论如何避免道德判断中的误判
2018-03-03强以华
强 以 华
(1.湖北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2.湖北大学 高等人文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62 )
道德判断用“应该”或“不应该”的标准衡量和监督着人们的道德行为,并且进一步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动机,从而达到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由于道德判断是对某种行为和动机“应该与否”的判断,它关于某种行为和动机“应该与否”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哪些行为和动机值得提倡、哪些行为和动机应该受到谴责,所以,它在道德净化社会风气的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道德判断并非都是正确的判断,它甚至还面临着被人为歪曲和利用的可能,因此,本文力图找出导致道德判断不正确的原因,以便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提升道德判断的正确性提供理论基础。
一、情感与理性:确保道德判断时的合适态度
道德判断是道德(判断)主体(人)对道德客体(事件)应该与否的判断,因此,只有正确处理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之间的关系,才能避免在道德判断中出现误判从而得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由于道德判断是道德主体对道德客体应该与否所作出的判断,所以,在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两者之间的关系中,道德主体始终处于主动的地位。根据这一逻辑,我们认为,若要正确处理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之间的关系,就应该先从道德主体自身出发,先行调整好道德主体自身在进行道德判断时的态度,将其作为正确处理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关系的基础。
我们之所以把调整好道德判断主体自身的态度看成是正确处理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的基础,乃是因为道德主体进行道德判断时的态度合适与否直接会影响到道德判断的正确与否。我们这里所说的态度指的是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判断时应该采取的态度究竟是情感的态度还是理性的态度,它牵涉到道德主体究竟是用情感的眼光来看待道德客体(亦即把道德客体看成是情感对象)还是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道德客体(亦即把道德客体看成是理性对象)。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关于此一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理性主义观点,它们把道德客体看成是理性的对象,认为理性可以区分善恶,并且能在善恶之间作出道德选择;另一种是情感主义观点,认为道德客体是情感的对象,善恶是由情感来区分的,只有情感才能推动人们去作出道德选择。西方近代之前的伦理学家大多是理性主义的伦理学家,到了近代以后,英国逐渐产生了一批情感主义的伦理学家,在道德问题上,他们把道德客体看成是情感的对象,并且对理性主义哲学家的道德理论展开质疑和批判。其中,休谟是一个重要代表。在他看来,理性与情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1]498,所以,理性探讨的是与真理相关的“是与不是”的问题;情感有所不同,情感的作用在于表达好恶(快乐与痛苦),它是关于不同印象的感受,所以,情感所涉及的是与道德相关的“应该与否”的问题。因此,理性没有主动性,它作为一种冷静的分析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它涉及的内容仅仅属于思辨哲学;情感则具有主动性,它通过表达好恶能够直接阻止或产生各种行为,它涉及的内容则属于实践哲学。休谟指出:“行为之所以有功,并非因为它们符合理性;行为之所以有过,也并非它们违反了理性。”[1]498“每一刹那的经验必然都使我们相信这一点”[1]510,即善产生于令人愉快的印象,恶则产生于令人不快的印象。不过,尽管区别道德上的善恶的是快乐和痛苦的印象,但是,并非任何引起快乐和痛苦的印象都是能够区别道德上的善恶的印象,只有那些和利益无关的乐苦情绪才能够产生善和恶。休谟说道:“我们只是在一般地考虑一种品格,而不参照于我们的特殊利益时,那个品格才引起那样一种感觉或情绪,而使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1]512。正是如此,一个敌人的优良品质仍会激起人们的敬重。所以,在通常的道德活动中便出现了如下情形:“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1]497毫无疑问,在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从而产生或制止行为的过程中,道德判断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看来,无论人们如何评价休谟的上述论断,但是,他关于在道德的善恶区分中包含了人关于(道德事件)印象的愉快和痛苦的情感,以及只有人包含了好恶(愉快和痛苦)的情感才能具有主动性从而推动人去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的思想应该是值得肯定的思想。因此,在道德判断中,基于情感的态度是一种合适的态度。
但是,倘若仅仅把道德判断奠基于情感之上,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就很有可能出现错误的道德判断。之所以会这样,乃是因为作为感性的情感具有“偏私”特征。正因为如此,有些伦理学家甚至把最具“偏私”情感的爱排斥在道德之外,认为“爱和道德在精神上通常被假定为不同的东西。道德的观点是公正的和没有偏爱的观点,而特别偏爱某人似乎是爱的本质”[2]。情感的“偏私”特征使人们常常会根据与自己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对一个对象作出价值判断(其中也包含了道德判断)。人的情感十分复杂多样,如“爱恨情仇”“厌恶敬重”以及“欣赏”“妒忌”,等等。这些复杂多样的情感在人们判断与自己关系远近亲疏不同的对象时,常常会妨碍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例如,在妒忌时,与生活远离自己的陌生人比起来,人们(除了自己的子女或父母)通常更会妒忌身边的朋友;再如,在欣赏时,与生活在自己身边的朋友比起来,人们(除了自己的子女或父母)通常则更会欣赏在生活中远离自己的陌生人。在各种情感中,爱对人们基于远近亲疏关系的判断的影响尤其显著。由于爱具有特别明显的“偏私”性质,所以,作为情感的爱有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的性质。一般来说,人们爱亲人甚于爱友人、爱友人甚于爱陌生人,如此等等。在道德判断中,对于同样性质的道德事件,当人们把爱的情感掺杂其间时,就有可能偏向更爱的人而使道德判断失去公正性。失去公正的判断其实就是一种错误的判断。更进一步,作为感性的情感(爱、恨等)往往会表现为一种情绪,并且通过情绪渲染,不仅影响道德判断主体自己的判断,而且还会影响他人的判断,使他人作出有失公正的道德判断。因此,在道德判断中,除了情感之外,还必须引入理性。其实,即使是主张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休谟也并不完全忽视理性在道德活动中的影响作用,只是他认为理性在道德活动中的作用只是一种间接的作用。理性作为判断真伪、辨别是否的能力,它决定着理性的态度是一种客观、冷静的态度,这种态度不受好恶的情感影响,也不存在“偏私”,它会“中性”或说不带偏见地对待自己的对象。因此,以理性的态度去对道德事件进行判断可以纠正由“偏私”的情感所可能造成的误判,从而有助于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当然,由于在道德判断中理性自身不具有主动性,它自身需要情感的推动,所以,综合地说,在道德判断中,合适的态度就是同时兼有情感和理性的态度,以情感为动力,以理性为基础,把情感这一主动推动力奠基于客观公正的理性之上。
在作出道德判断时把情感奠基于理性之上,在当代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代社会中,现代传播工具特别是网络传播工具已经广泛成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手段,它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具有便利化、快捷化、广泛化的特征。这就是说,它可以十分便利地在瞬间把信息传播给异常广大的人群乃至全世界的人群。毫无疑问,道德信息的传播也具有这些特征。不仅如此,由于道德事件(信息)与人们的好恶情感密切相关,所以在道德事件的传播中参与道德评价的人数会快速增长。这种现象会使人们的情感相互感染,从而使人们对于同样道德事件的赞誉声或谴责声会越来越高甚至被极度放大,并且越来越走向情绪化。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被放大的情感和逐步的情绪化会排斥道德判断中的理性态度,从而影响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在当代社会中,在道德判断中,特别是在对作为公共事件的道德判断中,为了避免误判,尤其需要注意把理性作为情感的基础。
二、事实与真相:确保道德判断时的正确认知
道德主体的合适态度为正确的道德判断提供了主体自身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道德主体要进一步处理好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的关系。道德主体首先必须认清道德客体的事实真相,并将其作为处理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关系的前提条件。虽然道德活动不是关于真理的认识活动,但是,它却不能离开关于事实的认知活动,它必须以关于事实的认知活动为前提,甚至有时还像关于针对事实的真理性的认识活动一样需要专门的知识。在西方伦理学史上,自从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就是知识”的命题之后,美德与知识的关系便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作为一个“存在着”的“价值性”的“事件”,道德事件具有双重性质,即它既是客观(事实)存在又是道德(价值)存在;道德事件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人们应该对它具有双重认知。也就是说,道德事件首先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件,这个事件主要是事件当事人的行为结果(效果),并且,由于任何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基于一定动机的行为,所以,在道德事件或说道德行为效果中,也包含了道德行为的动机;同时,道德事件作为“道德”事件还是一个具有价值意义的事件,是一个在道德情感上能够引起人们好恶之感的事件,正是因为如此,人们才会对这样的事件进行道德评价,对道德事件以及蕴含在道德事件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动机表达好恶之感。由于道德事件具有既是客观(事实)存在又是道德(价值)存在的双重性,所以要求人们对其作出道德判断时既需要在事实上认知它又需要在价值(道德)上认知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事实认知和道德认知的关系中,事实认知应是道德认知的基础;也就是说,对于道德事件,首先必须在事实上认知它,然后才能在道德上认知它并对它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若是在道德事件的事实认知上犯了错误,或者说,若是人们未能首先正确认识到道德事件的事实真相,那么,人们的道德判断就一定是不正确的道德判断。
由于关于道德事件的事实认知本身不属于道德判断,所以,很多人忽视道德判断过程中事实认知的重要性,并且相应地忽视知识在道德判断中的重要性。其实早在苏格拉底那里,他就看到了事实认知和知识在道德判断中的重要性,他把这种认知和知识看成是一种专门的技艺,认为它在认知中包含了度量、辨别和权衡,就像算术一样,所以,他又认为这种技艺“……更加精确地说……是一种算术”[3]。其实,在道德判断过程中,事实认知和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作为由人的活动造成的任何道德事件都有可能通过制造假象表现出来,若是人们不能透过假象认识真相,就会出现道德误判的情况。人有造假的能力,这种造假的能力首先通过谎言表现出来,同时也会通过其他一系列有意的造假行为表现出来,有时甚至还以精心设计的庞大骗局表现出来。人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谎言,有些企业所做的虚假广告或者所制造的看似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人类战争中的“兵不厌诈”,等等,都是充满谎言的人类造假能力的产物。从道德判断的角度说,无论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谎言,还是人类凭借谎言和造假能力精心布局的重大历史事件,并非都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其中一定会存在着大量的不道德的行为。由于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作为假象而存在着,所以它们往往会阻碍人们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其实,在违背道德的行为中,我们可以用“恶”“伪善”以及“道德绑架”来对其进行归纳。其中,除了“恶”之外,“伪善”和“道德绑架”都包含了作为人的造假能力之产物的假象,并给正确的道德判断带来困难。其次,在当代社会中,政治上出现了公民社会,经济上出现了全球经济,科技则因其前所未有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这些新的现象在道德领域中产生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并且复杂的道德事件,这些道德事件大大增加了从事实的角度认识它们的“真相”的难度,它们往往需要专门的知识才能被正确地认知。在这种情形下,若是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和专门的相关知识,人们就难以认清种种道德事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也就不能对其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这种现象在当代应用伦理学中尤其如此。戈兰·兰茨说:“在我看来,应用伦理学应该是整体的。”[4]这就是说,作为以当代社会中出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医疗、生态等领域里紧迫而重大的道德事件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应用伦理学所研究的很多道德事件都具有整体性质,并且还会涉及到各种不同的专门知识。例如,生态伦理学中的重大生态事件就是涉及很多领域的整体事件,并且对它的认知还必须以一定的生态知识为基础。在应用伦理学的诸多道德事件的认知中,若是缺乏专业知识,没有充分的事实认知,人们所作出的道德判断就可能是南辕而北辙。
三、道德与冲突:确保道德判断时的合理权衡
道德主体通过事实认知认清了道德客体(道德事件)的事实真相后,便可以在合适态度的基础上进行道德判断了。道德判断是道德主体根据自己的道德知识对道德客体进行道德价值判断的行为,其中,道德知识作为关于道德客体(道德事件)应该与否的知识,是道德主体判定某种道德事件是否应该亦即是否合乎道德的基础,因此,道德知识是道德主体作出道德判断的必要的工具。尽管我们也曾同意休谟关于道德事件的应该与否亦即是否合乎道德与人们的好(令人愉悦)恶(令人痛苦)情感相关的观点,似乎我们同意人们单凭好恶情感而不需要任何道德知识即能辨别某一道德事件的应该与否,其实不然,我们认为,正确的道德判断一定需要道德知识作为基础,在简单的道德事件的判断中需要人们日常生活中积累起来的简单道德知识,而在复杂的道德事件的判断中则需要更为复杂的道德知识,若是缺乏必要的道德知识,就有可能在道德判断中出现误判。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具备了相当的道德知识,由于不同道德知识之间的差异乃至矛盾,也会出现判断困难,从而导致不合适或不太合适的道德判断。
在对日常生活中的比较简单的道德事件的道德判断中,人们凭借生活中积累(例如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得来)的道德知识便足够应付,因此,人们对日常生活中比较简单的道德事件的道德判断的错误相对较少。但是,对于更为复杂的道德事件的道德判断往往涉及到更为复杂的道德知识,在此方面,出现道德误判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道德判断主体已经拥有丰富的道德知识,但是,由于在有些情况下不同的道德知识之间相互差异甚至矛盾,所以,道德主体若是不能合理地在相互差异甚至矛盾的道德知识之间权衡,那么,在道德判断中依然存在误判的可能。在复杂的道德事件中,由于缺乏在足够的道德知识或难以在不同甚至矛盾的道德知识之间进行权衡而导致道德误判之可能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道德判断中出现了基本道德原则的冲突,这时若是缺乏相应的道德知识或者具有相应的道德知识却不能合理地在不同甚至矛盾的道德知识之间进行权衡,就有可能作出不合适或不太合适的道德判断。道德原则存在着从一般到具体的不同层次,基本道德原则处于底层,它决定着更为具体的道德原则。例如,“不能说慌”是一个基本层次的道德原则(基本道德原则),它决定着更为具体层次上的道德原则,如“企业不能做虚假广告”(因为虚假广告就是说谎)。在道德判断中,若是基本道德原则发生冲突并且这些相互冲突的基本道德原则之间存在着相对合理和相对不合理的区分,那么,人们在道德判断中就可能因道德认知的错误而选择了相对不合理的基本道德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基础。基本道德原则的冲突或者表现在空间上,或者表现在时间上。从空间来说,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由于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的差异,它们的有些道德原则便相互冲突,这些冲突有时并不存在哪种基本道德原则更为合理的情形,但有时却存在着有些基本道德原则更为合理的情形,例如有些基本道德原则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些基本道德原则则更有利于人类的平等。从时间来说,在同一空间(民族、国家)的范围之内,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因时代变迁导致的社会主题任务的转化,原本适用历史上某个发展阶段并因道德的延续性而在现实中依然起着作用的基本道德原则,在新的时代可能成为新的基本道德原则挑战的对象,从而引起新的基本道德原则与旧的基本道德原则的冲突,这些冲突有时以两种原则各有利弊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有时符合新的时代适应新的社会主题的基本道德原则则更为合理。在道德基本原则冲突并且存在相对合理和相对不合理的情形下,若要作出正确的道德认知其实比较困难,因为它或者涉及到对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的评价,或者涉及到对社会发展主题变迁的考察,因此,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正确的道德判断。其次,在道德判断中出现了道德具体原则之间的悖论,这时若是缺乏相应的道德知识或者具有相应的道德知识却不能合理地在不同甚至矛盾的道德知识之间进行权衡,也有可能作出不合适或不太合适的道德判断。我们把不同甚至矛盾的具体道德原则之间的悖论称之为“道德悖论”,它指的是在相互冲突的道德原则中冲突双方都既因其局限性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但又因其合理性而不能完全被排除的状况。例如,“节俭”与“超前消费”在当代社会就是一对道德悖论。节俭的合理性在于,它倡导着一种珍惜资源和珍惜劳动的良好社会风气,因此,它在我国历史上乃至在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上长期以来都被当作重要的道德“德目”。其实,在一定意义上说,节俭对应的是古代社会消费品不足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尽管它仍然因其珍惜资源和珍惜劳动而具有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积极意义,但是另一方面,劳动生产率的极大提升已经消除了古代社会消费品不足的状况,并且在很多领域都出现了消费品过剩的现象,它使大量消费、超前消费成了帮助企业减少库存并促进当代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经济增长则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要素之一。正是因为如此,政府在政策上也鼓励大量消费,银行则以贷款的方式支持超前消费。这样一来,与节俭相反的超前消费也具有了道德意义(它反过来使节俭因抑制消费而有了某种消极意义)。超前消费对应的是当代社会消费品过多的状况,虽然它有导致过度消费和消耗自然资源的不利一面,但是它也有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从而提升人的美好生活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当代社会中,无论是节俭还是超前消费在道德上都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我们不能极端地强调其中一方而完全忽视另外一方。正确的权衡方式只能是在它们之间保持张力,并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时而偏重一方时而偏重另外一方。若是没有更为复杂的道德知识或者不能在不同甚至矛盾的道德知识之间进行合理地权衡,那么,在道德悖论面前也有可能出现道德误判。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道德基本原则的冲突和道德具体原则的悖论乃是当代社会十分普遍的道德现象。当代社会的全球化和当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分别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突出了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道德基本原则的冲突,以及同一国家和民族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道德基本原则的冲突,而当代社会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及其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又造成了不同行业之间产生越来越多的道德悖论。这一切都要求当代伦理学应该完善道德理论,提升人们解决相互冲突的道德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各样的道德悖论的能力。
四、动机与效果:确保道德判断时的应有侧重
在道德判断中,道德主体除首先应有合适的态度,并从事实认知和道德认知两个角度正确处理道德主体与道德客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外,他常常还会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道德事件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之间确定究竟以何者作为道德判断侧重点的问题;也就是说,首先是从道德事件当事人行为动机的角度去追问道德事件还是首先从道德事件当事人行为效果的角度去追问道德事件的问题。这里之所以用了“常常”这个词汇,乃是因为有时人们不会面对这样的情况。在道德判断中,只有在同一道德事件体现出来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例如善的动机产生了恶的效果或者恶的动机产生了善的效果)时,以及在同一道德事件中包含了不同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并且其中包含了相互冲突的现象(例如道德主体甲指责道德主体乙的某种行为违背了道德规则)时,人们才可能面对上述情况。一旦面对上述情况,若是对道德判断的侧重点处理不慎的话,那么,人们也会作出某种道德误判,这里的道德误判并不一定指判断的错误,但是它却可能在道德判断上避重就轻,导致社会大众和社会舆论“放过了”更为严重的违背道德的现象,让更不道德者逃避了道德责任。正是由于在道德判断中存在着侧重点处理不慎就会让更不道德者逃避道德责任的现象,所以,有些更不道德者往往通过故意颠倒道德判断中的侧重点来达到逃避道德责任的目的。
首先,我们来分析在同一道德事件中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不一致甚至矛盾时应把道德判断的侧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如前所述,在同一道德事件中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形中,或者是善的动机产生恶的效果,或者是恶的动机却产生善的效果。其中,恶的行为动机产生善的行为效果的情形因其行为效果客观上没有违背道德且没有产生任何不好的后果可以不予关注,所以,在道德判断中,我们只需要关注恶的行为动机。这样一来,它就不会涉及人们在作道德判断时如何在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之间权衡侧重点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此处也没有讨论这种情形的必要。在这里,我们只需讨论善的行为动机产生恶的行为效果的问题。当人们面对善的行为动机却产生了恶的行为效果时,在不进一步思考恶的行为效果的程度(因为恶的程度会影响人们的道德判断并使这里讨论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的情况下,人们在道德判断中究竟应该把善的行为动机作为关注的侧重点还是把恶的行为效果作为关注的侧重点呢?毫无疑问,善的行为动机有利于纯化道德风气因而值得鼓励,但是,它却没有带来直接的益处反而带来了道德的害处,所以,在道德判断中,我们的重点不是表扬善的行为动机而是谴责恶的行为效果。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中,道德判断者应该把关注的侧重点放在行为效果上面而不是行为动机上面,不能以道德行为当事人的善良动机为借口而忽视他的恶的行为效果。当然,善的动机确实是人们常常在一定程度上原谅道德行为当事人恶的行为效果的理由,但是,它却不是道德行为当事人自己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的理由。若是人们在道德判断中重点纠缠于善的行为动机并且忽视恶的行为效果,那就可能出现道德误判。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在同一道德事件中不同道德主体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相互冲突的现象,主要分析道德主体甲指责道德主体乙的某种道德行为违背道德规则时,甲(揭发者)的行为动机与乙(被揭发者)的行为效果之间哪一个应该被重点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无论是在甲那里还是在乙那里,都既有行为动机又有行为效果。我们之所以专门挑出甲的行为动机和乙的行为效果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分析,乃是因为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并且也有很多不道德者利用这一现象来逃避道德责任。在分析前,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们这里已经假定了乙的行为属于违背道德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已经排除了甲在揭发乙的行为违背道德的情形中可能存在的诬陷现象。在甲揭发乙的行为违背道德并且属实时,在甲的行为动机与乙的行为效果之间的关系中,究竟是应该重点关注甲的行为动机还是乙的行为效果呢?我们认为,由于乙的行为效果作为违背道德的行为效果已经造成了道德伤害,而甲的行为动机尽管尚不明确是否合乎道德但至少没有造成实际的道德伤害并且还揭发了已存在的乙的行为效果的道德伤害,所以,道德判断的侧重点首先应该放在乙的行为效果上,通过社会舆论谴责乙的不道德行为。然而,在现实中,甲的行为动机不明的情况也为一些人把道德判断的侧重点放在甲的行为动机上提供了机会。这些人重点关注的不是乙的行为效果而是甲的揭发动机,通常会指责甲的动机不纯(例如,沽名钓誉、借机报复、谋求私利等)。尽管单纯从甲自身出发追问甲的行为动机也并不为过,但是,一旦把甲的行为动机与乙的行为效果联系起来思考,那么就会发现,若是把道德判断的关注重点放在甲的行为动机上,就有可能造成避重就轻的现象,它在纠缠于尚不明确的甲的行为动机时有可能转移社会大众的注意力,从而客观上促使社会大众忽视了乙的明确的道德伤害,帮助乙逃避道德责任。例如,当某甲揭发某乙偷税或者商品造假时,一旦人们把道德判断的主要精力纠缠于某甲的行为动机,它就可能把社会大众的注意力从某乙的偷税或造假行为转移到追问尚不明确的某甲的行为动机上面,客观上便会帮助某乙逃避自己的道德责任。正是因为如此,有时乙及其代理人还会故意通过渲染甲的动机不纯来转移社会大众的道德注意力,从而达到帮助自己逃避道德责任的目的。为了达到此一目的,这些人还常常会把转移社会大众的视线与某种能够引起特定矛盾的因素(例如地域、人种、性别、年龄乃至民族等)结合起来(例如说甲的行为动机包含了种族歧视),在攻击甲动机不纯的基础上进一步挑起特定的矛盾(例如种族矛盾),从而为他们逃避道德责任制造更多的机会。因此,在道德判断中,当涉及到上述甲的行为动机和乙的行为效果的关系时,一定要把乙的行为效果作为道德判断的侧重点。
本文从探讨道德判断主体的应有态度出发,分别分析了道德主体在应有态度的基础上如何通过事实认知和道德认知正确地处理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在道德判断中正确处理不同情况下的道德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效果之间的侧重点,从而力求让道德判断主体在道德判断中减少误判。减少误判意味着提升道德判断的准确性,只有提升了道德判断的准确性,才能更好地发挥道德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