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与既得权分类标准及期待权类型研究
2018-03-02林赛斌
摘 要:在民事权利中是以权利为中心的,权利与法律互为主客。在法律层面上,权利的概念极为抽象,因而对权利的相关认知加以研究与探讨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文就针对权力状态分别为期待权及既得权时的区分标准进行研究,并对期待权这一新兴权利状态的概念类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提高人们关于期待权的认知,并且能够准确划分期待权与既得权。
关键词:期待权;既得权;分类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233-01
作者简介:林赛斌(1983-),女,福建古田人,法律硕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发展,人们对于法律体系的研究愈发深入了,对于不同法律要件是否齐备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这种情况下期待权相关理论的引进,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研究工作,也推进了法律法规建设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一、期待权与既得权的分类标准
期待权与既得权的分类,需要与法律关系相结合,考虑法律成立与法律生效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法律关系一旦成立,便即生效,二者紧密相关,不会有时间上的差距,但实际上,总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法律关系成立与生效之间的时间差,而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可能在于,法律关系的确定需要多个法律要件共同组成,即构成法律事实。当仅能以事实构成来促成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法律要件之间可能存在时间差,这使得法律关系认定是由第一个法律要件决定的,但当第一个法律要件出现,法律关系产生,而其他法律要件并未出现的时候,法律关系的权利状态就值得考虑了。可能存在的状态为:丧失权利;保有权利但无法有效行使。针对期待权与既得权的分类,需要对法律关系的权利状态加以明确。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的成立意味着权利必然存在,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法律成立与法律生效之间的时间差,尽管保有权利,但想要行使还需要待法律要件全部发生之后才能够实现。因而将此时的权利状态,明明以期待权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这一阶段的权利状态,保有权利但无法行使,只有当全部的法律要件发生之后,权利得以行使时,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
由此可见,期待权与既得权的分类,应当以法律成立与法律生效之间是否具有时间差为标准来考量。若法律成立与法律生效同时发生,则法律关系由一个法律要件引发,这时当法律要件出现,则意味着法律成立并且生效,可以判断为既得权;当法律成立与法律生效之间有时间差,法律关系中包括多个法律要件,此时第一个法律要件成立,则法律关系成立,这时所构成的权利状态即为期待权。举例说明,前者代表的权利状态如法定继承权,当被继承人确定死亡,则继承关系确定,继承权主体有权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后者代表的权利状态如安全保障全,是消费者购买保险服务才能够享有保障人身与财产不受侵害,当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则法律关系成立,消费者享有权利,权利状态为期待权,而之后当意外或风险发生时,消费者申请到保险公司赔付时,权利状态才转换为既得权[1]。可以说,只有在当事人依法取得全部法律要件,足够形成期待权的法律关系,并且已经有部分法律要件实现了,此时当事人才算享有期待权。
二、期待权类型研究
既得权是一种可能存在的权利,即权利的形式只能够在未来实现,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权利丧失等情况,由于期待权的法律实施构成是较为复杂的,并且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构成期待权的法律要件也不断增加,出于实现期待权体系化与系统化研究的考量,人们不断就期待权的类型进行探讨,也不断有学者提出假说,其中,有德国学者对于期待权的解释,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型,即债权类型的期待权、物权类型的期待权与无形财产类型的期待权,这是由期待权发生的条件为基础而提出的。一般认为,期待权的发生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上的,而财产权通常分为债券、物权与无形财产三大类型(有学者提出,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也不应当划为财产权,本文采用主流观点),因而期待权也相应地包括债券类型的期待权、物权类型的期待权与无形财产类型的期待权,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民法专家、司法院大法官王泽鉴也持这一论点。本文就期待权类型的划分,也采取这一观点,其原因在于:①以财产权为理论基础,借助其类型体系为划分标准,可以保证其完整性;②以这一划分標准对期待权进行分类,可能较为系统地对期待权的特征加以描述。例如,债权人享有债权,但若债权人未满十八岁,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时候,此时债权人享有的就是债权期待权[2]。
三、结语
期待权是一种单独的权利状态,其本身能够实现转让或继承,因而具有一定的价值,某种程度上来说,期待权的存在对于推动经济运转、实现财富流动而言也会起到一定效果,期待权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对于法律建设的确定性、安全性与法律价值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个过程中人们对于期待权的实际作用与价值也有所了解,不难看出,期待权还具备一定的经济性价值。
[ 参 考 文 献 ]
[1]王廷廷.期待权与既得权分类标准及期待权类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魏晓惠.期待权刍议[J].法治与社会,2016(3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