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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耕土地流转中的寻租行为分析

2018-03-02闫永琴杨俊青

中国市场 2018年5期
关键词:农耕经营权土地

闫永琴,杨俊青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1 引 言

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传统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于是,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导致大量农耕土地撂荒或闲置。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政府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在不断提高农业耕作技术水平的同时,不断出台一系列新的农地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改善农村土地利用中的细碎化、撂荒及闲置等现象,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

不过,在农耕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政策贯彻和监督力度的缺乏、行政部门对市场的干预、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土地不同使用用途上收益的巨大差异等原因,使得在农耕土地流转中各利益集团借助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和对信息的把控等优势,把原本属于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据为己有。这一寻租行为把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转为私人利益,是对资源的非生产损耗,阻碍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广大农民由于在寻租博弈中的弱势地位而成为利益被剥夺者,寻租行为的存在损害了农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挫伤了农民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阻碍了土地资源有效配置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寻租行为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因此,必须改革现有土地政策,积极进行制度创新,设计出既能提高经济效率,又能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的农地流转机制。

本文将通过深入分析各利益相关方在农耕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为经济租金展开的利益博弈,探究农耕土地流转中的寻租行为发生机制,以期望从理论上找出寻租行为发生的根源,并为杜绝农耕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寻租行为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

2 文献综述

近年来,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认为土地寻租指的是土地管理者将所掌握的土地管理权商品化,通过参与土地流转市场竞争以谋取超额利益(仲伟周,1998)。土地的需求方即企业或个人是纯粹的“经济人”,他们期望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多、最好的土地,并引发对土地的寻租需求。政府机构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贯彻者,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利益的分配中拥有较大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对土地流转市场的干预,从而表现出“政府失灵”,并产生巨大的租金价值(欧胜彬等,2013)。在农耕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政府机构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政府机构的运作需要成本;另一方面,政府机构人员追求自身福利和政治影响力,对财政收入增长的内在需求使政府机构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同时存在追求特殊利益偏好(刘怡雯等,2013)。现有文献还对城市土地流转中和农村征地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寻租的动机、租金形成机制、寻租行为的影响及对策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其中,宋文娟等(2009)构建了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博弈模型,认为通过增加开发商人数或加大寻租成本等手段可以降低寻租成功的概率 。李名峰(2010)研究了土地制度性租金的构成,并以江西省为例验证了农地征用补偿制度变迁对土地制度性寻租活动的影响。不过,这些研究并没有深入剖析土地寻租的内在机制,仅有少数学者通过博弈理论对土地寻租过程中各利益群体行为展开剖析,如,邢祖礼等(2012)通过构造讨价还价模型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地方政府及其分租者的行为在造成低效率经济后果的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刘怡雯等(2013)通过农民和政府之间寻租—避租博弈模型和农民与村委会的委托—代理博弈模型的分析,发现农民的避租效率较低主要源于农民的劣势地位、农民利益集团的不稳定性和避租行为的正外部性;村委会虽然具有双重代理身份,但村委会可能更偏向政府,并不积极进行避租,反而对农民进行游说。

上述研究成果虽然在对城市土地流转中的土地寻租和农村征地过程中利益各方的行为选择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但却缺乏对农耕土地流转过程中寻租行为发生与发展的内在机制分析。本文将构建农耕土地流转过程的多方博弈模型,探究农耕土地流转中的寻租行为的发生机制,从而期望从理论上找出寻租行为产生的根源,寻找杜绝寻租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

3 理论假设

农耕土地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自由流转和集中流转两种模式。自由流转模式是指农民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以双发私下交易为主,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并没有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而是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农民个体的土地资源是比较散且小的,土地需求者往往需要比较集中的大面积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因此,在自由流转模式下,土地需求需要与众多个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进行磋商,受限于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流转价格以及与土地需求者之间信任认可程度存在差异,土地需求者获得集中的大片土地资源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如果有个别农民不愿意转让土地经营权导致无法获得完整一块土地资源,所有的土地流转交易将无法达成。因此,一些土地需求者更愿意与地方政府或村委会进行交易,通过地方政府或村委会的统筹,以及农民对地方政府或村委会认可,从而更容易达成交易。此外,农民受限于自己的认知能力和谈判能力,往往更愿意形成组织团体,依赖团体的力量或是选取代表的能力来弥补自己弱势,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集中流转模式下,基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权力等级不平等,农民往往处于弱势群体。而在利益驱动下,被选出来的代表或者自发形成的事实上的代表(包括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容易背叛多数农民的利益而进行权力寻租。因此,现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共有3个参与主体,即农民A、村委会B和承租者C,且参与者A、B、C都是理性的,均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假设2:土地流转市场是不完全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主要掌握在承租者和村委会手里,而村民对土地流转价格等信息是不了解的。

假设3:农民A拥有非农业工作,且非农业工作收入比务农收入高,因此,农民A是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民A有两个策略选择,与村委会合作和直接与承租人合作:假设与村委会合作,其收入为村委会的报价IAΒ;而直接与承租人合作,可以获得承租人的报价IAC,但同时农民A对承租人C信任程度低于村委会B,并因自身知识水平、信息获取能力、谈判的限制,需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RAC,因此收益为IAC-RAC。

假设4:承租人C获得土地后的未来收入是固定的,为IΒ。其选择也有两个:与农民直接合作和与村委会合作。与农民合作,因需要支付与众多农民直接洽谈成本CAC和报价成本IAC,其收益为IB-IAC-CAC。与村委会合作,其成本主要对村委会的报价IBC,此时,其收益为IB-IBC。

假设5:一旦农民A或承租者C有一方选择与政府合作,其另一方则也需要选择与政府合作,否则交易无法完成。

假设6:村委会参与农耕土地流转过程的成本和公共利益均0,其有两种选择,寻租和不寻租。不寻租时,给农民A的报价IAΒ和对承租者的要价IΒC均等于土地流转的市场价I0,村委会收益为0;进行寻租时,会尽量压降给农民A的报价IAΒ和提高对承租者的要价IΒC,相对于土地流转的市场价I0,IAΒ

假设7:农民能够发现村委会的寻租行为,其成本为CA1,一旦农民发现村村委会寻租并进行举报,其成本为CA2,从而能够获得i的补助。

假设8:承租者能够发现村委会的寻租行为并要求降价,其成本为CBC(包含谈判成本、以及承租失败风险),此时收入为I-IΒC+λB-CAB。

4 博弈分析

4.1 寻租行为发生的条件

根据假设条件1-4,可以得出:村委会是被动参与者,其能够参与到此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条件是农民A或承租者C中有一方选择与村委会合作。此时:

IAB>IAC-RAC⟹RAC>IAC-IAB

或IB-IAC-CACIBC-IAC

即得出结论一:

在农耕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村委会进行寻租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农民对承租者的不信任程度或对因自身知识水平、信息获取能力、谈判的能力水平的所带来的风险成本高于村委会和承租者报价之间的差额。

第二,承租者与农民合作过程中,需要支付给众多农民直接洽谈成本高于对村委会的报价和对农民的报价之间差额。

即不完全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性和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程度导致农土地流转中寻租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

4.2 寻租行为博弈分析

4.2.1 农民A与村委会B的博弈

根据假设条件1,3,6,7,可以从表1分析农民A和村委会B之间的博弈:

表1 农民A和村委会B博弈双方收益矩阵

在上述博弈模型中,农民A选择验证政府行为时的期望收益为:

EA1=y(IAΒ-CA1-CA2+i)+(1-y)(I0-CA1)

参与主体A选择不共享策略时的期望收益为:

EA2=yIAB-(1-y)I0

则,参与主体A的期望收益为:

EA=xEA1+(1-x)EA1

=yIAB-yI0+I0+xyi-xCAB

参与主体A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x(1-x)(yi-yCA2-CA1)

(1)

参与主体B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y(1-y)(IBC-IAΒ-xλA)

(2)

将式(1)=0和式(2)=0联立构成微分方程组,可得到参与主体A和参与主体B之间的知识共享博弈演化过程,解方程可得五个平衡点:

(不作考虑)

对式(1)和式(2)分别求x和y的偏导数,得到雅可比矩阵:

平衡点达到局部稳定状态的条件是:雅可比矩阵的值|J|>0,迹(trace)的值tr(J)<0。此时考虑上述四个平衡点处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考虑G1:(x=1,y=1),G2:(x=1,y=0),G3:(x=0,y=1),G4:(x=0,y=0)四个点。

x(1-x)(i-CA2)和y(1-y)λA恒为0。

此时,雅可比矩阵J的值|J|为矩阵对角线乘积,矩阵迹的值为对角线之和。即:

|J|=(1-2x)(1-2y)(yi-yCA2-CA1)(IBC-IAΒ-xλA)

tr(J)=(1-2x)(yi-yCA2-CA1)+(1-2y)(IBC-IAΒ-xλA)

那么,考虑对角线数值,首先不考虑x和y的因素,那么影响均衡的关键在于i-CA2-CA1和IBC-IAΒ-RAB-λA,即农民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的奖励是否能弥补其发现村委会寻租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和村委会寻租行为被村民举报后的惩罚力度大到其收益是否低于0。

当农民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的奖励是能弥补其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且村委会寻租行为被村民举报后的惩罚力度大到其收益低于0时,即i-CA2-CA1>0,IBC-IAΒ-λA<0,此时,将G1、G2、G3、G4代入雅克比矩阵得:

G1:|J1|<0;

G2:|J2|<0;

G3:|J3|<0;

G4:|J4|<0

此时,无均衡点。

结论二:事后对农民补助,并对村委会进行惩罚是无法杜绝农耕土地寻租行为发生的。

当农民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的奖励不能弥补其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且村委会的寻租行为被村民举报后的惩罚力度大到其收益低于0时,即i-CA2-CA1<0IBC-IAΒ-λA<0,此时,将G1、G2、G3、G4代入雅克比矩阵得:

G1:|J1|>0,tr(J1)>0;

G2:|J2|<0;

G3:|J3|>0;tr(J1)<0

G4:|J4|<0

此时,G3:(x=0,y=1)为均衡点,即村委会进行寻租行为,而农民不去花费高成本去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此时为进化稳定对策。

结论三:如农民举报村委会寻租行为的成本过高时,必然助长村委会的寻租行为。

4.2.2 承租者C村和集体B博弈

根据假设条件1,4,6,8分析承租者C和村委会B的博弈见表2:

表2 承租者C和村委会B博弈双方收益矩阵

根据方法进行验证可以得出:

参与承租者C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x(1-x)(yλC-CBC)

(3)

村委会B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y(1-y)(IBC-IAΒ-xλC)

(4)

将式(3)=0和式(4)=0联立构成微分方程组,则可得到参与主体A和参与主体B之间的知识共享博弈演化过程,解方程得五个平衡点:

(不考虑)

根据进化博弈理论可知:均衡点的稳定性可由雅可比矩阵的局部稳定分析得到。因此,对式(1)和式(2)分别求x和y的偏导数,得到雅可比矩阵:

同理,可得:当i-CAB>0,即λC-CBC>0,IBC-IAΒ-λC>0时,即在承租者C发现村委会B进行寻租行为时,双方通过再次协商,村委会进行让步,该让步使得承租者能够弥补协商损失,当村委会存在收益时,G1:(x=1,y=1)为均衡点。此时,实际上承租者C和村委会B形成了官商勾结,从而侵占村民利益,双方均从中获利。

结论4:承租者和村委会很容易达成官商勾结行为,从而占有农民的经济利益。

5 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农耕土地流转过程的多方博弈模型,深入剖析农耕土地流转涉及的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土地寻租中的行为机制,研究结果表明:一是农耕土地市场的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与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是导致农耕土地流转中寻租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二是通过对农民与村委会博弈模型分析,发现政府面临寻租行为被举报的高风险和高惩罚无法促进博弈均衡,农民举报寻租行为的难度的提高反而能够促进政府的寻租行为,进而达到博弈均衡,即在事后的补救(寻租举报)和惩罚是无法杜绝农耕土地寻租行为的发生,相反,举报寻租行为难度的增加是助长寻租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三是通过对承租者与村委会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在承租者和村委会博弈过程中,即使村委会存在寻租行为,也可以通过双方再次协商和村委的部分让利达到博弈均衡,即承租者与村委会形成相互勾结,侵占村民利益,双方从中获利。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认为,防止农耕土地流转过程中寻租行为的发生要从寻租行为发生的根源和过程着手,以抑制和治理寻租活动对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侵蚀。

第一,首先,健全土地立法,完善土地流转相关制度,特别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适应土地流转管理体制;其次,加强农耕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监督,有效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最后,加强农耕土地流转过程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第二,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认真研究土地流转中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权责关系,探究具体实现形式,在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流转方式,研究和推行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途径,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处置相关机制。

第三,积极研究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加快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耕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积极培育和发展多样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通过市场运作的主导作用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

第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搭建农地流转交易信息网,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方式,实现农地流转交易信息和相关资料透明化和公开化,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方行为,保护农民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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