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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2018-03-01曾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2期
关键词:理论学习

曾馨

摘 要:国家建设的高速发展要有相应的法制建设相匹配,法律教育作为推动法制工作开展的重要核心,在现阶段社会构建任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我国法律教育由于在法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阶段,具有缺乏实践性的弱点。本文针对法律教育的双重性特征,结合现有法律教育中存在问题,对法治教育改革提出了若干想法,希望以此促进我国法治教育制度和方法的早日完善。

关键词:实践训练;理论学习;法律知识教育;常识教育;两重性

一、法律教育的两重性特征

法律在西方世界的产生过程是自然法独立于传统法的过程。在中国,自古就存在着非常健全的封建法制制度。然而,东西方两个世界中,均没有出现独立于法律之外的法律教育体系出现。这个特点,就决定了法律教育有别于其他教育体系的两重性特征。

一方面,法律教育的学生需要学习法律的规则和判决标准,通过理论认知和不断实践来提升自己的法律应用技能,维护法律在作为国家机器运转时的必要独立性。另一方面,学习法律的学生本身属于社会成员,拥有与社会发展不可分割的思想变化和认知更新。所以,法律教育应当时刻加强其理论性研究,只有如此,才能使法律不断完善并健全各种制度。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跨越了西方国家从自治法到开放法的历史进程,直接进入了现代法治社会,因此,我们的法治教育建设速度就显得有些滞后。我们在法治实践性和理论基础上都存在着空白,面对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这些空白极易造成今后法律教育独立地位的丧失,变成其他文化,其他法律哲学的跟随者。又或会走向闭锁的反面,拒绝接受一切先进的法律思想体系。

二、法律教育应当将理论用于实践

历史上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律都是为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在西方法律看来,法律的应用不像是制度的制定,而更像是一门技术的培训过程。英国的法律大学不同于传统的牛津和剑桥大学。他们不像后者那样把法律当成传统人文来讲解,英国的法学院注重以辩护为主要技能的训练方法,更在其中加入了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一样类似行业指南的东西。

相比英国的实践性法律,其他欧洲国家的传统大陆法理论在研究本国法律建立,王权限制等方面显得实用性较弱,在后来的变法运动中,大陆法不断被诟病,批评者指责纯理论的法学家无法适应国际法对实用性的需要。

这时,处于革命时期的美国通过对法理和法务相结合的教育手段,明确地提出了法学教育的双重性,通过法律理论学习来保持法律的独立性;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找出缺陷并提出修改建议。自此,大学开始把法律教育作为其正式的学科教育之一。法律教育水平受到了整个法律行业的重视和监督,随着不断提升的法律教育要求,一些不合格的大学被从法律教育的行业中剔除出去。更多更优秀的培训手段被应用到大学的法律教育中来。

三、法律理论和普通知识在教育上的差异

早期的法律教育是封闭性的,即单纯地学习法律法规,即使实践活动,也是在封闭环境中进行。随着开放式法律在社会中的应用,法律理论的学习更多地结合了社会制度与法律理论上相互适应和变革的效果型研究学习方式。普通知识的学习既缺乏独立性,也不像开放式法律学习那样不断有社会反响作为实践效果来进行自我修正。普通知识的学习更倾向于国家强制的非独立性教育发展历程。因而,法律教育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不同于普通知识教育改革。

世界各国均尝试过自己的法律教育改革。英国把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分成若干比例,一部分人专门学习法律实践,甚至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为客户提供职业的法律服务。另一部分人则从事专门的理论研究,排除现实因素对理论正确性的干扰。在德国,由于大学法律理论教育过于抽象化,许多法律学生都选择进入辅导班,自发进行法律实务的学习。

在发展中国家,法律被专业化,理论化,法律教育对其发挥作用的社会重视不足,因而在教育上只是开展普通的知识性教育活动。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法制教育越来越重视法律在社会调节中的重大作用,开始在教育上把法律与实现社会秩序的现实职能结合起来看待。

四、我国法律教育现有问题及改革办法

中国在建国初期向苏联的法律教育体系学习经验,导致了法律教育上与中国的实际国情有一定的距离。改革开放后,中国实行了教育制度上的阔步改制。但是,法律教育存在着大学教育和多种职业化教育并存的局面。法律学生在毕业后有很大一部分没有从事法律行业,而同时,一些从事法律的人员却靠电视大学,夜校等途径补充自己法律理论上的知识缺陷。这种局面必然造成了我国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的脱节与发展次序混乱。

我国正规法学院的教材大多是针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对于法律在社会案件中的实际作用重视不够。对于涉及企业并购,地方性法规制定等新生法律需求的相关课程资源十分匮乏。在教学研究领域的创新和突破能力不足,几乎停步于对现有的条文法规的研究范围之内。法学院教师队伍组成比例中,留校生占很高成分,造成了教师队伍缺乏实际法务操作经验。这种情况,也致使社会上一些法律实操单位对于法学毕业生的基本职业能力颇有抱怨。这种缺乏实践性和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跨过自然法的实践发展阶段的实际国情有很大关系。

因此,改革法律教育的首要目标就是加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我们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因注重现行法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起的规范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反响。在充分考虑各利益阶层对法律实际运用意见的前提下,做出法治创新思维的研讨,为今后的法制发展打好理论基础。至于法律的开放性,我们应该在法律教育上注重法律对社会管理的效果和开放性影响的学习和研究。以更广阔的思维角度去评价法律的优劣性和时代適应性。

法律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要抓住法学院作为法律教育的特殊形式和作为普通高校的双重特性进行系统化教育和职业特殊性教育的同步体制改革。改革内容将涉及实践课程设置,增长法律学生学习实践年限等方面。改革的重点是教师队伍的培养,可引入具有丰富实操经验的律师或法官作为短期客座讲师定期向学生传播实际案例的剖析过程和社会影响,增强法学生的实践意识和对法律观察的开放性思维。

五、结束语

在探讨我国现行法律教育制度和方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时,我们不能回避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我国法律断层式发展进程。由于国家法制建设跳过自治法发展阶段而造成法律教育上缺乏实践性,法学院应积极在教育制度上进行创新,在教育人才上多引入社会资源。积极创造条件,让学习法律的高校生可以获得更多的实操经验和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郭鑫.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发展对策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4年.

[2]黄乐平.论司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关系[D].首都师范大学,2002年.

[3]熊书倩.论英国法律教育的两次重大转型[D].华中科技大学,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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