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家庭暴力的民法规制
2018-03-01颜丙祥
颜丙祥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矛盾问题也日渐突出,在过去的时代人们对家庭暴力这个词非常陌生,受落后的观念影响对家庭暴力甚至没有什么认知。而时代的进步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面对家庭暴力不可以再逆来顺受,出现了一些以暴制暴的案件,家庭暴力越来越像一颗定时炸弹,在这种情况下,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十分重要,但是目前的家庭暴力民法规制体系不能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还有待完善。
关键词:家庭暴力;民法规制;完善
一、家庭暴力及相关问题概述
由于经过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女性占有生产资料和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使得女性为了生存不得不依附于男性,女性在家庭内部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另外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人格,如果子女的想法、做法不能满足父母的期待,就会受到名为教育实则家庭暴力的管教。长期以来,家庭成员内部的暴力都被当做“家务事”、“私事”,既不应该向外宣扬,也容不得外界插手。即使有人对身边的家庭暴力事件知情,最多也只是口头劝解,大多不愿意查收别人家的事情自找麻烦,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对社会没有影响,也没有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受到公权力干预的概念。坚挺暴力的受害者到最后往往也就只能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问题,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目前普遍认可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其中身体暴力是最普遍的家庭暴力,总的来说家庭暴力的本质,多数离不开“暴力”、“伤害”等,但随着现实状况的迅猛发展,家庭暴力的手段和内容越来越多样。家庭暴力的危害更是不言而喻,最常见的危害之一就是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在家庭中频发暴力,必定会是夫妻双方渐行渐远并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并且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孩子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氛围下,容易敏感、胆小、自私,更极端的也会性情暴戾,倾向于用暴力来解决问题,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说也会继发都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收到家庭暴力的人有相当一部分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手段,而长期处家暴环境下身心发展不健康的儿童在进入社会以后往往也容易成为施暴者,这样一来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通常情节较轻,很少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而且多数人处于维系婚姻的想法也放弃去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使用民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更好的选择。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民法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諸多法律规定,以反家庭暴力法和婚姻法为主,同时包括民事、刑事等领域的救济,其中首届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影响,取证困难而且难以达到认定标准,因此刑事救济能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少。在2015年12月2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暴的专门立法,是我国在保护人权上的法制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明确的区分开来,但是现实中家庭暴里除了被大众所关注的身体伤害意外,也对受害者产生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该法中虽然对上海的种类进行了区分但是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惩罚结果,既然将家庭暴力拿出来单独立法就说明家庭暴力是具有它本身的特殊性的,在保护措施和处理上如果和一般暴力没有差别,也就失去了单独立法的意义。第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将性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暴力行为他理应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更何况性生活其实并非夫妻之间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不将其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在本质上造成了夫妻双方性权利的不平等,而且在刑法中,虽然正常婚姻关系下的一方强制性性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某些非正常婚姻转台喜爱的强制性行为仍然构成婚内强奸。第三,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罚力度较轻,存在执行不足的问题。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根据是否构成犯罪分成两种,只有构成犯罪的才会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即使有严重家暴行为的情况,有事也只以虐待罪论处。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颁布下来后,都需要的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它最大的效用。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有明确规定由法院负责人来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审理,仅仅靠法院来执行保护令明显不够,并且即使由法院来送达保护令,也常常遇到很大的阻力,遭到施暴者的百般反抗和胡搅蛮缠,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中,反家暴的执行主力主要是警察。但是我国的基层派出所很少有专门设置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科室和人员,而且由于家庭暴力和普通暴力的不同,取证更加困难,在处理问题是需要更加细心,最好是能有心理辅导相关知识的警员,但是目前大多数都没有经过相关方面的专业培训,因此在处理事的方法和其他类型的纠纷没有差异,很难准确抓住问题的核心从而顺利的解决矛盾。归根到底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问题,逼近危害家庭内部的和谐,同时也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产生影响,设计的方面较广,因此仅靠单一得力量很难有效的解决问题,反家庭暴力的民事立法机制的建设任重道远。
三、小结
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每一个家庭的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反家庭暴力工作有了法律基础。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出现也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事先预防,弥补了传统救济手段的一些不足之处,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并且我国此前对于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缺乏经验和法律基础。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对于预防和阻止家暴的工作仍然在向前推进,相信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现状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可以早日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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