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治本”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2018-03-01陈少玲
陈少玲
摘 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又兼具治本的重要功能,只有注重将办案成果转化为教育成果、管理成果和治理成果,推进“以案治本”,才能使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在惩治和预防败中的综合效应更加显现,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关键词:查办案件;成果转化;以案治本
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风廉洁建设战线不变的追求。在实践中,东莞供电局纪委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以案治本”,更好地发挥了案件查办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以案治本”提出的背景
当前,供电企业查办案件,不仅仅是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推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通过对近年信访案件的归纳剖析,我们发现信访件整体上呈现上升的势头,从案件发生的类型来看,主要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劳动、人事、组织纪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反道德、行风规定,违规经商、瞒报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以及行贿等问题,纵观此类案件,此类案件都是反复强调的老问题。在持续高压态势下,为什么这些案件屡禁不止,一而在,再而三地发生?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过去的案件查处,只是针对腐败现象进行了纠正和治理,侧重于治标而忽略了治本,没有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此,我们提出了“以案治本”的思路,目的在于通过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建立并落实“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警示”、“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回访”为主要内容的“四个一”制度,以查促改,以案促教,不断强化案例教育效果,通过制度的约束作用、惩治工作的威慑作用达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
二、当前“以案治本”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反腐工作的开展,腐败的滋生蔓延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原因虽然有多方面,但未能充分发挥以案治本的作用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惩处宽软松,查处案件威慑作用软化
对于一些腐败案件,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时都遵循着“举报什么查什么,查到什么算什么”的心理,调查不深入,缺乏除恶务尽、穷追猛打的决心,让腐败分子萌生了侥幸心理。在日常案件的查处中,经多次举报“查无问题”,最后却从小贪演变成“硕鼠”的例子并不少见,他们正是在自己或身边人一次次“小鱼漏网”的过程中心存侥幸,逐渐发展到肆無忌惮,最后一腐到底,不可收拾。
2.剖析不深入,查处案件“纠偏”作用淡化
其实生一个案件的发生,其背后都隐含着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漏洞和缺陷,每一次案件剖析,都是对相关制度的一种再审视、再梳理,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但是在现实中,这一环节往往被忽略,办案人员为办案而办案,满足于查处违纪违法事实,很少去深入细致的分析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醒也做的不到位,其结果就是案件虽查,却没有彻底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3.措施不得力,查处案件“警示”作用弱化
供电企业纪委查办案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案件的查处,在正风肃纪的同时警示教育他人,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帮助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营造不敢腐、不想腐的氛围,才是查办案件的关键所在。但在现实中这点做的远远不够,甚至有的单位对于身边的案件抱着“不能揭自家短”的想法,明明身边有活生生的例子,在廉洁教育时却舍近求远,不痛不痒的拿来别人的例子来教育,至使所查处案件的警示作用弱化。
三、发挥“以案治本”作用的有效途径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党章和国家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和职责,也是惩治腐败,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治标促治本,在发挥以案治本作用方面,东莞供电局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1.注重案例剖析,找准“病症结”
在案例剖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发生。都与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息息相关,所以说,注重案例分析,认真分析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找准病症结并强化动态监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是以案治本的一项重要功能。
近年来,东莞供电局纪委注重把查办案件与完善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相结合。每季度、年度剖析信访件、案件反映问题情况,对所发生案件按照违反六大纪律类型进行典型案例汇编,链接相关的条例内容对案件深刻剖析,注重从案情相似的多个案件中找共性,从频繁发生的相似案件中寻找管理的薄弱部位和环节。针对信访初核、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定性定量分析,分析产生腐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查找涉及各业务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把腐败问题多发、高发的领域和重点部门、重点环节作为重点监督的对象进行治理,通过把握发案规律达到了强化动态监督的目的。
通过查缺补漏将办案成果转化为管理成果,较大地延伸了以案治本功能。
2.注重后期治理,推动成果转化
做好案例深层剖析,只是以案治本的第一步,只有把查办案件与完善管理、创新监管模式相结合,在源头治理腐败上下发挥已查处案件的作用,将办案成果转化为管理成果,才是以案治本走出的最实质一步。在日常工作中,纪委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通过《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等形式提出改进或完善建议,并配套开展纠建结合、风险再梳理等活动,或通过建章立制构建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推动办案成果向管理成果的转换,从而有效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纠建结合,就是通过“四风”回头看或专项巡察工作,把排查信访件、案件发现问题作为重点任务,开展自查自纠与督促整改,如东莞供电局通过开展“清风行”专项检查活动,与查办案件的剖析相结合,通过专项检查基本摸清了制约基层单位发展的问题存量及短板,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在向相关责任部门及时发出监察建议书及廉情预警通知书的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做好自身制度建设的自查、反查工作,梳理风险,更好将反腐关口前移,如东莞供电局纪委组织制定《关键领域廉洁风险管控手册》,要求下属单位在营销管理、大修技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多经管理等领域结合本领域业务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岗位廉洁风险,利用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等工具和方法,把廉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堵塞管理漏洞。
3.注重警示教育,随时“以案说法”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一直是党风廉洁教育的一个好传统。相对于电视上,书本上的案例,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件对于一个单位的干部员工来说更有震憾力,说服力,是不可多得的反面教材。所以充分发挥这些身边已查处案件的警示作用,是发挥“以案治本”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把查办案件与开展教育相结合,随时把案例制成“针剂”,开展针对性强的警示教育。主要是做到三抓。
一是抓好案件查办过程中的廉洁教育。在查办案件调查取证的同时,結合涉案人的实际情况向他们宣传党政纪条规,让他们明白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有则主动交代问题,改正错误,无则加勉,强化自律意识。
二是抓好案件查处后的廉洁教育。在案件查处结束后,及时形成案件剖析、案件通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展开警示教育,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面,治理一线,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是抓好重点人员面对面的教育。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对于与案件相关的部门、岗位以座谈、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约谈。一方面敲响警钟,另一方面在心理上起到震慑作用,对领导干部身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起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目的。
总之,供电企业查办案件工作如果仅停留在严肃执纪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绷紧“以案治本”之弦,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以案为鉴,增强教育的说服力、监督的震慑力、制度的约束力,汲取教训,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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