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司法实践研究
2018-03-01周潞
周潞
摘 要:表见代理制度日渐成熟,其被广泛应用到司法程序中,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若干问题,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具体研究,对表见代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论述,有利于解决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使我国制度更加完善合理,加强为民众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表见代理;司法实践;研究
一、表见代理的概述
(一)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本无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越权或者超越期限已经终止,代理行为依然持续,且使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双方进行民事行为,则对被代理人仍然视同有效的一种无权代理制度。表见代理的学术概念已然形成,但是不同的学者对其有着不同表达上的理解。
(二)构成要件
1.基础要件
行为人具备民事能力,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另外的必须成立的要件,行为人和相对人的行为必須具有。
2.特殊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首要要件,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拥有被代理人盖章合同以及委托书等证据是客观要件。第三方相对人不知情是主观要件,我国法规规定,如果相对人不是善意的,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知情,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1]。相对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不支持恶意表见代理的情形发生。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一)假授权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不否认表示这种情况下,以同意论处。同时,相对人并不知情,第三人善意,则会形成为表见代理,因为需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善意第三方。被代理人表现给予他人代理权,却只是假授权,并未经过授权,而第三人知晓后当真,则构成表见代理。接受他人作为下属分支部门也可构成表见代理。
(二)越权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会给予代理人一定程度上的代理权,代理人不得超越被代理人给予的范围[2]。越权代理是指其行为已经超出所给的限制界限。
(三)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的代理日期已到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撤回了代理权,但是因为发生行为的影响深远致使存在着虚假的代理权现象,第三人善意,依然照常进行民事行为活动,则代理权的存亡由善意第三人决定。
三、表见代理制度价值
表见代理制度的存在意义在于将本无权代理向有效代理转变,使得本就善意的相对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以此减少无权代理的存在对于贸易市场的危害,保证贸易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目的是使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的案件能够满足现实要求,将制度的强制性与善意的主观性相结合,保障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也由此促进贸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
四、表见代理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相对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而被代理人作为被告,表见代理人在此诉讼过程中却逃脱了。一般表见代理的诉讼程序是:相对人对于合同的确立以及表见代理的形成提出异议,代理人可以进行申辩,列举证据表示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以欺骗的手段联合。在这种模式下,表见代理人没有加入诉讼程序。
当被告为善意,对无权代理、以及合同的签订状况一无所知,这种情形需要表见代理人作为第三方加入诉讼程序。诉讼第三方是指法律处理的案件与其有相应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请求等手段加入诉讼程序,通过维护其中的利益直接人的合法利益,达到简化方案、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这也是表见代理参加诉讼程序的原因之一。表见代理的第三方虽然表面上是支持其中一方,实质上在维护其在民事案中的自身利益。其参加的方式多样,既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他作为行为人参加诉讼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
五、表见代理司法实践解决方案
(一)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改善是使出庭警察的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进行保密,维护警察极及其家人的安全。对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具体的规定,重点包括目击、搜查等情况。同时,允许警察仅以书面陈述的方式作证,避免暴露警察的身份,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使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与司法监督制度相结合,避免强行逼供的现象发生。保证双方都有权请求警察作证,实现司法公平,在作证之前,必须审核警察的真实身份,规范警察的行为。建立相关的法律,提高警察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对于拒绝出庭的警察,视情节严重率给予相关的处罚,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减轻必要的处罚力度。在实行警察作证制度时,可以与相关的经济政策相扶持,因警察出庭作证所导致的工作以及食宿和运输费用进行补贴报销,减少警察作证的个人费用[3]。
(二)加大犯罪打击力度
维持社会安定不仅要从加强警察制度、健全法律法规方面入手,还要加大对犯罪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从根部处理问题。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势必会使本就不多的警察资源占用,使得警察的日常事项得不到解决,有限的警察资源被迫从事非专业的活动,造成警察资源的浪费和乱用。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必须由国家做出相应的经费改革制度,由国家 统一发放补助,同时改良警察待遇,引进一批新型警察资源,激发民众考取警察专业的积极性,对于警察家庭保障的待遇加以提升。再者,警察内部应该加强警察作证设施的配置,利用技术增强警察出庭作证的效率和功效。
六、总结
表见代理制度是由于处于特殊的情况下,被迫势必通有效的无权代理,虽然解决了具体状况,但是唯有通过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做出具体研究,才能够防止制度乱用,提高审判人员处理司法实践案件的能力[4]。
参考文献:
[1]徐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探析——以民商区分和本人可归责性非要件化为视角[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21(03):69-75.
[2]刘文林.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认定[D].西南科技大学,2017.
[3]于金珍. 试论“刑民并行”下责任承担——以合同诈骗罪与表见代理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A]. 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2016:8.
[4]朱培.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合理信赖的判断——以“调查核实义务”为要素来构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04):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