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03-01王秦飞汤光辉
王秦飞 汤光辉
摘 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内容裁判、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关键词:强制执行;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情节严重
一、从一起强制执行案件说起
2014年7月,某公司与徐某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向徐某交付某型号设备一台,价款40万元。合同签订后,徐某仅支付合同款5万元,余款不再继续支付,某公司因此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某公司35万元及相应利息。因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机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徐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名下的资产全部转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转移资产的行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拒不执行判、裁定决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表现形式
按照刑法上的罪名分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属于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由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也可以概括适用,但不并罚的罪名。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此项罪名作出了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拒不执行判、裁定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需从主、客观两个层面着手。其中,主观层面主要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形态两个方面:①犯罪主体是有能力履行具有给付义务的生效法律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的人。其中,被执行人、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担保人是本罪的一般主体,在共同犯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本罪主体。②在主观方面需有故意,即被执行人在主观上存在明知应当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拒绝执行的故意。被执行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可以通过其行为进行判断。抗拒执行、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均集中体现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层面主要是指犯罪客体和客观形态两个方面: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强制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保障和底线,也是实施法律进而实现法律效果的重要手段。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工作。②在客观形态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影响本罪成立的标准要求,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裁判文书生效后转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不能得到执行。对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涉嫌构成本罪。
(二)本罪客观形态方面的表现形式
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性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司法解释已予以明确,上述主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实施了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①就被执行人而言,其构成本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为通过转移、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故意毁损等手段将用于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减少乃至虚化,致使生效裁判不能执行;②就担保人而言,主要是指担保人恶意处置担保财产,致使担保责任财产不能被执行;③人民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关协助执行义务人后,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未提交异议的情况下不予协助配合的;④共同犯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上述主体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本案的法理分析
执行标的可以分为财产、人身和行为三种。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是合同款,属于财产执行中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凡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受其支配的任何财产,不论其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原则上均视为责任财产。立案执行后,法院对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线索表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前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均已转移至其子女名下。徐某作为负有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实施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属恶意,法院生效判决因此沦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执行,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受到妨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遭损害,该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结语
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在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单位都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配合执行的义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要求:当事人即使对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不同意见,也应按照法律赋予其权利救济的程序依法申诉,在生效裁判被撤销或变更前均不能对抗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参考文献:
[1]刘凌梅,选择性罪名的司法适用[J].人民司法,2015,(13).
[2]肖建国主编.民事执行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
[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发布.
作者简介:
王秦飞,男,汉族,江苏无锡人,本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汤光辉,男,汉族,江苏邳州人,硕士研究生,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