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任的社会基础
2018-03-01肖雪勇
肖雪勇
【摘 要】现代社会因商业的高度发展,特别是专业的进一步细化,破坏了传统社会结构中的信任,也即熟人信任的基础开始土崩瓦解。而新的社会信任却没有得到充分的构建,如社会的互害现象等给社会信任的建立带来不利影响,新的社会信任需要从社会本身去寻找根源,也需要破除二分法带来的思维误区,即要么信任要么不信任的结果。要基于社会的更大共识等因素才能建立相对稳定与适合的现代社会信任。
【关键词】社会信任;互害现象;共识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8)34-0232-02
现代社会因为商业的高度发展,破坏了传统的社会结构中的信任,导致熟人信任的基础开始瓦解。因为城市聚集效应,现代商业社会的信任更多表现在制度化排除不信任因素下的信任。这本是一个良好的趋势,却因为社会调整机制的不完备,随之出现了很多漏洞,如前些年的三鹿事件,近期的共享单车倒闭事件,此类现象就极大地造成了现代社会的不信任氛围。
社会互害现象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不信任,我们可以简单将之描述为在社会的交往和互动中,处于某一社会生态链中的各种社会主体利用自身优势有意无意对其他社会主体进行侵害,使得社会呈现出交互循环相害的一种社会状态。社会互害的表现为商品生产者自己生产的产品,自己不吃,不用,卖给他人,因为自己最清楚这些东西是不能吃或用,或者说知道这些产品是有害的。同时,自己无法生产的东西,他又不得不到市场上购买。而市场上的其他商品的生产也会基于这样的逻辑而形成。这种逐渐相互伤害的现象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社会互害首先缘起于人本质中的自利主义倾向,并不一定具备直接故意的主观动机。而过于自我的自利主义就成了社会互害的一个根源。互害的本质则是过度利己主义的短视,是每个人都从利己考虑,且不考虑他人利益,尤其是明知对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后果,处于放任心态。行为者看似在这一行为中获利,但最后任何人不仅没有从中获利,反而变成了相互相害,这种发展的后果表现在个体层面就会导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成为受害者,也使每个人将成为潜在的侵害人;在社会层面而言,将解构并推毁社会的信任体系,也可能导致社会自身的崩溃。[1]
面对着社会信任的各种问题,应从社会本身与传统经验出发以寻求解决,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大环境下的制度化排除不信任的建立社会信任
如何解决社会信任的根源问题,关键还是要依靠对这个社会现有结构的分析与变化中去解决。
现今中国社会的传统因素被不断打破,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人口中的青壮年人员不断减少,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削弱,只有农村维持传统的大多是一些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继续坚守的熟人信任关系。但在城市的经济建设中,因为农村务工人员的不断流入,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借助于不同的地理或文化优势,占据某一产业链的某一环节。为了商业经济的整体、全面发展,越加需要建立一种在陌生人、产业链上下流之间,表现为大范围的城市化建设而被打碎的中国传统信任的熟人基础。
在社会的信任中也有着政治因素的影响,首先表现在政府官员任职上,一般而言,当地人不得担任当地的最高行政长官,有担忧其形成了一个相對稳定或是固化的社会板块,而不服从中央管理,形成权力的地方垄断或塌方性腐败。在政府的管理工作中,要面对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习俗的人,为了让不同阶层的人来信任政府,政府就必然要做到一些确定性,权威性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看出了社会不信任存要的因素,如果我们在确立社会信任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把它们以制度性的方式排除,即王明文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2]所说的:通过制度化不信任体系的排除来建立社会信任体系,这将是现代社会建立社会信任最有力的一种方式。
二、小环境下传统信任的聚积效果
中国的历史文明共同体中具有高度的历史连续性,表现为每一个后起的新时代能够自觉地承继融会前个时代的文化传统[3],具有共享的文化传统和习俗礼法。通俗地说,就是指以往的风俗各异的先民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共同的文化认同。
虽然现要大环境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相对破碎的环境,充斥着不信任的氛围,每个人与他人的相处需要做出决择信任与否,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要做到一些制度性的不信任的表达方式。但信任与不信任不一定是事物的两极,可以是事物一个过程或阶段,相信只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分界线,也许是及格线。
但在小范围内却依然有着相对稳固的熟人基础,表现在交易习惯的存在,陌生人之间交易后彼此相对了解与熟悉后,会慢慢地转化为熟人,在商业中也有着保留住老客户,开发新客户的基本方针,相对熟悉的人比较倾向于聚积。所以,在小范围中还是可以看出熟人之间的信任更加的牢固,不仅有着陌生人之间已有的法律、社会等调整手段的保护,还有熟人之间道德因素的考量,这可以说是一个双重保险。恢复这种关系的社会信任也是一个可取之处。
三、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平衡?
现代中国社会信任基础的看似有着矛盾的地方,实则也可以认为是中国传统信任基础的一种不同的延续。如何来解决现代中国社会信任冲突的问题,可以从中国传统信任基础的适应性变化来解读现代社会信任的基础。
首先,需要寻找传统社会中信任的基石,也要是符合现代社会信任的基础。如中国人世代信守的观念,家庭之内的相互信任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不容置疑的,这种直接的血缘关系的存在,从传统拓印到现代社会中,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信任中最核心的构成,而这些在当代中国社会信任体系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知、诚信、公平等社会的也是中国传统中一直延续的存在,也是可以作为当代信任的基石。
其次,就是从国外特别是西欧国家而引入的一些思维观念,但不一定是西方的主流观念或者西方的普世价值观,如其极度推崇的个人自由。一是中国没有相应的基督教文化,就没有相应的文化土壤。二是这只是在西方的一种意识流,没有在全球类似共同之处。要能得到全世界认可的那种共同意识。至少也要是人权学者中所说的那种共同道德,才能以此为基础建立信任的基石。在信任这种社会关系中,最明确经济信任基础的就是契约精神。当然,这里的契约精神特指陌生人之间的通过一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契约精神可以说是西方对社会信任的一个贡献。
再次,寻找现代社会的最大公约数,确保对最大公约数的最大认同。要做到信任,就是要人们通过对社会确认并保障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的认可和接受,把社会所公认的一些价值理念作为底色。
最后,法律是构建社会信任调整的一个重要手段。在考虑社会信任的基础中不仅需要政治、经济因素,同样还要考虑法律因素。要结合社会层面最基础、最重要的因素,是人们在实践经验和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对社会信任进行的评判,让人们认可、信任和尊重法律以及愿意服从法律的心理状态。进而在社会上形成需要法律、尊重法律、尊奉法律的文化氛围[4],才能使得法律为社会信任提供保障。
四、总结
当今社会信任的崩塌表现得越发明显,为了重新建立相对更加稳固的社会信任,需要从社会本身中去寻找答案。大环境下各种不信任因素的制度化排除表达来反向表达信任,这就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化、条理性的排除。小范围内传统信任功能的依然强劲,也是社会信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从体总上来看,可以认为是传统信任对现代信任的一个妥协性的适应过程。
参考文献:
[1]张善根.社会互害及其法治规制[J].探索与争鸣,2018(8).
[2]王明文.论当代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M].
[3]甘阳.通三统[M].三联书店出版社,2007.
[4]卢建军.法治认同生成的理论逻辑[M].法律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