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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尚方宝剑”遇到“丹书铁券”

2018-02-28吴钩

人生与伴侣·共同关注 2018年2期
关键词:包公法宝文人

吴钩

今天许多人对于传统司法的想象,大概都是以“包青天”之类的民间文艺作品为基准。在明代弋阳腔包公戏《高文举珍珠记》中,包青天是带着一身法宝上场的:“(皇上)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条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判人间事不平。”一件法宝对应一项御赐的权力:“金剑”即尚方宝剑,可先斩后奏;“铜铡”是“三口铡刀”的原型:“龙头铡”专杀皇亲国戚,“虎头铡”专杀贪官污吏,“狗头铡”专杀犯罪奸民。都是十分可怕的进攻型法宝。

有意思的是,包公要对付的坏人,也拥有非常厉害的防御型法宝——同为御赐的“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比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券》,剧中的鲁斋郎出生于开国元勋之家,是一名无恶不作的花花太岁,但官府却奈何不了他,因为他有祖传的“铁券丹书”护身。

这样的包公戏“人设”,让我忍不住脑补出一个画面:如果《高文举珍珠记》里的包青天遇上了《破铁券》里的鲁斋郎,一方祭出尚方宝剑,另一方祭出丹书铁券,到底谁能克制住谁呢?这画风,很像《封神榜》中阐教门人与截教弟子的对决。谁胜谁负,并非取决于谁是谁非,而是看谁的法宝代表了更高的权力。有反传统习惯的朋友也许会据此提出批判:你看,中国的司法传统就是这样,没有法治,只有人治与特权。

尚方宝剑与丹书铁券的对决画面,又仿佛是司法版的“鬻矛与盾”故事:“楚人有鬻矛与盾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从法理上说,尚方宝剑与丹书铁券确实是自相矛盾的。

大概编写包公案的文人也想不出尚方宝剑与丹书铁券到底哪家强吧,所以不敢让这两件超级大法宝同时出现在公堂之上。《破铁券》的那个包公,手里是没有尚方宝剑的。那他又是怎么“破铁券”的呢?

包公用了下三滥的诡计。他在奏报皇帝的文书上写道:今有一人叫鱼齐即,苦害良民,强夺人家妻女,犯法百端……皇帝看了大怒,批了一个“斩”字。包公收到御笔批复的文书,马上在“鱼”字下边添了个“日”字,“齐”字下边添个“小”字(齐字繁体为齊,斋字繁体为齋),“即”字上边添上一点,于是“鱼齐即”变成了“鲁斋郎”。然后立即斩了鲁斋郎。编写《包待制智斩鲁斋郎》的元朝文人,是将包拯这一诡计捧为除暴安良之大智慧的。然而,倘若司法可以如此胡来,那包公一定是比鲁斋郎更可怕的恶棍。幸亏这样的包青天只存在于民间文人的想象中,而非出现在真实的历史中。

包公戏中必不可少的司法道具——三口铡刀与尚方宝剑,其实也出自元明清落魄文人的想象,绝无可能现身于宋朝法庭。虽然宋代有“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的做法,这里的“御剑”很像是尚方宝剑。其实宋朝的“给御剑”有点像汉晋时期的“假节钺”,但权力要小得多:只授予将帅处斩违犯军法之士兵的特权,属于战时的特别举措,并不适用于文官系统,更不可能应用于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

明代后期开始形成“赐尚方剑”的制度,兵部尚书、总督、巡抚常获皇帝御赐尚方剑,有专杀之特权。但总的来说,晚明的“赐尚方剑”也是类似于“假节钺”的战时举措,不适用于一般的刑事司法。不过,明代的“赐尚方剑”制度可能启发了当时落魄文人的想象力,于是他们在编撰包公戏时便给包拯加了一把尚方宝剑。

丹书铁券也不可能出現在宋朝的法庭上,因为宋王朝并没有丹书铁券的制度,虽然北宋初与南宋初,赵宋皇帝为安抚地方军阀,曾赐给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铁券,但随着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其人自焚或被诛,铁券亦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宋真宗时,宋臣王曾出使辽国,接待的辽臣邢祥炫耀“其国中亲贤赐铁券”,王曾告诉他:“铁券者,衰世以宠权臣,用安反侧,岂所以待亲贤耶?”可知此时宋朝已没有赐铁券之制。南宋前期,学者程大昌考据历代典章,说及丹书铁券:“今世遂无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

要等到朱明王朝立国,赐丹书铁券才成为常制:“功臣则给铁券,封号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难推诚;余曰奉天翊运推诚,曰奉天翊卫推诚。”这些功臣均赐铁券。铁券的形状如同瓦片,“外刻履历、恩数之详,以记其功;中镌免罪、减禄之数,以防其过。”如宰相李善长所持之券,本人可“免二死,子免一死”。讽刺的是,洪武初年所有获得铁券的功臣中,只有汤和与华高得善终,其余的全都死于非命。

其实按宋人的司法观念,所谓的丹书铁券只会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北宋大学者李觏的话说,“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君私其亲、臣私其身,君臣皆自私,则五刑之属三千止为民也,庆赏则贵者先得,刑罚则贱者独当,上不愧于下,下不平于上,岂适治之道耶?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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