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现象
2018-02-27刘日照
摘 要:当今,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现象频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传媒体制层面造成其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对立、政府传统管控模式的失灵、传播技术支撑下过度追求新闻的时效性、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概念的混淆以及行业自律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现象的频现。基于此,通过加强媒体的自律规范和他律制度建设来改善社会责任缺失现状。
关键词:媒体;社會责任;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12-0036-05
一、引 言
由于传媒所特有的社会角色,即社会公器,在大众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媒体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然也就成为了大众密切关注的焦点。然而,传媒社会责任缺失时有发生,媒体的缺位和迷失不仅影响着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影响着受众的合理权益,是一种两败俱伤的行为,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随着时代的变迁,媒体形态也在不断更新变化,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共存使得业界和学界人士对媒体社会责任的分析变得更加复杂。虽然过程复杂,但是对此的分析具有很高的价值,笔者打算在整合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分析社会责任缺失的种种原因以及相对应的措施,以期对业界和学界有所帮助。在分析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现象原因以及提出对应措施之前,笔者先对媒体社会责任概念做一下界定。
社会责任论概念最早是美国提出的,由于我国与美国社会体制存在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地把美国学者提出的社会责任论概念应用在我国,应该对此进行中国化,童兵教授对媒体社会责任作出的概念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我国特殊的新闻体制以及源远流长的文化因素,所以该定义更加适用于我国的社会制度。因此,笔者采用童兵教授提出的媒体社会责任概念,即“新闻媒介与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对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身心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1]。
二、原 因
(一)传媒体制层面
我国传统主流媒体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产业化运营”的宏观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的性质要求媒体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产业化运营则要求媒体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此背景下,媒体就需要在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社会责任、‘公共利益都只是一种柔性的约束,而经济利益是具有诱惑力并关系到媒体生存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硬件,因此,在二者的博弈中,媒体常常是偏向经济利益,于是公共利益受损的现象比比皆是就不足为怪了。”[2]
我国传统主流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具有政治权利的光环,国家信誉的担保,“国家信誉担保的存在,使媒体对信誉建设的投入和回报失去了应该具有的紧密联系”[3]。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部分主流媒体即使忽视社会责任的履行,也不需要为受众的大量流失即经济利益而担心,因为其背后有国家的信誉和财政双重担保,显然这种模式不利于媒体的发展与进步,这是一种恶性循环。笔者认为传统主流媒体产业化经营的初衷是好的,是希望我国主流媒体在市场竞争背景下能够自食其力,用自己优质的新闻内容和服务来发展壮大事业,服务社会。事业单位和产业化运营是一对矛盾,部分人只看见矛盾的对立关系,即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冲突,却没有看到统一关系,即社会责任的履行可以促进其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经济效益的实现可以为社会责任的履行奠定经济基础。两者对立之间有统一,正是社会责任和经济利益之间复杂模糊的关系使得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失去了正确方向,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除了传统媒体以外,网络媒体凭借着种种优势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壮大,成为大众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受到了密切关注。网络媒体,它是一种产业化经营,华中科技大学钟瑛教授认为,“新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热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矛盾,热度高的社会责任不一定高,社会责任的得分高热度不一定高”[4],网络媒体是面向市场的,受众是其衣食父母,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如果网络媒体太过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那么新闻热度就不太理想,意味着受众对此不感兴趣,点击量不高,因而会影响网络媒体的生存。白岩松曾说过:“我觉得现在媒体最大的压力都不是责任实施的问题,甚至不是政治压力,而是生存压力,我看到越来越多的媒体为生存压力走到物质第一的地步,都已经没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追求了,钱是第一位的”[5]。生存的现实压力成为了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一大原因。
(二)政府管控层面
媒体社会责任的履行不是媒体一方的努力就能够做到,而是需要媒体、政府和公众三方的积极配合。涂光晋,吴惠凡学者在其论文中提及,西方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践途径是媒体、政府和公众三方的相互合作与努力,并且将媒介的自律放在首位,公众的监督次之,最后才是政府的干预。在我国,实践传媒社会责任的途径也是需要这三方力量的通力合作,但是,政府的作用更为重要,公众的监督次之且处于一个逐渐增强的过程[6]。西方国家具有较为成熟的网络自律机构,这些自律机构拥有大量优秀媒介素养的人才,因此有能力在新闻发布之前对其进行分类和管制,且社会责任理论提出的初衷是通过更多的自律来减少他律的干预,因此政府退居其次把媒介的自律放在首位也是符合西方国情的。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与西方国家不一样,我国“自媒体用户的媒介素养水平参差不齐,普遍不高、媒介人或自媒体用户的社会组织不发达、自媒体服务提供商和媒体行业的自律公约还没有建立、公民社会尚在建设之中”[7],媒体和公众双方对传媒社会责任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在这一背景下,政府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以前在传统媒体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对媒体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主要通过政府组织、党委宣传部门和记者协会等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当今是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是一个新生事物,国家对其的态度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细化以及深化,政府组织、党委宣传部门以及各级社会组织对其管理的界限还比较模糊。然而,现在自媒体用户数量逐年增长,且大多是没有经过新闻传播的专业训练,媒介素养普遍不高,他们的传播行为具有个体性、自主性,往往根据个人喜好、潜在点击量等标准来判断是否进行传播,有时候为了博取关注甚至传播色情、暴力等低俗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具有传播碎片化、内容观点化等特征,这些因素导致了信息传播系统发生了颠覆性的革命,劣质信息犹如空气一样充斥在社会环境中。自媒体传播问题不断显现而政府还未找到合理调控方法,传统时代的政府管控模式在自媒体时代遇到了挑战,政府等国家机构无法对其传播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制,因此,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现象就会变得更加普遍。
(三)传播技术层面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技术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人类的发展进步方面起着绊脚石的身份,传播技术也不例外。网络媒体高速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主流媒体的集体性失语现象,尤其是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上,网络媒体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核,以及由于发布者的在场,因而可以以最快速度还原在场场景,满足受众对公共危机事件真相了解的需求。但是一味追求时效性,必然会对新闻事实真相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蓝江先生曾在其论文中说过:“我们所谓的真相,永远是经过一定的结构性或程序性处理过的被再现的‘真相”[8]。时效性固然重要,真实性也是其他因素不可取代的,新闻的发布是需要花费时间进行筛选和辨别的,如果一味压缩时间去追求时效性,最终的结果只能以新闻真实性作为代价。现在新闻发布追求时效性不仅是技术因素促成的,而且也是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在作祟。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技术本身没有错误,只是人为的利用使得技术成为了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帮凶。
(四)责任概念层面
责任概念层面,主要指的是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混淆。我国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起着教育启蒙、社会教化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以绝大多数人的福祉与利益为自己唯一执政目的,因此中国媒体的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有很多时候存在着一致性,中国媒介社会责任的对象往往也是其政治对象”[9],这也是部分媒体将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混为一谈的原因。政治责任指的是媒体要为党和政府的工作做好鼓与呼,认认真真完成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宣传的任务;社会责任指的是媒体的所作所为要以社会大众合法权益为重心。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两者从本质上来讲是国家和公众对媒体期待的产物。对媒体社会责任全面客观的理解需要从媒体、国家、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具体阐释。樊昌志,夏赞君曾在其论文中谈及过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和公众对媒体有要求,而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媒体需要同时满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如果是一致性利益,那么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都可以兼顾;如果不是一致性利益,那么媒体就会有兼顾双方利益的难度,媒体往往无所适从[10]。将国家和公众比喻成天秤两端,如果媒体过度偏向政治责任,那么媒体社会责任一端就会失衡,从而引发媒体社会责任缺失问题。
笔者曾对典型报道效果作出一点研究,所以这里以典型报道为例作进一步分析。典型报道无可厚非,适度的典型报道是需要的,“通过树立典型,为公众提供可以模仿的对象,通过对先进典型人物的模仿,进而形成群体的规范和价值,从而起到统一思想、稳定形势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11]但过犹不及。如今,部分媒体不厌其烦地发布大量有违人性的典型报道,媒体的行为初衷是在向国家层面上靠拢,积极响应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本意是好的,但是由于过度以及自身的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给国家和公众都带来了伤害。即使没有出现疏忽,如果出现太多中规中矩的典型报道,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算是社会责任缺失的体现。典型报道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能够发挥重大作用,是因为那时国家和公众对媒体的期待基本无异,即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基本等同,因此媒体担负起了其该有的社会责任。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国家和公众对媒体的期待不是完全重叠,出现了部分差异,即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再是处于完全等同的状态,部分媒体依然遵循着之前的典型报道模式,显而易见媒体的社会责任不能得到充分的履行。
(五)行业自律层面
新闻传播行业是在其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进入市场经济大环境中的,自律规范呈现出不完善的状态,笔者在梳理学界观点基础之上认为具体可以表现为三点:一是自律规范中充斥着大量的政治原则;二是自律规范笼统模糊,缺乏针对性;三是自律规范中对违规媒体惩治力度不大,这三点也是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就《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来说,由于多数条文过于笼统、抽象,所以当新闻从业人员面临职业道德难题时,许多时候并不能根据里面的规定做出选择和判断。”[12]一旦缺失对事物公正的评判标准,那么不公正、带有偏见的标准就会填补其中的空白,新闻行业也不例外,如果新闻从业者无法通过现有的准则来解决一些难以抉择的问题,那么一些人极有可能利用准则的模糊性打擦边球。同时,能够一次次触犯底线,打擦边球的原因是自律规范中对违规媒体惩治力度不大。在此背景下,部分媒体铤而走险,为了私利放弃了社会责任的履行。虽然对自律规范的不完善还可以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弥补,“但限于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等级,它们无法对新闻行业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有效调整。”[12]此外,笔者还需要强调的是政府管控需要适度,过度的干预对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政府越是像保护温室里的花朵一样保护新闻传播行业,其行业就越发缺乏独立意识,自律規范就难以建立。笔者认为,自律规范的建立和自律意识的养成是其至关重要的环节。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取决于外因和内因两个环节,其中内因起着主导作用,媒体社会责任的落实不仅需要政府的管控,而且还需要行业自身的努力,做到自律和他律的平衡。
三、措 施
(一)加强新闻媒体的自律
新闻媒体自律可以分为行业自律和媒介个体自律。从传统媒体角度来看,对于行业自律而言,前文曾提及,新闻媒体自律规范具有模糊性,所以新闻媒体行业组织需要建立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自律规则。只有这样,新闻媒体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才能够细化自己的责任,做到责任层层分级,既方便了管理者,又方便了从业人员。除了行业自律以外,“媒介个体自律在传媒自律中是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只有每个媒体都意识到‘自律的媒介最自由,传媒行业才会井然有序”[13],所以需要培养新闻从业者职业意识,将新闻职业道德和自律准则内化为工作信仰,从而有助于其更好履行媒体社会责任。从网络媒体角度来看,和传统媒体一样,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需要行业自律和媒介个体自律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如今是自媒体时代,自媒体用户数量激增,因此媒介个体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政府组织、党委宣传部门和各级社会组织对自媒体用户的管理还不够全面,所以他们的行为有意无意之间会偏离正确的方向。为此,自媒体可以借鉴传统媒体时代监管模式,即通过建立自媒体的媒介人社会组织(微博、微信用户的社会组织),“建立用户社会组织公约,通过网络平台网上课堂的形式,逐步提高这些用户的媒介素养”[7],使得用户能够规范自己的言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自媒体用户社会责任意识。自律规范的加强除了需要自媒体用户的努力以外,自媒体提供服务商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即需要加强自媒体行业自律公约的功能。“与自媒体用户相比,自媒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拥有更优秀的媒介素养人才,可以有效规避有害或不良的网络信息,从而达到实现净化网络信息的目的”[7]。
传统媒体也好,网络新媒体也罢,他们之所以认真遵守这些自律规范,除了迫于舆论道德压力以外,主要还是因为自身的发展。有多大权力,就会多大责任,权力和责任是相互的,一旦权力行使成分大于责任履行成分,相应地,其声誉、利益等就会受到影响。“媒体权力在本质上是生产性力量,而抵抗权力的责任从媒体权力内部生成,其抵抗先天注定了也再生产着其正与之斗争的权力,从而产生无穷的张力”[14],责任的履行与权力号召力挂钩,这也是媒体自愿遵守自律规范,承担自愿式责任的原因之一。
(二)加强新闻媒体的他律
仅凭自律规范的软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同时需要加强他律制度的建设,赋予其强制约束力。“传媒社会责任与私营传媒所有者的盈利宗旨以及新闻专业者的独立自治原则之间常常发生矛盾,要求后者担当社会责任,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跟西方根深蒂固的个人自由本位和产权神圣观念形成对立。”[15]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西方国家,在我国也有类似现象,部分媒体认为传媒社会责任严重限制了新闻自由、表达自由,并且还会以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作为凭据,进行曲解宪法来为自己谋取私利。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不是无阶级的自由,“不管到什么时候,也不管在什么社会环境中,人们和媒体的权利,都不会也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制于该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16]但是现实情况是媒体的社会责任一般指的是道德责任,道德责任对上述复杂矛盾的制约力量是微不足道的。笔者认为需要建立传媒问责制,它是一种法律责任,指的是“社会将如何要求新闻工作者就赋予他们的责任之完成情况做出说明”[17],这种具有法律依据的强制力使得对媒体行为评判变得有法可依,从而使得媒体承担该有的社会责任。郑涵,金冠军学者在其论文中谈及,传媒问责制包括固定的章程、规范和新闻信访、民意测验等部门机构,更重要的是其互动的流体动力机制。传媒问责制不是一套生硬的制度,相反它是通过互动的方式进行调和社会责任和传媒自治之间的紧张关系,这里涉及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通过话语的理性博弈来不断调整表达自由、传媒自治与媒体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使其达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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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转引郑涵,金冠军.论当代国际传媒研究中的两大关键词:社会责任与问责[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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