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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2018-02-26朱孝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监察职能检察

朱孝清

在我国,检察机关无权对监督对象直接进行处理,因而其法律监督需要職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支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监督失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支撑,这会导致诉讼监督进一步软化和弱化,致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面临严峻挑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国情决定了需要法律监督;第二,国家赋予诉讼监督更多职责、任务的态势说明要坚持法律监督;第三,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没有也不可能取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第四,修正后的宪法再次确认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就要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立法上的对策、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给检察机关保留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第二,在法律上赋予检察监督以硬的约束力;第三,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以及必要的措施。

此外,现行的检察职能主要限于诉讼领域,而诉讼领域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督的空白地带,这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不尽相符。在履行好现有职责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并逐步将监督职能拓展到诉讼领域之外。今后,检察职能可在三个方面进行拓展:第一,提请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第二,拓展司法审查,维护公民权利;第三,拓展行政检察,促进依法行政,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新时代得到巩固和发展。

(摘自《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第3-19页。)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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