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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构建

2018-02-26王昊孙世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司法改革

王昊 孙世洪

摘 要: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公检法三机关司法权运作逐渐规范,国家司法体制的车轮终于驶上良性轨道。基层检察机关在经历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的不适后,应该进一步坚守其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努力扮演好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及时转变检察工作理念,改革传统的刑事案件办案模式,将批捕、起诉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三项职权进行合理整合,打造出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新模式,实现执法办案的最佳效果。

关键词:司法改革 法律监督 捕诉侦一体化 办案模式

在司法改革不断推陈出新的今天,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不断提高的新期待,高品质地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固守传统的刑事案件办案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了。因此,要及时转变检察权运作的传统理念和模式,对批捕、起诉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三项检察职权进行合理整合,从而打造出一种新型的检察办案模式。

一、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概述

(一)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基本涵义

所谓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简单来说,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由一个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围绕案件集中地行使审查批捕权、起诉权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权,并视案件情况同步开展犯罪预防教育工作的一种全新的办案模式。也就是说对于同一件刑事案件,无论是提请批准逮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均交由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业务,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一些侦查机关多次补查没有解决或难以解决的证据和事实问题,该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又可以同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权,调查取证,补强证据,进而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捕诉侦三项检察职权合而为一,集中行使。在该模式下,案件不再分阶段交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办案人办理。

(二)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特征

1.办案主体的同一性。在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下,无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整个案件均由同一名检察官或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办理,而不是分阶段交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办案组织办理。

2.权力行使的集中性。在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下,针对同一件案件的办理,无论批(决)捕权、公诉权还是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权,均由同一办案主体集中行使,不再由不同部门或办案组织分别行使。

3.办案主体角色的多重性。当同一个案件处于审查批捕阶段时,办案人应以审查批捕阶段检察官的身份和视角来办理,其遵守的规则和理念应该不同于审查起诉阶段;同样,当同一个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时,办案人应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身份和视角来办理,其遵守的规则和理念应有别于审查批捕阶段;再进一步,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而公安机关又难以解决时,办案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侦查权进行补充侦查,此时,办案人应以侦查员的身份和视角来调查取证,其遵守的规则和理念将不同于单纯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二、实施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必要性

(一)完善检察权合理运行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批捕权和起诉权分离办案模式下,对于一件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根据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不同程序要求,分别交由不同业务部门办理,这种模式不但无法形成各业务部门间的办案合力,而且易产生人员浪费、办案周期长、办案效率低等问题,进而极大地浪费诉讼资源;同时,检察权力分割极易形成执法壁垒和割据,进而降低了整个检察执法的质效。而在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下,不但易于形成办案合力、缩短办案期限,从而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且能够达到更快更好地追诉犯罪的工作目标;同时,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便于办案人从庭审的角度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降低诉讼风险。

(二)强化检察监督质效的必然要求

在传统的捕诉分离办案模式下,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往往坐等公安机关移送来的侦查卷宗,按部就班地办理案件,如果案件存在事实和证据问题,即按照惯例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即可;如果两次退查还不能达到批捕或起诉标准,那么案件就得按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中不积极调查取证,怠于行使侦查权,那么检察机关通常也只是听之任之、不了了之。而在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下,因为强调和注重在办案中发挥自行补充侦查权的作用,因而能够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检察能动执法的特别效果,进而在较大程度上杜绝因公安机关怠于履职的侦查不作为导致放纵犯罪的情况出现。同时,也正是由于检察机关能够行使好批捕权且侦查权不再由公安机关独一行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诉讼监督时才会起到积极的效果,公安机关才会主动履职、积极作为。

(三)推动检察改革前行的有力探索

目前,从全国各地检察改革情况看,各种内设机构改革模式、各种办案机制改革模式莫衷一是,仍无定论。在这种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检察改革大潮中,若能打造一种科学合理的刑事检察办案模式,进而激活一线执法办案检察官的能动性,就能持之以恒地推进检察改革向好发展。从前述分析看,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能够优化检察权配置,激活一线执法办案检察官的能动性,从而实现执法办案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因此该种模式对检察改革的推动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如何构建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

(一)构建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1.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原则。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总要求和主旋律,打造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必须围绕这个总要求和主旋律做文章,不能偏离这个主题。

2.有利于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作为本轮检察改革的课题之一,员额检察官办案制度正在全面实施中,该机制能够调动办案检察官的积极性,消除传统检察执法办案行政化模式的困扰,有效地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从而得到了广大基层检察官的认可,因此在打造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过程中,应顺应业已行之有效的员额检察官办案机制,从有利于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角度去运作该模式,而不能规避员额检察官办案机制,重新回到改革前的逐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上来。

3.确保办案质量的原則。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亮点在于能够调动检察官的办案能动性、提高办案效率等等,但其在确保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在运作该模式的过程中,应注重强化对执法办案检察官权力行使的监督,以避免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倾向,确保执法办案不出现质量问题。

4.合理配置办案人力资源原则。在打造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中,应根据不同办案组织各自办理案件的总数及难易程度合理配置办案力量,而不能平均分配办案人力资源,造成不同办案组织的办案人之间工作量上的不均衡,进而显失公平。

(二)构建捕诉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基本思路

1.根据案件性质,合理划分不同的办案组。不同的检察职权运行模式下,办案组划分应有不同的样式。笔者认为,在捕诉侦三职权集中行使的办案模式下,应根据办案的员额检察官总数情况划分一定数量的办案组,每个组通常配置2名以上的员额检察官以及一定数量的检察辅助人员,再根据每个组的办案力量情况,分别确定由其承办刑法不同罪名的类案(对从事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员额检察官来说,也可以根据业务分工情况将其划分为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三个办案组),这里需要把握的是,要保证不同办案组的每个办案检察官每年办理的案件总量或每年办案付出的总工作量大致相等。

2.精简优化原有的内设机构设置。对原有的职能部门进行精简和优化设置:第一,撤销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成立刑事检察部,辖新成立的各刑事案件办案组,由各办案组根据其负责办理的类案情况,集中行使批捕、起诉和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权,针对每个案件“一案到底”地办理包括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在内的各项检察业务。刑事检察部的部门负责人由1名副检察长担任,负责监督指导各办案组的业务办理。第二,将原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升格为民事行政检察部,辖新成立的民事办案组、行政办案组和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负责办理民事和行政检察以及公益诉讼业务,其部门负责人由1名副检察长担任,负责监督指导各办案组的业务办理。第三,撤销监所检察部门,成立刑事执行检察部,辖监所检察业务组、社区矫正业务组和特定犯罪侦查组,负责办理原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业务,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负责立案侦查,其部门负责人由1名副检察长担任,负责监督指导各办案组的业务办理。第四,撤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成立诉讼监督部,下设两个业务组,分别负责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的检察业务,其部门负责人由1名副检察长兼任,部门的副职负责人可以由两名检察官助理担任,再配置2-3名书记官即可;其中,各检察官助理在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下分别负责办理涉检申诉以及案件流程管理等检察业务,各书记官在检察官助理的指导下具体办理所在组的业务。第五,其他非执法性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设置。比如,可以设置检务保障部,整合现有办公室、技术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以及政治处的职能,该部负责人可由1名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检察行政人员担任;可以整合现有的纪检监察两部门职能,成立检务督察处,负责督察检察人员的执行检察纪律情况以及党员履行党纪情况,该部负责人可由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检察行政人员担任;无论从职责特点还是从管理规则看,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大队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故该部门可不作调整。

3.正确行使各项检察权能。刑事检察办案组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时,应考虑批捕程序的独立价值,注重保障人权,避免受单纯追诉犯罪思维定式的束缚,导致批捕权的滥用或不当使用,进而弱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不利于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办理审查起诉时要以审查起诉的标准而非批捕的标准进行,要以是否达到起诉标准为依据进行判断,不能受批捕阶段对案件处理情况的束缚,该诉的一定要诉,不能因没有批捕就不起诉;同样,达不到起诉标准的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因此前对同一案件已经做出批捕决定而硬性起诉。要有针对性地引导好侦查机关的侦查,可以根据办案实际适时介入侦查;在侦查机关无法达到补证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展开侦查,以补强证据;对于补查获得的证据材料一定要按照证据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瑕疵证据要坚决予以剔除,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要通过严格的证据把关,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4.应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绩效的管理。要准确认定各员额检察官的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合理确定其工作绩效,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准确的评价,对于办案数量多质量好的要按照标准多予奖励,对办案数量少的要少予奖励,对出现办案质量问题的要严格予以处罚。同时,应通过严密的程序将不能办案的员额检察官有序退出员额,以促进各办案组间逐步形成良性竞争的发展态势,从而推动检察办案的质效和水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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