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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法律研究

2018-02-26吴晓明穆彧

中国市场 2018年4期

吴晓明+穆彧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入持续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能源结构的优化与产业转型升级一同成为当前我国最重要的工作重心,而油气资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比例,但是我国陆上油气资源储量及开采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求,因此进行海上油气资源开发将有效解决我国油气资源对外依存度过高的问题,有利于我国战略安全与能源安全。由于我国海上油气资源普遍分布于争议海域,涉及国家领土与主权问题,实际操作难度大。1978年,邓小平副总理在处理中日领土争议问题时,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并在后期的实践中成为解决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开发的新思路。2013年,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伟大战略构想,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上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

[关键词]油气资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带一路”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4.030

1 中国油气资源现状

1.1 我国油气资源的发展现状

中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斐然,并在未来长期维持在中高速增长的经济“新常态”,其对于能源的需求极高,数据显示,中国的油气源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中国新增石油探明储量已经连续第八次超过了10亿吨并在2014年达到了10.61亿吨,而天然气产量从1980年到2014年的平均增长率已高达9.1%,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较弱,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小于国际平均水平,国内的油气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对进口油气资源的依赖已经越来越大:2015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1910亿立方米,其中全年净进口天然气624亿立方米,增长4.7%。此外,2015年我国石油表观消费量为5.43亿吨,其中进口量约为3.28亿吨,同比增长6.4%。数据显示,我国自20世纪末开始国内的原油产出比例低于进口比例,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原油进口国,且原油进口量逐年增加,增长趋势明显,到2016年已增至3.810亿吨,进口总额高达1153.083亿美元。在成品油方面,我国自2014年起开始成为净出口国并一直占据国际市场的较大份额。

1.2 我国进行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必要性

由于国内市场油气资源的供求严重失衡,开采量远远不能满足国内经济建设的基本需求,且开采成本高,开采难度大,开采地形复杂,所以截至2015年底,我国石油储采比为16∶1,天然气储采比约为41∶1,均远低于同期国际平均水平,这导致了我国对油气资源的进口依赖程度巨大,对外依存度自1993年后每年均有明显提升,一直到2015年,石油的对外依存度高达60.6%。天然气的消费历史比石油要短,尤其是近年大型油气田的连续发现,开采技术的提升,使我国天然气资源相对丰富,但即便如此,到2015年,我国的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也已达到33.7%。

鉴于油气资源在我国能源安全和战略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迫切需要增大国内油气资源的开采力度,以有效降低油气资源的海外依存度。

2 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

我国的海洋油气资源主要存在于南海和东海等争议海域,由于争议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此矛盾十分尖锐且难以调和,开采难度大。邓小平同志在处理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时首次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这为在争议无法有效解决前提下有效进行海上油气资源开发指明了方向。

2.1 海洋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考量

从共同开发的国际实践来看,共同开发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层面的考量而对有争议海域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解决措施。

(1)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例如20世纪80年代,世界格局处于冷战时期,由于苏联北方舰队的存在,挪威希望冰岛上的北约军事基地能承担起更多的安全保护作用以抵御苏联威胁,因此两国针对挪、冰关于扬马延岛的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签订了《关于冰岛和扬马延之间大陆架协定》,挪威方在其中做出巨大经济让步以服务于政治目的。

(2)基于经济方面的考量,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经历过国际石油危机对国内发展的重创后,日本与韩国为稳定国内经济,抵御石油危机冲击,1972年起,两国着手拟订东海的共同开发计划,并于1974年1月签订了《日本与韩国关于共同开发邻近两国南部大陆架协定》。

(3)基于法律方面的考量,例如北非国家利比亚与突尼斯两国就长年存在的大陆架边界争议问题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并于1982年2月24日得出判决,但时任特别法官的埃文森对法院判决提出反对,并随即提出了公共开发的建议并设计了一个跨界共同开发石油资源的机制。随后突、利两国进行了谈判,并决定采取埃文森法官的建议,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之间的长期领土争端。

2.2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不是为我国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而专门设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已经成为我国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促进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一主张并不违背国际海洋法的相关条款与原则。

这一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权属我,搁置争议的思想并不动摇我国对东海及南海海域无可争议的主权诉求,因此我国在争议海域的主权要求与权利主张是一贯而坚定的。

(2)尊重现实,搁置争议,在主权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争议各方暂时搁置主权要求与权利主张,这并不代表放弃主张,而是在有效解决问题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3)互利合作,这是以经济性为主要基础的策略选择,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一个前提,即各争议方均不威胁对方的主权要求与主张。

3 “一带一路”倡议促进油气资源共同开发

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9月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构想,致力于构建沿线国家间能源开发与勘探、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交流、经贸往来等诸多方面的新型合作关系。

关于油气资源,“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中东、俄罗斯、中亚、亚太地区等几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且产业结构失衡,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以油气资源为主的能源出口,再投入到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这正好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形成互补。我国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海上油气资源开发合作,不仅解决了国内产能过剩的问题,也同时解决了油气资源进口的问题。

我国的海上油气资源集中位于南海与东海,其中与我国领海存在海洋争端与岛屿主权争端的国家绝大部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国在搁置领土与主权争议,与各争议当事国致力于互利共赢的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符合各国的经济利益。通过整理国内外有关“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开展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文献资料与成功案例不难发现,当前学术界的研究重点普遍涉及我国与东盟十国基于海洋爭端进行的海上能源共同开发的机制建设与法律保证。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我国积极开展海上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是基于经济性与战略性的双重选择,在充分肯定海上油气资源开发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之后,探索共同开发的法律制度建设与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4 结 论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实践比武装冲突或闲置资源更有积极性,也更符合周边争议当事国的国家利益,有利于深化我国与争议海域周边邻国的经济合作成果,在不放弃我国对争议海域的主权要求和权利主张的前提下,将海洋与岛屿争端问题暂时搁置,一心一意进行经济合作与能源共同开发,既符合沿线各国的经济、能源需求,也符合各国的主权要求与战略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杰.中国油气业需求问题与“一带一路”合作建设的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

[2]田春荣.2016年中国石油进出口状况分析[R].北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7.

[3]肖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4]叶雷.东海与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比较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