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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事实与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2018-02-26王晓娇林英盖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12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王晓娇+林英盖

摘 要:一般注意义务制度是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法官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积累加以发展起来的,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具体来说就是指创设和持续特定危险源者,基于诚信原则、善良风俗或适当社会生活不成文的规则所要求的对此等危险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并且对一般人负有除去或者防止危险的义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较大,如何裁判此类案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注意义务;过错程度;侵权责任

一、案情

原告许某甲、潘某某系死者许某丙父母,原告娄某某系死者许某丙妻子,原告娄某某与死者许某丙育有一子,即本案原告许某乙。2015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徐某某、吴某某来到死者许某丙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11号店铺中,晚饭时三人一起到饭店吃饭,吃饭时三人一起喝了白酒。晚饭后,三人又来到益足楼足浴店洗脚,洗完脚三人邀请了益足楼内的三位服务员一起来到高原明珠KTV唱歌,在KTV继续喝了啤酒。结束后,三人一起步行回家,凌晨2时许在金泰宾馆门口分手,后许某丙一人单独步行回家。许某丙因未带家门钥匙,独自一人走上居住地房屋的二楼平台,在其从二楼平台爬到窗户经过窗外灯箱过程中坠楼,于凌晨3时许被人发现,后送往云南省骨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花费医疗费27600.25元。在死者许某丙的医院抢救病历中体格检查一栏记载其呼气有浓酒味。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徐某某、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许某甲、潘某某、娄某某、许某乙因许某丙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7571元。二、驳回原告许某甲、潘某某、娄某某、许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评析

1.被告徐某某、吴某某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许某丙与被告徐某某、吴某某三人聚会并喝酒,在聚会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原告在饮酒后爬上居住地方二楼,欲从二楼顶爬窗进入室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以及爬窗入户的安全隐患,故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被告注意义务的来源

开启不合理危险者同时被赋予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对比在通常情况下作为社会普通人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若超出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则对损害发生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综合本案来看,死者许某丙与两被告在吃饭时饮酒,后到KTV又继续饮酒,一直持续到凌晨1时许;同时,结合死者许某丙酒后在未携带家中钥匙的情况下欲从居住地方二楼顶爬窗入室这一情节,许某丙在事发时已饮酒过量,对于危险已缺乏应有的判断,在许某丙饮酒后存在意识不是很清醒情况下,两被告仍然任由许某丙独自步行回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方对原告死亡共同承担10%的责任。

3.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总额是否合理

因许某丙死亡造成四原告的合理损失有:①医疗费27600.25元;②死亡赔偿金,按照每年47237元的标准计算20年为944740元;③被扶養人生活费,按照每年30068元的标准计算15年为451020元,许某丙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5510元;④丧葬费25731.5元;⑤处理丧葬人员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⑥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本院酌情确定为2130元。上述损失合计1225711.75元,故两被告合计应赔偿四原告损失122571元。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因许某丙死亡,给本案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悲痛,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上,两被告合计应赔偿四原告损失127571元,故对于四原告诉称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三、借案说法

侵权责任法对过错要件有着严格的规定,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因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而明知和欲求皆需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加以巩固判断,实践中认定起来比较清晰、较为容易。相对而言,过失的判断显得更为飘忽不定。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刑法采用主观标准判断过失不同,在侵权责任法中,判断过失采用客观标准,实践中应该如是裁判:(1)若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标准,则违反该法定标准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具有过失。(2)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标准,以“合理人标准”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过失。“合理人标准”具体可分为:①实然与应然相比对的方法,将行为人的行为状态与行为人应当达到的一个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进行比对,若实然达到应然标准,无过失。若实然未达到应然标准,有过失。②“合理人标准”是一种客观化和类型化的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其所属的职业阶层或社会活动成员或某年龄层中的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形下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因此,冬天约朋友喝酒,醉酒后被冻死等等没有履行注意义务的案例有了明确的答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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