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课法治意识培养的现状分析
2018-02-26刘美玲
刘美玲
(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三中学)
目前拟定的高中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由政治认同、理性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这四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影响的要素构成。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理解和内化,是关于法治的知识、态度和行动。在长期的实践中,高中思想政治课一直都是高中生法治教育的主要载体,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贯穿法治教育,是培养中学生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实验)》明确提出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目标包括:理解当代中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增强依法办事、依法律己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关注社会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诚实守信,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民主法制观念,培养公民意识。通过思想政治课的学习,学生能够理解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形成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养成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习惯;具有法治让社会更有序、生活更安定的情感态度,内化成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思维品质。法治意识表现在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捍卫法律尊严的内在品质,有序的公共参与必须具备法治意识,合理的政治认同和清晰的理性精神也离不开对法治意识的知识储备。
一、边缘化的教学定位
对比国内外中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不难发现国内的法治意识培养一直落后于国际平均水平。从课时安排来看,法治意识是思想政治课提出的核心素养之一,但在目前江苏省“3+2”的高考录取模式下,高一的思想政治课课时平均为一周两节,个别学校为了突出语数外大三门的地位,甚至缩减至每周一节,无法满足又要传授法律常识,又要提升法治意识的课时需要;高二如果选修政治课时会略多一些,但是在高考指挥棒下学生对选修学科本身不是十分重视,或者仅仅停留在知识的记忆阶段,无暇深入了解。从教师自身来说,政治教师大多自身缺乏专业法治意识培养的背景,存在着“自学成才”的现象,自身的法学知识储备和法学素养有一定的欠缺。在认识水平上,他们对法律内在的逻辑和理念领会不够,不能理解法治意识培养的真正内涵和目标,只是把它当作考试科目的一部分。在教学手段上,照本宣科,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或者说由于本身没有实践法律的经验,使法治意识的培养仅限于法律条文的灌输,学生从中很难感受到乐趣。所以,法治意识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存在被边缘化的危险。
二、公式化的教学内容
根据《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高中思想政治教材应促使学生“进一步理解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规范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思想政治课程教材分为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必修部分分为《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四个模块。就与法治意识培养有关的内容而言,《经济生活》教材中的法律知识多以市场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守的相应规则为主,内容不系统、不连贯,仅在讲授经济知识时穿插一些法律条文,如《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其中某些生硬的法律条款因为不够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很难被掌握。《政治生活》教材中多以宪法的知识和政治学常识为主,内容较为生硬,没有足够的案例让学生了解宪法精神的精髓。其他必修模块没有大量体现法治意识培养的内容。在选修课程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设置了专门对学生进行法治意识培养的课程,共分为6个专题。从逻辑顺序上看,这一模块内容主要是以专题一中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统领,在其余各专题中以权利和义务为主线,分别探讨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保障这些权利与义务实现的途径,即法律救济。但只是作为选修课程之一,其受重视程度可想而知,有的学校甚至根本不选用这本选修教材。在高中政治教材中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碎片化特征,没有一条主线贯穿于其中,学生对其似懂非懂,很难从知识的掌握内化成能力的培养。
三、单一化的教学方法
由于教学进度和课程评价的功利化考虑,课堂讲授仍然是大多数教师的首要选择,教学方法呈现单一化的特征。这种以掌握知识为主要目标的教学模式往往只关注法律条文与教材内容的匹配,而忽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的培养,只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单向传授,没有师生间的双向互动和交流,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彰显,学生的自主性、独立性、批判性、创新性难以实现。课前自学、分组讨论、调查研究、模拟法庭等其他更有体验价值的教学方式都处于辅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能明白作为公民去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更不能体验到民主法治理念在社会中重要地位。
在现行中学生法治意识培养模式中,学生实践的机会非常少。任何能力的培养都需要知行合一。仅仅掌握知识并不意味着法律素质的必然提高,还必须体现在日常生活的守法意识中,体现在运用法律的实践中。然而在现实的教学模式中,知识的传授却占用了绝大部分教学时间,无法在教学中给学生提供足够的实践机会,学生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仅仅局限于感性层面。同时,受课时、经费、实践平台等诸多因素制约,尽管理论上早有不少对“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监狱走访”等活动型教学方式的探讨,但多数不会切实实施。同时,在以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关系中,教师的决定作用依然毋庸置疑。但是,有的教师不会使用新的教学方法或者不愿意轻易调整教学方法。许多教师对传统方法已经“驾轻就熟”,新的教学方法需要不断探索、思考和总结,势必消耗掉教师的时间和精力,可能见效较慢,让教师不愿意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