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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进程
——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

2018-02-25宋才发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中华民族法治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与人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相比肩的四项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保障。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当代现实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本文拟从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意识形态建设的视角,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实践进程的问题略陈管见,以请教于大家。

一、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科学结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过去几十年的民族工作进行了历史性总结,尤其是对“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造成的民族工作全局性瘫痪,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出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重大问题的著名论断。1984年5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首次把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从此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2]。2001年2月28日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载明: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3]80。这样一个由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的三位一体、完整而严密的法律体系初步构成。在2008年拉萨发生“3·14暴力犯罪”事件、2009年乌鲁木齐市发生“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有些人主张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为类似事件频发,正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后果。有些人甚至认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步苏联的后尘,建议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14年,习近平在民族工作会议上,一锤定音地指出,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中国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习近平这个振聋发聩的结论性话语,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实践在新形势下的新见解,高度统一了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坚定了中国走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自中共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团结统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统一”与“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没有“团结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因此在民族地区未来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必须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配套立法、健全民族法规体系,制定差别化政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高效公平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健全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从体制机制上形成民族法治的保障体系。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促使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共同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既定目标。

正确认识和看待民族自治地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民族自治地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具体的缓解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政策,是稳妥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对策。“民族问题”概念是一个舶来品,一般被理解为民族的问题或国家的问题。世界上的民族国家通常认为,其之所以能够成为或者说“是”一个国家,是因为自己是一个“同文同种的”共同体。在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极少有完全由单一民族构成的“民族国家”[4]。某些不了解或不熟悉中国历史和现实的人们,总是习惯于指责说是由于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导致了民族问题的频发,这是毫无根据的指责。中国历史上的封建帝王历来认为国家的疆界是由天命决定的,自己之所以能够主宰天下,是因为“天下归心”,皇帝只不过是在“奉天承运”而已。自从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之后,才创建了现代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同时也伴生了现代中国的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在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上,尽管参照和吸收了苏联的经验,但更多的是通过民族政策的创新来解决民族问题的。实事求是地说,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民族不分大小,地位一律平等”,“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进步”的民族政策,才使得处于祖国边陲的新疆、内蒙古、西藏各民族人民心悦诚服地融入现代中国这个大家庭的整体之中,才有了西藏百万农奴支持西藏民主改革,凉山彝族翻身奴隶支持民主改革和平定叛乱,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一体化才得以实现。当今世界任何民族一旦失去国家“政治屋檐”的保护,必将退回到族群的地位并将迅速淡出历史舞台。习近平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说过:“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5]任何借助国外敌对势力搞极端民族主义的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对那些明目张胆与国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打着“争取民族独立”“维护民族权利”“维护民族利益”的旗帜,冲击国家权力机关、制造街头暴力事件的害群之马,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坚持“抬头就打”,否则就是对国家和民族地区人民的犯罪[6]。

树立法治思维理念,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运用于实践。任何一部好法律,如果把它束之高阁,那么这部法律的实际价值就等于零。服务于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法治思维的基本要义,集中体现在运用法治手段上,包括制定和执行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规范,制定符合和适应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实际情况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补充规定。树立法治思维理念,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既定的、僵化的思维模式,用法治思维来思考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发展。我们通常说要运用法治方式来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就是说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运行方法和纠错程序,不仅保障正在实施的法律体系得到有效实施,而且要进一步巩固和丰富法治实践成果。通常所说的遵循法治规律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就是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要求,遵循民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事务治理、社会事务治理的体制机制,坚持法治,反对和杜绝人治。回眸改革开放40年所走过的历程,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就是执政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彻底实现由“人治”转向“法治”的实践过程;就是通过法律、法治来构建与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文化、政治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的实践过程。这同时也表明了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自觉地寻求国家与社会的有序性、合法性、制度性和有效性的治理途径。

二、全面看待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新成就

打赢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6年,中央政府就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扶贫开发工作。1994年国务院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拟在20世纪内基本解决8 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在2012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高瞻远瞩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就是执政党的奋斗目标[7]。自此中共中央、国务院把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目标任务,同落实西部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任务结合起来,作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来抓,迅速在全国打响了“反贫困斗争”的攻坚战。2015年11月中共中央专门召开“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做出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定到2020年要在现行脱贫标准下,实现全国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解决民族地区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8]。脱贫攻坚事关多个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区域人民的福祉,事关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从现在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约还有2年时间,完成脱贫、减贫任务到了“最艰难阶段”,必须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拼命精神才行。打赢民族地区这场攻坚战,对贫困群体来说是一种期待和希望;对参与扶贫工作的官员来说,则意味着脚踏实地地真抓实干。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脱贫攻坚的措施:(1)建立从上到下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体制机制;(2)构建完善的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启动“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围绕所有贫困县“全部摘帽”的硬任务,构建适应民族地区精准脱贫需求的政策体系;(3)建立脱贫攻坚的资金投入体系,着力实施中央财政投入为主体、省市县资金投入为主导的脱贫资金投放政策体系;(4)建立脱贫攻坚监督体系,杜绝“表面文章”,实施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脱贫工作落实和突出问题的解决;(5)建立脱贫攻坚考核体系,杜绝可能出现的“数字脱贫”问题,着力解决脱贫资金使用精准到位,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的问题[9]。

重建民族地区生态新文明。少数民族地区多处于我国长江、黄河上游的源头,既是生态物种资源富集区,又是生态环境脆弱区。民族地区自然生态文明程度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而且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问题。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遗留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各类环境污染处于高发态势。大气污染、雾霾等人为造成的环境威胁,已经危及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良好的生态条件意味着发展的高起点,生态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期盼蓝天白云和青山绿水,生态文明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重要性不断攀升。所以习近平指出,要像对待生命一样,认真对待生态环境;要像保护眼睛一样,珍惜和保护生态环境。无论是搞物质文明建设还是搞精神文明建设,都必须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10]。“十三五”规划强调,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重建问题,事关民族地区的发展,是国家区域建设和战略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从顶层设计上,思考如何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把生态法治建设同当地实际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有利于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发展的行为规范。同时要发挥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法治生态环境的辅助手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针对一些地区为了片面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和农民的增收,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行为,强调一定要“坚持扶贫开发与生态保护并重”[8]。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与生态环境保护从根本上说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少数民族人民过上美好幸福生活。扶贫开发、经济建设必须遵循大自然的规律,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如我国在“大跃进”时期开展的“毁林炼钢”运动,“文化大革命”时期开展的“劈山造地”运动,不仅没有解决人们的生存和温饱问题,而且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改革开放后,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近20年时间实施“退耕还林”,才使被破坏的自然植被有所恢复,这个惨烈的教训子孙后代不应当忘记。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日益广泛的,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最根本的是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依法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们通常所说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质上就是指在法治化的体制机制下依据国家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的民族事务,交由少数民族自治机关和少数民族群众自己来管理和处理,让他们自主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本民族的经济事务、文化和社会发展事务。民族事务自治的重点是理顺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矛盾,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当前的情况下“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如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的差距,长期得不到根本的扭转,就会造成新时代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人们新的心理失衡。所以,习近平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11]。要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和处理民族纠纷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都不再以民族划线搞选择性执法,不再搞法律之外的区别对待,更不能搞法外从宽或从严的那一套。对于民族地区发生的各类矛盾与纠纷,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无论发生在什么地方、无论发生在什么人身上,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来处理,绝不能像过去那样,把什么问题都一股脑往“民族问题”上乱扯乱靠,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权力的规范化、法治化。要加强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提升民族事务领域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民族自治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一定要用法律思维代替“维稳”思维、用法治方式替换人治方式,学会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取代个别约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自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民族团结,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大局出发,从民族地区发展战略的高度考量,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既要解决好民族地区的物质利益问题,又要解决好民族地区的文化精神生活问题,哪个方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好,都有可能成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阻力。

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当代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政治实体,其国家结构凸显了“大一统”国家传统与民族国家模式为一体的“多元一体”格局,选择了既不同于传统中国封建王朝国家结构形式,又有别于西方民族国家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经历了从“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到“抗日战争”血与火的洗礼,各族人民奋力抵抗帝国主义列强的野蛮侵略,历尽千辛万苦才由一个“自在”的民族,逐渐成长为一个“自觉”的民族。但是也必须承认,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不同的民族族群,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程度是有差异的,如在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与汉族交往融合程度较深的民族群体,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程度就高一些,而那些与中原汉族地区交往融合程度较浅(或很少)的民族群体,往往易于受到外部势力的影响,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程度仍有提升的空间。即使在今天,个别民族聚集地仍存在不适当地增强本族成员的所谓“民族意识”“民族凝聚力”的倾向,导致国际反华势力、邪教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等,较容易在这些地方找到突破口、立足之地、代言人乃至同谋者[6]。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56个具体民族是“多元”,一个独立完整的主权国家、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是“一体”。毋庸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权力和权利”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民族自治地方从“中国”分离出去的权力空间。因此,要构建国家层面的共同体意识,就必须挖掘和弘扬各民族的共性,在制定具体政策的时候,千万不能搞“一刀切”。要提倡用现代公民国家的思路来构建现代国家层面的民族主义,要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认同意识,是对历史上各族人民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交往、交流、交融的认同。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各民族之间要加强交往、交流、交融,“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1]。坚决反对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图谋,严厉打击各种颠覆破坏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决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民族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故强化和加深公民的民族成分意识。事实上以公民身份作为国家民族主义的现实基础,已成为世界现代公民国家通行的惯例。

三、着力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新进程

坚持走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国现实民族问题的制度保障。道路决定命运,如果道路走错了,那么再有力的举措、再精细的部署都是徒劳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继续坚持走民族区域自治道路,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实现了自治与统一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较好地体现了国家意志,标志着我国的民族工作迈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轨道。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证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是一条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正确道路,是引领全国人民勠力同心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成功之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56个民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因而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仍将坚定不移地走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也将为世界上实行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为消除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生产生活方式之间的猜忌和纷争,实现国家共同体的团结统一,提供可资借鉴的范例。走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指引和法治的保障,必须把“法治是良法之治”的精髓落到实处。要走好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还必须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的核心地位,始终坚持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高于一切的基本目标,始终坚持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必须始终把民族地区存在的发展相对较慢、发展不平衡问题以及缩小同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把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团结进步、繁荣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民族地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走向胜利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时代,更是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处在这个新时代进程中的民族地区,肩负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的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任务,这就需要全国各族人民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只有团结才有合力、才有进步、才有发展;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能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是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它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内化为中华各民族共同的心理认同,使得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成为中华民族意识中最高层次的认同。在未来一个时期内,需要在全党全国继续不断地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只要紧紧抓住“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就一定能够实现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和心连心的夙愿。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民族政策,继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1]。在未来一个时期内,必须继续加强民生建设,促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夯实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要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增强各民族群众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国家意识,引导民族地区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旗帜鲜明地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筑起“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长城,为新时代各民族团结进步,提供前所未有的思想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人凡事以本民族划线,缺乏基本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情感和观念,这种狭隘的民族观和狭隘的民族意识,极易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所以,民族观和民族意识是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绕不开的话题,民族地区要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必须从克服狭隘的民族观和民族意识开始[12]。民族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一个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和谐民族关系不断增进和巩固的过程。消除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体中残存的民族隔阂、狭隘的民族观和民族意识,既是加强各民族群体交往、交流与交融的根本举措,也是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最根本的、靠得住的还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用法治来维护和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用法治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根基。对极少数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犯罪分子和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搞民族分裂的犯罪分子,无论他信仰哪种宗教,也无论他属于哪个民族,无论他官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坚持“抬头就打”、绝不姑息。尤其要通过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民族地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哪个民族、无论什么人,都必须义无反顾地遵守党纪国法,都必须履行党章和宪法规定的义务,始终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动,确保党关于民族工作和法治建设的主张,成为各族民众自觉信守、自觉实践的行动指南。

铸牢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魂”和“根”,对56个民族凝聚成一个坚不可摧的整体,发挥着极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作用。一部厚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由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也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明晰、不断理性升华的历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的提出,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当代民族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它以首次载入第十九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方式,赋予新时代民族工作新的内涵和新的历史使命。在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的共同体意识,需要顺势开展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等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须做到在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发展问题上方向清晰,妥善处理好重点难点问题。同时,要从以下6个方面克服狭隘的民族意识,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与交融:(1)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政治基础;(2)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经济基础;(3)构筑56个民族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思想基础;(4)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理民族事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法治基础;(5)构建56个民族相互嵌入式社会结构体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社会基础;(6)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宣传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舆论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共中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说到底就是要让全体人民意识到中华民族本来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各民族只有把本民族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连在一起,民族的存在和发展才有前途和希望。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密切关系。党中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目的,是希望56个民族同舟共济、勠力同心,汇聚起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正能量。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和交流,铸牢56个民族共创、共享、共传中华文化的意识,在相互交融、相互认同中,凝练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认同意识。

用法治思维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生命力,不仅在于它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而且在于它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具体化,在于它引导人们运用法治思维来思考和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只有牢固地树立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各族群众自觉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民族关系才能牢固,才会有各民族的和谐相处。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要坚持科学的民族事务治理和社会事务治理,必须摒弃线性思维方式,否则再好的“经”也会被念歪、再好的事也会被弄砸。我们通常所说的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既定的、僵化的思维模式,用法治思维思考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体现在实践上,就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和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即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运行方法和纠错程序,保障正在实施的法律体系得到有效实施,进一步推动法治的完善和巩固。通常所说的遵循法治规律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就是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要求,遵循民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规定,改革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事务治理、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坚持法治,反对和杜绝人治。为确保2020年在民族自治地方建成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切实做到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出台任何一项方针政策、办理任何一件重大事情,都要做到于法有据,让老百姓真正获得“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由空间。要进一步推行行政程序法治化,利用严格的程序和铁的纪律,遏制领导干部对权力的滥用。民族地区党政机关的所有公务人员,必须严守底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转换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把工作上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换成为老百姓想问题、办实事的思想自觉与行为习惯。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1]的要求。这里的“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良法”是善治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领会十九大提出的目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的转化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民族关系、化解民族矛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拓展法治在保障民族地区人民依法享有自治权的运用空间,充分发挥法治在保障民生、保障民权、化解民忧方面的重要作用。只有深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践导向,充分发挥它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助推器作用和在民族事务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调节器作用,才能确保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2] 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法律与民族政策的集中体现[J].河北法学,2012(1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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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潘 蛟.民族国家与民族问题[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5(1):16-20.

[5] 习近平.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奋勇前进[N].人民日报,2012-11-30(01).

[6] 宋才发.中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标识的法制探讨[J].党政研究,2016(1):85-92.

[7] 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N].人民日报,2012-11-16(01).

[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5-12-08(01).

[9] 中共国务院扶贫办党组.脱贫攻坚砥砺奋进的五年[N].人民日报,2017-10-17(08).

[10] 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十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N].人民日报,2016-05-09(09).

[11] 新华社.习近平谈民族工作:最关键是搞好团结 最管用是争取人心 [N].人民日报,2015-06-11(01).

[12] 戢广南.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N].中国民族报,2017-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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