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重德”思想与“法治”实践
2018-02-25张晶
张 晶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作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家,商鞅重视“法治”,素来以刑罚严苛而闻名。然而笔者发现,在商鞅的思想中亦蕴含有“重德”的内容,却是很少被人提及的。而他一手缔造的“法治”功绩又埋没在后世儒家的口诛笔伐之中。本文尝试简要分析商鞅思想中的“重德”部分,并探讨他在“重德”思想影响下对于“法治”的理解、实践及实施成效,以期还原一个更加贴近历史真实的商鞅。
1 商鞅求见孝公与其“重德”思想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秦孝公即位前,秦国曾经历过一段相对衰弱的时期。这位极有政治抱负的君主继承其父献公的遗志,欲“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1]202试图重振先祖的辉煌。所以孝公刚一执政便下求贤令,广招国内外人才,商鞅正是在此情形下来到秦国的。但面见孝公的过程却颇有些曲折,史载:
孝公既见卫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罢而孝公怒景监曰:“子之客妄人耳,安足用邪!”景监以让卫鞅。卫鞅曰:“吾说公以帝道,其志不开悟矣。”后五日,复求见鞅。鞅复见孝公,益愈,然而未中旨。罢而孝公复让景监,景监亦让鞅。鞅曰:“吾说公以王道而未入也。请复见鞅。”鞅复见孝公,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罢而去。孝公谓景监曰:“汝客善,可与语矣。”鞅曰:“吾说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诚复见我,我知之矣。”卫鞅复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景监曰:“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欢甚也。”鞅曰:“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说之耳。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1]2228
从上面这段记载可以看出,孝公与商鞅两人怀有的“政治抱负”并不一致。先看孝公,历史步入战国之后,魏、赵等国先后通过变法强大起来,而孝公即位的公元前361年,战国已经走过了一半的时间,可秦国依然在改革的十字路口徘徊。“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夷翟遇之”,秦国当时地位之低、国力之弱可见一斑。“孝公于是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甚至在求贤令中说愿“与之分土”以招揽人才。孝公的政治抱负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使秦国强盛起来,迎头赶上中原地区的强国,重现穆公时秦国称霸一时的辉煌。因此在当时的紧迫形势下,孝公不可能也没有耐心“邑邑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不只是孝公,山东各国的统治者也都是如此。正是在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驱使下,只有“霸道”这种又快又好的思想才能最终被孝公所采纳。夏、商、西周时期的“德治”思想已经无法适应当时时代发展的需要,“强国之术”才是孝公最需要的挽救贫弱的秦国的“速效药”。因此孝公并非“不开悟”,而是时代及外部环境的紧迫与自身图霸的野心双重作用使然。再看身为求见者的商鞅,作为一个没落的贵族,商鞅通过孝公宠臣景监的引荐求见孝公,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商鞅的身份地位比较低,也没有什么名气,只好依靠景监的帮助;二是商鞅同样是一个急功近利的人,不走正常的途径,而靠类似“走后门”的办法致仕。对于景监为其安排的与孝公的会面,商鞅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一定是非常重视这个机会的。所以商鞅在第一次求见孝公时提出了自认为最满意的治国思想,即自己最为向往的治世之道“帝道”。然而孝公明显对此不感兴趣,居然听着听着就打起了瞌睡。商鞅只好退而求其次,提出了“王道”,可是孝公仍不满意。商鞅只得再求其次,提出“霸道”,孝公终于“善之”却“未用”。这大概是因为商鞅只是提出了一番称霸诸侯的大道理,并没有具体的措施,孝公认可了商鞅的“霸道”思想,却并不信任商鞅,他需要的不只是理论,更是具体的实践措施。商鞅也意识到这一点,故“以强国之术说君”,提出了具体的富国强兵举措,终于使“君之欢甚也”。四见孝公才终得赏识。
然而《史记》中的这段记载还有值得深究之处。为何商鞅首先向孝公提出的是“帝道”“王道”,最后才是“霸道”?为何商鞅在取得孝公的充分欣赏与信任之后,还会发出“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的感叹?一些学者认为商鞅分别提出“帝道”“王道”“霸道”的治国思想是在试探孝公,让孝公自己来选择治国之道。笔者并不赞同这个观点,因为这不符合逻辑。试想,哪一个面试者在面试时不是先把自己最擅长的东西、最出色的本事展示出来,更何况是迫切想要施展自己政治理想而又地位较低的商鞅呢?而且此时的商鞅从地位和名气上都没有资本来试探。这些学者持此观点,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或是在刻意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商鞅真正向往的其实是“德治”。这种思想,从商鞅的最后一句感叹中显露无遗,“然亦难以比德于殷周矣”。如果商鞅真是为了试探孝公,帝王之道的提出不是商鞅的本意,那么这句话又该如何解释呢?所以笔者大胆推测,商鞅在见到孝公之前实际上已经准备好三套治国方案来游说孝公。但商鞅最想采用的,是“帝道”,是“德治”。商鞅最高的政治理想是能够重建商、周早期乃至尧、舜、禹时代那样安定和谐的社会,能够通过他的改革达到与传说中的上古社会相“比德”的程度。其次是“王道”,即钱穆先生所说的“以人类全体之福利为对象,以天下太平为向往之境界,超国家,反战争”。[2]119这可以说是相当宏伟的政治抱负。在那样一个追求功利的年代,绝大多数统治者与知识分子当是和孝公一样,一心想的是如何快速称霸。商鞅的“德治”思想看似不合时宜,但在笔者看来,商鞅远比一般人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能在那样的时代有如此远大的理想十分不易。可以说,商鞅绝对是一位极具政治远见且满怀雄伟政治抱负的思想家。所以当孝公不采纳“帝道”这一思想时,也难怪商鞅会发出那样的感叹。他可能是在感叹从前以“德”治国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也可能是在感叹自己生不逢时,多年来渴望向往的最高政治理想化为泡影;还可能是在感叹自己只能顺从孝公的意愿,以“强国之术”建功立业。但绝不能因此否认商鞅具有“重德”的思想。
2 商鞅的“法治”实践与“重德”思想的贯彻
如笔者在上文中的推断,商鞅的政治抱负与孔子十分相似。先贤钱穆先生早有与此相似的观点:“史称鞅先说孝公以比德殷周,是鞅受儒业之明证也。……人尽谓法家源于道德,顾不知实渊源于儒者。其守法奉公,即孔子正名复礼之精神,随时势而一转移耳。”[3]264钱穆先生的观点笔者虽不能完全赞同,但至少可以说明商鞅“德”的思想与孔子的确有相似之处。至于法家是否源于儒家或商鞅是否吸收了儒家思想还有待考证。因为并不能仅凭一句“比德殷周”就说法家与儒家有什么关系,“德”的思想也并非儒家的专利,“德”其实是许多人心中都十分向往的。孔子主张的通过“克己复礼”以追求“德治”的思想在春秋末年就已经不再适用,孔子也正是因此在仕途上一直难以得志。到了战国时代,社会更是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巨大变革,那么“治”在那样一个更加动荡不安的时代又该如何得到实现呢?商鞅给出的答案是:以法家的方式实现“治”。很多人不相信商鞅是一个有“重德”思想的人,因为商鞅制定的刑罚是相当残忍严苛的,和人们印象中的“德治”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这样一个“残忍”的人怎么可能心怀“德”呢?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人们对商鞅的误解,没能了解商鞅思想的本质,而只看到了他的严刑峻法。
长久以来,人们深受儒家观点的影响,只要提及“德”,便会条件反射一般想到儒家的仁政,想到爱民。这是一种思维定式,并不是有“重德”思想的人就非要施行仁政。“德治”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以“德化”或“教化”来达到“治”的目的。最后的落脚点在“治”,也就是社会安定,百姓安乐,国家富强。但是我们首先必须要清楚那是一个怎样的年代。对于战国时代,顾炎武曾有一段非常精彩的概括:“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宗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土无定主,此皆变于一百三十三年之间。”[4]467可见,在孔子所处的春秋晚期,想要通过教化使人人怀“德”就已经十分困难,到了商鞅所处的战国中期,则“绝不言礼与信矣”。这说明“治”的方式需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通过教化和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治”已经绝无可能。商鞅十分清楚这一点,他不拘泥于通过教化这一过时的方法、周礼这一过时的形式来实现“治”,所谓“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5]2因此他锐意进取,积极创新,“少好刑名之学”[1]2227的他早就做好了准备,结合当时人人争利的社会状况,强调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的重要性。教化不仅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社会经济基础,更需要大众具有一定的思想道德素养,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显然是难以真正实现的。而法治却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秩序,而且成效更快。虽然法律取代了周礼作为手段,但最终的目标却是一样的,希望达到商、西周早期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的状态,甚至是传说中尧、舜、禹时代那种人人向往的社会政治状态。商鞅在“法治”的实践中虽然用的是战国时代新式的法律手段,却流露着上古时代的遗风。
商鞅在得到孝公信任后,又在与保守势力代表甘龙、杜挚的辩论中占据上风,随后开始施行变法。商鞅的变法分前后两次,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次变法(前356):一、颁布法律,制定连坐法,轻罪用重刑,李悝《法》经改称律;二、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三、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四、焚烧儒家经典,禁止宦游之民。①关于商鞅焚烧儒家经典一事,只在《韩非子·和氏》中有“(商君)燔诗书而明法令”,其他史书并未提及,真实性待考。第二次变法(前350):一、废除贵族井田制,开阡陌封疆;二、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三、迁都咸阳,修建宫殿;四、统一度量衡,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五、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六、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②两次变法的具体内容可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10页。变法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的各个方面。商鞅虽然借鉴了不少山东六国改革的措施,但难能可贵的是,他并未将山东六国的先进制度、变法经验生搬硬套到秦国,而是结合了秦国的实际情况。由于地处西北,远离黄河中下游华夏文化圈核心,秦人自建国伊始就不得不与周围的戎狄部族争夺生存空间,在长达几个世纪的缠斗中,秦人与这些部族既有冲突、矛盾,又相互融合、学习,因此“秦民俗杂戎狄,核心地区以务农为主,故其民风大近于朴质无华,不尚文礼之一途”。[6]116秦国民风淳朴,具有“尚武”精神,同时国内保守势力相对较弱,这些都是十分有利于变法推行的因素。但是秦国民风中的一些戎狄之俗则是非常原始落后的,因此商鞅在变法中专门制定了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的措施,特别提出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秦孝公十九年,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胡三省指出:“息,止也。秦俗,父子兄弟同室居止,商鞅始更制禁之。尧教民以人伦,教之有序有别。秦用西戎之俗,至于男女无别,长幼无序,商君令为之禁止,古道也。”[7]345胡三省做了这样的比较,尧“教”民,而商君“令为之禁止”。方法虽然不同,但效果却是相同的,使人们明白人伦之理。商鞅使用的是新的方式——法令,但是效仿的却是尧时的“古道”。
当然,改革风俗只是商鞅变法的一小部分,商鞅变法的主体还是他为秦国建立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中央集权行政体系。商鞅制定的法律遭受后世的非议非常多,几乎是一边倒的批判。儒者指责商鞅之法过于严苛,丝毫不讲人情。商鞅主张轻罪重罚,“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1]2238可以想象,变法刚刚推行之时,有多少人只是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受刑甚至丢了性命。据说当时“一日临渭而论囚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1]2238所以“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那么商鞅为什么如此做呢?难道真的只是因为他“天资刻薄”[1]2237吗?有史料载: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8]168
夫明赏不费,明刑不戮,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至于无赏也,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明教之犹至于无教也。[5]28
上述记载很好地解释了商鞅轻罪重罚、刑罚严厉的原因。通过重罚来达到震慑的目的,轻罪判重刑以约束人们不去触犯法律,从而将人们的行为限制在统治者允许的范围内,如他自己所说:“重刑而连其罪,则偏急之民不斗,恨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5]3这两段话意思是一致的,即人人都奉公守法,不去犯罪,那么奖赏再怎么丰厚,刑罚再怎么严厉也不过是个摆设罢了,也就可以“以刑去刑”,最终达到“治”的效果了,这才是商鞅的本意。
商鞅初行变法之时,的确在秦国造成了不小的震动,引起人们的不安。但是在商鞅的高压政策和秦孝公的坚定支持之下,变法十年即取得了“治”的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2231商鞅的变法可以说是成功的。对于这次变法,韩非子总结说:
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当此之时,秦民习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也,故轻犯新法。于是犯之者,其诛重而必;告之者,其赏厚而信。故奸莫不得而被刑者众,民疾怨而众过日闻。孝公不听,遂行商君之法。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8]71
由此可见,秦国的面貌在此之后焕然一新。商鞅变法如同一针强心剂,使秦国实现了“法治”,更使羸弱的秦国一下子迈入了强国的行列,并由此踏上了统一六国的征途。
3 余论
上文已经提到,商鞅是怀揣三种治国方案求见孝公的,孝公选择了“霸道”,这是时代的大势所趋。那么商鞅的另外两种思想是否有相对应的具体措施,我们不得而知。商鞅无法实现自己最高的政治抱负,将他的“德治”思想付诸实践是他个人的遗憾,却是历史不断发展进步的必然。然而在德化取向的帝道、重视仁义的王道,以权智企求霸道的三术中,刑名之治可速于强国,却不如德治之可久、可远、可大。[9]383毕竟是依靠法律强迫民众服从统治者的意志,专制色彩浓厚,且存在着愚民以治民的思想,而不是通过教化使民众自觉服从。所以商鞅的变法虽然成功了,却也为日后秦国的“速亡”埋下了伏笔。然而商鞅的“德治”理想并非在他的变法中全无展现。史载:
赵良曰:“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强。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道虞舜之道,无为问仆矣。”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1]2233
当赵良规劝商鞅效仿“虞舜之道”时,商鞅举了两件事证明自己不是在“德治”方面毫无作为。第一件事是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革除了秦国的一些非常原始的风俗,对秦国的伦理道德建设有一定贡献。第二件事是在咸阳修建大规模的宫殿、冀阙,向居于华夏文化圈核心地位的鲁国、卫国看齐。由此也可以证明商鞅是具有“重德”思想的,并始终希望能够施行“德治”,否则他完全没有必要做这两件事。由于孝公选择了“霸道”,这就严重束缚了商鞅,使得商鞅把主要精力放在迅速实现富国强兵上,因此商鞅在变法中涉及的关于“重德”的内容很有限,效果也同样有限。这是商鞅的一大遗憾。
法律严厉虽是为了“以刑去刑”,但也未免太不近人情,虽然打击了贵族,但也无法避免地伤及许多无辜之人,连他自己最后都成为了自己所制定的法律的受害者:
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1]2236
商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终于亲身体会到其法律的弊端,流露出懊悔之意。可惜过去已成历史不能重来,这也许是商鞅的另一个遗憾。
商鞅变法的确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无法掩盖变法所取得的功绩。商鞅变法改变了秦国,也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走向。商鞅的“重德”思想和其取得的“法治”成果也应该得到充分肯定。战国末期,荀子进入秦国之后见到的情景是: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挑,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10]202
从西汉开始,不断有儒者批评商鞅变法允许土地买卖,提高税收,使土地兼并加剧,农民负担加重,生活困苦,那时起就注定了秦二世而亡的命运。但是从前文提及的商鞅变法的具体措施可以看出,商鞅并没有加重赋税,反而是奖励耕织的,因为如果课以重税,势必会打击农民的积极性,只会适得其反。荀子也没有看见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百姓,却看到了如尧、舜、禹时代一般具有古典气息的社会,称赞其为“治之至也”。这不正是商鞅甚至是孔子向往的社会吗?上古时代的大治社会只是传说,真实性存疑。而这在具有“重德”思想并向往“德”的商鞅手中却实实在在地成为了现实。更应该注意的是,秦国在走向富强以后,社会风气并未就此转向骄奢淫逸、固步自封,依然保持了其淳朴的民风,这是难能可贵的,也是秦能横扫六国的一个原因。当然,这也和商鞅重本抑末的法规有一定关系。
总之,商鞅的思想中必定含有“重德”的因素,并付诸实践当中。秦国的速亡不能完全归罪于商鞅,而要考虑到此后秦国形势的变化与统治者对其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执行与修改情况。商鞅的思想具有复杂性,至今仍值得深入研究。法家所倡导的“法治”思想与具体实践在当时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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