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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审判的原因及治理策略

2018-02-23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审判

郭 丝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前言

近年来,新闻审判呈愈演愈烈之势,很多案件处在侦查环节,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但一些媒体的报道以带强烈感情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当事人,激起全民愤怒的情绪,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了无形的压力,最终导致司法机关作出受媒体报道影响的宣判。因此需要以理性批判的角度,保障国家司法公正,并对新闻审判加以规制。

二、新闻审判的基本特征

新闻审判的干预性。新闻司法监督行为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性手段,但其仅限于对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程序进行适当监督,并未涉及案件的审理结果。而新闻媒体不同于司法机关,其在报道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分析稍有偏颇,就很容易间接干预案件的审理结果。

新闻审判的社会性。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定案时,如果新闻媒体实施了新闻审判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形成与媒体判断相近的社会舆论,这种巨大的舆论压力往往会激起公众对当事人的强烈情绪反应。媒体打着“新闻监督”的旗号进行审判和法治精神相悖。

新闻审判的主观性。在很多新闻审判案例中,新闻记者的表述往往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主观性的言辞显而易见会带动社会舆论,使公众产生明显的心理倾向,社会自然就形成了审判预设的氛围,这种情况下我国作为法治国家的无罪推定、罪罚相适应等规定便失去了实际意义。

三、新闻审判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道德绑架将法律置身事外

众多新闻审判现象的发生都建立在公众对事件预先的道德批判上,严重妨碍了我国法律公正严明的治国方略。比如曾经的河南张金柱案件,当年《大河报》刊登的新闻报道先后被全国媒体转载,张金柱案则成了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本为交通肇事却因公安局长的身份,张金柱在全民声讨、强烈谴责的舆论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张金柱有罪,但是罪不至死。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此话至今余波犹在,由新闻造成的道德绑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二)舆论压力对法院判决的干扰

在很多案件还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定性判断时,媒体有意无意的倾向性报道错误地引导了公众,同时对法院造成无形的压力。我国媒体的言论容易被社会公众作为官方言论对待,公众情绪的持续高涨使舆情不断发酵,事件的扩大和不良反响自然会引起领导的高度关注,而领导为维护政府的形象极易干扰审判正常、公正地进行,舆论在悄无声息中影响了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则会受到舆论压力的干扰。

(三)新闻媒体责任的缺失

一些新闻媒体报道只顾追求知名度和公众关注度,甚至为经济利益而忽略新闻的真实客观性,肆意用夸张的语言描述事件的过程,煽情式言论很大程度上扭曲了事实,同时获得公众支持的媒体便对案件预先审判,对司法机关造成压力。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将新闻报道、评论和新闻审判混为一谈。若媒介不能很好地把握这个尺度,还可能出现媒介越位的现象,严重干扰法院的审判工作,损害新闻报道的公信力。

四、如何有效避免出现新闻审判现象

(一)避免道德绑架,尊重司法独立

媒体报道新闻事件,有时以媒体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夸大的新闻失实报道只是赚取眼球经济。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新闻媒体应减少对司法机关的质疑,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并非提前性审判,而是揭发和披露法律部门的违章执法和司法腐败。相信司法审判机关,尊重审判规律,媒体和社会公众可以在司法机关官方网站上了解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消除对程序正当性的疑问。

(二)新闻报道要做到监督而不干扰

新闻报道应尽力做到监督的同时不干扰,新闻单位对法院的判决有监督的义务和职责,但同时应尽力坚守本职工作,即使犯罪分子伤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能添油加醋,公布当事人的隐私或侵害当事人的名誉对其进行道德审判;应在保持理性报道、坚持事实的基础上疏导民众情绪,肩负起媒体人的职责,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

(三)新闻媒体要做好把关人

媒体要遵循客观报道和真实性原则,不能为抢时机一味求快,对于一些捕风捉影、毫无证据的信息应该深入调查后再报道。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帮助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新闻报道观、监督观,避免出现新闻审判的主观故意,要在源头上制止新闻审判。媒体的编辑要充分履行“把关人”职能,对于记者撰写的案件报道要进行过滤和检查,坚决清除其中的主观性内容。

五、结语

新闻审判现象已在当前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愈加明显,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事件的积极性也持续高涨,当前社会应该更加重视新闻审判的问题,促使新闻界和法学界深入思考媒介审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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