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效与做法
2018-02-22许齐爱李琰李春林
许齐爱 李琰 李春林
摘 要 介绍鹤山市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成效与做法,分析创建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监督检测、应急体系建设、产地溯源证明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成效;鹤山市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33.060
鹤山市位于珠三角西南部,西江下游右岸,是著名的侨乡。鹤山市面积逾1 082 km2,人口约37万人,辖10个镇(街),土地肥沃,是珠三角及港澳地区鲜活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为响应党中央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号召,围绕安全农产品质量的核心,2016年8月全面启动申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同年9月通过省专家组初评后正式纳入全国第二批创建试点单位。2018年下半年完成创建试点单位核查的验收工作,现将创建工作的做法总结如下。
1 创建成效
1.1 属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为全面启动创建工作,制订《鹤山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实施方案》,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鹤山市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5次全市、18次部门工作推进会,将任务分解纳入市府及乡镇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安排专门财政预算经费,增幅超过地方财政增长幅度。2017年共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1 151.32万元,比2016年增加29.63%;2018年比2017年增加21.01%。
1.2 建立诚信监测体系
制订《关于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单”的管理办法》和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依托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诚信档案信息库,将市内相关生产经营主体1 392家纳入监管平台,包括58家获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262家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对种植、兽药(GMP、GSP)、饲料、生猪屠宰、收购储运、市场流通等建立相应监管名录。
1.3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1.3.1 建立农产品检测常态化
制订各农产品的检测方案,县级政府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就监管职责、监管制度、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有机衔接、建立溯源体系、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资源共享、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共享、建立合作会商机制等方面齐抓共管,不留盲区。
1.3.2 构建农产品监测体系
形成县级、镇级、村级、生产经营主体四级监管体系,鹤山市投资建设县级综合性农产品检测实验室、镇级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和配置仪器设备,具备生产功能的行政村协管员配备农产品速测仪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自测建设初步展开。
1.3.3 完善突发事故反应体系
专门制订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应急预案,执行省生猪屠宰责任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日常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1.4 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为打造农业品牌,制订“三品一标”获证产品奖励办法。鹤山市现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1个(鹤山红茶),有机食品认证产品14个,国家绿色食品认证1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55个,省农业类名牌产品认定6个,省第二届名特优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7个,经营专用品牌6个,获证产品占生产主体总面积或产量比例超过40%。测土配方施肥、中央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等项目已在鹤山市实施多年,统防统治、绿色防控[1]、健康种养、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安全生产技术广泛宣传与推广。
1.5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5.1 确立机构职能分工
明确市农林渔业局对生产环节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流通环节监管,市食安委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抽样检测职能,全面实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齐抓共管。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加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站牌子,形成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工作机制。
1.5.2 监管工作队伍建设
镇街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112人、村级防疫员队伍69人、农民技术员队伍72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指导员队伍85人,市各监管机构负责做好县镇村三级监管人员的普法教育和业务培训。
1.5.3 纳入鹤山市全科网格化服务试点管理
推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2],鹤山市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等制度,促进产销对接工作,探索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衔接,组织生产主体纳入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创建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试点,逐步覆盖农产品生产主体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2 典型经验做法
2.1 提前规划,合理布局
鹤山市先后制订《鹤山市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2010-2020年)》《鹤山市农业和农村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25年)》《加快鹤山茶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通过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集约经营、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深化农业结构调整,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高效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石。
2.2 健全地方标准,提高标准化程度
积极制定和实施农业标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农业监测等为重点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截至2018年,制定国家、省市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程12项,县级技术规范3项,累计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20个,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基地26個,辐射带动标准化生产面积约0.7万公顷。
2.3 开展“农安保”试点工作
鹤山市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政策性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17年开展试点工作,共投保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12家,保额累计5 320万元。加强了农产品生产行业风险管理,实施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保险赔偿的全流程服务,营造“企业承诺质量、政府监管履职、社会保险防范”格局。
2.4 探索多元化的“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1)推广“江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已将鹤山市781个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该溯源平台。2)创建农业投入品追溯平台应用试点。鹤山市已建成农业投入品(农药)追溯示范点,推广应用农业投入品(农药)追溯POS机扫码设备,对全市58家获得农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发放POS机并组织培训,与江门市农业投入品追溯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通互联,健全和完善鹤山市农业投入品追溯体系。3)建立和完善辖区内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信用档案。4)农业大数据引领“智慧农业”发展,依靠互联网对生产者经营者开展再教育。引导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户利用互联网学习最新农业技术,提高主推技术、主导品种入户率和标准化生产的覆盖率。完善“江门市农业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模块,通过数据采集,加载展现农业静态和动态数据实现农业实时动态监测,为监管部门提供全方位的地理信息服务。
2.5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演练
结合“双安双创”工作,鹤山市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制定应急演练脚本并联合相关部门、镇(街)现场观摩,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2.6 加快培育新型農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
依靠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优势,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优化农业生产行为实现农产品优质安全目标,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生产质量监控与管理。
3 存在的问题
3.1 检测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目前,鹤山市镇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人员配备、业务技术水平仍有待加强和提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常态化运作和日常监管和检测能力有待加强。
3.2 生产经营主体自检制度或委托检测制度未得到充分落实
因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数量多、规模小、投资少,产值低、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尽管鹤山市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检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但生产主体落实自检制度仍没有达到100%。
3.3 属地的相关方案和预案有待完善
鹤山市部分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测方案目前只执行江门市一级的方案,欠缺具体相关工作规范。
3.4 市场机制与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产地准出管理需进一步契合
目前,鹤山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全面形成,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刚开展试点工作,市场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的优质优价意识仍存在一定差距,品牌产品的“亮牌”经营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快检测体系建设,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全市的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
4.2 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产品自检制度的比例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落实产品自检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建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开展产品自检工作和代周边农户产品检测工作。
4.3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逐步完善鹤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加快构建政府监管、生产自律、社会监督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应急事件“反应快速、处置依法、防范联动、预警超前”的机制。
4.4 深化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工作
将产地证明和合格证明延伸到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依托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全程监控。督促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获“三品一标一名牌”农产品(鲜活农产品除外)必须实行包装标识上市。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标识行为,切实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傅进,殷志扬.农业监管部门视角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问题和对策[J].江苏农业科学,2015,43(4):432-434.
[2] 冯忠泽,万靓军,田莉.建立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机制框架分析[J].中国农学通报,2008(5):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