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下的民事审判监督

2018-02-22杨宗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8年12期

杨宗

摘 要:人民法院随意公告送达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还有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鉴定标准的适用不同,鉴定意见也会不同,法院据此计算的赔偿数额也不同,鉴定标准采纳错误,将会对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为此,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审查监督,不应仅仅注重实体审查,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也应成为常态。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 公告送达 鉴定标准

[基本案情]2015年5月,段某与同事朱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将朱某打伤,朱某住院进行治疗,双方商议赔偿费用时存有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0月,朱某将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9.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朱某构成伤残10级,朱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9242.1元、误工费9109.01元、护理费26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90元、鉴定费700元、住宿费1906元、交通费1143元、伤残赔偿金51152元、精神慰抚金3000元,共计96879.68元。因朱某主张9.5万元,遂于2016年5月判令段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9.5万元。段某不服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2017年1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段某认为原审法院公告送达错误,剥夺了其质辩的权利,且朱某的伤情不构成10级伤残,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监督经过

办理本案的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适用公告送达,且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进行鉴定错误。理由为: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只能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和“适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两种情形。段某所在地兰考县城关乡余砦村2016年3月开始搬迁,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段某邮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和“权利义务告知书”时,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此时兰考县城关乡余砦村尚未搬迁,村委在正常办公,完全具备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条件,且法院并无证据证明段某“下落不明”,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公告送达,剥夺了段某的辩论权利。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朱某伤情参照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构成伤残10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朱某与段某发生矛盾后被其打伤,朱某伤情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致,该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属于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该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认定朱某伤情构成10级伤残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察机关于2017年2月13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并于2月20日裁定启动再审程序。段某出庭质证,申请重新对朱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对朱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后鉴定机构以朱某不配合为由终止了对朱某的伤残鉴定,再审法院采纳了段某部分质证意见,如医疗费的数额、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误工天数等,进而改变了原审法院认定的朱某合理损失。再审法院认为,朱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8964.86元、误工费4834.83元、护理费26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90元、住宿费1906元、交通费1143元,共计37476.26元。2017年11月29日,再审法院作出判决,将赔偿数额由9.5万元减为3.74余万元。朱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强调通过检察监督对审判权的行使加以制约,确保裁判结果正确率最大化。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基于此,检察官对本案依法进行监督。

(一)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强调通过检察监督对审判权的行使加以制约,确保裁判结果正确率最大化。基层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提请抗诉的意见一旦被上级院采纳,将会产生刚性效力,必然会引起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但案件的办理需要上下两级院共同完成,整体上的办案周期较长,无法保障办案效率。与提请抗诉监督方式相比,再审检察建议不具备刚性效力,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属于同级监督,便于及时沟通办案意见,且办案周期较短。本案办理时正值春节,为尽快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维护段某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既提高了办案效率,也实现了监督效果。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法院应该平等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违法公告送达违背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如果受送达人最终没有收到公告所传达的信息而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将直接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违法公告送達涉及缺席判决问题。缺席判决是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而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本身是在缺乏对抗辩论、相互质证等庭审基本要素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总结、规范认知的真实可靠性就会大打折扣。原审法院违法公告送达后,段某无法参加庭审,进而缺席判决,所确认的合理损失与再审时段某出庭质证后所确认的合理损失明显不同。

三、法律适用

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公告送达及鉴定标准采用问题,尤其是前者,应引起检察机关足够重视,此类案件不仅仅是程序问题,违法公告送达将最终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