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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大特色研究

2018-02-22

西部法学评论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治特色法律

熊 威

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在“社会主义法治”这个前提下展开,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和立场,也要秉承法治的理念和制度。当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回答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人认为,依法办事太麻烦,还是政策靠得住;还有人认为,法治这种治国方式源于西方,我们依法治国的理论和路径理所当然向西方学习,我们进行法治建设应该比照西方的做法进行,因此实践中一旦和西方法律制度不一样,就不理解,认为我们不是法治建设,不应该如此等。另我们高等院校教科书中的法治理论基本都是来自西方,青年学生判断力相对不强,人云亦云;法学工作者有惯性思维,一些判决社会不认同;还有些法律工作者在执法、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法律的规定与传统文化相抵触的情形,对应该如何依法办事产生疑惑等。以上情形归根到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涵认识不深、认识不清的结果。理论上认识的错误必然会带来实践工作混乱和迷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深深扎根于中国国情,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形成的“中国特色”;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历经磨难的“实践特色”;它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适应新时代的“时代特色”。[注]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页。把握这一主线,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大特色历史脉络和发展内涵,对于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路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法治作为人类探索驾驭自身的文明成果,近现代以来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被不同社会制度、宗教信仰、种族国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注]同前引[3],第118页。构成了法制的“中国特色”。我们应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阐释“中国特色”的来源和内涵,本文通过对中西方“依法治国”历史踪迹的探索比较和近代中国宪政实践的失败来说明,对“法”的思想源头、开创“法”的思想体系、“法”的思想的分岔口、“法”的思想被确立为治国指导思想发展轨迹的不同,来说明“中国特色”独有的文化传统;近代中国宪政的失败从民国宪政实践失败中反证了西方宪政道路在我国不可照搬、不可复制。

(一)中西方“法”的思想源头:孔子和苏格拉底

人类的发展史表明,中西方几乎同时于公元前7世纪进入有文字系统记载的文明时代。同时于公元前5世纪出现了人类启蒙先驱,这些启蒙先驱第一次从哲学的高度总结了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身、驾驭社会方面的理论精华,构成了中西方文化传统的核心内容,也构成了法的思想源头。

孔子是中国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源头。孔子在治国理政方面坚持“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苏格拉底则是西方文明的先驱和开创者、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他认为,理想的统治者,不是那些由群众选举出来的人,也不是那些中了签的人,而是那些懂得统治的“哲学家”[注][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页。。两人几乎生活在同一时代(苏格拉底在孔子去世后十年出生),两人在以下方面有共性:面临同样的国家竞争[注]孔子生活在春秋时期中叶,诸侯春秋争霸竞争激烈;苏格拉底思想形成于雅典城邦时期,城邦众多,彼此竞争,但希腊民主政体已经形成。;坚持“人性善”哲学根基,关注治国理政在于“仁”和“人”,积极参与时政;从民众“教育”入手,着眼于培养“学徒”,宣传思想,教化民众;思想不被时人所普遍接受,个人命运多舛;两人所处时代的经济都是以农为本,以田地为主要财产,货币畅通流通;社会保守、崇尚权威、等级森严,以父权家庭为基本单位;政府都是中央集权,皇帝下辖郡县或行省。[注]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2、2.3、6.6节。。但两人的自然、社会、政治环境有着明显的差异:雅典处于地中海沿岸,气候湿润,运输便利,渔业资源丰富,在公元前7世纪已经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得到大幅提高;春秋时期的各诸侯国行政区域限定于黄河流域,多丘陵少平原,时常面临旱涝灾害,气候干旱少雨,流通经济比例很低,国家和人民挣扎在生死线上,诸侯国为有限的资源而争斗,国家注意力在于发展军事。春秋还在青铜器时代,贵族掌权,家国一体,有刑无法,礼不下庶人;地中海已进入铁器时代,以身为奉公守法的城邦公民为荣。[注]欧阳莹之:《龙与鹰的帝国》,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4页。两者在政治组织和经济发展方面差距巨大[注]Taliaferro,Lobell,and Ripsman P37.2009.。

比较春秋时期和雅典、罗马共和国时期可以看出,中西方对于驾驭人类自身的认识与探索是想通的。都在几乎相同的时期系统地总结人性、社会、国家的理论,并且以此为源头,提出了几乎相同的结论——性善论,创立了人类自我教育的理论和教育模式,开创了人类文明的起源;都主张“贤人政治”,都没有提出“法”的概念。但是却为人类进一步探索治国理政的方式提供理论基础并奠定了社会政治架构根基。由于中西方所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差异以及生产力水平的不均衡,导致两者对于资源需求的争夺,进而形成了不同的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形式,影响了人们的认识观念,促使人们对于自身行为经验教训总结产生分歧,决定了后世对于人类社会的认识观念和观点。

(二)中西方“法”思想的开创者:李悝和亚里士多德

李悝和亚里士多德分别作为中西方“法”思想的提出者和实施者,开创了人类使用“法”进行治国理政的时代,具有重大的意义。两人都生活于公元前4世纪后期至公元前3世纪初期;李悝曾任魏文侯相,提出变法,主张“赏罚分明”,改革军事,编制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封建法典——《法经》,施行平籴法,对后世“法制”建设影响深远;亚里士多德师从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辅佐并担任亚历山大老师,参与政事,主张相对于人治,法治更有利于国家的治理的观点,其著作《政治学》对国家整体进行全面的论述,为后世政治学、法学、逻辑学等学科的设立奠定基础,是西方现代政治、法学学科的奠基人。两人的思想都是基于对前人人治思想的总结的创新,既保留了前人对人性的关注,又矫正了前人的观点,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由于两者负担不同的国家责任以及处于不同的社会环境,故两人对于“法”的功能、价值理解不同。前者在于富国强兵,后者在于探索“法”本身运行的规律、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以及终极价值追求。从根本上说,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和资源占有的不均衡最终导致中西方法治道路分道扬镳。

(三)中西方“法”的思想的分岔口:韩非子和西塞罗

在战国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法律思想日渐成熟,中西方都建立了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出现了一大批理论实践丰富的法学家,韩非子和西塞罗是其代表。韩非子生活于战国末期、公元前2世纪中后叶,其为韩国公子,师从荀子,广泛参与政治生活,把法家等权、术、势糅合进法家思想,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和代表人物。西塞罗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公元前1世纪,其在前人亚里士多德基础上提出了自然法思想,担任“执政官”,著有《论国家》、《论法律》等著作,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务,是人们在正义的原则和求得共同福利的合意下所结成的集体;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治体。初步显示出三权分立的思想。

中西方法学家对于法的价值和功能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双方法律思想的“分道扬镳”。韩非子关注法在国家统治和富国强兵方面的作用;西塞罗提出自然法的概念,认为法并非法学家的创造,法学家和立法工作者只能发现法律,不能 “发明”法律,人世间法律无一不来自于自然界自然规律的映射,因此,人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自然界,而不能逆自然规律而行。[注][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第三卷,王焕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章。他还系统地论证了自然法和人定法(实在法)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正义和神的意志,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它在国家产生以前早已存在;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否则根本不配称为法律。[注]同前引[10],第1、2章从自然理性和自然法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概念。在人人平等和自然法观念的基础上,西塞罗得出了其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既然法律统治官员,官员统治人民,因而官员是能言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官员”由此,西塞罗认为政府权力应受制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即法律是高于一切权威的权威,人人都是法律的仆人,他说“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 主导西方法学发展的自然法学派将超自然的力量引入西方法治,后来,又把这种超自然的力量神化——基督教神学开始和西方法学相结合。基督教宣扬的“人人平等”作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被人们广泛接受。中国古代等级制度没有经过人人平等等现代思想的洗礼,而“官本位”的思想一直深深地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建设进程。

综上,中西方虽然几乎同时开始了依法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是由于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又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其一,中西方“法治”目标的定位和功能不同。 中国古代法制探索紧紧围绕富国强兵、维治止乱的法治目标和功能;西方由于自然法学派的出现,将超自然的力量引入超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和基督教神学相结合披上了神秘的外衣;其二,中西方法制探索呈现出不同的表象。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主流价值指导思想和法制呈现出相分离的特征。以儒家思想为主流价值评判标准,在法律适用层面呈现出“等级制度”“严刑苛法”“民刑不分”的表象;另一方面,儒家思想和法律适用又呈现出相融合的表象,表现为“礼法合治”“外儒内法”。两种现象同时存在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发展特征。西方则呈现出单一化的特征。主流指导思想发展史和法制思想史相统一,无论在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还是漫长的中世纪都表现为一致性。其三,主流价值观和法治思想发展在历史上互为先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一般取决于统治者所决定的社会主流价值观,西方历史上统治者所采纳的主流价值观则受制于西方法制思想的沿革。以上部分构成了中华法系独特的文化传统,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是基于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今天的法治建设必须量体裁衣。

(四)近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探索

受国际大势和国内“求存图强”的内外压力,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都曾进行过宪政的实践,但均失败。中国近代宪政实践的失败,说明不考虑中国“特色”而一味地照搬照抄西方的法治理论和法治道路是行不通的。

总结晚清时期到民国政府期间,颁布的文件名字称谓中有宪法字眼或宪法性质的多达9份,其中还不包括宪法修正案等文件,40多年的时间,如此多的宪法无一落到实处。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曹锟宪法”。

·1925年段祺瑞《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1年5月国民党的国民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五权宪法》

当时的世界形势、资本主义生产能力与清政府“慈禧太后”的治理手段所形成鲜明的对比,说明封建时代的统治方法已无法维持下去,适应时代与世界趋势的法治以势不可挡的方式进入人们的视野和诉求中。实行法治必须坚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保留“中国特色”优秀的元素。实行法治,虽然国情不同,但“人人平等”“限权民主”应该是共同遵守的原则。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形成的“等级观念”、“无规则意识”、“人治传统”等与法治相悖的思想观念我们要坚定不移的摒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特色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斗争中的革命实践、源于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

(一)中国共产党根据地“红色法制”的实践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纲领决定着党成立伊始就开始进行法制建设的实践和探索。从破除等级观念、制度,树立“人人平等”这一法治根本原则入手,建立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建立起系统规范的根据地法律体系,依靠群众、推行民主、从实际出发、根植实践,为法治中国化积累了许多经验,其中许多法律制度沿用至今,例如死刑复核、司法调解等。

1.人人平等原则

在中国共产党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时,中国仍处于两千多年来形成的浓厚等级观念和制度中,中国共产党为了破除封建等级制度,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并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中坚决落实、坚定支持这一原则。这一时期的施政纲领和制定的政策办法等都主张政治经济平等权利。[注]杨永华:《根据地时期法律平等原则的历史回顾》,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第4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和他们的亲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陕甘宁边区,毛泽东因黄克功案件《致雷经天的复信》中明确指出,“共产党员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机革命紧张时刻,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废除对于革命有功的优待和照顾,确定人人平等的法律权利。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增加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处罚”“过去共产党员犯了法有些地方不处罚他,说是这样会损害共产党的威信,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极端错误的”。[注]中共中央西北局宣传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其解释》,1941年4月30日。

2.法制制度的建设

在共产党的红色根据地除了颁布和实施了宪政纲领性文件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包括民法、刑法和人权法等。1937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在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周岁,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42年《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都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另外还有《婚姻法》《选举程序法》《司法程序法》《土地法》等,初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体系和运转机制;边区也建立司法机关体制,明确司法机关职责及遵守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禁止肉刑,简化诉讼程序,体现司法民主精神。根据地法制具有原创性、革命性、阶级性、针对性和公正性等特点, 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奠定了第一块重要的基石, 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理论渊源。

根据地“红色法制”实践表明: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是“红色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苏区法制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本质特征,是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和定型化的体现。[注]叶亮:《20世纪30年代川陕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6页。陕甘宁根据地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党的领导,通过立法把党的新民主主义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1931年《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紧急任务》提出“建立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与各区政府来对抗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与实施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在组建“苏大”和筹建政府过程中,党中央和苏区中央局给予了直接的领导,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的所有法令都是党的政策和决策的具体体现。其次,要健全法制,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根据地制定了《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苏维埃组织法及各种委员会的工作概要说明》《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赤色民警条例草案》《苏区戒严条例草案》《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优待专门人才暂行条例》《平分土地办法》《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公粮条例》《川陕苏维埃税收条例草案》《苏区营业条例》等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令,通过党的决议、政策等进行行之有效的调整,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体系。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了司法机关。其三是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巡回法庭、人民调解都是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创造性制度设置,不仅是适应于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是为世界法治贡献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是中国法治实践特色的重要内容。毛泽东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让人民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可见对于政府和权力的民主监督,是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的根本保证。川陕革命根据地政府十分注意监督机制建设,各级监察委员会直接对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与各级执行委员会处于平行的地位,以利于其行使检察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是否徇私舞弊、消极怠工,向执委会提出处分,审查苏维埃经济预算决算等职权,保证苏维埃征政府的各项工作得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保证法律的执行。

(二)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中的法治实践

建国初期,党领导人民实行民主、厉行法治,召开第一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宪法和法律,极大激发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社会生产力得到解放,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空前高涨。随后由于我党政策上的失误,在法制建设方面也出现了曲折,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改革开放后,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开创了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新征程。

1.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新中国第一部《五四宪法》是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宪法,毛主席付出了极大的热情,其开列了10种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1918年苏俄宪法;(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五)法国1946年宪法。这些书单是毛主席审阅古今中外、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宪法宪法经验教训的总结。《五四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多项原则和条文,在《八二宪法》中被直接引用,是一部与当时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良法。可惜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被错误的路线斗争中断了。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的氛围下,进行法制建设是不可能的。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在随后的20年间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

2.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法治建设的成就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代表全党提出法制建设的目标,不止一次讲过“法治靠得住一些、管的远一些”,总结了惨痛的教训,确定了法制建设的方向。政治的基本运作方式逐步由群众运动向行政、经济、法治化方向转变,党的领导贯穿始终。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决策以来,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换,已成为执政党、政府和群众所追求的目标。[注]周忠丽:《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程与成就》,载《中共山西省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1年9月30日。党的十七大以后初步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理论体系。

在党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法治成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方式,逐渐深入人心。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是依然任重道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特色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篇章,感知时代的变化,及时调整社会主要矛盾的内涵,与时俱进,以前所未有的责任感、使命感“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入新的高度。历数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就,法治建设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而非单一的民事纠纷领域;法治建设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中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助手和战略举措。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烙印”

新时代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从实现基本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高品位物质文化生活转变,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精神心理满足转变,从注重现实安全向同步追求长远安宁转变,单纯的个体受益向同步追求参与社会事务转变。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

1.表明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实际上是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2.表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体系虽已形成,但仍需高效的执法体系和严明的司法体系,必须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律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把纸上的法律变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铁的法律。[注]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载《2016年社会科学动态教参版》总第372期。执法权和司法权需要监督,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形成一个监督整体,形成一个完整合力;构建统一的法治保障体系,党的领导是法治保障最核心、最有力的依靠。党内法规体系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曾经深刻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3.表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主要是指整个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的是政府;法治社会是基础,如果法治社会建不成,就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同时,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的这四个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4.表明依法治国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依托。[注]同前引[16]。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下的法治共性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全球品质与中国特色的汇通。既要有国家经验与中国问题的兼容,又要讲清楚法治发展的共性和基本原则,才能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认可,从而获得国际社会法治的话语权,参与建设共商共建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核心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关键词。阐释中国特色就是要讲清楚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自己的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文化积淀,并由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特色”决定的,是由党领导人民进行法制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中证明了的正确的康庄大道,是体现新时代特点、与时俱进开放发展的,符合人类对于法治的探索规律、具有人类命运体下法治共性的中国道路、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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