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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歌案看自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

2018-02-22胡晓晴

新闻研究导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审判观点舆论

胡晓晴

(塔里木大学,新疆 阿拉尔 843300)

一、引言

自媒体从兴起到高速发展,再到目前趋于饱和,自媒体为大众提供了新的话语渠道和平台。与此同时,开放、自由的自媒体环境在构建社会公共话语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以微信公众号最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讲,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在公共领域就公共事件展开探讨和表态,甚至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小舆论场。再加上微信公众号的申请条件比较宽松,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所以在涉及重大新闻事件时,以个人、团体为主的自媒体可以随意发布评论、观点,这些看法不免带有个人色彩,带有个人色彩的观点鼓动有同样观点的人以及迫于压力赞同此观点的人形成舆论,这样就提高了媒介审判的概率。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一词源于美国,目前在我国引用较多的是魏永征提出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最初,媒介审判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以传统媒体为代表,集中表达大众的心声,就某一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审判,对司法机关施加舆论压力,迫使司法机关改变对事件的判决,从而干扰司法审判。重则判决结果过重,罪小刑重,超越法律,造成司法不公的恶劣局面;轻则媒体报道失实,对媒体的权威造成负面影响。最典型的就是“张金柱事件”,最初由《大河文化报》(后更名为《大河报》)报道,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应,加上肇事者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身份,更是将民众的愤怒推向了最高点,以致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违背法治精神的论调。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张金柱被判处死刑,成为中国交通肇事者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人。

(二)案例梳理

江歌,中国在日留学生。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家中遇害,24日晚,日本警方对外通报,以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中国女留学生江歌。2017年12月11日,江歌案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12月20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通过对江歌案的事件梳理,可以看出,从江歌案发生到审判有一年多的时间,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17年11月。与以往的媒介审判事件不同,江歌案的审判是在国外。在日本的法治语境下,江歌案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没有被过多地赋予道德审判。此事的主要舆论场是在国内,大众对于此事的关注度特别高,营造的舆论氛围特别浓厚,从这个角度来看,江歌案是一个特别的案例。

借助江歌案,笔者认为自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有几点值得关注。

二、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表现

(一)自媒体逐渐成为媒介审判的领军者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其在公共事件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媒介审判的表现也发生了变化。最明显的特征即媒介审判的主体领导者发生了变化,由传统媒体转变为自媒体。当前,业界这样定义自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自媒体、网民通过自媒体平台对新近发生的热点新闻事件进行评论、舆论引导,从而形成舆论压力,最终对司法审判或多或少地产生压力和影响的现象。

在江歌案中,最初由传统媒体跟踪报道,但是没有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直到自媒体报道江歌案,才将此事变成现象级新闻事件,被大众熟知。从这一点来看,自媒体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媒体,自媒体对于一些新闻事件的发声对大众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但需要警惕的是,一旦自媒体用偏激的态度对待热点事件,其作为意见领袖会在大众中产生舆论引导,对事件进行主观审判,最终就会干扰司法审判,让司法审判丧失公平、公正性。

(二)媒介审判下的注意力经济

自媒体时代流量为王。众多的自媒体平台并不关注事件本身是什么,而是希望能从热点事件中分一杯羹,赚足大众的眼球,获取利益。比如在江歌案中,多数自媒体在推文中使用一张刘鑫和朋友聚会的照片,作为她“无情无义”“忘恩负义”的证据。无论是自媒体还是大众都很少甚至根本不关心照片的真假、照片最初的拍摄环境,而是断章取义地作为佐证自身观点的“有力证据”与“一手资料”。他们利用大众同情弱者的心态,鼓动大众的情绪,用自媒体的身份做掩护,打着道德的旗帜赚取金钱。

在江歌案中,多数自媒体都明白站在哪一方才有流量,怎样的推文才能成为10万+的文章。比如腾讯旗下的“新闻哥”推出的文章是《为闺蜜挡刀而死的江歌,你妈妈终于当面问了那个人:还有良心吗?》,“咪蒙”推出的文章是《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除此之外,公众号“东七门”“HUGO”“悦读”“她刊”等,都是从纯粹的道德角度批判刘鑫,而很少关注、探究事件真相、凶手的作案动机、事情的经过、案件疑点、江歌妈妈的生活等。反而是在自媒体中公开鼓吹网络暴力,歪曲部分事实。

“咪蒙”在推出《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这篇文章的第二天推出了广告软文。对于一个用户数量庞大的自媒体来说,在一篇爆文后推出广告,其广告费是可想而知的。这不由让笔者怀疑,其对江歌案发表的观点只是为了哗众取宠,为吸引广告商做出的举动。当新闻事件的热度消散之后,自媒体不会再关注事件当事人的动态,更不会关心受媒介审判影响的受害者的生活是怎样的。因为对于自媒体来说,热度的消退意味着经济的消退。但正是这样的经济行为带动大家把舆论的矛头指向司法和另外的事件受害者,忽视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

(三)自媒体时代“沉默的螺旋”在媒介审判中发挥的作用

1973年,德国女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在《传播学刊》上发表论文《重归大众传媒的强力观》,提出一种舆论形成的理论假设——沉默的螺旋,并于1980年在《公共舆论:我们的社会肌肤》一书中完善了这个概念,即人们在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时,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愈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甚至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

大众对于自媒体的评论看似是自由的,其实是被选择的结果。例如,微信公众号的留言是由公众号的管理者选出来的。管理者在选取留言时很有可能选择与自己类似的观点,而这些观点被公开之后会给大众造成一种“就是这样,这样的观点才是正确的”的错觉。即使公开不同的意见,大部分时候也是为了让其他评论者反驳这个不同的意见,从某种程度上孤立持相反意见的人,迫使持不同意见的受众选择沉默。那些与众人看法一致的人则会更加勇敢地表达观点,从而形成一个螺旋式上升的模式,得到大多数人赞同的意见被更多的人应和。

学者潘忠党和陆晔在文章《走向公共:新闻专业主义再出发》中提出:“人们表达的急迫压制了对事实准确的要求,观点或视角远比事实或真相重要,保持在线的诱惑胜过了获取真相的赋权,逐利的动机扭曲了维护公共善的初心,而这些倾向又被政治或商业利益的追逐者(包括争取选票的政治家、党派媒体、非政府团体、商业机构和个人等)利用,形成传播策略,包装和呈现信息;这些倾向不仅形成杂芜的传播活动和内容,而且激发了所谓‘事实已死,视角为王’的传播规范。”从这样的出发点,对新闻事件进行的媒介审判是危害极大的。自媒体没有采访权,在编写文章时能够掌握、使用的素材是有限的,多数对事件的看法只能从网友处获得,或者是对传统媒体报道的截取,获得的并非第一手资料。缺失一手资料,只能在评价上大做文章,而往往这些文章包括带有强烈的主观意向的看法,且注重选取能与大众产生共鸣的角度和看法。在这样的基础上得到的结论成为影响司法独立的枷锁,影响司法的权威与公正。过于集中的话语权使持有少数意见的受众失去了表达权,如《局面》做了江歌案的专访,王志安在推送时劝说:“我们希望不要简单辱骂刘鑫和她的家人,而是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不得不面对来自生活的伤害时,如何避免彼此间更大的伤害。”但在评论里得到最高点赞的回复是“不要简单辱骂,要复杂辱骂”。多数意见对于少数意见的压制会导致非理性舆论的形成。虽然看似大众在表达自身的观点,但实际上这是被“获利者”操纵的结果,自媒体对新闻事件的审判结果会引导大众。更严重的是对不同意见的人进行人身攻击,这是对他人话语权的侵犯。这种侵犯体现在有形压抑和无形压抑两个方面。有形压抑表现为对于事件的看法尽量避免与众人不同,当和众人的观点不一样时,就会尽力避免公布自己的观点,防止被孤立;无形压抑表现为过于集中的观点会压过不同的声音,与众人不同的观点表达者会受到对方的攻击。自媒体不仅懂得大众的口味,也愿意迎合大众的口味。

(四)自媒体的媒介审判影响力变化

自媒体除为了流量蹭热度之外,还需要证明自身的影响力大到可以影响司法审判以彰显他们为弱者说话的定位,尽管这是一场自媒体的自我狂欢与意淫。

江歌案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自媒体似乎不满意这样的判决,因为最终的审判结果不是他们期待的死刑。“咪蒙”推送的《陈世峰被判20年,江歌妈妈被判无期》这篇文章依旧站在道德与人性的制高点,通过煽情,去“威胁”法律,表达自己的不满。他们不关心真相是什么,什么样的结果都不会影响他们对事件的看法。但显然,江歌案的审判没有被他们牵着鼻子走。但令人惆怅的是,审判不在国内。同样是媒介审判,自媒体在李天一案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是自媒体进行媒介审判的顶峰时期。大量的自媒体参与到调查中,发布非专业的调查结果,打着“为弱者做主”的口号,极大地调动了民众对于“官二代”“星二代”的不满,对审判结果产生了影响。在这个事件中,自媒体可谓“大获全胜”。4年后,自媒体依然想用这招证明自身的影响力,却发现虽然能鼓动大众的情绪,但司法审判开始不惧来自民间的审判。事件的判决结果既不会因为大众所谓的请愿而改变,也不会因为大众的感性看法影响对事件真相的探寻。尽管江歌案的审判不在国内,但对于让自媒体认识到自身的膨胀心态具有非凡的意义。

三、结语

自媒体的发展为大众提供了发声平台,有利于大众关注社会事件,但是自媒体不应让大众的情绪化反应成为注意力经济的一环,进而令其成为自身的谋利手段,也不能以牺牲事件真相、鼓吹暴力为代价,更不能将此作为个人意向对新闻事件进行媒介审判的筹码。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也出现了不少的变化,这些变化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1]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4-135.

[2] 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公共舆论:我们的社会肌肤[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1-62.

[3] 潘忠党,陆晔.走向公共:新闻专业主义再出发[J].国际新闻界,2017(10):108.

[4] 王志安[DB/OL]. https://weibo.com/cctvwzn?profile_ftype=1&is_all=1&is_search=1&key_word=%E6%B1%9F%E6%AD%8C%E6%A1%88#_0,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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