驯化资本:《国富论》与重商时代的主权论
2018-02-22
内容提要 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时看到,重商主义政策体系正推动着英帝国走向深重的危机:殖民地既不能提供保卫帝国的兵力,也不能提供维持帝国民政的收入,反而增加了母国的防卫负担;美洲独立战争爆发后,帝国分崩在即,严重依赖殖民地进出口贸易的经济结构变得极其脆弱;不列颠沦落为“商人之国”,商人阶层垄断贸易,对平民大众多有压迫与剥削。在重商主义政策体系下,法律变得暴戾,让英国人引以为傲的自由惨遭倾覆。危机的症结在于:商人欺骗、侵夺了主权,绑架了国家,使法律只体现商人阶层意志。《国富论》致力于传授重商主义时代的主权理论:主权者必须知晓国民财富的自然秩序,以此驯化资本,使之合于正义与公共利益;主权者必须对商人的“独占精神”有所警惕,不受其蛊惑,使经济政策合于社会的自然机理,体现国家的公共意志。
亚当·斯密将政治经济学称为“政治家或立法者的科学”。这意味着:《国富论》阐述了一种国家建构与治理的技艺,或者说阐述了他的政治社会理论。在斯密政治思想的诠释史上,三位学者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约瑟夫·克罗普西(Joseph Cropsey)首开先河,将斯密归入现代政治哲学的大传统中,认为他教导了一种商业社会的“国体与经体”。克罗普西注意到,斯密否弃了传统的政体理论,而将经济社会的繁荣视为评判文明高低的标准。①唐纳德·温奇(Donald Winch)充分肯定了克罗普西的开拓性贡献,却也批评了他的“自由资本主义”路径。温奇力图从“公民人文主义”的政治话语传统中来理解斯密,强调其以德性来对抗腐败的共和主义话语,展示斯密对孟德斯鸠的继承与发展。②努德·哈康森(Knud Haakonssen)则在《立法者的科学》一书中系统梳理了斯密的正义理论和法理学思想。③这三项经典研究从不同维度展现了斯密力图建构的生活方式、伦理精神和正义理想。但是,它们侧重于规范层面的分析,较少在现实政治的经验层面展开。当我们由原理进入历史经验,去领会《国富论》所要应对的政治危机,以此为中心来整理他的论述时,我们就可以找到贯通于整个文本的理论主题。他的“立法者科学”、政治理想便也从他对现实问题的批判,从他对政治危机的反思和应对之道中浮现出来。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内核奠基于自然法理学的主权理论。
商人共和国的法律与主权
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中,甚至在这个商业帝国逐渐崛起的真实历史中,荷兰都是被反复剖析并加以效仿的榜样。由于地缘政治的相关性与相似性,荷兰激发了英国人对自身国运及其未来的理解与想象。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着重关注荷兰的远洋贸易及其对国力之影响。配第在《政治算术》中剖析了荷兰强盛之因由:荷兰偏居欧洲一隅,领土狭小,但因其以商业立国,以之制定产业政策和宗教政策,从而掌控大洋,抗衡英法。相对于以领土征服为基础的传统帝国,配第揭示了一种以征服海洋为基础的商业帝国前景。在配第笔下,荷兰的政治经济是对欧洲封建秩序的一次突围,它依托强大的航运和远洋贸易体系,成为连接世界经济的枢纽。荷兰国运的担纲者便是从事远洋贸易的商人,它不只是一个商业国,也是不折不扣的“商人国”。依据其政治算术,一个海员或商人的价值相当于三个农人。④在配第笔下,商业(尤其是远洋贸易)为国本,商人(尤其是远洋贸易商人)则为国之柱石。在另一重商主义经典作家托马斯·孟笔下,商人既有杰出的才能,又有高贵之德性,“肩负与其他各国往来的商务而被称为国家财产的管理者”⑤这更为直接地阐明了重商主义的政治诉求:商人应该成为国家的统治者。
斯密对荷兰的赞美绝不输配第,甚至要超过之;但是,斯密并不认为商业(尤其是远洋贸易)主宰着这个国家。这个商业国的成功并非仅仅源自它的海洋霸权,或其遍布世界各地的商队。荷兰的商业应放到一个更大的国际分工体系下来理解。斯密甚少提及东印度公司对这个国家的意义,却反复强调欧洲邻国与它的关系⑥,并将其类比为“城市与其邻近农村的关系”⑦。荷兰的商业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邻近国家的农业生产。鉴于其地域狭小,我们完全可将荷兰的欧洲贸易圈类比为一个更大的国家。斯密将理解荷兰的重点由“远洋”拉回“近海”,也从侧面凸显了他对英国商业政策和帝国命运的反思。
斯密在《国富论》第二卷揭示出经济发展和贸易拓展的自然秩序,荷兰则堪称此自然秩序的典范。荷兰之崛起立足于近海贸易,立足于“乡村与城市”这一最基本的分工和贸易单元。与配第相比,斯密的思想立足点发生了重大转变。对他而言,荷兰并不代表一种全新的政治经济形式,甚至也没有展示出一种全新的革命性商业伦理。相反,荷兰经验所昭示的仍为古老且永恒的自然秩序。荷兰兴起源于自然之功,得益于国家法律、政策与自然秩序相符。反之,荷兰若衰败,必然因其违逆自然秩序。英国亦是如此。
斯密关于荷兰政体的论述则将商人置于一个更为微妙和复杂的位置:商人并非国家精神、财富之决定性因素;商人对于荷兰的意义,仅在其资本能够推动国内的生产性劳动,能够维持既有的劳动分工并促其得到进一步发展;商人并不是可靠的护卫者,反而是国家需要加以怀柔,甚至加以防范的对象。他所追逐的不过是一己私利,难以胜任国家公共财富的管理。商人应当服务于整个国家的分工体系和财富生产的需要。斯密认为商人当为国家之仆人,而非相反。荷兰是商业“共和国”,却绝非“商人之国”。
斯密告诉我们:在荷兰,商人参与统治集团,看似具有高贵的政治地位,但对政府和政治的影响非常有限。他们并未因其社会、政治地位获得更高的利润,反而需要支付高昂的税赋。在荷兰,商人能得到的利润较低、利息较薄;他们需要为国家建设牺牲经济上的利益。在他们较高的政治地位与较低的个人利益的张力下,共和精神随之凸显。共和政体给他们带来了“尊敬和权威”,但却并非其获利之工具。⑧商人因共和政府获得的尊敬要远多于其权威,因为其权威并未使政府和法律展现自己的意志。商人因此获得的“尊敬与权威”也与他们对荷兰产业的功用相符,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功能结构相符。荷兰商人的政治地位更像是一个“诡计”,其目的不过是:在增加国家岁入的同时,挽留住他们的资本,推动国内产业的发展。
主权者以共和政体为手段,将商人的“虚荣”导向公共利益,使之服从国家理性。斯密并不认为荷兰的商人经受了共和德性的改造,他们仍然持有着追逐利润的一贯本性。“设一旦国家灾难发生,这共和国的政体陷于破坏,全国统治落于贵族及军人之手,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因此全部消失,他们就不会高兴再住在不为人所尊重的国家。他们会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一来,一向由他们支持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立即要紧跟在资本之后而他适了。”⑨商人和资本一样是流动着的,他们逐利润而居,在精神和德性上都没有爱国主义(或共和主义)基础,是政治上的游牧部落。商人具有源自本性上的缺陷,无力成为国家的护卫者。如果法律不能给予很好的安置,他们的流动性和逐利性便会产生破坏性的后果:要么抛弃国家,导致产业荒芜;要么吞噬法律的公共性,使之沦为牟利之工具,绑架国家,造成主权危机。斯密重新解释荷兰,既要在理论上批判配第关于商业国的经典命题,也意图反思现实,对隐藏在英帝国帷幕背后的主权危机予以警示。
主权者应该如何对待商人与资本?斯密笔下的荷兰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典范,并因此道出了重商主义时代的主权理论。一方面,主权者要认识到商业和商人对国家产业的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对商人的逐利本性有着清醒的理解。商业不应该受到不正当的压制,商人应获得合于自然的地位。所以,主权者和法律所要真正关心的是社会、经济的自然秩序及其内在的运行机理,以此来安置商人与商业。法律应展现主权者和国家的意志,利用并引导商人之天性,使其成为法律之仆人,以实现公共之利益。商人的本性并不像配第和孟所言那般大公无私。商业固然重要,却也并非纯洁无瑕,可以放任自流;如果商业被贪婪和不义左右,它就会具有野蛮的破坏性力量。商业和资本需要得到主权的驯化,这正是《国富论》给予重商时代的教诲。然而,驯化、教诲之基石则是经济与社会的自然秩序。
商人与资本:待驯化的分裂性力量
斯密对商人之贪婪、独占以谋取暴利之倾向具有清晰的洞察。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商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其所投入资本的利润。然而,利润率之高低与社会财富的总体状况并非完全一致,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截然相反。在资本充足、商业繁荣的地方,资本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对劳动者的需求更大,于是劳动工资往往较高,而利润率则较低。“利润减少,乃是商业繁盛的自然结果”⑩。反之,当“社会资财即维持产业的资金减少”,劳动工资降低,资本利润则随之增加。斯密注意到,在当时的世界市场上,利润率高昂的东印度、孟加拉等国皆为贫苦之地。在世界史中,高昂的利润率也往往与社会穷困、衰落联系在一起,比如走向衰亡的罗马共和国、陷入停滞的中华帝国。利润率“在富国自然低,在贫国自然高,而在迅速趋于没落的国家最高”。商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源自其天性上的必然张力。此间的张力便源自其“独占精神”。
商人的“独占精神”与其生活方式及其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息息相关。商人利益之所以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并非因其作为个体的邪恶,而是由于其作为一个群的社会功能。商人群体的品格由社会烙刻,这一冲突亦源自社会内部的结构性张力。
斯密在《国富论》第一卷着力刻画了文明社会的商品价格结构,并借以揭示出由地主、商人和劳动者构成的文明社会三阶层构架。斯密暗示我们,这一结构完全由财产权决定。在土地私有与资本积累出现之前后,财富或劳动成果的分配遵循着完全不同的法则——正是财产权才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地主占有地产,借以获取地租;商人和制造业主拥有资本,借以获取利润;劳动者只占有自己的身体与劳动,只能出卖劳动获得工资。这样的文明社会结构乃由财产权结构所塑造。
斯密的自然法理学具有“自然”与“历史”两个维度。当这一二元结构落实到其政治经济学中,劳动分工展现为社会、文明发展的自然基础与原初动力,阶层与财产结构则为劳动分工的历史框架。斯密并未忽视财产权与劳动分工之间的张力。在谈及资本利润时,他花费不少笔墨梳理“利润”与“工资”之区别。利润与工资遵循着截然不同的原则与逻辑。所以,资本与利润外在于劳动分工体系,它们并不构成劳动分工的任何环节。但是,财货的积蓄和资本的积累为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亦即资本是推动劳动分工体系得以持续、深入发展的前提。资本拥有具体的形式和现实的力量,能够引导、推动,并塑造社会的分工体系。作为社会财产权结构的一个环节,资本外在于劳动分工,也深刻地影响着劳动分工。如果资本的运用与分工的自然原则相符合,那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否则就会阻碍分工的和谐发展,并撕扯、破坏社会的和谐秩序。资本所具有的破坏性力量通过商人的贪婪、机巧,以及随之而来的压迫得到展现。
商人的欺骗与压迫集中体现于当时盛行的“重商主义”政策体系。商人们用虚假的“财富”概念包装了他们的伎俩,使立法者误以为他们完全有利于国家的公共利益、财富的发展和君主收入的增加,从而使他们对私人利益的谋虑与独占手段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人们因此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并偿付国家发给的出口和生产奖励金,甚至维持帝国的军事费用:人们必须为这些政策支付高昂的税收代价,亦即商人欺骗并把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压迫公众。
法律和主权者应对商人阶层保持谨慎与怀疑的态度。这也意味着,商人绝不应该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国家的统治者。斯密在《国富论》中反复强调,无论就利益诉求还是品格而言,商人与主权者都具有不可调和的紧张。商业与政治、商人与君主之间的关系为其政治经济学的核心主题之一。商人与君主(主权者)之天然冲突散见于《国富论》诸章节,但最典型地体现在斯密对东印度公司的论述中。东印度公司并不只是一个纯粹的贸易机构,而是集军事、司法、行政及商业垄断于一体的统治集团,是殖民地实际的主权者。英国分别在1600年和1708年,依据女王特许状及议会法案两次组建东印度公司(旧东印度公司和新东印度公司)。公司拥有贸易专营权,掌握英国在东印度的独占贸易。为了保护公司在“僻远而野蛮国境里”的商业利益,公司同时拥有设置要塞和守备队,以及与当地宣战媾和的权利。然而,公司对其权利的行使却是不得当、随便,且残酷的。至斯密发表《国富论》时止,公司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包括马德拉斯、孟买、庞迪彻里,加尔各答等地,占有“富裕且广大的领土”。除了得自专营贸易的利润,公司还有出自土地和殖民地所设海关的收入。尽管收入丰厚,但公司的怠慢、浪费、腐败却使其无力偿还债务。债务带来的压力又促使公司进一步拓殖、压榨,以及进一步怠惰与腐败。公司对东印度地区的统治遂陷入难以自拔的恶行循环。
斯密强调,商人习性与统治者的地位结合,必然产生无穷压迫与贻害。当商人僭取了主权者的地位,他们便为国家带来一种结构性困难与矛盾。资本逐利而居,商人的利益外在于为其所统治的国家,浮游于其上。在理论上,商人是世界公民,他们绝不会归属于某个具体的国家。鉴于他们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内在冲突,他们也绝不会关心任何一个为其统治的国家。主权权力之于商人,不过是一个用来制造垄断、独占贸易,追求超高利润的工具。自商人僭取了主权,居于统治之位的那一刻起,他便处在一个无法和解的矛盾之中,并从中不断滋生暴戾与压迫。
东印度公司的统治妨害了属地的发展,为其自身私利而牺牲了属地的利益。在当时英帝国的贸易体系里,东印度公司既是商人精神的代表,也是其重商主义政策的代表。东印度公司对殖民地的统治也象征着商人把持了不列颠与帝国,在很大程度上(至少在思想和理论话语上)僭取了主权权力,使殖民地沦落为“顾客之国”。
斯密将政治学主题还原到经济层面,还原到国家财政,以及人与公民最基本的需求层面。所以,他对主权者的教诲必须顾及现实与历史,它必须深入社会机理,以及具体情境。斯密向主权者传授马基雅维利式审慎:他必须洞察其行为与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而不应盲从教会、决疑论者,甚至商人宣讲的教条。在斯密的时代,重商主义广为流传,似已成为英帝国新的福音。对海外贸易的信奉似乎造就了新的宗教:基督教信仰甚至与商业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缠绕在一起,开拓出美洲殖民地,也使欧洲的重商主义政策具有了神圣性的光环。在此种精神笼罩之下,商人便成为“黄金国”信仰的高贵教士,具有充满迷惑性的道德影响力。如此信仰似乎正在建构一种新的政教体制,中世纪的野蛮似乎正在重商主义浪潮的推动下卷土重来。在一定程度上,斯密写作《国富论》的意图与马基雅维利写作《君主论》、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的意图非常相近。他要唤醒君主的主权意识,回到国家(甚至帝国)的现实困境、社会的真实机理来理解国家利益,理解商人与国家之关系。因此,他的政治经济学内含一套关于主权者的规范性原理,一套针对商业社会,尤其是重商主义时代的主权理论。
鉴于商业对文明社会的根本意义,斯密从商业入手分析政治和“立法者科学”乃切中肯綮之举。在文明社会中,商人具有潜在的偏离自然,分裂社会之倾向。所以,商人应该受法律之约束,使其能恪守自然正义及商业的自然之道。在自由且具有良好秩序的政治社会里,商人只应是主权者的臣仆,而不适合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否则便蚕食、僭夺主权,违背自然秩序。
重商主义顽疾:英帝国的主权危机
《国富论》以批判英国重商主义政策为枢轴。斯密逐一分析了每项重商主义举措,察其影响,最后得出结论:英国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建立起来的不过是一个商人之国。这一系列法律政策的最终效果是商人和生产者阶层的独占。独占包括了购买原材料和出售制成品两个方面,于是,它既压制国内原材料的价格,同时又抬高制造品在国内售价。商人便依靠这独占获得极高的利润。这利润无疑来自对消费者的剥夺:商品之高价和原料之廉价都是剥夺。不仅如此,为了维护商人在世界市场上的有利地位,为鼓励输出所颁发的奖励金亦来自对人民所征收的赋税。
与前几种相比,殖民地政策最能体现重商主义精神,也最为“严重地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以顾全生产者的利益”。依据斯密的察考,英国殖民地出于非理性原因(即商人对财富的贪欲)得以建立,也不能从中得到因殖民地带来的一般利益——英国殖民地既不能提供保卫帝国的兵力,也不能提供维持帝国民政的收入。相反,殖民地的防卫与维持需要耗费不列颠的国帑。在斯密看来,帝国已然成为一个沉重的负担,因美洲独立引发的近两次战争更是让英国政府背负了高达一亿七千万镑以上的公债。对不列颠来说,帝国仅仅只是一种“虚荣”,唯有商人与制造业者从中获得了实际的利益。“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顾客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铺(shops of producers)购买我国所能供给的各种物品。我国生产者由此种独占取得的仅仅是价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
在这段论述中,斯密所谓的“帝国”指代殖民地体系。既然附属的殖民地不过是一“顾客之国”,那么其母国则仅为向属地出售商品的生产者和店主之国,即“商人之国”。帝国的创建是国家行为,却仅仅体现某个阶层的特殊意志与利益。很明显,创建帝国的不列颠已经遭到商人的挟持,其主权已遭侵蚀和僭取,从而陷入了严重的政治危机。
斯密在《国富论》卷四开篇部分就道出了重商主义原理的欺骗性。“那些议论却使听取他们的人深信不疑。它们是由商人们向国会、王公会议、贵族和乡绅们陈述的;是由那些被认为了解贸易的人向那些自认为对这种问题一无所知的人陈述的。贵族及乡绅和商人一样,都从经验中知道,国外贸易可以富国,但对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弄得清楚。商人们完全知道,国外贸易如何使他们自己富裕。理解这个问题,原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但了解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不是他们的分内之事了。”商人依靠欺骗僭取了本该属于君主和议会的主权权力。在商人的蛊惑面前,后者因为自身的无知丧失了判断力,从而沦为执行商人意志的工具。在立法过程中,商人绑架主权者,假其手制定上述政策体系。在重商主义政策体系下,名义上的主权者是目盲的,其实际的主权因此也是残缺、晦暗的。君主、土地贵族在知识上的匮乏造就了他们的目盲,招致主权不彰。所以,斯密力求揭示关于财富之本源、国家政治经济自然秩序的“完全知识”,以此来教化主权者。
国家主权遭商人侵蚀的直接结果便是法律之不义:法律不再是“利维坦”的意志和声音,而只是某个特殊集团、阶层的意志和声音。法律由此沦为商人阶层谋利之工具,并必然带来对其他阶层的剥夺。如此法律体现的正是“强者的利益”。斯密借英国法律对麻织纱与麻布的不同处理来批判其偏颇与不义。为了使英国的麻布生产者、商人在世界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英国法律鼓励麻织纱的输入,予其相当于免除课税的奖励,而对麻布的输出则发给奖励金。
在麻布制造业完整的劳动流程里,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纱制造业上面”。也就是说,麻织纱生产环节与更多人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麻纱的纺工皆为可怜人,散居全国各地,无依无靠。纺工之生计,多依赖于麻纱纺织产业。所以,对此产业的侵害与压榨实则关乎纺工之生计。然而,大制造业者获取利润的方法不是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售卖织工的完全产品。其利益也在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并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成品麻布。所以,他们一方面要求政府减免麻纱进口的关税,奖励外国麻纱输入,压低麻纱价格。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求政府对其麻布的输出发给奖励金,对一切外国麻布的输入课以很高的关税。在此过程中,他们像压制纺工收入一般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斯密由此总结,“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被忽视、被压抑。”
在这一事例中,不仅贫苦劳动者遭受压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国家的财富也因此被牺牲。按照财富发展的自然次序,与对外贸易相比,投在国内制造业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更多的生产性劳动。通过牺牲国家税收的方式鼓励麻纱的输入,在实质上乃是将资本投放到国外的纺纱工业中,国家因此受到双重伤害:国家牺牲了自己的税收收入,也牺牲了将购买麻纱的资本投放于本国产业所可能获得的财富增长。对国家而言,制定此等法律乃是不智之举;对受其侵害、剥夺的人民大众而言,此类法律却是“用血写成”,“像德拉科的法律一样”。由于这不义的存在,法律变得暴戾,让英国人引以为傲的自由惨遭倾覆。为了确保大制造业者在世界市场上的优势,英国不但严格限制原材料的输出,甚至立法禁止职业用具和技工的输出。违者将处以罚金,剥夺继承权,甚至受到刑事拘禁。
斯密的分析揭示出重商主义法律背后更深层的危机。由于利维坦的羸弱与目盲,重商主义法律意味着强者对弱者的剥夺、压迫。有钱有势的商人与贫弱的劳动者处于对立的两端,亦处于潜在的战争状态。如果此弊端不除,潜在的战争状态很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动乱。美洲殖民地与母国的战争之间便是最好的例证——在重商主义的逻辑下,殖民地与母国的关系可等同于商人阶层与劳动者阶层的关系。英帝国与不列颠都身染沉疴,若不及时救治,它们将会被不义、暴戾,甚至战火吞噬。
主权者的政治经济学
究其学理与法理,斯密对重商主义之批判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卢梭对文明社会不平等的批判:两者均道出资本肆虐下的不义、压迫,甚至走向战争状态的危机。《国富论》第四卷与第五卷之关系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关系。第四卷分析了英国社会的弊病、现实危机及原因:特殊利益的竞逐撕裂了社会,蒙蔽、侵蚀了主权。第五卷则要对主权者进行启蒙,阐发其职守、作为与精神;陈述主权君主与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论述当下之危机及应对方策。斯密力图阐述一套主权论的知识,帮助主权君主破除商人的欺骗,获得关于财富、国家以及社会机理的正确认识,从而唤醒其主权意识,以及主权当有的洞见、判断力和公共精神。与其对政治体和政治学的整体理解一致,斯密的“主权论”亦以政治经济学的方式呈现。从斯密这里,我们能够体会到政治学特有的时代精神。他在《国富论》第五卷对主权者的教诲,对古老政治学主题的全新阐释无疑是主权论和政治学的重大发展。
卢梭强调主权者与君主的分立,试图以人民的普遍意志来节制、规范君主的特殊利益,甚至其僭政倾向。相较于现实的君主,主权、人民、普遍意志具有超越性的特点。它们高于君主的现实权力,代表着理性的原则和精神,与自然法和神意相通。斯密对文明社会(civil society)的理解具有自然史的特点。他否弃社会契约理论,否认孤独者的自然状态与社会之间的区隔。他认为社会便是自然的存在,并在历史的维度上不断生成演变。所以,卢梭意义上的“人民”在他的理论中没有位置:文明社会的诞生并不需要一个缔约时刻,人们也无须经历由“绝对的数的单位”转变为“依赖于分母的分数单位”。社会的演化遵循自然法,受自然智慧之引导和自然力之推动。所以,在这种自然史的视野下,国家君主的位置并非由自人民意志的任命,而是自然的选择和安排。所以,斯密也不会认为,就政治社会自身而言,在现实的君主权力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主权者。《国富论》第五卷的标题为:Of the Revenue of the Sovereign or Commonwealth,此中的Sovereign既是主权者,又是国家的君主(King)。
亚当·斯密承继了自然法学派对社会和政治的机械论理解。在他这里,主权权力也是一种现实的力,即由君主所具有的权威、对政治社会的推动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政治社会的根本推动力不应该受到规范,可以率性而为。任何机械本身就意味着对力的规范,因为推动它的力必须依其结构和原理才能顺利运转。任何政治体皆有其自然构成和生命原理,主权权力亦须遵循自然法运行,否则将会导致政治体的摧毁。所以,现代主权理论虽然力主主权的至高无上与绝对性,但这绝不意味着主权的任意性。博丹、霍布斯等主权理论家皆同时强调自然法对政治体的根本性意义,以此来规范、制约主权。甚至依其论述,主权本身亦不过是自然法的产物。
在这样的理论视野中,主权者应当成为公共性的代表,考虑社会的整体构成及生命原理,而非一己私利。主权君主要推动社会良好运转,实现正义、宽和、富强,他就必须洞悉社会运行的自然法、财富的本质及原因,甚至文明的基础与精神。他必须依照社会的自然构成和生命原理来照管它,从而保卫社会与文明。主权者位于社会分工中最高的一环,他必须胸怀整个社会,而非某一具体的阶层、某个特殊的部分。主权君主的地位非常类似于古罗马神话中的雅努斯(Janus),同时具有两个面向:雅努斯居于过去与未来之间,主权君主则居于自然与历史之间。一位理想的主权君主要像“无偏旁观者”那样,洞见自然正义法则,甚至让自身成为自然法理之化身。对现实的社会体来说,他应当高高在上,俯察全体,并不偏向任何特殊的部分。所以,他应当位居在生产财富的劳动分工体系之外。他的利益亦当与分工体系之整体,而非某个特殊环节联系在一起。君主之公共性也最能在其收入来源上予以体现。
学界对斯密政治理论的关注,多集中于《国富论》第五卷第一章,以突出国家的消极姿态及其对市场和经济自由的强调。然而,这样的断章取义不仅片面,甚至会导致整体上的误读。如果仅依据第一章的论述来理解斯密对国家和政治的理解,我们很可能得出结论,认为他致力于塑造“最小国家”,并认为在他的理论中,经济侵蚀了政治。或者,斯密代表了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国家与政治失去了理解人类秩序的主体性地位,经济学则开始成为思考社会问题的王者学问。斯密因此成为现代经济学的鼻祖,其政治学家(或政治科学家)的面貌则因此黯然失色。
诚然,国家的三大义务(国防、司法、公共事业)多能从“自然正义”中推衍出来。既然正义为一消极德性,那么国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消极的特点。但是,诸项义务的具体执行却需要国家在历史情境下审慎地用心用力,需要国家智慧的积极作为。即便如此,在此三大义务中,真正属于消极功能的亦不过国防、司法两项。斯密在“公共事业”一项中就教育和宗教进行的讨论并非“最小国家”所能涵括。实际上,上述三大义务并非是对国家自身的限制,而是对社会总体的守护和维持:防卫与司法使社会与个人免于他者的侵犯、伤害;教育、宗教等公共事业则旨在维护社会机体与精神的健康。斯密实则强调:国家、主权者的干预应当是面向整体的公共利益,而不应当服务于某个特殊的集团或个体。主权者的法律与作为应是对“公共性”的表达,是对社会整体的关照。我们若结合《国富论》第五卷第二章的论述,对此则会有更好地把握。
按照第一章的历史叙述,国家的诸项义务逐渐从生产性的劳动分工环节中生长出来,并与之分离。从自然史的意义上理解,国家防卫、司法、教化体系的完善乃是社会自我保存和自我保护的内在要求,因此也是文明发展的自然结果。此中贯注着一种自然智慧:主权君主从生产环节中分离出来,以行使保卫、照管社会之专职。既然如此,君主行使其义务、职能的花费就需要由整个社会供养,而非自己涉猎生产去获得。所以,斯密在第二章起始就劝谏君主切勿自己经营商业,也要放弃封建法下的大领主地位及其对广大土地的私人占有。亦即君主既不应当是商人,也不应是地主(当然,他更不可能是劳动者),而要从财富生产的三个社会阶层中超脱出来,摆脱掉私的因素,成为一个完全公共性的职位。这个逻辑,非常类似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统治者的刻画——他应当是一个完全的护卫者。
“文明国的君主,由其领地获取的收入,看来似对人民个人无损,其实,这所损于全社会的,比君主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来得多。所以,为社会全体利益计,莫若拍卖王室领地,从而分配给人民,而君主一向由其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在这此段论述中,斯密所谓人民提供的“其他同等收入”指的便是赋税。主权者的公共性在征税原则中得到了集中展现。赋税的征收除了考虑自然正义的要求,还要理解社会的自然构成及其生命机理,给纳税者以方便,守护社会的根基与活力。税收应当尽量不要妨碍社会依照自然之道的发展。斯密进而逐一分析社会构成、分工诸环节,以及税收可能造成的影响,从而劝谏主权君主制定相应合宜的税收政策。其总体原则便是极力宽和,勿伤及社会机体之活力。其中,斯密对利润税的分析尤其值得重视。关于商人对利润的追求,斯密虽然抱持着警惕和怀疑的态度,但对利润税的征收,他同样十分谨慎。他将资本利润分为两部分:利息,以及支付利息之后的剩余部分。他也认为,后者并非适合直接课税的对象。对利润课税,税额要么转嫁给利息,要么转嫁给商品价格,从而造成利息的减少(以法国的年金契约为例),或是商品价格的增加。资本总是要获得特定的利润,否则便不会予以投资。不仅如此,货币利息也不宜直接课税,原因有二。首先,一个人拥有的资本全额,几乎常是秘密的,资本额也随时容易发生变动。其次,资本易于移动,可谓是一个世界公民,并不一定要附着于某个特定国家。一国若要课以重税,资本则会舍此他适。所以,要对资本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取严厉的调查方法,而以非常宽大的,因而多少是随意的估算方法为满足。
关税是由远古习用下来的一种惯例支付(custom)。斯密追溯关税之源头,发现关税之兴起乃出自封建时代君主的非理性和嫉妒。“在封建无政府的时代,商人和城邑中其他居民一样,其人格的被轻蔑,其利得的被嫉妒,差不多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农奴,无大区别。加之,大贵族们,既已经同意国亡对他们自己佃农的利润课税,对于在利益上与自己远远无关因而不想加以保护的那一阶级的利润,自然不会不愿意国王同样课以贡税。”此时,君主深陷嫉妒与愚昧,完全认识不到资本利润无法直接课税,所课征的关税最终都要落在消费者身上。在如此政治情感的氛围当中,外国商人之利得还要遭到的更大嫉妒。如此重税非但不能令君主如愿,反而有助于商人的独占。君主的愚昧、嫉妒结合商人的独占精神,就为重商主义的兴起提供了精神沃土。
借此,斯密道出了主权者对待商人的态度:嫉妒与偏袒皆应予以排除,对商人与商业应待之以理性,理解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自然位置、自然逻辑,以及政策会产生的相应影响。对商人的财富,主权者应待之以宽和,亦当待之以正义:他们应当根据自己从国家中受益的比例贡献自己的赋税。依据斯密的分析,消费品税,尤其是奢侈品税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方式。奢侈品税所引起的价格腾贵并不会惹起劳动工资增高。“这类商品的高价,不一定会减少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家庭的能力。对于朴实勤劳的贫民来说,对这些商品课税,其作用有似取缔奢侈的法令,这种课税会使他们俭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们已不再能轻易就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强制节约的结果,他们养家的能力,不但不因此税而建,而且往往会因此而增。”奢侈品税有助于鼓励节俭勤劳,从而对国民经济之全体有利。奢侈品税并不仅仅针对富人,或社会的上层阶级。斯密特意强调,对下层人民的奢侈品课税亦为国家岁入的一大财源。“下层人民的费用,就个人分开来看,虽是极小;但就全体合拢来看却常占社会全费用中的一个最大部分。”
斯密主张,国家不应对底层人民的必需品征税。其理由并非出于对下层人民的特殊照顾,乃是考虑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因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使劳动者生活成本增加,与对劳动工资直接扣税产生的效果相同,要么带来劳动者工资的增加,要么造成劳动需求减少。税收负担最终会转移到资本利润和地租身上,其最后支付要完全由上层阶层人民负担。如果这一负担过重,用来推动生产性劳动的资本减少,则必然造成劳动的需求减少,同时也导致社会的衰落。
通过对税收的分析,斯密揭示出社会各阶层之间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密切联系。既然主权君主的义务乃是保卫社会的安全、健康,那么,为此所征收的赋税便要顾及社会的机理与活力,给予方便,尽量宽和,不可竭泽而渔。在结构上,主权君主超越、外在于生产性的社会机体。然而,国家的赋税则必然要求将主权君主的意志、力量渗透进此机体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因此,君主必须理解其自然构成、法则,及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予以照管,顺应其内在运动,加以引导。君主必须认识到,其利益与社会总体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君主意志需着眼于全体,其实现亦须基于理性和自然,切不可一意孤行,否则不免产生暴行。甚至对商业、资本的利润,君主也不能孤立起来看,而应将其置入整个社会机体之内,生产与分工的诸环节之中。如此,主权者对商业的安排便能合于自然,不致因过度放大导致资本的放纵、肆虐;不致因嫉恨而导致愚行,伤及社会之根基。荷兰共和国对商人和商业的安排,便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
结语:“想象的帝国”及其命运
在重商主义政策推动下,英国为了帝国的扩张和维持而不惜屡次发动战争,耗费巨大,深为公债所困扰。数额庞大的政府公债会不断汲取社会资本,甚至不断加重国家的赋税,使之由宽和变得残苛。长此以往,社会与财富的活力必然受到损害,甚至枯竭。公债危机昭示了帝国的灰色未来。帝国事实上也成为不列颠不堪忍受的重负。此危机若不得化解,英国将重踏威尼斯、西班牙、荷兰等国盛极而衰的老路。
“百余年来,英国统治者曾以我国在大西洋西岸保有一个巨大帝国的想象,使人民引为快慰。然而,这一个帝国,迄今仍只存在于想象中。不是帝国,只是建立帝国的计划,不是金矿,只是开发金矿的计划。这计划,在过去以至现在,已使英国耗费的太多了,设今后仍同样继续下去,将来费用一定及其浩大,而且,还收不到一点利润。”斯密的论断一反时人对英帝国的赞誉,一语道破帝国的症结和困境。不列颠并未事实上真正拥有这个帝国:它只是一个想象的帝国,它在目前不过是一“顾客之国”,其基本的政治精神不过是商人的贪婪。这贪婪又在不列颠内部培植起一个巨大的血管和肿瘤,不断汲取机体的营养与活力。身染沉疴的帝国,唯有主权者依照自然之道的照料才可能重获新生。在《国富论》的结尾,斯密为主权者重塑帝国建言,力陈向爱尔兰、美洲征税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此方策乃是以主权者公共精神之彰显,普遍意志之推行为前提,亦与论殖民地部分(第四卷第七章)提出的帝国政制方案遥相呼应。若阶层利益为主权者的普遍意志和自然正义所驯服,帝国的财政、政治危机不仅可以得到化解,爱尔兰和美洲亦可因此大受裨益。爱尔兰可免去贵族权力出自宗教偏见和政治偏见的压迫,美洲亦可摆脱党争之苦。反之,帝国计划若无力实现,当朝统治者则应从黄金迷梦中觉醒,壮士断腕,放弃帝国重负。
总而言之,无论帝国将来走向何方,主权者都应该立足于财富与社会发展的自然之道,理解时下危机之根源、国家及文明之命运。主权者亦当理解自然与国家的智慧,识破商人阶层的欺骗,从而驯服商业与资本。斯密“立法者科学”之大旨即在于此。资本、国家(主权者与法律)、自然构成了《国富论》的三大主题,它们均有影响现实政治和文明发展的力量。三组力量之角逐造成了文明史上政治体的变易兴衰,所以要护佑政治和帝国的命运,主权者就须理解自然与资本的逻辑,并以永恒的自然之道来归化资本的力量。
①约瑟夫·克罗普西:《国体与经体》,邓文正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
②唐纳德·温奇:《亚当·斯密的政治学》,译林出版社,2010年。
③Knud Haakonssen,TheScienceofALegislato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④配第:《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24页。
⑤托马斯·孟:《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