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白银案为例分析犯罪信号媒介传播机制
2018-02-21
(山西警察学院 太原 030401)
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在其研究中提出,相较于大型社会犯罪,轻微的社会失序事件或不安全指征会对公民个体构建社会风险认知产生更为显著的心理作用。[1]美国博林格林州立大学犯罪学教授拉布的研究显示:人们对犯罪的恐慌不仅来自对真实犯罪问题和社会失序事件的担忧,另一个核心因素是被感知到的犯罪情况,[2]即公众通过社会生活中各种不足,以构成犯罪但具有不安全因素或潜在犯罪威胁的事件所认知社会治安情况。在Web2.0时代背景下,通讯科技和网络传媒可将涉及犯罪和社会潜在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直接向公众传播,其中关于犯罪情况、犯罪威胁、社会治安失序等事件的资讯内容在构建公众犯罪恐慌的认知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一、犯罪信号及其媒介传播
信号是指可以对受众产生影响的各种形式的信息内容,具有特定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而犯罪信号是指指征有发生犯罪可能性的社会事件或场景,此类事件或场景的出现暗示可能发生犯罪事件,会使公众产生社会治安失序的认知,从而增加其犯罪恐惧心理。这一概念由英国犯罪学家马丁·英尼斯首次提出,指相较于一般犯罪情况,更容易引起公民犯罪恐惧心理和不安全感的场景或社会事件,[3]如废弃的、残破的建筑,或酗酒集群的青年团伙等。犯罪信号的传播,是指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包括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杂志期刊等)和现代媒体(如自媒体平台和网络社交平台等)进行公开传播的,直接或间接涉及犯罪信号的内容,该内容会引发阅读者犯罪恐惧心理和不安全感。在媒介传播过程中,犯罪信号由各网络平台或社交软件,通过文字、图片、视频或音频信息赋义,如涉案凶器、案发现场、受害人图片、涉案手段和涉案情节等,将特定犯罪活动的指征或社会不稳定因素向公众传递,对阅读者造成心理影响。由于个体对社会安全感的感知主要来源于身边舆情和网络信息,犯罪信号的媒介传递拉近了个体对于社会犯罪的认知距离和程度,扮演了连接社会不稳定因素与公民恐惧犯罪心理的角色。
二、公众恐惧犯罪意识的形成机制
公众对犯罪的恐惧是近代犯罪学研究的核心之一,也是衡量近现代警务策略实施情况和量化检验的指标之一,指公众由于社会犯罪情况和失序事件产生的不安、恐惧、焦虑等情绪。犯罪学家Girling等人进一步细化了犯罪恐惧概念,将其表述为对不稳定社会情况的愤怒、担忧和受害风险认知。[4]
公众对犯罪的恐惧形成机制可由破窗效应[5]来解释,即无序、混乱的场景或社会环境易导致更多的社会失序和失范行为,放任这一现象的发生和叠加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无序现象甚至犯罪。犯罪信号是指征社会无序现象的标志,尽管有学者声称破窗效应与犯罪结果的发生缺乏严密的实验论证,但英国犯罪学家Skogan等人证实了社区无序情况与抢劫犯罪的因果关系[6],这一结论也被Keizer的实证研究印证,表明了犯罪信号的出现和叠加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失序事件和失范行为。[7]
三、犯罪信号的媒介传播模式
以白银案为例。自2016年8月27日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宣称该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高某于8月26日在甘肃白银市落网,随后澎湃新闻网、腾讯网、网易新闻等多家新闻媒体和网站相继报道,大量案件相关信息和涉案图片在网络平台广泛传播。[8]这一犯罪信号大肆流传的现象和其媒介传播机制,具有犯罪学研究意义。
(一)新闻传播:犯罪信号的官方传播
由于热点犯罪案件[9]本身具备社会影响力和新闻传播价值,相关涉案内容如涉案人照片、作案手段、细节或案件后果等犯罪信号,会在各主流媒体、社交网站、论坛新闻和邻里坊间广为流传。以白银案为例,自2016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6日,共有关于“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告破”的新闻报道约8560篇,包括系列案件事实回顾、破案细节,受害人群体、破案手段、犯罪嫌疑人心理等。[10]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犯罪信号吸引了大量媒体,而各家媒体由其官方网站做背书,使犯罪信号的真实性和话题性进一步增强,吸引了公众的阅读和转发。出于紧跟热点、吸引眼球、增加点击量等需求,部分媒体在未求证信息源真实性的前提下就发布相关报道,犯罪信号由此产生夸大渲染作用,加剧了公众对犯罪的恐惧和不安全感,如网络信息中盛传的“犯罪嫌疑人系职业凶手”“攻击目标只针对穿红衣女性”等,使报道内容和裹挟其间的犯罪信号具有更强的传播性和故事性,无意间放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犯罪威胁,不仅加剧了公众的犯罪恐惧心理,也干扰了公安机关情报搜集和筛选工作。
(二)自媒体传播:舆论场赋权机制的改变
在Web2.0时代,社交媒体注重用户个人体验,鼓励用户生产内容和实时分享,这一新的交互模式实现了对普通用户的新媒体赋权,使社交媒体用户由传统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这一赋权机制的改变对涉案内容和犯罪信号的传播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交媒体平台赋予用户发声、生产内容并自主传播的能力,使各类信息在传播过程的可信度和易接近度进一步提高,呈现出众声喧哗的效果。以白银案为例,自8月26日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抓捕消息公布起,网络舆情迅速升温,各网络平台传播和网民评论多至九万余条,并于28日达到传播峰值(约十万条),内容多涉及谴责犯罪嫌疑人、同情受害人和关注警方破案手段等,在海量舆情信息中,大量关于犯罪凶器、犯罪现场勘查、犯罪受害人的信息和犯罪信号被传播,用户通过关键词、话题或热点搜索等主动方式或查阅、浏览网络推荐信息等被动方式参与了犯罪信号的社会传播,形成了互联网眼球效应。
四、如何应对媒介贩卖恐慌行为
(一)呼吁媒体人的职业良知及素养。新闻网站和自媒体平台应当恪守职业人的良知及新闻素养,即审慎、理性、客观地报道社会新闻,而不应以直白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夸大犯罪影响、渲染不安情绪、暗示不稳定情况。
(二)及时发现并干预犯罪信号的传播。根据破窗假设理论,轻微的社会失序事件经由多次叠加和传播,将演化至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犯罪,由此对于前期发生的可能导致犯罪的犯罪符号进行及时干预治理,可避免犯罪情况的出现,如1990年代美国纽约市出台的“零容忍警务”,有效降低了该市的犯罪率和失序现象,被视为犯罪信号的经典警务应用,在媒介传播场,对于前期出现的轻微的犯罪信号进行干预、引导和消解,就是基于上述理论的实践性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