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机制构建
2018-02-20肖江涛丁德昌
肖江涛 丁德昌
【摘要】 我国的数字出版企业目前处于版权困局中。鉴于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和发展前景,构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机制不仅要修订现行相关立法,强化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工作,还要建立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进而推动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 键 词】数字出版;版权;版权法;版权保护困境;版权保护机制
【作者单位】肖江涛,武汉大学法学院;丁德昌,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著作权保护制度与机制研究”(17CFX037)与湖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后现代视角下知识产权合法性研究”(16C096)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24.009
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呈井喷式发展,根据著名网络大数据分析机构咨询(iResearch)的统计数据,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规模在2014年已接近30亿元,在2020年有望突破70亿元[1]。数字出版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版权纠纷成为数字出版企业发展的桎梏,数字出版技术的迅速变革打破了旧有的版权利益平衡,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催生新的规制与调节机制。笔者认为,只有构建和谐的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机制,才能有效推进数字环境下的版权利益平衡重构与数字出版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及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鉴于数字出版企业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数字出版产业本身的复杂性,笔者尝试梳理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形成与演变过程,了解其发展现状,总结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类型及特征,厘清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版权保护机制的构建提供分析基础。
1. 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发展概况
数字出版企业广义上指从事文本、有声读物、动漫开发等所有数字版权业务的企业,狭义上指以文本的数字版权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本文涉及的是狭义的数字出版企业,不包括以广义数字出版业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游戏企业、数字音乐企业等。我国当前的数字出版企业主要包括数字内容出版企业、数字阅读平台出版企业、数字出版发行平台以及数字阅读终端出版企业四种类型,其中,数字内容出版企业主要以传统出版商为主导,数字阅读平台出版企业和数字出版发行平台专注于技术服务和阅读体验,数字阅读终端出版企业则强调电子阅读器的生产。目前,不同类型的数字出版企业均基于自身发展特点针对整合产业链采取了具体的举措,比如专注内容生产的数字出版企业开发自己的平台并且尝试推出阅读终端,专注技术生产和渠道服务的企业积极利用版权合约和市场合作的方式,加大内容资源积累,阅读终端生产企业通过控股等方式积极搭建完整的产业链,一言以蔽之,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在形成自身整体竞争优势的同时也推进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整体前行[2]。
2. 数字出版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第一,数字出版使得版权保护制度更为复杂。在数字环境下,出版的流程发生变革,相应的权利主体边界愈加模糊,创造者从原来的特定精英群体向大众群体转变,且多数作品也可能由不确定的作者合力完成,传播者不限于出版者,甚至使用者也可能是创造者或传播者,究其原因,很多作品在使用过程中被赋予了多个使用者和传播者的个性表达,而能够固定下来的创意表达都将自动获得版权的保护[3]。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三者权益在数字时代相互渗透,使得数字出版的权利界定与保护情况愈加复杂。同时,数字出版物的多样性使得数字版权权利内容不断增加,同一产品可能因为通过不同的阅读终端呈现,而享有不同的独立数字版权。此外,产品的权利内容不仅包括复制、发行等传统的版权内容,亦会随着版权技术和产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延展。
第二,版权利益的平衡能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一部作品在创作、传播、使用的过程中涉及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的权益。在数字出版环境下,作者在授权和维权上的难度,出版者在产品上附加过度的版权技术限制,使用者基于“免费”信息资源的侵权传播行为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权利主体的权益失衡,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传播过程中,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社会契约完成作品的创造、传播与使用,在自身权益得到维护的同时,也能尊重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这对于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而言意义重大[4]。
二、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權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已形成了基本的法规体系,对于版权业务的具体管理也有了部分概括性的规定。同时,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我国版权政策扶持力度也在持续加大,特别是有关版权保护、版权开发等问题的政策密集推出。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模式主要有权利梳理、预防侵权、发现侵权以及版权维护。
1. 我国有关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近些年,针对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法律法规接连出台,为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关于版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主要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二是版权规章。版权规章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我国各部委制定,主要指导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细节问题,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出台新的规章。三是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涉及版权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四是版权产业交易的具体规定。我国目前关于版权交易的具体规定除了《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还包括涉及对外合作出版、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著作权认证机构、涉外版权代理机构四个方面的规定。这类法律法规为我国的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提供了根本的制度支持[6]。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一些版权政策也为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政策指导。相较版权立法的复杂性,版权政策的制定相对灵活。为规制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诸多版权政策。其中,国家政策主要明确了知识产权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7],尤其在专项任务中明确了版权领域的专项扶持政策,鼓励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保障。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后,地方政府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既为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宏观的指导,又为企业的版权战略规划提供了参考,进而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运营的长期性、系统性提供了稳定的政策环境。
2. 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基本内容
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梳理版权。一部作品可能会涉及他人拥有版权的图片、音乐、文字等素材,因此在创作过程中需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确保数字出版企业的产品不构成版权侵犯。二是预防侵权。这种方式一般是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防止盗版。数字版权管理中常用的保护技术包括密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安全容器技术等[8],这些技术手段除了能防止盗版,还被广泛应用于盗版跟踪以及保留侵权证据等方面。三是识别侵权,由于针对数字出版的侵权多以网络侵权为主,尤其在数字阅读领域,阅读内容的低成本复制和开放的发行渠道导致数字出版企业很难仅靠自己来甄别盗版行为,所以大多寻求第三方技术公司对侵权作品进行识别。四是版权维护。确定盗版侵权行为之后,数字出版企业需要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版权,具体做法是发布维护版权的提醒信息,即在网站上刊登侵权公告或者向侵权者发出口头警告,然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侵权者发送正式的律师函以及提起法律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数字出版企业的很多版权诉讼并非只注重损害赔偿,而是出于打击盗版、清理市场、促进正版销售、树立尊重的版权社会氛围等目的。
三、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路径
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目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实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目前已经落后于产业发展的需要。其次,数字出版企业在版权维护方面的法律诉讼成本较高,负担沉重。为解决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困境[9],一方面,相关机构应着手构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机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著作权法》;另一方面,数字出版企业应提升版权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树立全局性的版权意识,全方位提升版权保护能力。
1. 当前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困境
第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滞后,原则性规定多于可操作性规定。虽然目前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法律体系比较全面,对于版权业务的具体管理也有部分政策性规定,但仍存在版权立法相对滞后,对具体业务缺乏针对性措施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数字版权的专门立法位阶较低,多以政府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且单一的条例难以对涵盖多个行业和地域的数字出版产业进行有效的规制。另一方面,相关法规的规定过于注重原则性而缺乏明确的配套实施细则,加之政策性内容多为鼓励性描述,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较少,极易造成政策执行困难,从而使得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法律诉讼成本高、权利人举证责任重导致数字出版企业维权意识薄弱。依照现行的证据制度,原告需要举证被告的侵权盗版行为。为履行举证责任,权利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准备侵权公证、诉讼的材料,举证责任和维权支出比较大。虽然数字出版企业在提起诉讼时往往都会选择侵权行为比较明确、侵权构成比较清晰的事项发起诉讼,且一般都能赢得诉讼,但是胜诉之后的赔偿额最多仅能弥补起诉成本,人力成本、内容生产成本等根本无法涵盖,其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判决中并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力度较小,造成了惩戒机制缺乏威慑力的困境。
2. 构建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第一,修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推行数字版权产品标准化政策。其一,可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数字版权的规定,明确数字版权权利的内容,并为版权内容的深度开发提供保障。其二,可在《著作权法》中增加针对版权的追溯保护,以保护版权作品从原始文本到最后呈现这个过程中作者及传播者的多重创造性价值。其三,可在《著作权法》中增加适当补偿的规定,保障版权主体在受到恶意诉讼等不当侵害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从而减少数字版权产业的恶意竞争。其四,可以考虑制定和推行涵盖版权产品生产、开发、版权运营等各個方面的相对统一的数字版权产品标准化政策,从而促进数字版权市场的有序生产运作,加速推进数字出版企业之间的互通,解决信息资源的闲置和浪费问题,降低版权作品的后期制作成本,进一步平衡各方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提升数字版权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其一,构建综合性的版权管理平台。数字出版市场的商业扩张离不开数字版权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数字版权管理平台不仅可以在版权纠纷发生时提供技术应对,同时也可以通过技术限制对版权产品进行市场管控。其二,强化版权管理队伍的建设,建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培养和储备优秀的版权人才。数字出版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版权人才不仅包括作者,还包括能发现优秀作者、维护作者版权、寻找潜在数字出版资源的优秀经理人。在某种意义上,强化数字出版企业管理队伍建设就是要建立优秀的版权经理人队伍。
第三,在全行业范围内树立全局性的版权意识。如今大部分数字出版企业已经具备基本的版权保护意识,并遵守“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对数字版权理解有误差的情况,这些错误理解会导致数字版权管理工作方向的偏离,从而阻碍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业务的发展。笔者认为,除了制定明晰的数字出版企业发展战略,还需从源头着手,即从出版人在出版过程中要尊重作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实现出版人与作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使作者主动维护数字版权权益成为常态,让数字版权获取工作从意识层面到实践层面都得到强化[10]。因此,要在全行业范围内树立全局性的版权意识,以减少“滥授权”的现象。
第四,构建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由于以互联网非法传播销售为主要特征的数字版权侵权行为防不胜防,单一的数字出版企业无法在深度和广度层面对侵权行为形成快速有效的制约,而企业版权保护联盟可以在版权信息共享、版权保护平台搭建、版權诉讼合作等方面形成合力,实现在版权保护领域共同行动、共同受益,因此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的建立十分必要。此外,企业版权保护联盟建立之后,还应加强专业化运作,为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版权市场开拓提供更为专业的保障。
四、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的版权法规、版权政策等已经为我国数字出版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但我国数字出版企业在版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滞后,原则性规定多于可操作性规定,法律诉讼成本过高、权利人举证责任过重导致数字出版企业维权意识薄弱等。为了推动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相关机构要继续完善与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数字出版企业也要强化版权保护工作,积极建立数字出版企业版权保护联盟,从而有效打击版权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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