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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能源型企业并购及项目开发融资新途径

2018-02-20王亮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能源企业

王亮

摘要:能源型企业在发展及扩大业务范围时,会采用企业并购、项目开发等方式,以期拓宽企业经济发展范围,在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达到促使我国综合国力提升的目的。而在并购、开发过程中需要一定融合资金作为并购的保障,但由于我国现有信贷政策及门槛较高,如想要从海外借贷又缺少相关手续,近几年内保外贷则成为能源型企业的新融资方式。为此本文针对内保外贷的主要优点、发展趋势及风险管控等进行简要分析和阐述,并就如何提升内保外贷监管水平、推动能源型企业发展展开讨论。

关键词:内保外贷;能源企业;并购及项目开发;融资途径

一、内保外贷方式的主要优势

首先,内保外贷有效解决我国国内企业在发展、拓展业务时遇到的资金不足的主要问题。某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其经营生产模式及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动态等需要做出决策,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拓宽市场经济等方式完成国际化领域战略规划目标,但由于自身资金有限,且因国内贷款门槛、要求过高等无法在国内迅速融资,而运用内保外贷方式,可及时解决目前困境,通过在国外借贷筹资的方式快速融资,为其迅速完成战略目标带来便利。

其次,通过内保外贷可有效促使境外实体企业与国内母公司共同发展。虽然我国部分企业想要借助海外融资机构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项目开发、发展企业经济,但在具体融资过程中,部分国外金融机构对我国国内的企业的了解程度并不够,如果没有其他国内机构加以担保,则无法实现海外融资,而内保外贷业务形式的出现使得国内企业能够在部分机构的担保下获得海外资金支持,不仅达到企业发展的目标,同时加大了海外金融机构对我国国内企业发展形式的理解,通过合作关系使国内外经济互通作用增大,推动我国企业快速进步。

第三,通过内保外贷可有效降低国内企业财务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受到国家货币差异性的影响,国内外的资金在流动过程中存在一定利差,如果国内企业在融资、并购过程中启用国内贷款资金,其过程中产生利息差远远高于利用内保外贷从国外申请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差,因此国内企业选择内保外贷时可降低一部分因利息差产生的成本费用,节省财务成本,将所有资金的使用价值大幅度提升,尽可能实现企业发展利益最大化,为推动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支持。

二、内保外贷的发展趋势

第一,近年来,我国外汇管理局在针对国内外融资贷款方面制定了政策,且根据我国现有模式和特点对政策正不断完善与补充,针对某些大型或其他企业可有望将跨境担保等政策放宽,随着内保外贷的出现,加上政策支持,我国将有大部分企业会在并购、项目开发等融资过程中优先选择内保外贷,一方面能够提升我国能源型企业在境外的信誉及知名度,另一方面可让国外的贷款银行见识到我国企业的实力,并愿意加大对我国企业的接受与支持力度,为促使国内外资金的融合、满足国际形势奠定基础。

第二,党的十七大以来,为了加大我国经济发展力度,促使坚持走可持续发展路线,鼓励我国内部经济“走出去”,通过将引入与走出相结合促进经济互通,使国内外企业在发展经济时达到共赢的目标,而内保外贷的出现恰恰符合这一重要内容,不仅促使我国国内加大对国外企业并购、开发的力度,同时有效缓解了我国国内资金,未来一段时间内,内保外贷会成为国内母公司在发展境外企业时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在内保外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管控

现有内保外贷业务本身完善性、全面性并未达到预期标准,为此,我国企业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需要针对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和融资的具体条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判和管控,将风险的作用降低到最小,保证融资顺利进行。

1.加强对贷款项目及贷款公司的甄别

部分能源型企业在进行企业并购、开发项目时会选择海外企业及项目,但由于能源企业本身性质、发展方向等均有所不同,想要开发的项目存在的项目条件也具有较多差异性,因此并不是所有项目都符合该能源企业。为了加大规避风险力度,能源企业在选择开发项目、并购企业时必须针对项目类型、条件及并购企业具体情况进行仔细确认和甄别,确定该项目和企业是否符合内保外贷也无条件。

2.对国内相关内保外贷法律问题加以了解

能源企业在利用内保外贷方式进行融资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该业务的办理流程及资金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确保融资过程及企业发展的合法性、合理性,因此,国内企业必须及时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并对国内内保外贷典型公司的融资案例加以查阅和了解,并对担保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将法律风险降低最最小,加大风险管控力度,保证内保外贷过程的顺利性,推动能源企业发展。

四、提升能源型企业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监管力度的相关措施

第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并完善法規。在贷款资金后续监管方面,外汇总局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及处罚细则。如要求担保企业定期报送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境外投资企业年检中,规定中介机构必须明确披露贷款资金的流向、评价境外企业的经营情况等。

第二,加大能源型企业内部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求能源型企业内必须聘请具有较高资历、专业水准的律师和财会人员,对内保外贷业务及相关法律内容充分掌握和了解,在企业并购、开发项目时能够及时提供有效、准确的法律信息,提升企业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建立非现场的监管监测制度,重点关注担保项下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尤其是境外被担保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对境内有投资和借款行为的,外汇局要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审查,避免“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变相流入境内。

参考文献:

[1]姚影.剖析跨境并购项下的内保外贷[J].中国外汇,2018(09)

[2]肖美林.“内保外贷”融资模式的探讨[J].审计与理财,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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