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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统治者的社会福利政策初探

2018-02-20徐珺玉

学术探索 2018年12期
关键词:汉文帝统治者西汉

徐珺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西汉初年,历经秦朝暴政、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相争之劫,民生凋敝,社会经济亟待恢复发展。同时,在汉初达到鼎盛的“黄老之学”要求统治者实行“无为而治”。严峻的社会经济现实,辅以“黄老之学”的影响,促使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关注社会民生,重视与民休养,颁布并实施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纵观西汉历史,“在最高统治者皇帝颁布的诏书中,屡见强调社会福利的文字”,[1](P55)西汉统治者对社会福利的重视,可见一斑。西汉统治者颁布并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包括教育保障政策、农本政策、孝亲养老政策、扶弱助困政策、灾害救助政策。

一、教育保障政策

秦朝实行禁止私学、焚书坑儒等文化专制政策,导致社会上书简短缺、礼崩乐坏。西汉统治者吸取秦朝文化专制的教训,重视文教事业的发展,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教育保障政策。西汉统治者的教育保障政策主要包括鼓励私学教育、完善公办教育两个方面。

(一)积极鼓励私学教育

西汉王朝建立之初,国家百废待兴,尚无能力兴办公学。统治者遂采取了支持鼓励私学教育的方法,藉私学的发展传播文化、培养人才。西汉私学主要分为蒙学教育、初经教育和专经教育三个阶段。[2](P50)

蒙学教育即启蒙教育,多由书师在书馆中进行。关于蒙学教育的内容,柳诒徵曾说“汉时小学,兼重书算”,[3](P320)可见其学习内容以识字、习字为主,兼习算术。蒙学教育虽属私学,但其教材由政府规定。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汉兴,间里书师合《苍颁》《爱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仓颉篇》。武帝时,司马相如作《凡将篇》,无复字。元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时将作大匠李长作《元尚篇》,皆《仓颉》中正字也。《凡将》则颇有出焉。”[4](P363)也就是说,汉武帝以前,书师们综合秦朝时的三种字书写成《仓颉篇》;汉武帝后有了《凡将篇》、《急就篇》和《元上篇》,其中《凡将篇》收录的字数超过了《仓颉篇》。蒙学教育“将品德伦理和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融合于书算教材和教学之中,以达到课程简练、重点突出的效果”,[2](P50)为儿童的求学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

蒙学教育之后,学童进入浅读经书的阶段——初经教育。初经教育由塾师在乡塾中进行,学习内容以《孝经》和《论语》为必读科目,兼习《尚书》、《诗经》和《春秋》。初经阶段不要求学生达到对经书的精深理解,“粗知大义”即可,因此学生学习经书的主要方式是“诵读”。初经教育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前可巩固蒙学教育时期的识字、习字成果,后可为进一步精深研读经书做好铺垫。[2](P51)

经学是西汉教育的主要内容,“遗子黄金满籯,不如教子一经”[4](P2321)是当时社会的流行风气。初经教育之后,进入专经教育阶段。西汉私学中的专经教育多由精通经学的学者,采取广收门徒的方式进行。比如董仲舒精通《公羊春秋》,韦贤兼通《礼》和《尚书》,匡衡擅长教授《诗》。这些大儒或者是太学博士,或者是朝廷的重要官员,他们身体力行,投身专经教育,有利于塑造好儒重教的社会氛围,培养知识渊博的社会人才。

西汉初年,文教事业并不发达,公学体系尚未建成。这种情况下,西汉政府规定童蒙教育的学习内容,鼓励民间兴办私学,支持大儒广收门徒,也是关注百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表现。换言之,私学教育虽然不属于公学体系,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为社会发展培养大批人才的同时,也为百姓接受教育拓宽了途径,可视为是教育保障政策的应有之义。

(二)完善公办教育体系

黄仁宇说:“中国以国家为主提倡教育,始自汉朝。所谓太学,实为国立大学,为武帝所创立。”[5](P64)汉武帝之后,西汉逐渐建立相对完整的教育体系:“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序;庠序之异者,移国学于少学。诸侯岁贡少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士。”[4](P947)

由上可见,西汉的公办教育体系包含以下要点:第一,明确规定不同学习阶段的学习内容。男子八岁进入小学,学习用天干地支相配计算时日、文字、计算等知识,并要学习家中长幼的礼节;十五岁进入大学,学习先贤制定的礼乐和朝廷中的君臣礼仪。第二,注重对学习优异、才能优秀者的选拔。规定:若有优秀的学生,就从乡学转到庠序学习;庠序中优秀的学生,从国学转到少学学习;诸侯每年要把少学中优秀的学生推荐给天子,使其在大学里学习。

和私学体系不同,西汉的公办教育体系详细规定了百姓受教育的阶段、内容和选拔优秀学生的方式,是对百姓受教育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公办教育与私学体系相辅相成,形成“学有所教”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同时,从西汉实行的教育制度中已可窥见今日教育制度之雏形,其意义不容小觑。

二、农本政策

中国传统社会是农本社会,农业是支撑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农民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正如颜之推所说:“人生在世,会当有业,农民则计量耕稼。”[6](P94)西汉统治者重视农业发展,实施农业优先战略,其所实施的农本政策可视为是传统社会中针对农民群体的就业保障政策。

(一)减免田税

赋税是统治者向百姓征收的田赋和各种捐税的总称。秦朝时征收重赋,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负担,甚至逼得百姓无法生活、揭竿而起。汉高祖称帝以后,“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4](P950)颁布法令,减轻田租,收取十五分之一的田税,并且根据政府和官俸的支出情况向百姓有节制地征收其他捐税。公元前177年,汉文帝颁布诏书:“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4](P86)汉文帝秉持农本论,亲自率领群臣进行农耕以劝勉百姓重视农业生产,并将十五税一的田税减半为三十税一。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再次下诏:“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4](91)汉文帝认为,农民勤劳耕作却要和商贾同出租赋,不符合奖励农耕的原则,故下诏免除田税。公元前155年,汉景帝“令田半租”,[4](P101)此后,三十税一成为西汉的定制。

秦时重税是百姓致贫的重要因素之一,减免田税有助于减轻百姓负担。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减免田税的意义在于使百姓向国家上交田税的同时仍有足够的余粮满足生活所需,增进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引导百姓努力投身农业生产活动,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

(二)安定流民

每逢天灾或战乱,百姓无以为生,就会大量流亡。流民居无定所,没有稳定的职业,极易发展成为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汉初统治者主要通过招抚流亡和迁徙流民的方式来解决流民群体的生活、生存问题。

汉高祖时针对流民群体颁布了“复故爵田宅令”:“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4](P40)“复故爵田宅”令的对象有两类人群,一是为躲避暴秦苛政而聚于山泽之中、未被列入户籍的流民,二是因饥饿而自卖为他人奴隶婢女的流民。此令恢复了流民的田产,使之能够专心从事农业生产,既有利于安定百姓生活、保证百姓基本衣食所需,又增加了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人数、促进了农业的恢复与生产。

另据《汉书·高帝纪》记载,公元前200年,关中地区发生大规模的饥荒,粮价骤升至每斛一万钱,出现了人相食的惨状,汉高祖命令将因灾荒而外出求生的流民有组织地迁往蜀汉地区,通过迁徙流民,解决流民问题的同时亦缓解了关中地区百姓的生存压力,即“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4](P28)

减免田税的对象是所有农民,“复故爵田宅”的对象是流民,两项政策互为补充,共同保证了农民群体能够专心务农,为农民顺利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保障,形成“劳有所保”的农业生产环境,某种程度上可说是传统社会中的就业保障。

三、孝亲养老政策

秦朝自商鞅变法之后,推行“异子之科”和“均出余子之使令”,以法律形式规定父子兄弟必须分家居住且分割财产。通过强制百姓别居异财的方式,秦国达到了增加国家户数、增加政府赋税收入、扩大兵源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破坏了家庭之间的伦理道德。西汉建立以后,统治者纠正了秦法之弊,鼓励百姓尽孝,试图重建一个讲孝道、重伦理的有序社会。[7]西汉统治者的孝亲养老政策体现如下。

(一)躬行孝道,树立孝养老人的模范

汉高祖称帝之后,每五日看望父亲一次,并行跪拜礼,以表孝心。汉文帝的事迹被载入《二十四孝》:“生母薄太后,帝奉养无怠。母长病,三年,帝目不交睫,衣不解带,汤药非口亲尝弗进。”[8](P8)母亲薄太后生病三年,汉文帝夜间睡不着觉,衣不解带地侍奉薄太后,并要亲自尝过汤药以后再给薄太后喝。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汉高祖和汉文帝躬行孝道的意义已经超越了家庭伦理的框架,成为整个国家孝养老人的模范,有助于在全社会培养孝养老人的风气。

(二)岁举孝廉,重建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公元前168年,汉文帝下诏:“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4](P90)所谓“云无应令”,颜师古注曰:“无孝悌力田之人可应察举之令。”[4](P90)也就是说,天下州县中没有孝悌者和勤劳耕作者可应察举之令,反映了地方官吏的举贤措施不够得力。可见,汉文帝时期已将“孝”有意识地作为举荐贤才的标准。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冬十一月,汉武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4](P114)自此,汉代确立了以孝为标准的选官制度,岁举孝廉成为汉代察举制度的主体。为切实执行孝廉制度,元朔元年(公元前129年),汉武帝下诏:“今诏书诏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4](P119)此诏令明确了两点内容:第一,岁举孝廉的目的是教化百姓、移风易俗。第二,地方官吏不奉诏推举孝廉,将以不遵朝廷命令的罪名论处。自此,孝廉政策得以真正推行,其结果是“武帝以降,从郡国要员到朝内公卿,有不少都是孝廉出身”。[7]岁举孝廉,对民风民俗产生了巨大的导向作用,重塑了“在家为孝子,做官做廉吏”的社会氛围,重建了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为保障老人权益奠定了社会基础。

(三)倡行孝政,推动全社会养老敬老

公元前205年,汉高祖颁布诏令,实施三老制:“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4](P24)即从50岁以上的百姓中选取德行善良、能统率乡里之人为乡三老,从乡三老中推举一人为县三老,免除徭役,每年十月赐给酒肉。汉高祖将三老制由秦时的乡一级扩展到县、乡两级,增加三老人数,提升三老权利,是对老人福利的一种拓展。

汉文帝在位期间也颁布了明确的尊老养老政策。据《汉书·文帝纪》记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4](P82)汉文帝将养老尊老理念具体化为政府政策,命令有关官吏通知各县、道,赐予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一石米,二十斤肉和五斗酒;对于九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再多赐予每人两匹帛和三斤絮。为了监督此政策的实行情况,汉文帝命令,政府派遣有德行的官员巡视,对不执行此措施的官员予以查处。

汉景帝更为重视对老人的优容。汉景帝曾下诏:“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作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4](P936)汉景帝认为,年龄大的老人应该被人尊敬,因此颁布诏令:对应当审讯拘捕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儿童、怀孕但没生产的妇女、乐师、侏儒等群体予以宽容,准许其不戴刑具。对老人实施恤刑之法,是对老人群体的宽容和优待,强化了尊老理念,有利于尊老敬老意识的普及。

汉武帝在位期间,针对老人实施的优惠政策,更加频繁:(1)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春二月,汉武帝令“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4](P112)对年满八十岁者免除全家两口人的赋税,对年满九十者免除全家的革车之赋。(2)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夏四月,汉武帝下诏:“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4](P112)此诏令反映了汉武帝对“尊重长者、奉养老人”的古之遗教的深度认同,他认为天下的子孙因外迫于公事、内乏于资财而不能尽力赡养长辈。鉴于此,汉武帝宣布,对于年满九十者,国家免除其子或孙的征役之法,由他们率领妻、子履行供养老人之责。这道诏令在一定程度上为完善家庭养老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3)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夏四月丁卯,汉武帝下诏:“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曰:‘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有冤失职,使者以闻。县乡即赐,毋赘聚。’”[4](P124)诏令中提到,汉武帝派遣专使巡行天下,赐予县中的三老和孝子每人五匹布帛,赐予乡中的三老、爱幼者、勤耕田者每人两匹布帛和三斤絮,赐予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人三石米;同时规定县、乡要即时就地赏赐,不得进行形式主义的会聚而延误赏期。

从汉高祖到汉武帝,数任最高统治者不断下诏,倡行孝政,关注养老事宜,保障老人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老人群体的基本生活和福利待遇,亦有利于敦促家庭和睦,建设家庭养老保障体系。

(四)确立王杖制度,给予受杖老人特殊权利

王杖制度起源于周代。周代有授予老人几杖以表尊重之俗,至西汉,王杖制度成为一种尊老养老制度。关于王杖制度的记载不只是停留于文本,更有出土文物资料可以佐证:“1959年甘肃武威磨咀子18号汉墓出土著名的‘王杖十简’,内容记载汉宣帝、汉成帝关于高年赐王杖的两道诏书,涉及受王杖老人受辱后裁决犯事者的案例”[1](P71)“1981年,甘肃武威缠山又发现‘王杖诏令册’,记录了有关尊长敬老,抚恤孤独、残疾者以及高年赐杖,处决殴辱受杖主者等五道诏书”。[1](P72)

西汉王杖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第一,王杖制度的实施对象。郭浩认为王杖制度的实施对象是普通百姓。[9]第二,王杖制度赋予老人何种权益。目前学界大多认为被赐予王杖的老人享有三种权利:政治上享有“比六百石”的身份地位;经济上享有“列肆贾市,毋租”的权利,即可以免税经商;法律上得到保护,如果老人触犯法律且非重罪,则给予宽免。[10]

王杖制度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强化尊老的伦理价值观。赐予老人王杖,不仅是对老人群体的体恤,更是把老人树立为榜样,使老人能够垂范乡里,传扬尊老敬老的伦理价值观,进而稳定社会秩序。第二,将老人权利合法化和制度化。赐予老人王杖,明确王杖持有者享有的福利待遇,并以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老人的权利,有利于老人权利的实现。

围绕尊老、敬老、养老问题,西汉统治者推行孝廉制度,重建了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倡行孝政,实施尊老养老政策;实行王杖制度,为老人权利提供保障。如此一来,西汉王朝“从制度、法律和政策等方面保障了老年人养老的基本权益”,[11]标志着传统社会中“老有所养”体系的基本成型,为以后历朝的养老事务提供借鉴。

四、扶弱助困政策

鳏寡孤独群体是西汉统治者重点关注的群体。自汉文帝始,多位西汉统治者都曾明确提出恤鳏寡孤独的政策,对其提供物质救助,保证了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权利。

公元前179年,汉文帝颁布诏书:“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4](P82)公元前167年六月,汉文帝下诏,赏赐孤寡者布、帛、絮若干,以实物赏赐的方式对孤寡人群进行社会救济,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

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六月,汉武帝下诏,“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废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4](P128)即派遣官员巡行天下,访问鳏寡废疾者,并对无法自谋职业者给予赈贷。此外,汉武帝还频繁对自己巡幸所过州县的弱势群体施以优惠政策。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夏四月,汉武帝巡幸经过博、奉高、蛇丘、历城、梁父五县,命令所过之处“加年七十以上孤寡帛,人二匹”;[4](P136)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夏四月,汉武帝还祠泰山时“赦所过徙,赐孤独高年米,人四石”;[4](P136)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夏四月,汉武帝特赐“所幸县毋出今年租赋,赐鳏寡孤独帛,贫穷者粟”;[4](P139)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冬,汉武帝“赐行所过户五千钱,鳏寡孤独帛人一匹”。[4](P147)汉武帝在位期间,西汉王朝进入全盛时期,他频繁对百姓给予特赐、施行优恤,为以后的西汉统治者提供了许多扶弱助困的政策实例。

元平元年(公元前74年)十一月,汉宣帝为庆祝立后,宣布“赐诸侯王以下金钱,至吏民鳏寡孤独各有差”。[4](P168)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春三月,汉宣帝下诏:“鳏寡孤独高年贫困之民,朕所怜也。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其加赐鳏寡孤独高年帛。二千石严教吏谨视遇,毋令失职。”[4](P174)对于鳏寡孤独、老人等贫困百姓,汉宣帝不仅给予“假公田、贷种食”的特殊待遇,而且加赐帛;同时严令俸禄为二千石的官吏对该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说明对这部分特殊人群的优待政策已经成为常制。此后,对鳏寡孤独、老人群体的优遇政策,屡屡出现在汉宣帝的帝诏中,如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春三月、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春三月、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春三月、神爵四年(公元前58年)春二月、五凤三年(公元前55年)三月、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春正月,汉宣帝均在诏书中提到“赐鳏寡孤独、高年帛”。汉宣帝统治期间,能够做到“吏称其职,民安其业”,[4](P192)实现西汉王朝的中兴,与他体恤民情、经常对百姓施行优恤政策有着内在的关联。

“昭宣中兴”之后,西汉王朝开始走向衰落,社会弊病逐渐显露,社会矛盾日益深刻,不过,与前代相似的扶弱政策仍然在延续。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夏四月和建诏四年(公元前35年)夏四月,汉元帝均在诏书中提及“临遣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民”,[4](P96)派遣光禄大夫巡行天下,问候鳏寡孤独者、无业之民和老人群体。初元四年(公元前45年)夏四月、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三月、永光二年(公元前42年)春二月,汉元帝均在帝诏中提到对鳏寡孤独者赐予布帛的救济政策。汉成帝、汉哀帝、汉平帝时期,帝诏中也曾多次出现“赐鳏寡孤独帛”的政策。

纵观西汉一朝,恤鳏寡孤独几乎是每位统治者都会实施的扶弱政策。这些政策前后相继,使西汉王朝形成了“弱有所扶”的社会氛围。不过,对鳏寡孤独群体进行救助的背后,常常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或在新帝即位时,或在立皇后时,或在发生灾异时,并非是基于实际社会调查之后所实行的政策。[1](P64)这是西汉统治者扶弱助困政策的不足之处,亦是后世构建扶弱助困政策体系需要改善之处。

五、灾害救助政策

西汉时期,自然灾害比较严重,如何抗灾赈灾、进行灾害救助成为治理社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西汉统治者的灾害救助政策主要包括灾后赈济和放贷种粮。

(一)灾后赈济

后元六年(公元前158年)四月,适逢大旱且有蝗灾,汉文帝“令诸侯无人贡,弛山泽。减诸服御。损郎吏员。发仓庾以赈民”,[4](P95)诏令诸侯不得向朝廷纳贡,解除对山泽开采的禁令,减省多项公务开支,精简冗员,打开各地粮仓赈济灾民。面临旱灾和蝗灾,汉文帝的措施包括间接赈灾和直接赈济两种方式:间接赈灾就是通过命令诸侯不得进贡、解除山泽开采禁令、减少公务开支、精简冗员等方式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从而减轻百姓负担;直接赈济就是政府动用国家储备的粮食,帮助灾民维持生计。通过这两种方式,保证百姓能够顺利度过荒年。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六月,发生疫情,汉元帝“令大官损膳,减乐府员,省苑马,以振困乏”,[4](P197)通过减少宫廷开支的方式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将所省物资用以赈灾,是间接赈灾的一种表现。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六月,关东地区发生饥荒,出现“人相食”的惨况,汉元帝命令“开府库赈救,赐寒者衣”。[4](P198)整个西汉王朝,间接赈灾与直接赈济的方式相互结合,成为赈灾的主要方法。

(二)放贷种粮

放贷种粮,就是政府在灾年贷给灾民种子、粮食等生活和生产用品,以帮助灾民维持日常生计和农业生产。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汉文帝下诏:百姓“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4](P85)对于百姓中曾经向县署借贷种子和粮食却没有如期偿还,或者偿还不起的人,都予以赦免。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汉宣帝命令:“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所谓“假公田”,是指政府把国有的荒地、园林等借给流民进行生产。汉宣帝不仅命令对还乡流民“假公田”,还“贷种食”给他们,其目的就是为了恢复灾区生产,保障百姓能够复归正常生活。

西汉统治者关注民生,重视社会福利,通过实施教育保障政策、农本政策、孝亲养老政策、扶弱助困政策、灾害救助政策等社会福利政策,在两千多年前初步构建了“学有所教、劳有所保、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灾有所救”的“民生五有”体系。虽然西汉统治者制定和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在行政原则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上尚不完备,但它为后世统治者构建社会福利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时至今日仍然具有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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