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问题研究
2018-02-19石凤强
摘要: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它涉及司法机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及义务。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式向由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度的转变,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完善證明责任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证明责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有益于立法和司法实际。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司法实际;公诉机关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英国
在英国法学词典中,证明责任是指:证明在法庭上主张的事项是真实的义务,在英国证据法的主流观点认为,证明责任作为一个总体术语,实质上由两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构成,即提供证据责任和法定责任。
(2)美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理论中,1898年美国学者赛耶最先提出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此后逐渐得以明确。根据该理论,证明责任是说服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的通称。说服责任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陪审团裁判己方主张为真的责任。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确立证明责任概念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首先,概念中要有体现行为和后果的表述,以利于突出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风险的承担;其次,在诉讼中,划分了法官在诉讼中对一项事实是否需要裁决的决定权。在法官审判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同样可以决定是采用事实裁判,根据认定的事实结束诉讼,还是采用程序裁判,适用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束诉讼,或者适用证明责任判决,避开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判决。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责任自负理论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的某种事实确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的存在时,对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对于证明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不应仅限于证明责任形式,还应关注证明责任的内容和后果。
(二)程序安定理论
“所谓程序安定,是指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证据是庭审一的核心,当事人的讼争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据证据作出”。如果证据的提出过于随意,那么,法院的终局裁决就具有了明显的不确定性,双方当事人最终的权利义务就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三)形式真实主义
诉讼中证据的调查收集可能会受时间、空间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审只能拟制“真实”,才能“达到形式真实”。但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远高于刑事诉讼,但司法活动总受一定时间限制的活动,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无限制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贴上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的过去。”
(四)诚实信用理论
刑事诉讼是平等对抗,诉讼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与信用原则,不能突然袭击式举证,也不得蓄意主张。如若诉讼当事人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不举证而逾期提出了新证据,有时可能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更可能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不提出证据而把它当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胜。“如果使双方律师一味追求这种诉讼策略和技巧作为胜诉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公正的一种亵渎”。
(五)经济分析法学理论
随着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逐渐形成了一种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它从程序经济角度出发强调诉讼效率价值,主张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和优化配置。推行证明责任,使不必进行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优势司法力量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六)公共利益考量理论
俗话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保护公共利益自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法律的终极原因和终极目的是社会的福利,司法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社会交往所求的诚信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和谐,而在掂量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应当帮助那种更有理性基础并且更值得保护的利益。证明责任也是如此,不仅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还要权衡审判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是否有利于符合一定的刑事政策,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三、证明责任的法律价值
(一)实现程序正义
公平、正义的价值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公平正义对法律制度有着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公平正义可谓是法律所追求的诸多价值中最具综合性和至高性的价值目标。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的制定,立法正义;二是法的实施,正义法律。
(二)追求诉讼效率
证明责任与审判期限相配套,促进证明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设立,从而有助于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现实中曾出现一方当事人隐藏了重要证据不提供给一审法院,等到上诉审判时才提交给一审法院,以图造成所谓的“错案”,并以此要挟一审法院。此种现象往往使对方遭受突然打击,陷于不利境地,同时也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及时、有效认定,最终的结果只有导致诉讼拖延,损害诉讼效益,加大诉讼成本,该种现象的存在无非是当事人利用了我国举证时效制度中存在的缺漏。否则,法院完全有理由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以维护一审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可以说设定证明责任极大的制约了藏匿证据的不法行为,提高一审判决的质量和司法效率。
参考文献:
[1]陈立.刑事证据法专论[M]. 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2]宋英辉.证据法学研究述评[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16.
[3]黄永.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研究[M]. 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6.
作者简介:
石凤强(1994.1-),男,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