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伤事故的安全救济
2018-02-19何思良沈阳工学院
■ 何思良 沈阳工学院
■ 张伟 能源与水利学院
一、工伤事故的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除了认定工伤和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况之外,还对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说明。
认定工伤的情况可以概括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即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从事生产活动受到事故伤害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职业病危害。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事故的前提,指为了进行生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工作时间范围的划定包括在单位从事工作内容的全部时间,且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可合理延伸到因公外出期间与外出办公区域。特别的,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空间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情况也认定为工伤。
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况规定有三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符合前述工伤认定条件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事故的救济途径
对工伤事故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救济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商业工伤保险也是工伤救济的途径之一。工伤事故的救济方式从单一的侵权行为下的归责赔偿走向日趋成熟的国家保障的工伤保险制度,最终建成以工伤保险为主多种救济方式补充的职业风险保障体系,能够更为有效的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进行补偿。
三、工伤保险救济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诉讼制度的规定,工伤事故获得救济的程序可分为8步。
1.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当日(诊断为职业病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的申请表,证明与伤者劳务关系的材料和相关的诊断证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请的,可由职工个人,近亲属和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受伤职工可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受理的工伤申请中的劳务关系存在,可提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提起诉讼。根据最终判决决定工伤认定的终止与否;
4.其中一方对工伤认定程序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仍然不服的,可提起诉讼。最终结果构成工伤认定的,进行赔偿;
5.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伤者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果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最终鉴定;
7.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一年后,伤者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劳动能力复查;
8.对已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单位拒不进行相关赔偿的,员工可提出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工伤保险救济待遇
职工工伤事故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紧急情况外),治疗费用(包括康复和复发治疗)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应对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进行补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待遇不中断;
2.因工作生活需要的辅助器具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接受治疗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由单位照原待遇标准发放福利待遇;
4.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由单位负责,已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护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5.经过伤残鉴定的职工根据鉴定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等待遇;
6.职工因公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指标向其近亲属发放丧葬补助,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职工工作关系发生变更,依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结语
随着社会向前发展,职业上的风险救济制度从无到有并日趋成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解决一部分社会问题。工伤保险是其中相对有效的救济途径,但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程序稍显繁琐,在与民事侵权赔偿的交叉领域纠缠不清,对职业病的救济程度也略有欠缺。可以通过促进相关法律研究,更加具体地规定工伤认定中的各项标准,简易工伤认定程序,出于更好保护职工的原则明确各种救济途径的适用模式,加大赔偿的执行力度,从而完善工伤事故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