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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与培育机制研究
——基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

2018-02-19连大鹏刘海燕

河北农业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被访者指标体系培育

刘 媛,崔 茜,连大鹏,徐 征,刘海燕

(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文管学院,河北 沧州 061100)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举措,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新的途径、注入新动能。针对“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等一些关键问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而新型职业农民正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式和直接参与者。与此同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又对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全国各地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培育工作,进展顺利,发展良好,部分地区探索出了适合区域实际的认定与培育道路。就当前全国各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存在培育机制不够健全、教育资源不够丰富、培训内容不够全面等共性问题,考虑到当前农民群体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较低,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现状,因而,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更加切合实际、更贴近农民群体且完善可行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在大量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及国内当前部分地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培训的先进经验[1,2],构建出层次更高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以及更贴近农民群体、更能满足农民技能需求的培训机制[3]。

1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及培育体系现状

1.1 取得的成绩

2014年教育部和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指出,以年龄在50岁以下,拥有初中以上学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务农农民、农村新增劳动力为培育对象,培育具有良好科学文化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围绕这一工作指示,全国各地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培育工作。上海市已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截止到2018年4月,已累计认定新型职业农民10 098人;福建省就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培训工作,在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即申报、审核、公示、颁证)的同时,还制订了金融支持、项目支持、教育培训、指导服务、激励表彰等扶持办法;云南省认定了1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云南德茂生物有限公司等)作为昆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4]。河北省2018年共计划培育新型职业农民44 253人。

1.2 存在的问题

各省(市)在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培育工作中虽然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共性问题。现有的认定标准和培育机制仅是针对于某一地区(省、市) 制定的,缺乏一套科学系统的、层次更高的、可同时适用于多个地区(省、市) 的认定标准和培育机制,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培育机制缺乏统一性。随着农业供给侧改革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深入推进,仅限于固定行政区域内的认定与培育机制已不适用于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发展需求,一套科学系统的、高层次的、范围更广的具有可推广性的认定与培育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2 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

2.1 构建认定指标原则

2.1.1 科学性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定每个认定指标都能科学地评价当前职业农民是否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指标体系构建不合理,将直接导致认定结果不准确。因此,以科学性为基本原则,选取合理指标构建认定指标体系,以保证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2.1.2 系统性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需从多角度、不同层面对当前职业农民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筛选。因此,在指标体系构建时,应坚持系统性,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视为一个系统问题,综合考虑多项评价指标,并注重各指标之间的相互联系,对评价体系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2.1.3 可量化原则 在认定指标的选择上,应注重可操作性,选取可量化的指标,以保证指标体系的实用性。该原则要求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均能在当前职业农民具备的基本素质中取得并加以量化,避免选择难以量化及无法获取数据的指标。

2.2 调研数据来源与分析

2.2.1 数据来源 2018年7月组织团队对河北省的4个地级市沧州市、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和邯郸市进行随机实地调研,调查问卷《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培育情况调查问卷》主要涉及职业农民的基本素质、基本技能、受培训现状、比较关注的惠农政策等问题。实际发放调查问卷1 500份,收回1 478份,其中有效问卷1 433份,有效问卷占比95.53%。

2.2.2 调查结果 (1)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这一称呼进行调研发现,38.45%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其中仅有26.52%的人了解这一称呼的由来。(2) 对于“是否应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这一问题,有82.58%的农民认为应当进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3)通过对被访者的学历进行统计显示,77.21%的农民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18.75%的农民具有中专学历,仅有4.04%的职业农民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4)对被访者的务农年限进行统计发现,36.36%的被访者务农年限为1~5 a;17.42%的被访者务农年限为6~10 a;20.45%的被访者务农年限为 11~20 a;25.76%的被访者务农年限≥21 a。(5)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内容设置”进行调研发现,58.33%的被访者认为应进行学历提升教育;36.36%的被访者认为应设置思想教育培训;74.24%的被访者认为应进行生产技能培训;71.97%的被访者认为应进行经营、管理知识技能培训。

2.3 构建指标体系

在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学者的建议,根据调研结果与分析,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首先,根据新型职业农民所从事的行业将其分为生产型农民、服务型农民和经营型农民三大类[5]。生产型农民是指具备一定农业生产技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群体,如从事种植、养殖的农民。服务型农民是指掌握一定服务技能,专门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如农机手、农村上班的人员。经营型农民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及经营管理经验,从事农业经营管理的群体,如农业合作社带头人。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民,分别设置一级和二级指标[6]。其中,一级指标3个,分别为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二级指标根据从事的行业特点略有区别(表 1)。

表1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表Table 1 The identification indexes of new skilled farmers

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的建立

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主体,政府相关部门应集结多方有效资源对其展开全面培训,应集中优势资源,建立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农业院校、农技校为主体,社会培育机构为补充,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带动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的全方位培养模式,即按照“主管部门+多方资源+团结互助+市场、实践为导向”的模式(图1),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好文化素质、较高生产及创新技能、良好道德品质的新型职业农民,借助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有效推动农村、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7]。

3.1 应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

图1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图Fig.1 Cultivation mechanism of new skilled farmers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充分其行政职能,定期下达培训任务及培训计划,组织农业院校、农技校等相关教育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定期对职业农民展开相应培训,并对其培训结果进行检验,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按时保质的完成培训任务[7]。同时,还应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深入农村进行走访,深入田间地头对农民展开实地培训,顺便对当前职业农民生产技能现状及培训成果进行实地考察,为下一步的培训计划及培训任务指明方向。

3.2 应以农业院校、农技校等教育部门为主体

农业院校、农技校等教育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自身资源优势,积极主动承担起对现有职业农民的教育责任。农业院校、农技校等教育部门应定期举办新型职业农民理论基础班,对各类型的农民展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9]。同时,还应以实践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教育资源优势,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践培训基地,加强对当前农民实践技能的培训,为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自主能动性注入新动力。

3.3 应以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

农业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工作须以市场为导向,仅依靠相关行政部门及农业院校为培育主体并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化的需要。因此,需抓住对市场嗅觉比较灵敏的社会培训机构,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社会培训机构对现职业农民展开市场化的培训[10],培训内容不仅包含基本涉农知识及农业生产技能,还应包含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创业技能,为新型职业农民占据市场主动性,积极参与农业供给侧改革提供强有力支持。

3.4 应充分发挥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方资源中,不能忽视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辐射带动作用。已被认定为具有高级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应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以自身现有的知识、能力、资源对周围的职业农民展开教育培训,共同进步,共同成长。因此,除定期举办培训班之外,具有高级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培训体系的构成部分,应积极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工作中来,利用农闲时间,深入生产经营一线以及田间地头,以最贴近农民身边的方式,为其他农民展开相关的培训[11]。

4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培育机制建议

4.1 需采用“培训+考核”模式,提高职业农民的整体素质

应采取“培训+考核”模式,且应将“考核”作为重点环节列入到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中。应严格按照“先培训,后考核”的方式,对现有农民展开包括理论知识、生产技能的集中培训,然后再对学习内容进行考核。对于已参与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职业农民,不予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或取消其原有级别的新兴职业农民资格。只有考核合格者,才予以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12]。通过“以考促学”的方式,引导职业农民积极认真的参与培训,以保证培训目标的实现。

4.2 需以市场和实践为导向,加强创新能力的培训

强调以市场为主体,农民需转变发展观念,生产迎合市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农产品。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也应顺应农业供给侧改革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从供给入手,改善供给结构,努力提升农民的经济效益[12]。同时还应以实践为主体,培养职业农民掌握适应市场、迎合市场的技能及能力,不断实践创新,为农业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和强劲动力,使农民可以分享改革成果,实现不断增收的最终目标[14]。

4.3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要与培训体系紧密结合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机制与其认定标准是密不可分的,培训机制的制定要以认定标准为基础[15]。(1)结合新型职业农民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将现有农民划分为可通过教育培训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的农民和不需培训可直接认定的农民;(2) 再有针对性的对当前通过教育培训可达到新型职业农民能力素质要求的农民展开培训。培训机制的设立,离不开新型职业农民的准入条件,因此,需结合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展开有针对性培训[16,17]。

此外,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与培训,需与扶持政策有效衔接。认定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并不是两项相互割裂的工作,而应作为有效衔接、相互联系的整体存在,同时政策扶持也应作为重要环节纳入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和培训工作中,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有效衔接的完整体系[18,19]。

综上所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与培育工作,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首先,认定标准指标体系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当地主要特色产业及经济发展水平。其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的设置,应集结多方有利资源,以实践和市场为导向,不断提升农业生产经济附加值,充分发挥农民的市场主体作用,增加农民收入,有效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不断发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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