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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殖民时期新马华人华侨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与殖民地婚姻法的深度解读

2018-02-18戴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华人华侨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英殖民时期,新马华人华侨一夫多妻婚姻制度与殖民地婚姻法的深度解读,揭示那个时期社会生活层面和平共存、波澜不惊的两种婚姻制度的表象,展现出这两种婚姻制度本质冲突与撞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现象,表明它们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关键词 新马英殖民政府 婚姻制度 一夫多妻 华人华侨

作者简介:戴星,广州大学图书馆,硕士研究生,馆员,研究方向:图书馆学、教育管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67

一、新马英殖民政府与华人华侨婚姻法和婚姻制度

新加坡自1819年开埠以来,吸引了大量的华工和华商,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为了逃避战乱,中国闽粤两省的农民纷纷移民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这些人共同构成新马华人华侨的主体部分,本文所论述的主要是1819-1912年这一时期华人华侨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 与殖民地婚姻法的冲突,这里必须解释一下,新马华人是指具有中华民族特征,移居国外并在当地取得国籍的人,而华侨则仍持有中国国籍。自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后,新马华人华侨的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浪潮汹涌澎湃,新马华人华侨逐渐强调对传统文化的革新和革命,生活和文化习俗不具有稳定性,因此本文暂且不讨论。

在开埠初期,英殖民政府采取“隔离政策”,华人华侨可依循华人故有风俗习惯、乡约和法律规则,英政府不强制管理。这段时间新马华人华侨的婚姻完全处于自治时期。但是如果有华人华侨夫妻因婚姻纠葛诉诸英殖民政府的公堂,英殖民政府还是会“秉公”处理,即依据英国国家的法律条款以及英国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同时他们也会从自己的观念出发去理解并且包容华人华侨的婚姻习俗。

英殖民政府向来在殖民地标榜其人权的平等、自由及尊重女性的先进性,极力主张妇女的自主权,我们可以从以下事实进行深层次的解读:

彼时华人华侨的婚册保存于各方言族群的绅商处,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沧海桑田,物移人非,难以长时间保存,无从考查,并且婚册尚存的,英殖民政府还不愿将此作为实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英殖民统治者不是怀疑证物的真实性,既然他们完全放权各绅商自治,绅商的证物就应该是全部可采信,在这里肯定是华人华侨的一夫多妻制以及一些相应的婚姻习俗(例如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之类)让英殖民者在意识领域断定其婚姻当中双方,特别是女性缺乏自由及自主权,由此不可作为实据。当然这些婚册在法律程序上,因为未在英殖民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和公证,在公堂上不作为证据也可以是言之凿凿,此证据如果特有法律法规约定,也不会仅是废纸,应该是无法在英殖民政府婚姻制度里名正言顺,才沦落如此,是两种婚姻制度背后的激烈冲撞引发的。

有鉴于此,华人华侨婚姻引起的争夺家产和遗产的案件若诉讼至英殖民政府处往往时日持久,争执不断,扑朔迷离,并且判决结果往往出乎被告和原告的意愿 。

二、新马华人华侨婚姻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查阅那段时期最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叻报》,新马华人华侨女子(以下简称华女)毫无争议地独立自主性格显著,主要的具体表现为离异、潜逃和改嫁之风大行其道,从而造成大量逃婚、悔婚、退婚、骗婚、娼寮林立的社会问题 ,在此不一一赘述。

这些五花八门的现象汹涌而来时,我们应该看见它们的发端在英殖民政府的公堂,只因为那些无法作为实据的绅商存婚册——这就是当时社会婚姻现象背后的本质和原理。

根据新加坡183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华人男女人口的比例是12:1,而在1911年华人华侨的男女人口比例是4:1,由于资源稀缺,华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显著高涨,资源的稀缺性怎么会催生诱拐妇女,娼寮林立,妓女横行呢?这是因为英殖民政府虽然赋予了华女自由、自主与男女平等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她们文化教育与经济独立的权利与能力,没有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也没有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与约束,导致新马华女,特别是新加坡华女这些乖张和奇异行为的结果。

英殖民政府对娼寮的态度非常矛盾,这种现象有损英国开明进步的国家形象,会让无赖、犯罪者和会党有地可循,并败坏社会风气,但若不准娼寮营业,势必也会造成社会混乱不堪,性别比列失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此产生的私娼和流莺更不易管理,因此英政府只有在对娼妓,鸨妇严格管控的同时,允许娼妓正常营业 。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我们不禁心生疑惑:既然已经开始严格管控娼妓,鸨妇,为何不采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吸引中国女子合法移民?建立完善的婚姻法和婚姻制度不是更有效和更便捷?

三、英殖民政府对新马婚姻法和婚姻制度不作为的深层探讨

(一)新马华人华侨绅商不主张申报婚册

新马华人华侨的绅商们在他们因婚姻引起的争夺家产和遗产案件的诉讼中洞察婚册呈送英殖民政府注册申报是解决诉讼案的关键,但是这样的提议遭到大多数绅商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英殖民政府难以分清妻妾,并且会视妻妾权利平等,与华人华侨的一夫多妻制度相冲突,因此为保证华人华侨的自治权,避免英殖民政府过多深入干预华人的家庭和经济结构,不主张申报他们的婚册 。

保持高度的自治不但让新马华人华侨付出涉婚诉讼公案费时费力的代价,同时不知不觉中衍生出大量出人意料的社会问题和现象。

完备的婚姻法制并不是空穴来风,也绝不会从天而降,它强烈依附于一定的经济、社会和人文环境,是为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服务,体现统治阶级的统治意识。

(二)英殖民政府无法强制华人华侨注册婚册

在上一节中就提出,在同样的管理成本支出的情况下,英殖民政府至少可以轻松地强制新马华人华侨将婚册全部在公堂注册备案,建立完善的婚姻法和婚姻制度不是更有效和更便捷?这极其有利于广大华人华侨的家庭和婚姻,并且法制强制执行是英殖民政府常用的管理方式之一,例如1869年英殖民政府颁布《危险社团镇压条例》法案,法令中提出各种性质及人员数不少于10人的秘密会党,均要求登记备案,不登记的会党实施罚款或拘禁。这一措施让英殖民当局很好地控制了所有华人华侨社团,并为日后成功解散社团埋下伏笔 。

虽然我们没有相关档案或者资料证明当年的英殖民当局有没有讨论或准备试行相关强制方案,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总结出英殖民政府必然无法强制新马华人华侨注册登记婚册。这是因为此法案一出台势必无法操作,若允许华人华侨一夫多妻,那么在新马的英国人情何以堪?英国和新马各族群通婚所生子女又该采取何种婚姻制度?一夫多妻?一夫半多妻?一夫一妻?所以这两种婚姻制度隐形的冲突及冲撞带来的就是长期英殖民政府统治下婚姻法与婚姻制度的真空状态。

(三)新马并存婚姻法与婚姻制度的冲突和奇异

按照正常逻辑思维,一夫多妻其实也包含一夫一妻,两者并不是完全无法兼容,或者水火不相容的,那么它们在新马并存时期为什么会促生大量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并深刻影响英殖民政府的统治政策和统治行为呢?深究其原因:两种法制在形式上的包容并不能体现它们立法原则的包容,立法原则的根本对立表现在法制内容及制度上可能存在相同性和涵盖性。

四、结语

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是隶属于人类所独有的意识形态及上层建筑领域范畴的概念和内容,它的出现不仅仅只是具有偶然性和主观性的一面,同时它也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本文以英殖民时期新马华人华僑具体的家庭婚姻现象作为例证,深度解读那个时期社会生活层面和平共存、波澜不惊的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制度的表象,展现这两种婚姻制度本质冲突与撞击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现象,每天都以饱满的激情在跌宕起伏地上演,这些就是对文献资料做深层分析与探查之后挖掘出的一些理念与结论。

注释:

[英]莫里斯·弗里德曼.新加坡华人的家庭与婚姻.台北:正中书局.1985.106.

叻报.新加坡:叻报社.1881年-1912年.

汪鲸.新加坡华人族群的生活世界与认同体系(1819-1912).暨南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6月.78-120.

李恩涵.东南亚华人史.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3.274.

[新加坡]宋旺相著.叶书德译.新加坡华人百年史.新加坡:新加坡中华总商会.1993.60-100.

宋海群、杜晶.论19世纪英殖民政府对新加坡秘密会党的政策变化.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4).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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