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消防法》职责调整问题 消防法律或将分步修改
2018-02-18
随着应急管理部的正式挂牌,消防机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相应的配套消防法律修改工作也同时启动。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信息分析,消防法律预计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修改。
第一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适用《消防法》履行消防管理职责。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据此,由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消防法》规定的原公安消防机构职责。
第二步,系统修订消防法律。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力度大,范围广,消防管理作为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职能之一,将与应急管理部的其他职能进行整合优化,对此需要根据整合后的职能和机制系统修改法律。4月19日,应急管理部部署应急管理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出席应急管理法规专项清理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部署有关工作并指出,开展应急管理法规专项清理,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应急管理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深入把握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规律和趋势,尽快提出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键时间节点关键法规的修改意见。另外,《决定》还明确了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由此,可以看出,《消防法》将在应急管理部的“三定”规定明确职责分工,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后,再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改。原先与《消防法》配套的公安部规章,预计也需要应急管理部修改后重新以部门规章或部常务会议决定等形式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