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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摘要(九)

2018-02-18本刊

江苏安全生产 2018年7期
关键词:裁量责令名义

安全培训和中介机构管理类(一)

第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档次:一档,没有违法所得;二档,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三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裁量幅度:一档,吊销资质,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档,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档,吊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罚档次:一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二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三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档,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档次:一档,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的;二档,未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三档,未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从事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安全检测检验的。

裁量幅度:一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档,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档次:一档,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的;二档,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三档,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十二个月以上的。

裁量幅度:一档,处九千元以下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二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三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档次:一档,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在生产经营单位(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使用剧毒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执业的;二档,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在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其他使用剧毒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执业的;三档,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执业的。

裁量幅度:一档,处九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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