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网络宗教问题及其整体性治理的思考
2018-02-17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上海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 宗教研究所,上海 200020)
网络宗教①有学者将众多的宗教网站分为宗教在线(religion-online)和在线宗教(online-religion)两类。两者的差异在于宗教在线网站仅提供有关实体宗教团体的信息,并且对于网络内容控制严格,限制使用者的参与程度;在线宗教网站则提供多样化互动。事实上,这两类也难有严格的区分,有时是交叉的。本文考察的网络宗教更倾向于前者,将网络作为传播工具,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内容的互动。作为社会事实已经存在许久,并形成了不同宗教的、有差异性的传播路径、方法与模式。网络宗教传播的信息作为一种社会舆情,为宗教信仰者和社会大众们提供了教义、仪式和文化等宗教内容,也会产生一定的话语影响力。这一社会事实包含着网络宗教与社会秩序之间关联,其中也隐含着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关系的基本理论问题。
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网络宗教既包括实体宗教的网上传播和实践活动,也包括非实体和非宗教类网络媒体对宗教信仰类议题的讨论和传播。目前,网络宗教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点:
(1)关于网络宗教的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尚付阙如。如今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很多,相关的网络举报制度也已经建立和实施,但是还未有效覆盖网络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②与网络宗教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直接与宗教管理相关的,如《宗教事务条例》等,二是非专门指向宗教管理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第一类法律法规还未把网络宗教纳入其中,第二类法律法规中虽有涉及宗教的内容,但还未在网络宗教规范化管理中被清晰梳理和合理使用。
(2)缺乏网络宗教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目前,我国还未设置网络宗教的准入门槛。③2000年,国务院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另外,针对微信等新兴即时通信工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8月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业内称微信十条)。根据该《暂行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没有准入制度,一些正规的宗教类网站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此同时,网络宗教的退出机制缺失将会导致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网络平台未能得到及时评估和依法治理。
(3)宗教网络出版物和音像视频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现今,一些宗教门户网站有出版书籍的介绍和宗教内容的公布。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对于现实出版物的网络版可以附加说明性的信息内容。可是,一些宗教界内部资料的电子版、音像制品等一般并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手续,却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发布,这将存在一定问题。①2012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发布了由新闻出版总署草拟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这部规章草案多处强化了对网络出版的监管。宗教网络出版主要指提供宗教内部资料电子版的在线阅读。网络出版与实物出版的最大不同在于现实出版物的审核和出版程序较为严格,而通过网络出版的宗教性文章和书籍的审核、校订与出版还未有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4)网络宗教管理与其他网络平台的沟通、合作机制尚未健全。除了宗教界网站以外,非宗教界网络平台也会报道宗教界的重要事件,有些与事实不相符的信息依然在目。其次,在一些非宗教的大型网络社区里也经常会有关于宗教方面的不规范信息。另外,有些商家在一些知名电商平台贩卖某些在宗教场所内才允许销售的宗教用品,尤其是利用知名寺院或道观的声誉进行商业活动。
(5)网络宗教治理的跨地区和跨部门合作机制尚未建立。在网络宗教相关管理部门权责不清、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有些涉嫌违法的宗教网站站址所在地省份需要通过上报国家宗教管理相关部门,再由国家相关部门下达指令到地方宗教管理部门,才能进行有效管理与快速执法。换言之,管理部门之间平行协商机制已经不适应网络的无边界性与“点对面”的快速传播特点。
因此,网络宗教的社会治理问题也是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内部整合与社会秩序再生成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厘清法律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的关系,个人的网上实践对各种社会制度产生的影响问题,也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和产生了社会共识,才能使网络宗教的社会治理成为可能。
需要在以下三个指导原则基础上提出网络宗教治理的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坚持网络宗教的依法治理。二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共治相结合。三是整体性治理思路。
在此原则基础上,本文提出我国网络宗教治理的对策与建议:
(1)构建网络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体系。网络宗教事务的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尽快推动关于网络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尽快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对于网络宗教管理需要制定的必要法规和政策,可适当参考原有的互联网法规政策,梳理已有的条文,进行增、删、改;倡导和鼓励宗教界内部商讨适合本宗教的网络宗教传播策略和内容,并及时沟通,适时调整;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参与公共决策。
(2)建立网络宗教的跨界性、整体性治理机制。网络宗教事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事关多个部门。网络宗教事务管理需要中央与地方、宗教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治理。同时,宗教管理部门与学术界也可以进行广泛的合作与研究,实现一定的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另外,建议将宗教相关网站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合作。
(3)建立网络宗教治理分类化治理标准与机制。根据现有法规,网络宗教治理的准入制度可以在宗教界自查自管的前提下,尝试建立登记或者备案制度。另外,为保证宗教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需要政府各部门、宗教团体和信众一起根据各种互联网法律法规,构建网络宗教诚信体系、优化网络宗教发展环境。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宗教网络出版服务机构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宗教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包括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出版质量和内容合法。①根据相关规定,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对于违法违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处置和处罚。②根据网络出版相关规定,尚不构刑事处罚的,应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主要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拥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又出版违禁内容的,应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比照擅自出版的情形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致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健全网络宗教治理的立体化媒体平台。健全和拓展政府部门的网络平台,与学界、宗教界深入合作,尽量做到信息公开,定期发布和推送国内、外宗教研究成果,帮助澄清宗教界敏感性事件的真相,客观报道宗教界事件的发展始末。
(5)建立宗教类网络突发性不良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议在宗教突发性不良事件发生之前做好各类事件的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做好一定的应急准备;事件发生之时,启动跨部门、跨地区联动反应机制,实施应急措施,从源头解决问题;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启动新闻发布会制度,以及联合宗教团体相关管理者和社会各界宗教人士主动发布真实可信的信息,做出积极、客观、理性的回应。
综上所述, 网络宗教是需要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部门普遍参与的综合性议题。政府、宗教团体和社会大众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何形成网络宗教领域的秩序与良性运行,需要各方共同作用。对于政府来说,网络宗教治理的目标是善治,也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对于社会来说,网络宗教治理的目标是发展与秩序,也即多数人可以在公共领域合法的行使自己的各种权利,达到一种和谐平衡的状态。对于个体来说,个人可以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自我伦理和道德的约束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意志和享有个体信仰自由。只有这样,各方在长期合作博弈中达到某种权力和利益边界的确认,才能达到国家、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最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