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工作
2018-02-17陈耀民
陈耀民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农村经济局,辽宁 喀左 122300)
新形势下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处理土地问题的一个重大创新是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农业发展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有利条件,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健康有序实施,结合喀左县实际,谈谈个人看法。
1 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1.1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依法明晰农村土地等集体资源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能,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未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为导向,推动农民集体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新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落实农民主人翁地位。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源和资产清产核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清产核资,要尽快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1.2 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颁证工作
做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入库整理、更新维护及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重视和处理好集体土地确权与林地和农户承包地确权工作的衔接,核实弄准农村土地的底子。
1.3 支持农民集体依法发包、收回、调整承包地
农民集体有权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在收回、调整承包地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
1.4 规范集体土地承包行为
指导和监督农民集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后新版合同标准样本,签订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督促依法按程序发包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的集体土地,要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农民集体要按时收回到期的集体土地,禁止违规发包尚未到期的集体土地。
1.5 支持农民集体行使监督权
农民集体依法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对承包农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互换、转让土地承包权的,须经农民集体同意;其他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
2 稳定农户承包权
2.1 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工作,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据。启动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并使其早日运行。
2.2 全面落实集体林、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大力推进集体林权数据建库工作,建立草地确权承包数据库。强化草原法、辽宁省政府关于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以保护草原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草原可持续利用,稳定草原资源总量,合理配置农业产业结构为目标,落实草原坐落方位和边邻四至,确定草原权属和承包经营制,核发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2.3 加强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民集体要认真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代表会议通过及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将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留存的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4 鼓励改善生产条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
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不得违法私自调整农户承包地,各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3 放活土地经营权
3.1 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
推广应用确权颁证后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各级党委、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加快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等服务。
3.2 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方式
鼓励农民积极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抵押担保等多种形式流转。以土地股份合作为主,积极推动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多种规模经营方式,探索多种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引导土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有序流转。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经营。强化技术手段,完善监管办法,推进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规范流转。
3.3 加快推进农业共营制新型经营体系建设
把大力推进农业共营制建设作为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新规模经营主要实现形式。探索多元化入股,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社会企业,在规定比例内参股土地股份合作社,提升经营能力。积极推进“农业共营制+龙头企业”模式,鼓励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联合,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强化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土地股份合作社选聘对接。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经营服务主体进驻农业综合超市开展社会化服务。
3.4 强化农村土地调解仲裁体系建设
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涉及多方权益,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建立自主协商、镇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妥善调处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完善县级仲裁机构建设,配齐人员。乡、村要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确保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
3.5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
积极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平等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承包农户同意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机制。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向二三产业延伸,以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规模经营。
3.6 强力推动农业金融服务创新
各地要加大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强化邮储银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意识,全力推进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发展相关权益抵押类保证保险产品,稳定经营权流转关系。加强信贷风险识别防范,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