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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的因果关系
——兽药定损与执法风险

2018-02-16毛鹏起

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18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兽药经销商

毛鹏起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烟台 265200)

0 引言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的因果关系,通常是行政和法律层面上的因果关系,在开展综合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常常会面对各种不确定的执法风险。因此有效地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防范执法风险发生,成为目前需要重点关心的内容。

1 案件介绍

2017年2月13日,相关部门接到一个养殖场的举报,称从当地的一个经销商内购买的兽药饲喂本养殖场的猪,出现严重死亡现象,同时从该经销商内购买的猪疫苗也存在质量不过关,超过免疫期的问题,寻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该问题进行严肃执法。到养殖户的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了该养殖场,了解养殖场的死亡情况,经现场调查对该养殖场所使用的兽药和相关疫苗进行了查处保存,和养殖户进行了沟通,形成了检察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随后执法人员根据养殖户所掌握的证据,兽药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将违规的药品和疫苗没收,同时没收该经销商的违法所得550元,并罚款1 530元。案件判定结果出来后,通过电话的方式,将最终的处罚结果告知养殖户,并将整个案件进行了归档。受损养殖户对该案件的判定存在异议,认为执法单位只是对违法人员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于其所犯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因此该养殖户不断向同级的执法部门反映,认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经销商存在包庇行为,整个案件不明确,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对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违法经销商虽然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按照国家法律对养殖户进行了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不受理该案件。养殖户随后上诉到中院,经过判定,维持不审理的判决,接到最终审判后,向政府机关上访,要求追究兽医综合执法部门不移交案件的包庇行为,并对违法经销商进行刑事处理。

2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中的因果关系

该养殖户认为自己养殖的猪出现死亡现象,是因为从该经销商中购买了违法的兽药和疫苗。养殖场共出现23头死亡猪,损失超过2万元以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机构应该对违法经销商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并责令违法经销商向养殖户赔偿足额的损失。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中认为涉案金额为550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经销商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了1 530元的罚款。从整体的工作流程分析,行政执法机关是畜牧兽医执法部门,违法行为人是兽药经销商,执法机关在确保了证据收集合理,调查全面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判定是合理的,符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因果关系。执法人员通过深入养殖场养殖户进行交谈发现,该养殖场的防疫合格证已经过期,养殖场卫生条件较差,分群不合理,并没有储藏疫苗的冷藏设备,也没有建设严格的养殖档案,生猪死亡后,并没有上报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自行掩埋。养殖户认为自己养殖的生猪是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兽药和疫苗导致猪出现死亡[1]。但从民法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买卖的合同关系。违法经销商所销售的违法售药,造成了养殖户的生猪死亡,是违约侵权行为,两者可以通过协商或到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次案件处理中,养殖户已经接受了违法经销商的4万元赔偿,并且养殖户要求违法经销商的赔偿请求已经经过法院的最终审判。从违法经销商的角度分析,即便是养殖户选择了不合格的兽药导致猪死亡,但引起猪死亡的原因,并不只是兽药原因。通过对该养殖场进行调查,还发现该养殖场存在免疫不当,药物剂量使用不合理,药物混合使用,处于流行高峰期等不良因素,养殖场生猪出现死亡兽药质量不合格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再加上该养殖场并没有严格的养殖档案,因此从赔偿行为分析,违法的兽药经销商,对养殖户购买兽药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执法上的行政关系,受损害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失。

3 兽药定损

在本案件处理中,受损养殖户和兽医执法人员之间的焦点问题在于,养殖户自身损失已经超过了2万元,按照我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相关条例[2],于销售假冒伪劣兽药使得受损方损失超过2万元以上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部门并没有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因此受损的养殖户认为该部门对违法经销商存在包庇行为。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判定养殖户损失的2万元的法定责任,2万元金额的认定,这就需要进行兽药定损。我国的《兽药管理条例》[3]中的相关条例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执行性较差,只属于一种提示性条款。条例中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人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该条法律法规缺乏执行性,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合理使用兽药造成养殖户损失的,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如何对这种损失范围进行认定。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违法案件时,由于缺少法律条例的授权,不能够对不合格兽药对养殖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次案件办理中,因为导致猪死亡的原因存在很多种。从民法角度分析,虽然养殖户使用了不合格的兽药,造成养殖场猪出现剧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表现,不是全部因素,因此,不管是从民法角度,还是从行政执法角度分析,养殖户猪死亡是完全由于饲喂了假冒伪劣兽药所致的结论并不能成立。同时,在这里还应该明确养殖户使用假冒伪劣兽药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是净损失。案件的症结点在于,由于畜牧兽医执法部门没有对养殖户使用不合格兽药造成生猪死亡损失进行判定的合法权利,所以在进行具体认定过程中,养殖户需要在出现生猪死亡之后,应该及时委托公证机关或者具有相关法定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养殖户的损失进行科学评估,然后才能够对养殖户的整体损失情况进行科学判定。但进行养殖户生猪死亡损失评定过程中,执法人员不要只关注最终的经济损失结果,因为这个结果仅是代表了死亡猪的货币价值,并不能表示养殖户的损失程度与兽药使用情况的关系性,以及使用不合格兽药所造成生猪死亡的程度。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畜牧兽医执法机构主要承担了综合执法职能,具备对病死猪死亡原因,死亡价值鉴定的权利。养殖户如果聘请了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养殖场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结果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综合判断,行政执法机构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最终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便采取谨慎态度,将相应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4 执法风险

在本次案件办理中,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部门会面临信访和不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刑事风险。因此,就要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应该遵循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处罚主线,准确对案件进行定性,选择适用性的法律,科学收集证据,避免过分关注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因素。本次案件办理过程中,接到举报后执法机构并没有立即赶往违法经销处,对经销商进行调查固定台帐,而是第一时间赶赴了举报人养殖场,记录的内容和行政处罚决定联系不大。在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不管是案件立案、结案,还是行政处罚、审批和处罚决定审批,都应该实行严格的报批制度,这样才能够将办案人员、办案机构的执法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最终的处罚决定制定之后,应该及时将处罚结果上报两高执法监督平台,这样能够有效减少不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的风险。

5 结束语

该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基层畜牧兽医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论述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进一步提高畜牧兽医执法效力有一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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