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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塞的冲突理论对城市拆迁冲突的启示

2018-02-16田元莉

西部皮革 2018年12期
关键词:现实性房屋冲突

田元莉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4)

最近二十年,我国不仅经济高速发展,而且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随着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城市规划的不断调整,破旧房屋改造、商业住房和商场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实施,使得大多数城市都面临着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碰小兵和谭亚曾在《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共利益界定——方法与路径》中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是我国与土地征用权相关的一项持有制度,其实质是一种以获取土地使用权为目的,对土地上的相对人房屋或住宅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收或征用行为——收回国有土地权。”从上述关于城市拆迁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进行拆迁的目的是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不得已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因此,我国的城市拆迁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缺陷,而这些缺陷会引发一系列社会冲突问。城市拆迁冲突事件不仅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且有损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将从科赛的冲突理论分析城市房屋拆迁。

科塞是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科塞认为,冲突是客观社会的一部分;冲突能破坏社会的发展,又能促进社会平衡稳定的发展。学习科塞的冲突理论,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冲突的分类以及解决方法,有助于我们关于城市拆迁冲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1 科塞冲突理论的基本观点

1.1 冲突的定义

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这样定义冲突:“可以权且将冲突看作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 从科赛对冲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发生冲突的根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物质性的,即权力、地位方面的不平等,以及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均。另一类是非物质性的,主要是价值观念和信仰的相异。

1.2 冲突的分类

科塞为了更深入的研究冲突,在界定冲突及其根源的基础上,他对冲突的形式进行了划分,将冲突定义为五种类型:

群体间冲突和群体内冲突。科塞认为,群里内部成员付出的感情越多,关系越紧密,一旦发生冲突,就比较严重;群体间冲突的激烈程度越高,群体内部成员越容易产生意见纠纷:随着群体间冲突激烈程度的增强,对群体内不同于大众的小群体的容忍度越低。

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个人或群体只把冲突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叫做现实性冲突。而非现实性冲突,就是把发生冲突作为目的,以此来宣泄他内心的不满和紧张的情绪。科塞认为现实性冲突在所有冲突中占据较大比重,尤其是以组织形态出现的社会冲突基本上都属于这类。因为人们不过是想经过一场斗争来促进对话或谈判,引起当权者的注意,从而求得问题的解决。

紧密关系中的冲突。这种冲突通常存在于家庭、情侣和朋友之中,这种冲突被爱与温情隐藏着,通常不会发生,因为成员把自己的感情全部投入到了彼此的交往过程中,以维持彼此的亲密关系,冲突一旦爆发就会威胁彼此友爱的关系,因此冲突会被压抑在内心深处。

作为正功能和反功能的冲突。除了以上对冲突类型的划分,对冲突功能功能的分析,是科塞对冲突理论最突出的贡献。科塞与前人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他认为冲突不仅具有反功能,而且具有正功能,冲突的性质由冲突的问题及其产生的社会结构决定。从冲突的问题这方面来看,如果冲突的问题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冲突就具有反功能,反之具有正功能。

冲突能够促使规则、规范的重新调整、建立、完善。科塞认为,冲突扮演了一个激发器的角色,它激发了新规范、规则和制度的建立,从而充当促使敌对双方社会化的代理人。此外,冲突重新肯定了潜伏着的规范,导致竞争对手们对本已潜伏着的规则和规范的自觉意识,从而强化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2 城市房屋拆迁冲突事件回顾

人类从落后走向文明必须经历城市化这个过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市化进程在速度、规模、力度等方面呈现出快、大、强的特点,这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极其罕见的。走在城市城区街道中,我们不难发现,一边是拔地而起的现代化摩天大楼,一边是大楼旁边一个个格外刺眼的被画上红色圆圈的“拆”字。自1900年以来,大规模城市扩张、旧城改造以及开发区建设,使房屋拆迁成为必然。然而并不是所有居民都接受政府的“爱心工程”,特别是老年人、家庭贫穷者更不愿离开原居住所。虽然有些居民不愿意拆迁,但某些政府官员为了谋取利益或者捞取迁升资本进行强制拆迁,由此形成了“扰民工程”和“政绩工程”,由此引发一系列房屋拆迁冲突事件。

特别是在进入21世纪以来,发生多起因城市拆迁引发的激烈冲突,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情况。例如:2003年发生在南京玄武区拆迁指挥部的自燃事件,事件原因是一位因不满拆迁补偿南京市民,毅然决然地点燃自己满身的汽油,即便进行了及时抢救,最终造成了一死七伤的惨剧。无独有偶,同年5月,在甘肃清水县,同样发生了一起类似一起类似嘉禾的地方政府强拆事件,在记者采访当时得拆迁户时,他们说到:“自己被多名穿着警服的陌生人加着不能动弹,声嘶力竭的哀吼,他们仍然无动于衷,但看着自家房屋的瓦片,被别一块一块的揭下时,自己心如刀绞。”在2011年4月5日,对居住在朔城区的朔城区府东街吴学文的一家来说,无非是这辈子最黑暗的一天,当地法院组织50多名法警要来到其家中,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法警与吴学文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发生激烈对峙,面对这种场面,吴学文拿起匕首爬上屋顶,而当时的住房建设局局长刘志秀与该局职工钟卫在争夺他手中匕首时,不幸并捅伤,钟卫经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5月,河北省鹿邑县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郑村进行房屋拆迁,与当时的拆迁户刘跃先、刘玉斌父子发生争吵,随后局面失控,多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多人受伤。事后,因受伤被送进医院的刘跃先因伤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国年度拆迁报告统计,因拆迁造成的矛盾冲突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即便很难收集所有的数据,但频发的暴力拆迁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从各种新闻媒体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今年5月份被爆出的便有多起因暴力拆迁引起的血案。从海口暴力强拆事件,到郑州拆迁血案,再到无锡、长沙各有一位老人在强拆时被埋身亡,这些足以表明拆迁领域的暴力程度有增无减。虽然,有些拆迁暴力事件未曾被广泛报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逐渐多样化,自媒体的出现,对拆迁暴力事件的揭露正在增加。2011年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政府有关部门擅自进行“行政强拆,”,在拆迁前,政府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事实上,这条法案并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各种暴力拆迁事件不减反增,我们不难发现,出现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没有从根本上发现引起的城市房屋拆迁冲突的根源。

3 引起城市房屋拆迁冲突事件的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纵观跟中文献、新闻报道,并结合科赛的冲突理论。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3.1 某些政府官员为了迁升实施“政绩工程”,进行强制拆迁

我国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最初设想是为了美化居民的生活环境,为了让人民早日过上全面小康社会,是为了实现中国梦。由此可见,城市拆迁应该是一项“惠民工程”,最后却发展成一项“暴力工程”。虽然拆迁从整体和长远角度看是有利于民生发展的,是能够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能够让居民搬进新房,居民对此政策应该是欣然接受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居民都原理离开熟悉的社区,搬到一个不知道何时能建好,建在何处的陌生地方。某些政府官员为了“高效率”的完成任务,使出各种手段,进行强制拆迁,不可避免与拒绝拆迁的居民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科赛认为冲突大部分都是现实性冲突,即个人或组织为达成某种目的而发生的冲突。政府与拒绝拆迁的居民发生冲突后,一般都达到了拆迁的目的,带来的后果确实引起更大规模的冲突。

3.2 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利益纠纷

因为城市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主题之间的关系,没有制定详细科学的规则与制度,因此尖锐的群体性拆迁纠纷与社会矛盾冲突接连不断发生。科塞认为,引发冲突的根源是当下不平等的分配机制所具有合法性的消解。何为合法性消解?科塞给出这样的定义:面对稀缺物质资源的分配不均,人们首先在心理上、情感上被唤起,从质疑分配不均是否合理迅速发展到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于是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日益增强。当人们的不满情绪没有宣泄渠道时,当人们向上攀登遇到困难时,更有可能引起冲突。

从拆迁表面来看,当地政府、开发商和被拆迁户都可以从拆迁中取得利益,政府可以整改市容市貌,开放商可以重盖商场或高档小区,被拆迁户则可获得巨额赔偿款。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和开发商勾结,可扣拆迁款,或者拆迁补偿没有达到被拆迁人的期望,那么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定会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发生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4 建议

政府官员要转变思想,科学对待城市拆迁冲突。城市拆迁冲突中很少看到非现实性拆迁冲突,非现实性和现实性两者混合的、拆迁冲突占绝大部分。很多政府官员都忽视了这一点,认为拒绝拆迁者只是为了索要更多的拆迁赔偿款,但没有认识到拆迁冲突中的非现实性冲突,使得在处理拒拆迁者过程中,一直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甚至引发“血拆”。有些政府官员或开发商认为被拆迁者对于拆迁赔偿款是漫天要价,没能用同理心看待被拆迁者的处境,被拆迁折要求合理的部分也被忽视掉,使得拆迁冲突难以解决甚至引发“命案”。政府官员认识到这些,就能有针对性的做出合理的决策,对于现实性部分“如果这些越轨者能够获得同样目的的合法手段,就很可能不会发生越轨行为”。对非现实行冲突那一部分,政府官员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缓解被拆迁者的紧张情绪使其从愤怒情绪中剥离出来。政府官员正确合理的处理拆迁冲突,就必须深刻的认识到其中存在的现实性和非现实性冲突。正确看待拆迁冲突问题,有助于决策者制定完善的拆迁制度。

强化安全措施,防范非现实性冲突。在一些拆迁冲突中,当地政府和开发商给予被拆迁者的拆迁款是合理的,但某些被拆迁拒绝拆迁纯属无理取闹,想获得更高的拆迁款,这种行为是不能容忍的。这种情况属于非现实性,冲突就是其本身,只可能是冲突对像发生变化,不可能彻底化解冲突。对于这种情况,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其对合理拆迁规划的破坏。

制定完善的拆迁制度。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部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一步步完善拆迁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政府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拆迁,做好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排。”看似,国务院在不断完善拆迁制度,但这些制度总是在某个严重拆迁冲突发生后颁布的,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因此,国务院制定拆迁政策应具有前瞻性,在看到拆迁冲突苗头之前,就颁布新的拆迁制度,把拆迁冲突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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