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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带一路”建设纠纷国际仲裁争议解决机制构建

2018-02-15江西省赣州市赣州中学张迎

交通建设与管理 2018年6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争议

文/江西省赣州市赣州中学 张迎

关键字:一带一路;建筑企业;纠纷解决;国际仲裁。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贸易与投资往来日趋频繁,2014 年以来,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超过500 亿美元,与相关国家企业合作共建项目近2000 个,业务领域广泛涉及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在对外贸易和投资的过程中,中国企业也必须直面海外交易可能带来的争议解决问题。经济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并且正确地得到解决,不仅会伤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会挫伤广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热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推进规划落实,周密组织,精准发力,进一步研究出台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创新运用方式,完善配套服务。”仲裁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护花使者”、参与企业利益的捍卫者以及国际利益的协调者应当是配套服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仲裁解决争端的优越性

“一带一路”争议最主要的解决方式是诉讼和仲裁两种。调解虽然在跨境争议中已经有广泛应用,但其时间周期较长,无法适应“一带一路”争议的快节奏而较少应用。在诉讼和仲裁中,仲裁因其专业性、便捷性、保密性、灵活性成为当前国际商事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争议解决方式。而在“一带一路”争议解决领域,其优势更加突出。

1.专业性。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员一般都是业内具有很强专业素养并且具有良好道德素养和声誉的人士。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当下,隔行如隔山,仲裁员的专业性是高质量裁决的保证。

2.自主性。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仲裁条款时,可以自主约定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事项、仲裁语言和仲裁员。这些设计可以避免任何一方因对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的缺乏了解,或者语言障碍等原因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陷入不利的境地。

3.保密性。相较于诉讼案件审理过程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除外),判决结果一律公开而言,仲裁的过程和裁决都是不公开的,因此,仲裁对于商业秘密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

4.独立性。法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影响,甚至还有一些国家存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而仲裁是独立的民间组织,受国家权力机关影响较小,因此,仲裁员可以根据纠纷本身做出更为独立的裁决。

5.可执行性。《纽约公约》(即《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该公约的框架内已经解决了仲裁裁决被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我国于1987 年加入该公约,且“一带一路”众多沿线国家也大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国际仲裁的执行力毋庸置疑。

6.快捷性。国际经贸争端中,考虑到市场波动等因素,当事人一般都希望快速解决争端。与诉讼定位为发现事实并运用法律不同,仲裁一切设计均以解决争议为宗旨,实行一裁终局,程序由当事人把握,只要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达成一致,便能快速结案,确定结果,减少不确定性,提高效率。

7.友好性。一般诉讼过程争议双方及律师针锋相对、剑拔弩张,一旦经过诉讼,很难继续进行商业合作。而仲裁对抗性较弱,双方关系不会闹僵,气氛更为缓和,经过仲裁仍能继续合作的例子不少。

二、“一带一路”争议特点

与“一带一路”商事活动的特殊性相对应,“一带一路”的纠纷,也体现出极强的特殊性:

1.争议数额大。

“一带一路”争议,特别是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争议往往十分巨大。2017 年“一带一路”国际高峰论坛上习总书记提及的几个重点海外项目,标的额无不超过百亿,一旦该项目存在争议,争议标的额是十分可怕的,涉争议企业也将因此承受巨大风险。

2.社会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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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面积大,往往雇佣大量当地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所经过的欧亚大陆自然资源禀赋各异,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挑战严峻。如果由于部分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存在缺陷而迫使东道国政府设置环境绿色壁垒,采取环境规制措施,必然会对当地乃至国际社会造成巨大冲击,影响投资者在东道国继续经营的投资环境。

更有甚者,基础设施的建设往往背后存在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的行政力量推动。如果发生争议,很可能会对政府间的友好交流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3.争议解决难度高

(1)对法律环境缺乏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涉及的法系众多,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一旦争端发生,投资者们面对的是完全不熟悉的东道国的法律系统和司法系统,这将为中国投资者甚至是法律职业人员掌握当地法律规则造成很大困难。

(2)对社会环境缺乏了解。争议解决考虑的不仅是单纯法律问题,而是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问题解决的系统工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历史、社会和政策环境异常多元,对于参与建设者们来说,很难掌握齐全,甚至无法理解这些社会背景信息,无形中增加争议解决的难度。

(3)语言不通造成的困难。“一带一路”覆盖地域极为广袤,民族众多。各民族几乎均有自己语言。虽然有部分地区长期被殖民的历史使其各区域分别流行着英语、法语、荷兰语、意大利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各式语言,这些语言虽然是该等国家的官方语言之一,但并不被当地居民普遍使用,甚至由于受教育程度不同,在实际情况中根本无法使用这些官方语言交流。加之长期地理隔离,上述主流语言也发生了极大变异,就算是精通这些主流语言的人,在与当地人沟通时也会存在很大的沟通和理解困难。

(4)牵涉利益主体众多造成的困难。“一带一路”的商事活动,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牵涉的利益不仅限于争议当事人,往往也会涉及与此项目相关的其他利益主体,包括项目上下游企业、项目工作人员、雇佣的当地劳工以及当地政府等等。因此,如果企业面临项目争议,其必须对项目可能涉及的利益主体范围有一个全面的估计,并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三、“一带一路”仲裁争议解决机制构建

(一)共建“一带一路”专项仲裁机构

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南亚、东南亚仲裁机构数量少,中国虽然有200 余家仲裁机构,但是能够承担国际仲裁的机构总体数量也不高。当前仲裁机构数量不足以承担“一带一路”相关潜在争议的解决职能。因此,有必要继续建设数量与当前经济规模相匹配的仲裁机构。

(二)加强国际仲裁员队伍建设

仲裁的好坏取决于仲裁员的好坏,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与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息息相关。跨境纠纷所涉国家的多元化必然要求仲裁员国籍多元化。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一般由1-3 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仲裁员,因此跨境投资贸易纠纷的当事人往往都希望选择了解自己国家的,甚至是本国国籍的仲裁员。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在加大投资沟通的同时,还应主导“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仲裁机构能够互通有无、互相派遣、服务共享,为各国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不仅如此,基于跨境投资贸易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仲裁员的在专业背景构成也应是多元化的,不仅是法律背景,还应当有相当比例的仲裁员具备与争议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等,这样,企业在不同的案件中就可以基于案件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仲裁员,从而更高效的解决争议纠纷。

此外,仲裁员自身的声誉和道德对于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各仲裁机构在选择仲裁员时,除考虑国籍、专业多元化的因素以外,还应建立透明的仲裁员道德评价体系,使企业能够获取仲裁员的声誉、职业道德、品行、裁判经验等信息,确保纠纷当事人能选择到满意的仲裁员。

(三)仲裁机制的建设

1.开庭地点自由选择。根据现行大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开庭地点一般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因此无论是选择跨境纠纷当事人任一方所在地仲裁还是第三地仲裁,纠纷当事人均需前往开庭地点参与仲裁庭审,这可能会增加当事人差旅费和时间支出等成本,而且也不一定利于争端的解决(例如,争议标的所在地或者主要证据所在地不位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因此,建议协调各仲裁机构建立合作平台,使企业通过电子手段在平台上自由选择开庭地点,并且减少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2.收费制度合理公开。仲裁机构的收费项目较多,除了项目管理费和仲裁员酬金,一些机构还会收取其他与仲裁相关的费用。以某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如果争议双方在合同中规定选择该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争议发生之后采用仲裁解决,争议标的额为1 亿美元,仲裁中心首先会收取8,000 美元的受理费,和217,673 美元的管理费,以及每位仲裁员1,064,000 美元的酬金。另外在仲裁案正式开始审理之前,会收取仲裁庭人数确定费、仲裁员指定费各4,000 美元。按照国际贸易仲裁一般选择3 名仲裁员计算,此仲裁案件需要约300 万美元仲裁费用,这还不包括因仲裁产生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开庭租赁费、誊写费、翻译费等支出。

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和中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建议仲裁机构建立公开透明的仲裁收费制度,优化收费结构,在保障仲裁质量和仲裁公正性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费用,为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能够有效运用仲裁解决纠纷提供更广阔机会。

3.多元化的语言服务。在仲裁中往往需要确定一个仲裁语言,在仲裁程序、双方协商和仲裁裁决中使用。 因此,“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应改能够提供多元化的语言服务,满足中国和“一带一路”各国的语言需求,为各国企业提供语言支持。另外,也可以通过“一带一路”仲裁机构的合作,培养通晓中文和“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语言的专业人才,提高仲裁人员、工作人员服务各国企业的语言能力。

(四)仲裁配套体系建设

此外,除仲裁机构本身外,还应共同为“一带一路”打造一套服务精良的配套体系。该体系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咨询服务平台。该体系中应包括一个能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参与者提供仲裁政策、规则咨询,并提供有限度法律援助的咨询服务平台,保证“一带一路”各国对仲裁有基本的了解、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因对法律规则的不了解而陷入不利境地。

2.法律服务机构对接平台。该体系中应包括一个能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参与者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对接服务的平台。其应可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或潜在争议的客观情况,为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建议。

3.企业法务人员培训/交流机制。良好的仲裁体系不仅仅需要提供仲裁服务,还应该在企业中宣传仲裁、宣传自己,推广标准、精确的仲裁条款,并通过交流和培训培养企业法务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和仲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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