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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方法与应用

2018-02-15文洁彬

建材与装饰 2018年16期
关键词:管理机构公路工程

文洁彬

(广西南宁高速公路管理处 广西南宁 530022)

1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概况

涉路工程,指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构筑结构物或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

安全评价(safetyeva Luatlon),亦称“危险评价”、“风险评价”。探明系统危险、寻求安全对策的一种方法和技术。安全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在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前,掌握系统内可能的危险种类、危险程度和危险后果,并对其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从而提出有效的危险控制措施。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根据涉路工程施工规律分析,一般认为涉路工程许可前的安全评价属于安全预评价;施工完工后的验收属于验收评价;而涉路工程完工后的日常运营中的评价则属于现状评价。本文主要讨论许可前的预评价的方法与应用。

2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的主要内容

对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应注意掌握安全性、公用优先优先、符合公路规划的方针和原则。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施工期限是否合理;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

(4)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

此外,不同类型的涉路工程施工活动,其具体评价指标会有所不同。例如广西地方标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DB45/T 1202-2015)(以下简称《规范》)中对跨越公路修建道路、铁路和企业生产输送廊道等工程评价内容列举了跨越位置、交叉角度是否满足本标准等10项指标。

3 当前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的方式分为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评价两种。专家评审主要以公路管理机构牵头,专家评审委员会为主导的一种评审方式,在实践中应用较少。第三方机构评价是指由许可申请人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技术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的一种评价方式。第三方机构评价在实践运用中较为普遍,具有速度快、专业化、独立性等优点;但同时由于涉路工程的专业性较强,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

(1)评价机构较多,但按《规范》要求同时具有公路安全评价、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较少。难免出现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混水摸鱼,以次充好,或无资质经营,给安全评价市场造成一些混乱。

(2)评价程序、内容不规范,评价通过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一些评价机构本身主业不是公路工程领域,对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及安全保护方面缺乏经验,其评价角度更多是从涉路工程所在行业(电力、铁路、管道等)出发,弱化了对公路质量和安全的保护力度。

(3)一些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重视不够,未进行必要的回应与改进,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

(4)第三方机构评价在实践运用中与公路管理机构受理行政许可存在一定脱节,没有做到有机结合。按当前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时效等要求,由于评价报告属于许可的前置条件,因此当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时,公路管理机构征求涉路工程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时,较难落实到保障公路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中。

4 建议与对策

(1)进一步严格评价机构资质的要求。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规范》5.3.2提出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基础上,还应明确其具有取得公路工程设计相应资质年限及相关业绩的要求,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实践经验。

(2)规范评价程序、内容,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加强对安全评价行业的监督检查。同时,公路管理机构在受理涉路工程行政许可时,应将此作为实质审查的重点之一。

(3)重视评价报告的把关和运用,对报告中指出的不足之处,申请人均应在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中予以补充、完善,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将此项内容列入实质审查重点。

(4)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与行政许可的有机结合问题,建议将重大建设工程(上跨、下穿公路修建道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或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公路改扩建工程等)必须进行专家评审,以便综合各方专家意见,使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得到更有利保障。

以上建议内容希望通过今后立法,纳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或者体现在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中,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5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的方法应用

5.1 专家评审程序

5.1.1 涉路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做好评价前准备工作

(1)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技术评价申请书;

(2)开展先期调查,包括交通量、涉路部分公路现状图和实际占用、利用、移动、损坏公路用地、预留用地、附属设施的数量明细图表等;

(3)编制评价准备材料,组织设施、施工、监理单位编写涉路施工活动部分相关资料,提供工程涉路部分的必要技术参数。

5.1.2 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1)申请人在公路管理机构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2)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原则上由3~7人组成。专家组人员应符合《规范》要求。

(3)专家组成员的确定应征求公路运营、养护管理单位(企业)的意见,并至少应包括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的人员,其中应涵盖公路工程、路政、养护、交通工程、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专业人员及涉路工程所在专业的技术人员。

5.1.3 召开技术评价会议

(1)会前准备:会前5日内,由公路管理机构将评审会通知和有关技术资料送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评审会召开前及时补正;申请人与公路管理机构商定会议议程,保证评审委员会专家有时间进行讨论和评议。

(2)现场踏勘: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项目业主、施工或者设计单位、公路管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专家共同踏勘涉路施工活动现场,建议推举专家组组长人选。

(3)召开技术评价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内容包括介绍项目情况、专家组询问和答疑、发表专家个人评价意见、形成并讨论专家组报告、宣读专家组评价报告。

(4)审核改进意见:由公路管理机构主持,由项目业主向专家评审委员会报告落实技术评价报告的意见和措施。

5.2 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程序

(1)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设计、安全技术评价资质,并符合《规范》要求。

(2)其评价程序如下:

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②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③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价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④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⑤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⑥为保障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安全运行,应从评价对象的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从评价对象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从保证评价对象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其它安全对策措施。

6 评价结论

应概括评价结果,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的条件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就涉路行为内容、可能造成的危险、有害因素等进行识别与分析,提出定性或者定量评价的评价指标,全面、细致、独立开展技术评价工作,提出技术对策措施,形成技术评价结论,出具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1]李伟,沈国华,彭道月,编著.涉路工程案例评介技术指南与案例分析.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9.

[2]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10-30发布.《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DB45/T 1202-2015).

[3]行业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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