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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2018-02-14陈庆娟林秀芝

西部皮革 2018年6期
关键词: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化

陈庆娟,林秀芝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及互联网,要求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可见政府政务信息化是政府创新管理的重要方式。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公共服务,是当今世界各地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和工具。“十三五”时期,我国电子政务发展面临前所未有机遇的同时,也同样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诸如顶层设计不够完善、应用潜力发挥不全、缺乏统一技术标准、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法律法规保障措施不够健全等问题。为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建立服务型政府,探索可借鉴的电子政务建设经验,是相当有必要的。美国最早提出发展电子政务,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事务的高效率完成。现在,美国的全国各级政府中建成了覆盖面广、服务项目齐全的电子政务模式,这极大地改变了美国政府的工作方式和社会服务的提供方式。

本文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针对我国国情,借鉴美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成熟经验,提出几点建议,以求更好推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

1 关于电子政务的文献综述

1.1 电子政务概念界定

通过查阅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笔者比较认同的观点如下:世界银行认为,电子政务通过借助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社会公众与企业的互动关系,增强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使政府在公众的监督下实现政务的透明化。联合国认为,电子政务的作用一是为了节约国家的政务成本,二是为公众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和公共服务。汪玉凯教授认为,电子政务是政府借助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办公自动化技术等互联网手段,再造政府的政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以便更有效率地为公众办理政务事项。李广乾博士认为,电子政务就是政府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等对政府的工作流程以及组织结构进行改革,使得分割的部门和束缚工作流程被打破,以便实现为整个社会提供高水平、高规范、高效的社会服务。

综上,笔者认为电子政务是指政府部门运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便捷、高效、高质地管理社会事务并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管理方式。

1.2 政府管理创新方式

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政务的看法,大都认为电子政务是政府实现创新管理的重要方式。吴江教授(2002)提出发展电子政务与政府创新管理之间的关系,他指出电子政务的发展实质是对传统的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提出的挑战,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方式,相反地,政府创新管理又对电子政务的向前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政府管理公开化、透明化和法治化的需要以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都是电子政务中的政府创新管理的客观要求。[1]

曹敏晖(2009)研究了作为政府创新管理的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问题,如标准及规划缺乏统一性、重电子轻政务、存在“数字鸿沟”的现象及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等,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如统一标准及规划、电子与政务并重、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和网站群建设以及建设和完善“一站式”服务系统。[2]

李文启(2011)也指出电子政务是政府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现,他基于政府创新的视角对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与趋势进行了分析。[3]

随着信息化时代到来,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以及社会管理事务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明显改变,政务电子化、信息化,通过互联网技术办理国家行政事务,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电子政务的建设完善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2 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现状和问题

我国较晚提出发展电子政务,目前,电子政务的建设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从国家大力推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始,电子政务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办公自动化阶段、“三金工程”阶段、“政府上网工程”阶段、“三网一库”阶段。

电子政务提出后得到快速发展,并越来越得到国家领导层的重视,党的十六到十九大均有提及政府工作信息化方面的内容,十九大报告中多出提及互联网、网络强国和网络安全,比如“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等体现了电子政务作为政府创新管理的重要方式,截至2017年,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超过7亿,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各个领域的应用和创新,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现阶段的电子政务建设仍然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

2.1 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国家政府在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运行体制、预算体制方面的政策设计还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去落实,职能配置及其运行方式不明确;“死网”现象严重,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空白,“孤岛”现象影响信息共享;政府与公众、企业、社会组织间的互动渠道不通。

2.2 应用潜力发挥不全

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发展不平衡,应用系统的潜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实现政府管理的手段不全面,办理行政事务效率低、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欠缺。即使应用系统建立起来了,但是由于缺少引导使用或者普及宣传,使得社会公众使用网络参政议政不活跃,公民的参与度极低,这大大降低了电子应用系统的作用发挥。

2.3 缺乏统一技术标准

统一的技术标准是电子政务实现“一站式”服务的基础,由此实现不同部门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现今我国各层级政府的信息化系统不统一问题严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一体化尚未形成,造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这里所讲的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网络技术标准、信息代码、数据库等内容的不统一,造成信息资源共享困难,重复建设等情况,浪费较严重。

2.4 网络信息安全形势严峻

由于国家统一系统尚未建立,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专门治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目前,我国网络环境安全问题较严重,信息泄露、篡改、谣言等形势严峻。政府管理中的电子政务建设首先需要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才能确保政府行政事务的顺利开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2.5 法律法规保障措施不够健全

我国的电子政务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关于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等保障措施处于探索完善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使得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缺少法律层面支持和保障,妨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顺利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政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如在2001年成立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用于管理信息化产业方面的事宜;2002年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2004年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了《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这些规定制度对于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起着一定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但是关于电子公文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时期,电子公文在特殊场合难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3 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现状概况

美国的电子政务是世界上最早开始,目前也是发展最成熟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开始了电子政务建设。1993年,政府成立“国家绩效评估委员会”。1994年,美国政府明确了建设电子政府的宗旨,希望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要求到2003年10月各部门呈交的公文一律使用电子文件,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文楼精简法》。2001年,美国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宣布成立“电子政务特别工作小组”。2002年,美国政府将电子政务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复苏的重要手段,颁布了《电子政府战略》,并签署了《2002年电子政务法》,通过以法的形式对今后电子政务发展的各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并且扩大和法律化了白宫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电子政务发展中的领导角色。2006年,政府又颁布了《个人隐私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及有关联邦政府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法》。2011年9月,政府发布《联邦政府云战略》,规定在所有联邦政府信息化项目中优先发展云计算。2014年3月,奥巴马政府宣布“大数据的研究和发展计划”。目前,美国政府网站的成熟性在全球是最高的,已经建立起了全国性的、整合性的电子福利支付系统、电子化信息服务、执法及公共安全信息网络、纳税申报及交税处理系统、国际贸易资料系统、电子邮递系统等。

美国在政府与公民之间(G2C)、政府与企业之间(G2B)、政府机构之间(G2G)、政府内部(IEE)实现了电子政务的建设和运行,加强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企业的互动关系,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而且高效、便捷、高质提供公共服务,秉承一切“以公众为中心”的导向,实现了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

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之所以那么成熟和完善,得益于美国政府注重对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建设,将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纳入法律体系内,实现电子政府建设行为的法制化。相关电子政务的法律,如1993年的《电子化信息自由强化法案》与《政府绩效结果法案》、1994年的《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和联邦采购改革法》、1995年的《电信竞争与放松管制法》、1996年的《电信法案》、1998年的《文书工作缩减法》、2000年的《电子签名法与认证法案》与《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等。正是因为美国政府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电子政务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本国电子政务建设行为法制化,才使得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发展顺利进行。

4 美国的电子政务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作为电子政务发展最早最成熟的国家,在许多方面相比中国的电子政务有值得借鉴的经验,针对中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探讨美国对中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启示。

4.1 转变理念,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

美国政府始终坚持“以公众为中心”的导向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开、透明的政府行为,力求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管理的创新以及提高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而我国在实施电子政务方面主要“以技术为中心”,尚未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以及政务公开透明,造成“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所以我国要建设政务信息化的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从“以技术为中心”向“以公民为中心”转变执政理念,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和创新管理方式。

4.2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美国政府针对电子政务的建设行为健全了立法体系,将电子政务建设行为法制化,确保电子政务的建设能够得到国家根本上的支持和保障。如美国制定了专门针对电子政务的《电子政务法》,并配套了其它的单行法,例如《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等。而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行为尚未纳入法制化,在法律层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因为我国的行政体制,使得制定的法律多属部门法和地方法,立法层次低,同时制定的法律规范不是针对电子政务本身,而是与计算机和互联网管理方面相关,导致对电子政务的规范能力较差。另外,我国在电子政务方面的诸多行为不具法律效力,如数字签名和电子数据等。

美国政府将电子政务建设行为法制化的经验告诉我们,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是保证我国电子政务顺利展开的重要举措。因而,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面的立法,使电子政务建设行为纳入法制内,特别是要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的立法,明确电子政务的规范。

4.3 统一技术标准,整体性规划

美国政府统一的技术标准,使其建立了统一的信息系统;而我国因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得各层级各自为政。

电子政务的建设要从国家整体上规划,确立统一的技术标准,注重规划,分步实施。统一的标准才能保证国家各层级政府按一定的标准实现行政管理事务的处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同时才能实现行业垂直系统间、地方政府横向、垂直系统与属地部门系统之间的整合,建立综合性门户网站,加强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改变“信息孤岛”问题,高效、便捷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4.4 政府推动和加大资金投入

电子政务的建设是信息化时代以及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的要求下进行的,是国家的重大建设事项,关乎国家管理机构、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问题。所以电子政务的建设发展需要政府重视和推动,需要制定自上而下的发展战略,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和运行、建设。同时,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专门的预算资金体制,以便满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相关技术的研发、人才培养和管理资金等。正如美国政府设立的专门的电子政务建设预算资金,确实使其电子政务建设发展迅速。

5 结语

进入信息化时代,为实现政府创新管理,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以及政府治理能力,建设以服务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我国要实现电子政务的全方位发展,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通过比较分析当前的中美两国电子政务建设状况,可见中国在转变理念,坚持“以公民为中心”的服务导向、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统一技术标准,整体性规划、政府推动和加大资金投入等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

参考文献:

[1] 吴江.推行电子政务与政府管理创新[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38-41.

[2] 曹敏晖.论我国政府管理创新中电子政务建设的优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4-61.

[3] 李文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现状和趋势分析——基于政府创新的视角[J].电子政务,2011(4):53-55.

[4] 田恬,国内外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08):第149页.

[5] 杨春梅,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6] 黎建勇,国内外电子政务立法现状及比较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27):第147-148页.

[7] 曾宇航,地方政府视角的中美电子政务建设比较研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0年会暨“政府管理创新”研讨会2010:中国北京.第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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