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行业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2018-02-14
各设区市政府,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根据省工信委等十八部门《关于江西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赣工信产业字〔2017〕28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工业行业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8年4月23日
江西省工业行业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推动我省工业行业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二、工作任务
(一)能耗方面(省工信委负责)
1、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并组织对上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复查。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2、开展水泥、钢铁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查。依据工信部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重点监察上年度专项监察中发现能耗超标违规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日产2000吨以下具有熟料生产线的水泥企业。
(二)环保方面(省环保厅负责)
1、严格环保执法。依法依规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督促具备安装条件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落后产能企业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业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力度不严、落后产能退出推动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质量方面(省质监局负责)
1、严格生产许可。加强水泥、钢铁等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加大违规无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
2、加大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相关重点产品开展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问题为导向,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百分百向社会公布,同时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达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效果。
3、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实施重点检查和举报投诉重点跟踪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对检查和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开展建材产品专项打假,重点加强建筑钢材(含“地条钢”)、商品混凝土原材料等产品的检查,对建材不合格发现率高的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四)安全方面(省安监局负责)
1、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政府予以关闭。
2、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技术方面
1、钢铁行业。一是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进一步排查和淘汰钢铁行业落后产能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如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彻底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确保不能恢复生产(省工信委负责)。二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省工信委、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各设区市工信委要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重点排查和淘汰本区域内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列入当年落后产能淘汰名单并及时报送省工信委,彻底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确保不能恢复生产。(省工信委负责)
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各设区市工信委每年12月底前将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负责)
(六)产能退出(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七)做好信息公开(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省工信委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公告上年度技术方面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关停退出情况;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环保厅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6月)
每年5月31日前,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分别向各设区市相关部门印发本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通知,对本年度工作进行布置。
每年6月20日前,各设区市工信委牵头,联合同级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抄报省工信委。
(二)执法监管阶段(全年)
各地、各有关部门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按有关要求和本地区行动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
(三)总结报告阶段(每年1月)
每年1月20日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将上年度本系统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情况汇总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