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规融合视角下城市绿地分类优化研究
2018-02-14王炜玮
王炜玮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上海市杨浦区 200092)
1 多规融合背景下城市绿地分类研究的契机
经规、土规、城规三足鼎立、各行其道的规划模式日渐显现其问题,多规协作势在必行。用地分类标准的差异是导致各类规划不融合的重要原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多规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下文简称《绿标》)。然新国标实施后,相较于《旧国标》变动较大。城市绿地分类应顺应新国标和多规融合的趋势,快速应对政策变化,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的可操作性[1]。
2 现行《绿标》的分类困扰
现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2002年出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共5大类13中类11小类,在实际绿地系统规划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现行《绿标》与《新国标》用地分类不匹配,用地覆盖不全面
《新国标》用地分类原则中明确一个原则:地类无遗漏无重复,完全覆盖城乡范围。而《绿标》分类理应能够对应《新国标》的所有用地中的绿地部分。但是实际上,由于《新国标》出台时间较晚,且对《旧国标》有较大改动,《绿标》在用地匹配上存在遗漏和冲突。
2.2 绿地分类标准不统一,概念混淆,导致绿地系统规划地块分类选择模棱两可
《绿标》中类中,G11综合公园和G12居住区公园是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公园规模进行分类;G13专类公园是根据公园类型特征划分;G14带状公园反映的是公园形态;G14街旁绿地表述的是绿地位置,分类标准模棱两可[2]。
《绿标》小类中,G111全市性公园和G112区域性公园根据服务对象分类,同时专类公园多数服务全市区域,导致内容相互涵盖。如此分类增加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复杂程度,影响管理部门对绿地的统计核算,降低了规划的科学性[3]。
2.3 其他绿地G5分类粗放,内涵外延模糊不清
“G5其他绿地”将城市绿地空间范畴拓展至市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主要涵盖了城市规划区内非建设用地E的所有绿地,但缺乏明晰的分类。仅在备注中列举出诸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等名录,而这种罗列分类没有统一依据,容易造成实际规划时乱立名目,而且也无法完全覆盖非建设用地。
3 《绿标》与新旧国标的错位
3.1 新旧国标绿地G的变更
比较新旧国标,具体变更如下:①《新国标》将《旧国标》中大中小三类的绿地划分简化为大类中类;②原G1公共绿地更名为G1公园绿地,取消G11公园和G22街头绿地小类;③取消G21园林生产绿地,归入非建设用地E中的农林用地;④原G22防护绿地改为G2防护绿地;⑤增加G3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机会、避险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并规定交通用途的广场为交通枢纽用地S3。
3.2 《绿标》与《新国标》分类的衔接
(1)G122小区游园:《绿标》G1公园绿地对应《新国标》G1公园绿地,但《绿标》中小类G122小区游园在指标统计中不纳入公园绿地,而计入居住用地,容易出现统计重复。
(2)G2生产绿地:《新国标》已经将G21园林生产绿地归入非建设用地中,而《绿标》尚未更新。
(3)G4附属绿地:《绿标》G4附属绿地中类基本与《旧国标》的城市建设用地对应,但在新形势下绿地分类仍沿用旧标,容易与上位规划产生冲突。建议根据《新国标》重新分类,在分类名称上做到统一。
(4)《新国标》中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这4类用地在现实规划建设中存在大量的绿地。《绿标》根据旧标划分出了G45对外交通绿地、G48特殊绿地这两类附属绿地小类,但无法完全涵盖新标的这几类用地。建议在G4附属绿地中加入这几类用地。与此对应的附属绿地不计入公园绿地指标,但可对其绿化率做出控制[2,5]。
(5)《新国标》新增了G3广场用地:从侧面揭示出绿地不仅仅具有绿化功能,而且更加重视绿地的开放空间特征,将广场纳入绿地规划更有利于开放空间体系的形成,接轨国际。因此建议《绿标》增加广场用地大类,通过绿化率指标区分广场用地与公园绿地。
4 城市“绿地分类”优化策略
4.1 城市绿地分类优化原则
4.1.1 分类标准统一原则
在优化过程中分类尽可能采用同一种标准进行,避免多标准重复分类问题[3]。
4.1.2 地类无重复无遗漏原则
《新国标》代表最新用地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应积极吸与之衔接,确保地类无重复无遗漏,也解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上位城市规划在实际用地操作时的融合协调问题。
4.1.3 功能主导原则
市域绿地是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多种土地利用类型集合,G5其他绿地的分类实质上是根据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对土地利用的组合,应以其发挥的主导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6]。
4.1.4 化繁就简弹性控制原则
针对其他绿地G5小类和专类公园小类不强行细化,不以名称为依据增加分类,为绿地分类提供适度的弹性空间。
4.2 城市绿地分类优化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大体得出城市绿地分类的优化方案:
4.2.1 大类绿地
根据前述,大类绿地做出如下变动:①保留G1公园绿地、G4附属绿地、G5其他绿地;②原G3防护绿地变为G2;③原G2生产绿地取消,归入非建设用地E;④增加广场用地为G3与《新国标》对应。
4.2.2 中类绿地
根据前述,中类绿地做出如下变动:①保留G11综合公园、G12社区公园、G13专类公园;②取消G14带状公园、G15街旁绿地;③G4附属绿地中类对应《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交通设施用地S、公共设施用地U;④G4附属绿地中类增加与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对应的附属绿地,并可规定相关绿地指标,但不计入城市人均绿地指标;⑤G5其他绿地中类根据绿地主导功能划分,分别为游憩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
4.2.3 小类绿地
根据前述,小类绿地做出如下变动:①取消G122小区游园;②保留G13专类公园下所有小类;③G5其他绿地小类根据绿地主导功能划入4中类,不列明确名录,确保弹性。
5 结语
随着多规融合的不断深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不断改进,适应《城乡规划法》和《新国标》的《绿标》修编势在必行。城乡绿地分类体系的构建有待进一步深入,然笔者相信,经过多部门的协调合作,最终能够建立起体系完善的绿地分类系统,为绿地系统规划提供有力指导。基于土地空间利用的’一本规划一张图“的构想也指日可待。
[1]夏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用地分类新标准影响下的绿地规划导向研究.in中国风景园林学会2014年会.中国辽宁沈阳,2014.
[2]廖远涛.肖荣波,艾勇军.面向规划管理需求的城乡绿地分类研究.中国园林,2010(03):47~50.
[3]贾俊.关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修编工作的若干探讨.中国园林,2014(12):84~86.
[4]周聪惠,金云峰“.精细化”理念下的城市绿地复合型分类框架建构与规划应用.城市发展研究,2014(11):118~124.
[5]金云峰,周聪惠《.城乡规划法》颁布对我国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影响.城市规划学刊,2009(05):49~56.
[6]郭理桥.新型城镇化与基于“一张图”的“多规融合”信息平台.城市发展研究,2014(03):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