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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使用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思考

2018-02-14林岩娇

畜牧兽医科学 2018年9期
关键词:畜产品兽药销售

林岩娇

(海南省三亚市畜牧兽医局,三亚 572000)

1 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使用现状及意义

1.1 发展历史回顾

2014年,农业部提出要用2年时间,实现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追溯的工作目标,并在同年2月,启动了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的运行试点工作。2015年,完成兽药原料药产品和重大动物疫苗的二维码贴识及上市销售工作[1]。2016年,试点启动运行兽药经营环节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在经过近2年的试运行后,2017年12月,农业部对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布置兽药产品追溯工作。以海南省为例,截止2018年5月,海南省已有注册使用兽药追溯系统的经营企业373家,完成了全省兽药经营企业注册的75%。

1.2 推行追溯系统的意义

(1)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意义。实施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有利于保障企业生产兽药产品的唯一性和防伪性,保护企业的创新和知识产权,进而提高企业利益,维护企业信誉,同时,也是促进兽药产品打假的有力武器。

(2)对兽药经销企业的意义。有利于兽药经销企业在被发现销售假劣兽药时的追溯,确保经营兽药的质量,提高消费者的信任,进而获得更大的产品市场。

(3)对兽药使用者的意义。有利于助力养殖场(户)鉴别假劣兽药,购买品质有保障的兽药,同时方便使用者及时详实了解兽药产品信息,正确使用兽药产品,并有利于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溯。

(4)对畜产品消费者的意义。有利于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肉蛋奶质量安全。

2 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使用存在的困难及原因

2.1 技术要求提高,信息录入不全

目前实行的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在使用其配套手机客户端“国家兽药查询”时,常因兽药生产企业没有及时录入上传产品的信息导致出现查无产品信息的情况,出现该问题的原因可能为兽药生产企业产业化水平不高,仍采用传统人工方式扫码,这不仅耗费大量人力,且扫码效率低,数据录入不及时;也可能是个别兽药生产企业出于利益或企业经营利润等原因刻意躲避监管部门监督,有意不录入兽药产品信息。

2.2 经营方式众多,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兽药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者”为主要的经营模式,近年来,电商迅速发展,兽药经营也因此在传统门店销售基础上衍生出了电商销售模式。传统门店销售实行兽药GSP认证制度,经营兽药的企业需在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办理兽药许可,也因此能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但电商经营兽药往往没有固定门店或场所,多数也没有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可能一台电脑就完成了兽药销售的全过程[2],兽药产品缺乏保证,而目前有关电商经营兽药的监管体制并不健全,导致了兽药经营监管难。

2.3 追溯意识不足,经营系统运行难

一方面,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主要以销售业务人员为中间媒介,将兽药产品免费投放在兽药经营企业试销售的现象司空见惯,基于业务人员的销售业绩和经营企业的“贪图省事”,对兽药产品追溯的意识不高,试销售的兽药信息往往不会被录入兽药经营系统管理,而量少导致在监管部门发现前兽药已销售完毕;另一方面,当前的兽药经营者多为早年从事兽药经营的“老人”,在电脑和网络使用中存在局限性,加之长期的兽药经营养成的习惯和人情世故,不会主动向购买者索要购买信息,造成了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追溯的断崖,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推广运行难。

2.4 使用记录缺失,信息追溯不完整

重养殖、轻档案管理是我国农村畜牧业发展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农村散养殖户缺乏兽药使用档案建立意识,兽药使用记录严重缺失,使得“兽药产品—畜禽产品”质量追溯的再次断崖,一旦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一是消费者“怪罪”于养殖户,二是养殖户维权难。

3 实现兽药产品—畜禽产品质量追溯的建议

3.1 规范生产经营环节信息录入管理

强化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大飞行检查力度,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优化升级兽药追溯系统,衔接好生产企业出售兽药和经营企业购进兽药间的信息管理,增设兽药销售合同清单上传条录,务必确保生产企业兽药件件有去处,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样样来路清晰,促进电商规范经营。对销售和购进兽药信息不一致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严厉查处,一经查实立即列入黑名单实施限制管理,从源头防止假劣兽药。

3.2 强化经营使用环节信息收录奖惩机制

利用好农民关注多的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结合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和日常技术培训服务等工作,大力度向农民宣传兽药信息记录的重要性,出台奖励政策,引导并推广兽药使用环节的追溯信息系统录入收集。同时,在国家兽药管理条例基础上,鼓励各地方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兽药经营管理规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导向作用。以海南为例,可效仿海南农药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登记购买制度,确保出售兽药信息实现使用环节的追溯。

3.3 整合优化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目前,推行的兽药追溯系统仅对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追溯,但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的如饲料、检疫、屠宰等信息并未记录。建议将现使用的兽药产品追溯、畜禽标识、动物卫生监督、检疫、屠宰等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的系统进行整合升级[3],建立“一站式”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理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内容和步骤。

3.4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和体制

升级现行《兽药管理条例》为法律[4],参照海南省农药管理经验,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完善的兽药管理机制和机构,在国家机构改革大背景下,尽快成立农业农村综合执法队伍,配备执法力量,加大对兽药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同时,发挥好行业协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和激励社会及媒体监督,多元化监管机制,让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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