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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应对

2018-02-14范方东

建材与装饰 2018年11期
关键词:进项数额发票

范方东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 210031)

1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1.1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分析

纳税人所给出的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获取所收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发票的,是开具发票的当天。在此当中,收讫销售款项的概念即纳税人所给出应交税收环节中或交易完后所收到款项。获得所收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其概念就是在签订的合同上的准确收付款时间;没有签订合同或书面合同还没有确立付款时间的,才是应税业务开展的当天。

1.2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1)投建单位取得业主所支付的预收款的条件下,不管投建单位是否已经开启项目,交税的义务时间依旧是按照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开始计算。实际操作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①施工建设单位要求在项目所在区域的国税局事先缴纳对应比例的增值税:选取常规计税形式计算增值税的施工单位,根据“预收收款÷(1+11%)×2%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11%)×2%”来运算出应缴纳税收的具体数额;选取容易计征增值税的施工单位,根据“预收收款÷(13%)×3%或(预收收款-分包额)÷(13%)×3%”的计算公式算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数额。②投资建设企业的项目部再返回施工单位的注册所在区域,借助投建公司自己的流程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之后再向有关的单位部门申请填报增值税。

(2)投建公司在建设环节中和业主或发包方开展进度款结算时,收到业主一部分的项目进度款,业主亏欠项目时的增值税缴纳义务的时间,要求必须是发包方和承建商对项目开展了结算时的时间。假若双方都没有开展对应的工程款结算环节,税收上不应当作是增值税缴纳义务的体现[1]。

2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分析

2.1 项目在进项税抵扣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成本类进项。不同于新项目或老项目,该进项已经确立了只能是用在老项目的进项当中不得加以扣除,但确立了用到新项目当中时则可以加以扣除抵押。相关的财务工作人员要求和进购、项目以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协调交接,关键在谈判、合同签订以及收据的获取上与新项目和老项目之间区别开来,假若是一同作用于新老项目的资金成本,也要求要获取到所有的增值税发票,确认后将切实使用到老项目的部分进项当中。

(2)费用类进项。禁止抵押扣除的进项税收=当前无能分隔的所有进项税收×(当前简单计税形式计税项销售金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数额)÷当前所有销售总数。所以每个月在出现费用进项抵押时,要求根据新老项目该月的收入比重展开对应的分隔,将老项目收入比重所对应的进项转出。新项目收益所对应的金额正常抵押扣除。

(3)资产类进项。作用于简单征税形式计税项、免征收增值税项、集群福利或个体消费的进购物品、作业维修服务、隐形资产与不定资产。在此当中所触及的固定财产、隐形资产、不动资产,只是单指专门运用在以上项目的固定资产、隐形资产、不动资产当中。

2.2 涉税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

“营改增”政策颁布并开展后,投建公司的征税形式就可以分成下列这两种形式:①切合常规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收的形式,增值税的征收比例为11%。②切合小部分纳税人的应缴纳税收的形式,增值税的征收比重为3%。

2.3 建筑业法人层面需要按比例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商出获取得到的增值税专门使用的发票上标注清楚对应的增值税数额;

(2)从海关那里获取到的完税收据上标注清楚对应的增值税数额;

(3)购买面税收农产品准许抵押扣除的进项税收数额,依照买价以及相关要求的扣除比例(13%)来运算;

(4)纳税人购买或售卖的产品所承担的邮费,依照结算单据(普票)所罗列的运费数额,依照7%的扣除税率加以运算;

(5)制造企业同归纳税人购入废旧物品收入运营单位的废旧物品,可根据普通发票上所标注的数额,依照10%的税率来进行对应的运算工作[2]。

2.4 “营改增”初期行业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1)建材不能全额获取得到进项税税票。建筑产业建设的项目触及到材料种类散落、杂乱并且种类较多,而且相关的采购单位也有很多,材料供应方的企业规模有所不同,譬如:砂石、土方、砖、零星建材等大供货方绝大多数都是当地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农户,但他们不能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票,公司也就不能扣除这一部分的进项税收。此外,主要建材当中“商品混凝土”开展简易征收的形式,进销的税收比例之间有着较大的差异,公司通常无法获取到充足的抵押扣除。

(2)“甲供材”不能获取到对应的进项税扣除。为减少造价成本以及对项目安全质量层面的考虑,建材市场长时间都存在有建造单位(甲方)对钢筋、商品混凝土等产品借助“甲供材”的方式。依照现如今的营业税收要求,这样的一种体系之下营业收益涵盖有全部的建材款,“营改增”后建筑更是要求在项目款中对这个环节的“甲供材”加以运算扣除,但因为进购的初始发票是保存在建设企业当中的,特别是房地产公司,自己收入“营改增”之后一样要求使用专票来加以抵押扣除,这就使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合规抵扣的相关材料,这样一来就不能抵扣进项税收了。

3 建筑业“营改增”后加强征管的应对措施

3.1 完善进项管理,理顺建筑业抵扣链条

①标准“甲供材”的税收处置。因为“甲供材”条件普遍存在并且对产业的切实干扰非常之大,建议从政策手段上加以改善,譬如对“甲供材”体系之下建设单位带来建筑作业劳务的,持续使用现已有的产业税收监管体系,也就是销售收入对应的建材金额,但规定要求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建材之时要求进行对应销售处置,以免“甲供材”出现有对应的进项扣除不足的状况。②确立依照进度扣除对应的进项税收。为科学处理建设时间长、项目收益支付周期和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周期不相符的情况,建议依照权责发生制度的准则,依照项目进程百分比的形式确立当下项目的收入,征收对应比例的增值税。③创建条件帮助公司来获取得到对应的抵扣凭证。

3.2 加强发票管理与合同管理工作

(1)“营改增”策略推行后,发票管理同样非常重要。建筑施工单位应重视此项策略,编制合理、完善的发票管理机制,并切实根据发票的获得、开具等各个程序来落实,并且在管理机制中应切实反映出进项税额抵扣税款。并且建筑单位应在管理发票时,落实分类化管理,防止出现资金大量流失和浪费的现象。

(2)在建筑单位税务筹划及税务风险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并且推行“营改增”策略后,建筑单位应和协作对象基于税制变革前的合约进行有效的沟通,进而使双方的利益能够实现权衡。建筑单位应高度重视之后的合约管理,并切实强化企业自身的合约谈判能力,不断优化合约相关的规定及条款,切实协商合约拟定时的所有内容,切实把控公司的税务支出。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推行“营改增”策略后,建筑单位的纳税筹划性能不断强化,进而使其经济效益得到提高。鉴于此,建筑单位的职员一定要重视“营改增”,合理地对税收进行筹划,进而使税务风险减小,使建筑单位的运营效益得到提升。

[1]黄莎莎.我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探析[D].石家庄:石家庄经济学院,2014.

[2]王金霞,彭 泽.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税率选择[J].税务研究,2014(0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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