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2018-02-12
【审判概况】2017年,全省法院受理案件2037311件,同比增长11.89%,其中新收案件1689177件,审执结1704596件,分别增长10.53%和15.82%。省高院受理案件19568件,审执结14771件,分别增长6.38%和7.01%。
【刑事审判】年内,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刑事案件78897件,同比增长4.79%;审结79197件,增长4.48%;判处罪犯96789人,增长10.30%。审结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案件6761件。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审结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1035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419件。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审结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案件1458件。参与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依法惩处涉医犯罪行为。严惩职务犯罪,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1306件,其中厅级干部13人,处级干部62人。扬州中院审结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开创原省部级职务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没收腐败所得的先例,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建成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化办案平台和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运用该系统可实现法院、检察院、监狱之间减刑、假释案件信息共享,满足案件办理网络化需要,实现网上批量立案、公示、开庭、审签、送达、监督和全程留痕,提高审判效率和透明度。审结减刑假释案件21447件。
(省高院)
延伸阅读:山西省原副省长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任润厚在2001~2013年间利用担任山西潞安矿业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2014年9月30日,任润厚因病死亡。2015年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没收任润厚非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 万元、美 元 104.294699 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该案是《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对同类案件审判具有参考借鉴价值。
(省高院)
【民事审判】年内,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690723件,审结698895件,同比分别增长1.50%和3.04%。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审结劳动争议、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48378件。依法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审结房地产纠纷案件40420件。依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审结民间借贷案件164907件。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19781件。南通中院审结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出具全国首份监护权证明书。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9514件,审结15542件。发挥再审依法纠错功能,共审结各类再审案件2513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948件。推进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纠纷领域诉调对接工作,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网络实现全覆盖,形成江苏特色品牌。在全国率先探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解决方式,常州市武进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正常运行。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在乡村一线设立审务工作站,借助“乡贤”民间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矛盾纠纷处理方式,43家基层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同比下降,其中淮安地区新收案件呈整体下降态势。
【商事审判】年内,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商事案件152608件,同比减少4.79%;审结158443件,增长26.46%。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布江苏法院公司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向企业家提示风险、提出建议。制定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统一执法尺度,构建企业破产案件法院与政府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帮助困难企业实现重整,审结破产案件279件。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745件。维护资本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审结股权、证券、期货、票据、保险等纠纷案件18401件。依法服务对外开放,办理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628件。
(省高院)
延伸阅读:2012~2016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及特点
公司纠纷案件总量持续攀升。全省法院受理的一审公司纠纷案件数量:2012年2156件,同比上升3.50%;2013年2668件,上升 28.08%;2014 年 2858 件,上升 7.12%;2015年3521件,上升23.20%;2016年3764件,上升6.90%。公司纠纷案件增长幅度总体高于同期商事案件增长幅度。
案件在地区分布上呈现不均衡。公司纠纷案件的数量、类型与市场经济活跃度紧密关联。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案件数量多,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苏州、无锡、南京尤为明显。经济欠发达的其他地区,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案件类型也以股权转让纠纷等传统类型为主。
各类案件全面出现,案件类型比重有较大变化。公司法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股权转让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有的案件类型实务中几乎不见。随着经济发展,《民事案件案由》所列的与公司有关的各类纠纷在实务中均有出现。虽从绝对数量看,股权转让纠纷始终位居首位,但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其他案件比例均呈上升状态。
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法律适用问题的纠纷日益增多。一方面,公司纠纷案件既涉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复杂内部关系,又涉及公司与外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内外两层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缠绕,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明显。另一方面,与简单的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等传统公司纠纷案件不同,越来越多的公司纠纷案件涉及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度理解、规定不明的立法空白、商事案件的价值导向、公司相关各类主体的利益平衡等。
(省高院)
【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年内,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5025件,审结14828件,同比分别增长10.34%和8.12%。加大司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根据中央、江苏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部署,江苏于2016年4月1日全面开展铁路法院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确定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分别管辖原南京、徐州辖区内的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发挥国家赔偿救济功能,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8件,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
【环境资源审判】年内,全省法院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916件,审结1911件,同比分别增长54.39%和59.12%。依法制裁乱垦滥伐、破坏耕地、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判处犯罪分子1121人,增长12.10%。省高院首次发布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全省有4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十大案例。扬州、淮安、宿迁等8家中院制定服务保障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省委、省政府“263”专项行动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南京中院审结全国首例由省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苏州中院审结“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央视《新闻联播》两度报道。继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有8家中院、6家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12月21日,经省高院批复,在灌南县法院长茂人民法庭增加挂牌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承担相关案件审理工作。这是江苏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创新尝试,对江苏灌河流域和沿海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省高院)
延伸阅读:
1.2014~2016年江苏环境资源审判情况
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工作发轫于2008年,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第二家(全国中级法院首家)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开启江苏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实践探索。201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若干意见》,推动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专门化审判的全面深入开展。2014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步入快速化、跨越式发展轨道。全省有7家中院和5家基层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6家中级法院和27家基层法院行政庭设立专门合议庭。2014~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3893件,审结3356件。
(1)环境资源刑事审判
2014~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1880件,结案1708件,生效判决2832人。2015~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走私固体废物一审案件6件,涉案被告人57人,涉案被告单位19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钱某某等走私固体废物案,为1949年以来涉案固体废物数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体废物案,11个单位和33名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田某某等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督办的全国最大的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案,涉案危险废物量达13500余吨,30余名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锡中院审理的沈某等非法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案,系1949年以来中德海关首次深度联手侦办,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海关查获数量最大的走私濒危植物案件。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15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是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被判处刑罚,该案被评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4年,全省共有2人因环境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全省有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全省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环境资源民事审判
2014~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一审案件388件,审结322件。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无锡澳丰洗毛有限公司诉江苏清水源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贯彻环保优先原则,对第三方治理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行政罚款的负担、不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详细论证,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判决被告赔偿412万余元,为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3)环境资源行政审判
2014~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行政一审案件1625件,审结1326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评行政许可案,在判决中根据国家标准和权威解释,准确阐述电磁辐射不存在危害的实际影响,消除公众误解,保障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5年全国十大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梦达驰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严厉处罚企业阻挠环保机关执法行为,支持环保机关依法履责,该案与前述东台市人民法院撤销环评许可案均入选2014年全国十大环境行政案例。
(4)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审判
2014~2016年,江苏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57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件,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32件,数量均居全国法院前列。从案件分布看,涉及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泰州、盐城、连云港、徐州、淮安、扬州等11个地区。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令6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为全国法院有史以来最大赔偿数额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全国十大民事案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湖惠山景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案,运用异地补植受损植被的方式替代性修复环境损害,被誉为全国生态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民生指导案例、最高法院人民公报案例。截至2016年末,江苏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全国首批2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分别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起案件于2016年4月中旬在全国法院率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
2. 江苏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公益诉讼十大案例的4件案例
(1)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6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点评:此案的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推定法理十分清晰。区分此案被告有直接实施污染物倾倒行为和非倾倒行为直接实施人两类不同情况,采纳“违反注意义务说”及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清晰展示“受害人证明基础事实达到低标准证明—法官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被推定人提出反证证明”逻辑,妥当实现原被告间在诉讼中的平衡。此案损害后果的认定鲜明体现环境侵权特征。此案对环境修复费用的确定、计算以及履行方式积极探索创新。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省江阴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养殖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梁平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价、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诉讼期间,梁平合作社停止生猪养殖及排污侵害行为,向法院提交《环境修复报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邀请专家到庭发表意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做出修复方案和监理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点评:在处理修复被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个难题上,此案的审判具有三个方面亮点:体现“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的环境案件审判特点,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延伸到执行监督,此案的审判回应农村环境亟待司法保障需求。
(3)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014年4~7月,生产树脂眼镜镜片的江苏省丹阳市优立公司将约5.5吨镜片粉末类废物交给货车司机,倾倒于某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镇江公益协会以树脂玻璃质粉末为危险废物为由提起公益诉讼。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委托鉴定查明,案涉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列,遂判令优立公司在丹阳市环保局的监督下按照一般废物依法处置涉案废物。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子健点评:本案关于树脂眼镜镜片修边工艺阶段粉末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认定过程具有典型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首先看废弃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不明确时,还可采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而本案的分析测试结果也表明这一固体废物不具有危险性。
(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鸿顺公司多次被环保主管机关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连通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排放生产废水,废水污染物指标均超标。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李浩点评:本案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且进入第二审程序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第二审程序中的称谓?二审判决将提起诉讼的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公益诉讼人),应当说这是相当有智慧的做法,既充分关照民事诉讼的特点,又保留第一审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这一特殊称谓。在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程序如何进行?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未提交答辩状。当然,不提交答辩状,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所以二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化解上诉案中的这一新问题。二审是采取开庭审理还是迳行裁判的方式。本案虽然是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上诉人在上诉时并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所以二审法院决定采用迳行判决的方式。综上,二审法院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妥善解决此案中遇到的新的程序问题。
(省高院)
【案件执行】年内,全省法院新收执行案件537968件,执结540110件,同比分别增长15.26%和28.29%。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省高院与55家单位实行联合惩戒,重点实施68项联动惩戒措施,涵盖30多个重点领域。截至年末,全省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06.56万人次,累计使15.37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三级法院全部启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江苏“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拓展至17个领域,全省法院“点对点”查询量达4548.72万次,冻结存款164.74亿元,查询房产信息87.30万条。依托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和快速反应、远程实时指挥系统,推进集中执行常态化,全省法院开展集中执行6483次,出动警力逾10万人次,实施搜查8496次,拘留16389人次,罚款1133人次共3021.51万元。以常态化集中执行为切入点,融合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对执行行动进行不间断“全媒体直播”,仅苏州、盐城两次直播活动就吸引2700多万人次在线观看。完善网络司法拍卖机制,全省法院上网拍品30539件,增长36.39%;网拍成交金额620.49亿元,增长76.61%,成交拍品平均溢价率122.71%。推进“以保全促执行”,推行诉讼保全保险,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全省法院受理保全执行案件69103件,增长177.70%,保全到位金额591.73亿元。
【司法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 省高院出台《江苏法院员额法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建立员额法官定期增补和退出机制,完善员额法官管理考核机制。严格执行员额法官岗位调整要求,全省法院综合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员额法官岗位,遴选增补员额法官697名,调整至一线办案岗位员额法官253名,退出员额法官261名,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57件(比上年增加20件),完成首批高级法官择优选升58名。截至年末,全省法院有员额法官6625名,占全省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5.68%,且均在业务部门从事办案工作。
司法责任制改革 省高院制定《关于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关于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的规定(试行)》《关于办案人员权力清单的规定(试行)》《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关于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规定(试行)》《关于案件质量评查的规定(试行)》等5个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权力清单,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全面推进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业务需求为导向的新型审判团队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审判效能。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明确院庭长办案标准,发挥院庭长办案示范和导向作用,全省法院院庭长审理案件880827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的43.23%。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放权之后如何加强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问题,省高院和东南大学联合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研发出类案不同判自动检测系统,利用法律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技术,实现裁判结果偏离度自动分析、监测、预警。该系统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有利于院庭长更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现监督管理方式信息化公开化规范化。为改进和加强审判管理,促进审判质量效率有效提升,省高院开发案件质效可视化管理平台,该平台涵盖婚姻家庭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毒品犯罪等40多个审判业务主题分析和审执动态、长期未结案件、发改案件、涉诉信访等10多个管理模型,帮助各层面审判管理主体实时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改变传统的人盯人、人盯案管理方式。推进法官助理职务序列改革,共招录法官助理480名。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 省高院根据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按照“合理精简机构、科学配置职能、优化整合资源”思路,继续稳步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截至年末,完成南京市鼓楼区、镇江市京口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响水县等5家试点法院内设机构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整合,部门总数均压缩1/3,综合部门设置均不超过3个,总数均减少近一半,为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作出有益探索。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南京市、盐城市、南京市鼓楼区、无锡市南长区、苏州市吴中区等5家试点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推动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规则适用、推广大合议庭审理模式等改革。苏州市吴中区在全国率先探索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大任命、人民法院使用的人民陪审员“选用分离”模式。省高院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宿迁中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开展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强化对执行实施行为监督,促进执行规范化。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1643件、执行复议案件1893件、执行监督案件3207件,同比分别增长57.27%、33.40%和52.50%。推行执行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主导下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分工协作的团队办案模式,全省法院共组建执行团队596个。建立健全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保险、“一案一人一账户”执行案款管理等制度,无锡中院在全国首创“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智能分析系统”,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司法便民】江苏省高院与腾讯公司合作,推出全国首个移动互联“微法院”平台,发挥“微信+”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助推法院工作高效运行,司法审判和诉讼服务更加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加强诉讼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推进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工作,利用“12368”短信平台,实现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关的流程节点自动告知。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871959篇,通过“江苏庭审直播网”累计直播庭审数量居全国法院第一位。推广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与服务外包,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智慧审判苏州模式”作为司法改革案例在全国法院推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利用法院网站、微博、微信等发布法院审判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众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