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草场生态治理的困境及可能
2018-02-11郭海青董国礼
郭海青 董国礼
内容提要 在中国的生态治理中,已有研究相继指出国家生态权威的绝对性、生态权力的“简单化”以及地方经验的适宜性,并指出在生态治理中国家整合地方力量的必要性,多主体治理作为一种理想图景,从而成为生态治理中的一种研究导向。本研究在普氏原羚的保护行动中发现,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社会,二者都不能避免增长的引擎和理性的驱动;且不同主体内部、主体之间因价值指涉和路径依赖不同,致使不同主体间力量相互消解。多主体治理的格局中,地方社会的合理性是不容忽视的,国家稳定的制度体系依然是生态治理得以可持续的保障机制。此外,还要反思科学知识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生态文明的价值导向才能焕发生机。
关键词 草场 生态治理 多主体 困境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8)12-0114-09
一、研究的理论背景及问题
1968年,英国学者哈丁(Hardin)提出“公地悲剧”,指出作为理性人,每个牧羊者都有可能过度放牧,致使草地状况恶化。之后“公地悲剧”成为一种象征,引发了自然资源私有化和国家干预两种公共政策的大讨论。事实上在此之后,从全球近50年的经验来看,无论是私有化或公有化,都未能实现预期的效果。近年来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基于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①逐渐成为学术界公认的核心策略之一。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是以经济人为起点,草场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完全用权益关系来衡量,是否会忽略一些重要内容?波兰尼认为土地是自然的一部分,与亲属的、邻里的和信仰的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将土地卷入市场机制,社会的反向运动有可能撕裂社会肌体,②所以用理性主义的视角来诠释草场资源的管理,势必会有局限。但是总体上回顾西方社会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这些研究实质上都在探索一个问题:草场资源由谁来管,如何管理?由此形成了西方社会对资源管理的经典研究脉络。
在此基础上,近年来西方社会围绕着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从后结构主义的视角进行了更彻底的批判。人类学认为环境保护主义本质上是一项彻头彻尾的现代性工程,再生产着现代性的文化逻辑。因而所谓“可持续发展”实质上是后现代社会中资本对于自然的权力和实践过程。③“为发展而发展”(the growth for the sake of growth)已经成为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激情或欲望,却没有人看出这种唯发展主义是“癌细胞的意识形态”。James Bishop Jr., Epitaph for A Desert Anarchist: the Life and Legacy of Edward Abbey, New York: Maxwell Macmillan, 1994,p.20.这些反思性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主题上,一是对环境保护主义认识论的质疑和讨论,二是反思环境保护主义与权力的关系,⑨张雯:《环境保护语境下的草原生态治理——一项人类学的反思》,《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这样的逻辑深深影响了国内关于草场资源的研究。
从中国的研究来看,直至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沙尘暴将环境问题置于社会发展的前沿,生态权威与国家利益和地方价值一同建构起来,荀丽丽、包智明:《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及其地方实践——关于内蒙古S旗生态移民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草原作为特定的主题,成为理论、政策和实践关注的领域。21 世纪以来,我国走上了一条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颇具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周宏春、季曦:《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南京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由此招致了对国家(简单化的视角)荀丽丽:《“失序”的自然——一个草原社区的生态、权力与道德》,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9年,第7页。和市场主义(“私有地”的悲剧)张雯:《草原沙漠化问题的一项环境人类学研究:以毛乌素沙地北部边缘的B嘎查为例》,《社会》2008年第4期。的双重批判。一方面,以斯科特的国家权力简单化的视角[美]詹姆斯·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3~25页。为依据,国内更多的批判性研究集中在草场承包、围栏以及生态移民韩念勇:《草原的逻辑》(第1辑),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年,第27~28页。中;另一方面,源于波兰尼的市场脱嵌理论的影响,认为国家通过改造自然,致使“自然的脱嵌”。⑨于是趋于形成这样一种认同:从生态权力及其实践结果来看,国家草原生态治理权力的内卷化,反而强化了草原的生态风险,路冠军:《生态、权力与治理——H旗草原生态治理实践模式变迁》,博士学位论文,中国农业大学,2014年,第1页。加深了草原沙漠化的程度和大规模的退化;刘书润:《体制与文化与内地的趋同是内蒙古草原大规模退化人为因素的核心》,http://www.green-web.org/infocenter/show.php?id=15762,2017年3月2日访问。相形之下,游牧本土生态知识和环境伦理则更具合理性。荀丽丽:《与“不确定性”共存:草原牧民的本土生态知识》,《学海》2011年第3期。
在西方反思发展主义、解构生态权威的话语体系下,基于中国经验的批判是必要的。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主义”成为全球共享的“核心价值”,控制自然以及与之相应的西方科学技术体系是近代社会最具有影响力的意识形态之一,徐崇温:《全球问题和“人类困境”——罗马俱乐部的思想与活動》,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22~323页。国家的生态治理正是在这一背景中。并且在中国,短期内聚合的环境问题从多个层面危及到国家的合法性:从国家内部来看,生态危机直接质疑国家建立在绩效合法性上的增长奇迹;从外部来看,生态保护通过国家意识形态和非政府组织的宣传、大众媒体的报道等各个层面的系统表达,已经成为当代发展干预的核心领域,朱晓阳、谭颖:《对中国“发展”和“发展干预”研究的反思》,《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4期。成为从外部质疑国家合法性的声音;同时本文亦指出,在理性人的趋利动机下,牧民有着自下而上的公共利益的诉求,这对国家公共职能同样构成巨大的挑战。因而国家的生态治理实践,是国家由外而内、由上而下,并且受自下而上的约制。当然,必然性不等同于合理性,但批判和反思也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正确理解国家生态权威的建构过程。
已有研究对现代性与草场的研究还有一个误区,将国家制度力量、理性设计与地方经验截然对立起来,如果国家取向是现代制度设计下的结果,那么牧民又何以摆脱现代性下的利益驱动?如果牧民的理性动机是不能规避的,地方性的知识和经验何以在现代制度的冲击下“岿然不动”?保持对现代制度和技术力量的洞察是必要的,但现实维度中绝非只是非此即彼的唯一选择。
由此来看,国内在草场资源的研究中,过于注重对环境保护主义认识论的质疑和相关权力的讨论,偏离了经典的脉络研究,即在现代化的社会环境中,资源由谁来管理,如何管理才是更为重要的切入点。当下,在中国无论是倚重国家力量,还是地方文化,大多研究还是不同程度地主张国家和地方社会二者的整合,杨腾原、樊一博:《国家治理的地方视角——以围绕草原政策存在的辩论为分析对象》,《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张倩:《社区草原管理的困境:社会生态系统管理的尺度匹配》,《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柴浩放:《草场资源治理中的集体行动研究——来自宁夏盐池数个村庄的观察》,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第194页。即图1中E区所示:将可能实现的多主体治理,作为生态治理的理想前景。
多主体的治理理论发端于公共产品的供给领域,即随着“政府失灵”现象的普遍出现,同时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发展成熟和社会自主性的提高,公共产品供给出现多主体趋势。吕恒立:《论公共产品供给的多主体趋势》,《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将多主体的视角应用于草场资源的管理,是因为这一领域同样涉及“公共事物的治理”。[美]埃莉诺尔·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的制度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那么,一个重要的解释维度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所有的利益攸关者共同参与,燕继荣:《社会变迁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的理论解释》,《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最大限度地实现主体的潜能以推动社会公共福祉。魏波:《多主体多中心的社会治理与发展模式》,《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从经验来看,E区既是国家联系地方实际,进行生态治理的重要领域;也是生态治理中国家职能机构改革、并将政策落地的关键领域;同时这一领域也是地方社会力量和NGO等多主体介入的重要领域。因而本文以D村普氏原羚的保护为线索,探讨多主体治理的可能及其问题所在。
二、多主体参与下的保护行动:青海湖流域D村普氏原羚的保护实践
1.个案描述
(1)村庄基本概况和普氏原羚普氏原羚是一种较典型的荒漠与半荒漠的有蹄动物,又称滩原普氏原羚,普氏原羚全身黄褐色,所以牧民们也称它们为黄羊。普氏原羚栖息于山间盆地和湖周半荒漠地带,结群而生,多以数头或数十头为群,冬季往往结成大群。下文统一简称为原羚。的生存危机
D村位于青海湖的东岸,总面积23.6万亩,是环湖地区最大的原羚聚集地。D村有300户970人,均为藏族。村庄无耕地,有19万亩草场,人均196亩,其中公共草场4万亩,沙化严重。有羊19985只、牛2070头、马360匹。西(宁)-格(尔木)铁路从村庄横贯而出,将村庄划分成两个片区,村里多以铁路南和铁路北相称,铁路南居住着45户。这种自然区位与本文研究的原羚息息相关,因为原羚都分布在铁路南,而这里的草场退化又比铁路北严重,所以在原羚的保护中,村庄利益存在着天然分化。
普氏原羚是世界濒危物种,目前仅在青海湖周边有零散分布。20世纪60年代初,在青海倒淌河流域还分布着上千只原羚;但距今仅50多年,这一曾经有着种群优势的物种却面临濒危的境地。濒危的主要原因,一是人口和牲畜数量的增长,对草场资源的压力增加。青海湖流域在1949年时,环湖四县人口仅有22548人,到1985年,全流域人口为84040人。1949年统计的牲畜为90.86万头(只),到2002年已达到285.12万头(只)。王美兔:《普氏原羚保护与社区的相互关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北京林业大学,2006年,第12~16页。二是因拉建网围栏导致的原羚栖息地的缩小和破碎化,还有盗猎及垃圾也威胁着原羚的生存。
(2)多主体的保护实践
早期在D村,牧民就曾自组织起来配合国家打击盗猎分子,在国家严苛的制度压力和牧民的积极合作下,猖獗的盗猎行为受到抑制,但并没有改善原羚濒危的趋势。青海湖流域的原羚作为全球仅存的物种得到NGO的关注,以NGO为推动方先后开展了两期“协议保护”项目。一期项目由欧盟出资205万元人民币,通过国家高层接洽达成合作协议,并由保护国际基金会、青海省林业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S共同实施,于2008年12月启动,2011年6月完成。项目涉及环湖(含D村)共6个原羚分布区。二期项目由阿拉善生态协会(SEE)出资20.64万元人民币,S组织与青海省林业厅、农牧厅合作实施,2011年12月启动,实施期为一年。两期项目虽然以NGO为推动力量,但其中也有国家职能部门和社区力量的参与,且项目结束后,保护原羚的行动仍在持续,从而形成了一种多主体治理的格局。
2.多主体治理下的行动逻辑
(1)NGO项目的实施策略
①技術问题用技术方式来解决
NGO“协议保护”对项目目标和操作方案界定得十分明确,皆用技术话语来解读,实施策略是技术问题用技术方式来解决。如:降低围栏,去除原羚活动区域内刺丝,兴建生命通道。生命通道是在普氏原羚集中活动的区域里,在围栏上设置通道口,这种通道口经过特殊设置后,只有普氏原羚才能通过,大牲畜无法通过。项目注重权责明确、对等交换的原则,这一理念直接来源于保护国际基金会的《保护协议:模式、设计与实施》。来源于项目内部资料。在这里,管理的问题化约为一纸契约,并简化为权利、义务、监测、评估等系统的指标体系。项目通过“科学”的范式、简单化的操作流程,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可是,这样的管理方式忽视了地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文化基础,势必会影响成效。
②与科研团队的亲和性
NGO与科研团队的亲和性,是与NGO取向于问题、并科学诊断问题相一致的。文中的NGO依托于强大的科研团队,项目设计和执行期间多聘用大量行业领域专家。如S组织依托的是北京大学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知识基础和研判能力。NGO与科研力量的亲和性强,整合机动灵活,转而形成的理性判断和科学决策,恰恰是政府庞大的机构体系所欠缺的,这也正是NGO的优势所在,他们能更高效地与科研力量对接,且专家与牧民零距离,扎根的技术指导也易为牧民所接受。NGO依赖知识精英,不仅在知识的导入上具有先行性,且经验上也更具可行性。
③与政府的“难言之隐”
在地方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中,地方政府和牧民对于“发展”的修正意愿很低,因为修正意味着减产、减收,甚至意味着一定层面上否定过去政府部门的工作。所以尽管在项目中,政府高层为NGO项目活动的开展打开了密闭的制度空间,促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实际上NGO项目的推动却依然艰难。一位S组织的项目负责人说: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围栏的)刺丝对原羚的伤害很大,2008年我们跟有关部门呼吁未果,就折衷了一些,我们在原羚活动密集的地方,降围栏、拆刺丝……但是2011年青海环湖生态大治理,又拉了一遍刺丝(因为原有的老化了),现在可以明显看到是拉了两道刺丝……当时我们是和林业部门合作的,但是围栏是农牧系统在做,不太关注野生动物。(2017S-NA-P-G-M)
由此来看,NGO与政府的合作中,在项目目标和设计框架上很容易达成一致,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又容易分道扬镳。因为政府官僚体制中有着严格的职能权责,动管部门遵循动物保护的逻辑,而农牧部门遵循保护草场的逻辑;NGO试想从社区的工作经验出发,其触角往往延伸到社区发展的细节;而对上负责制中的政府,职权行使依托的是向下的层级结构,工作更侧重职能目标的实现。由此来看,政府部门不可能为NGO负责、NGO也不可能为政府负责,两方的分离不可避免。
④与社区的对接之“痛”
与社区对接是NGO开展工作的合理点之一,“我们的话语是替老百姓发声,通过我们把他们推到前台……他们最了解当地的情况,而不是政府”(2017S-NV-M)。这样的思路设计贴近问题,切近民生,可是种种以社区发展为目标的行动,最终却未必实现与社区的有效对接。
“协议保护”之“困”。“协议保护”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方法,它强调以社区为主体,以平等协议的方式,通过约束保护主体的责权利,来达到保护成效。来源于项目内部资料。在D村,虽然也按项目方案成立了村庄中的执行机构“牧委会”,但实际上S组织还是依托于村委会来执行项目。NGO严谨的制度设计,在国际社会有着普遍的试错经验,但到了中国,尤其在牧区,契约式的保护方式一到地方就变形,能力建设被拆解成指标内容,合成的指标体系硬生生地在地方社会走了形。社区能力建设,归根结底是一种组织协作能力,是自组织的、可持续的发展能力,倡导以民为本的NGO在这方面仍是深陷囹圄。
与谁对接?在NGO项目的推动中,社区不是铁板一块,总是有个别人能迅速与NGO建立对话,精英在这个过程中浮出水面,他们能更快接触项目资源。但在项目信息不透明(也无法完全透明)的情况下,个别牧民会觉得精英是拿着共有资产来谋取私利。NGO也对精英持保守态度:“我们的原则是要有利于整个村庄的,假使我们只跟几个积极分子联系,这个就不可持续,所以还是要跟合作社或是村委对接。”(2016J-NA-P-F-M)但是在当时的D村,“村长和书记不和,这些问题多年解决不了,我们更没办法。”(2016J-NA-P-F-M)如此一来,村委不能与S组织建立良好的对接关系,在具体事务中S组织仍不得不依赖精英。
通过个别精英可以快捷地完成项目任务,但精英或可能成为最大的赢家,甚至在地方塑造新的矛盾,这将使NGO的项目目标付诸东流。精英或还能按照项目设计来行动,但是村委作为村庄的正式组织,它接受一揽子计划,却会按照自己的逻辑来操作;而参与式的方式,甚至可能削弱他们在村庄中的权威。所以村委在项目中的左右能力,有时会超出NGO的控制范围,从而成为不可控的风险。
(2)牧民的保护逻辑
①保护始因
與国家和NGO一样,牧民间也有一种积极的保护力,驱动牧民长年保护原羚。坊间《格萨尔王传》《格萨尔王传》是藏族人民集体创作的一部伟大的英雄史诗,包含了藏民族文化的全部原始内核,是研究古代藏族社会的一部百科全书,被誉为“东方的荷马史诗”,至今仍有上百位民间艺人,在中国的西藏、四川、内蒙古、青海等地区传唱着英雄格萨尔王的丰功伟绩,是世界上唯一的活史诗。的传唱中就有一说:如果猎取普氏原羚,别人会看不起你,说你没本事。牧民说:“格萨尔王那会儿就有了原羚,(现在)我们天天看见它,心里舒服”(2017M-FV-H-S)。在史诗的传唱和牧民的情感中,原羚与藏族历史上的旷世英雄一同定位。这样的注解,是牧民对原羚渊源的一种追溯,成为社会历史记忆中的坐标,形塑着牧民对原羚的情感。坊间还有一种说法,说1958年的时候,这里的藏、汉和蒙古族是吃了原羚才存活下来,“黄羊救了很多人的命”(2017M-FV-T-J),“现在是需要感恩的时候了”(2017M-FV-H-J)。史诗的传颂赋予原羚以记忆原点,饥荒时期给群体社会留下了鲜活的集体记忆,所以当原羚面临生存危机时,危机意识在“共生关系”中就以特有的形式表达出来,让牧民感同身受。
②村庄初期的保护行动
D村的J从1992年开始保护原羚,之后与“协议保护”的两期项目也有交集,项目结束后至今,他仍动员牧民保护原羚。
1993年,J加入了村里的巡护队与盗猎者斗争,后来在国家的打击下盗猎减少。J于1996年组织成立了保护原羚的小分队,当时成员有四人,保护的范围涉及三十多万亩草场上的原羚。初期的保护形式很简单,比如自费买草场,供原羚采食;如果有原羚受伤了,就带回来救治。J盖了三个暖棚作为原羚的救护中心。诺大的草场,这样的工作实为艰难;更为艰难的是个别牧民的不理解,甚至是抵制。
牧民初期对原羚的保护,与气候变化和土地沙化没有直接关系,与原羚的生物学价值更没有关系;而是基于万物平等的生命价值观和感恩的情结,才有了这样的保护动机。一位牧民把自己的草场让出来给原羚吃,有些人不解,他说:“是我们占了黄羊的草场,它们生活在这里比我们还早,现在黄羊都那么少了,让它吃点草又怎么了?”(2017M-FA-P-F-S)简单、质朴,却压过一切理性的申辩。所以牧民初始的保护行动不在科学理性的逻辑之内,也不在市场理性的利益范畴内;不是以人为中心的“合理”逻辑,而是一种“共生”的逻辑。平等的生命被赋予平等的情感,这种社会情感成了保护原羚的行动逻辑之一。
③转型中的保护行动
在理性增长的扩张下,地方力量艰难地捍卫着原羚的生存空间;与此同时NGO得以介入,国家体制对生态和原羚的保护也发生了倾斜,地方力量在原羚的保护中逐渐发生转型。
“协议保护”项目为原羚的活动区域开辟了生命通道,之后原羚也慢慢适应了围栏高度,除了部分幼羚、怀孕的母羚等,大部分原羚还是能够跨越围栏了,救助的原羚数量减少了。但是J发现随着环湖旅游的人增多,不能降解的垃圾成为草场的一大公害。“原羚吃了垃圾就死了,所以现在我们的主要工作是捡垃圾”(2017M-FA-J)。J的小分队每年能捡到近10多吨的垃圾,看护的草场面积约6000多万平方米。从打击盗猎到救助原羚,再到捡垃圾,在这片草场下,像J一样的牧民似乎对生态有一种系统的敏感性和自觉性,他们知道哪些是潜在的危害,会出现在什么地方,以及如何防护。
在J的带领下,铁路南43户120多人主动参与到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中。2017年2月,J申请成立了合作社,主要还是围绕着原羚的保护,政府也给予了一定的资助。合作社成立后,设立了相关的章程规定,这其中的部分流程也来源于NGO在当时开展工作的一些模式,它的适用性被地方社会关系和文化所兼容,也不妨将之理解成NGO生态保护在地方的可持续性。
④村庄利益分化与保护行动
前文提到,保护原羚的责任主要是由铁路以南的牧户承担。“(为了补充原羚的食草量)前几年我们买草场一亩(是)十五块,我们连续买了三年;现在开始,一亩涨成40、50块了,我们买不动了”(2017M-FA-P-M-J)。在村庄中,以J为核心的原羚的保护行动基本上跟村委没有交集。NGO给地方的成效基金,被村委在全村平均分配了。村委是村庄民主选举的,它有更多的公共资源,理应为村庄公共事务服务,但是在D村,村委成了单向对上负责的政府业务执行机构。从村庄新生的生态职能来看,村组织并不能审时度势地平衡地方社会发展与保护之责,因而没有成为村民有效的代理人。
在商品意识的催化下,生态保护可能带来的权益在村庄内发生了利益的分化,与此同时,原羚的保护也走出村庄朴素的“护生”内涵,与更广泛的生态保护关联起来。牧民们的话语渐渐发生变化,“生态好了,原羚就没问题,生态不好了,不要说原羚了,我们人都没法生活下去”,“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2017M-FV-S-J),在普遍的话语体系下,搭建了合作的诸种可能。J的组织先后得到县旅游局、媒体的资助。在项目的影响下,J也到处呼吁,2016年,青海湖管理局给D村补了40多万元,用以全部去除湖区刺丝,围栏高度由原来的1.3米降到1.1米,而项目资金也全部补偿到相关牧民手中。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将国家的保护逻辑做专门的梳理,一是这方面已有大量研究;二是在与不同主体的合作中,国家在生态治理中权威建构及矛盾已有呈现。
三、草场生态治理中多主体力量的消解
在D村对原羚多年的保护中,村庄内外多种主体间都有不同的合作形式,虽合作成效不容置疑,但合作中力量间的消解,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时下,多元治理似乎被作为理想的治理方式,但为什么在D村的多元治理中,仍会出现力量的消解呢?
1.国家内部及其与NGO力量的消解
从国家与NGO的合作来看,国家高层的取向是积极的,但是在地方政府部门间并没有促成有效的合作。就农牧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围栏的矛盾來看,并非是部门间信息的沟通不畅,而是围栏在草场中的特殊价值。农牧部门拉围栏,是因为围栏确认了明晰的产权,在青海湖流域草场沙化、资源紧张的情形下,明确的产权减少了牧户间大量的纠纷,并刺激了牧户增长的理性动机。对牧民而言,围栏能有效保障他们的财产权益,如果去围栏,牧民心有顾虑。简言之,拉围栏是农牧部门的绩效所在,降围栏是林业部门的绩效所在。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增长和发展间的矛盾,显然,农牧部门在增长优势下更有话语权。这一问题最终在2016年才得到有效解决,也是因为农牧部门在生态绩效的高压下不得不松动,而林业部门在生态绩效下有了更多的话语权。NGO在其中的左右能力极弱,只能依赖政府部门其中一方,靠依赖主体在其间的博弈,来获得可能的行动空间。
2.国家与村庄力量的消解
从国家与村庄力量的合作来看,牧民对国家的生态保护力度是确认不讳的。因为牧民认为国家“宣传”力度大,对盗猎的打击力度也大。可是国家在地方社会实施的大量生态保护项目工程,在牧民们的话语中却不见所踪,或者就用“给了多少钱”(G-P-F-M-q)来代表。牧民们的表达可能存在偏颇,但是这种“偏颇”的理解,部分可能是建立在村庄利益分配的不公,部分可能是缘于政府个别工作人员为了追求绩效而弄虚作假,因而丧失了政府的公信力。
3.NGO和村庄力量的消解
NGO依赖村庄精英,但又不信任精英;想依靠村委,最终发现又靠不住,复杂的村庄关系完全不在NGO的驾驭范围之内。NGO因为在地方没有可持续的组织机制,蜻蜓点水似的项目任务投放方式,使可持续性的项目目标事倍功半。比较前文的多主体的保护,这里对国家、NGO和地方社会内部的力量消解,在单一维度内再做逐一对比,如下图所示:
四、生态保护中对多方体力量消解的反思
本文在D村原羚的保护中发现,NGO对地方社会的启蒙、国家权能部门的松动、地方社会自组织保护力量的发展,表明虽然不同主体的保护话语、力量形式、策略选择不一,但多主体仍在诸多的不同中实现了可能的合作。尽管如此,其中存在的问题,仍是需要对其作进一步的反思。
1.人進羚退的资源竞争格局
在有限的草场资源中,草畜资源关系本就紧张。人和原羚对草场资源及生存空间的竞争,本质上是关乎人和动物的生存权益问题。在增长作为人类社会的优先原则时,动物便为人类的发展让开了道路,成为了增长的牺牲品。原羚濒危这一事实,实质上是人进羚退的资源竞争格局造成的。
青海省林业厅的技术专家说:“80年代青海普世原羚还有2000多只,2016年调查的只有1400多只。在围栏的限制下,原羚近亲交配的多,如果死亡的话,可能面临大面积的死亡,所以基因的保护尤为重要。林业部门与农牧部门也在就此事沟通,但一直没有结果!”(2017A-GA-P-G-J)
在市场经济的理性扩张下,草场承包及围栏建设激活了牧民的市场理性,牧民们说“这个草场不分不行,不分起矛盾,你养300只,我养500,村委也没办法,控制不了。分到自己头上,自己控制”(2017M-FA-P-F-D),于是,围栏成了人类占领自然空间的工具和标志,却封闭了原羚的生存环境。
以往对围栏的研究,多置于制度理性与地方社会的对立视角中来研究,文中对这一问题的剖析,揭示的是政府林业和农牧部门、国家与地方政府间的矛盾,也是NGO理想目标与施行措施间的矛盾;地方社会牧民作为一端也深深陷入这一割裂之中,当然也有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由此铸成了不同力量之间的消解。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原则僭越了万物相生的自然法则,俨然分明的制度架构犹如冰冷的铁丝围栏一样,甚至还套上刺丝,割据着共生的自然。但是,经济理性的扩张下,若没有围栏,便没有制约利益扩张的藩篱,有了围栏,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却是“画地为牢”。在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机中,围栏似乎成了一个“死结”。
2.地方性话语与精英保护行动的逻辑关联
但是在地方自生的保护行动中,似乎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面向,就是人类与动物从竞争走向共生的一种可能。这种可能,是一个民族的思维习惯、集体记忆和集体情感,它植根于地方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继而生发成行动。但是在地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同样不能避免无处不在的理性动机对这种自生力量的消解。保护力量要在理性动机的强大封锁下胜出,关键在于保护力量是否具备一定的整合力。
地方性话语与精英的保护行动之间有着重要的逻辑关联。集体记忆牵系着集体的情感,为牧民的行动提供情感动力,情感动力可能在趋利动机下褪色,所以需要精英通过行动修复被侵蚀的记忆。精英对生态变化有着“地方专业”的敏感,又能用地方语义来表达,对外来信息还有着敏锐的捕捉力,因而精英能够走出地方社会,与外部话语对接,链接可能的资源。不仅于此,精英之所以在地方成为精英,可能是因为他们能更有效地把握地方社会公平、公正的平衡法则。例如,保护是要有所牺牲的,在保护的利益补偿中,村庄有可能出现两种分化:一方面,“老百姓们有些时候胡说类,哎,你给我给上个一万、十万更好”;但是另一方面,“钱是每个人都想要,但钱花到哪里,要公平呗。不管怎么样,把牧民的心安顿下,打个比方,今天你们来了,我们就好好商量,看做个方案。SK大叔的草被吃了1000元,但只能补偿500,那也可以呗。”(2017M-FA-P-F-J)
对于在保护中的牺牲作出补偿是必要的,但补偿不能伤及社会分配的公平性,更不能以原子化的方式来简单核算,因为原子化的方式会肢解地方社会关系结构,最大化地扩大个体利益动机。即便是对等的补偿交易,在牧区缺乏市场意识的洗礼下,很容易变成漫天要价。所以将一切关系简化为技术关系,只会离目标的达成相去甚远;将一切问题简化为利益关系,只会肢解地方社会的公共秩序。牺牲并不能与资源补偿作等价交换,利益交换并不能解决生态之殇,可持续的发展在于更广泛的生态价值观,或言在共生关系之中。重新调整资源和利益配置关系,要依靠地方强韧的社会组织关系,平衡地方社会利益关系,承载和兼容性地发展地方文化。
3.NGO的保护行动无法真正嵌入地方社会
前文的研究表明,地方社会的生态价值观是嵌入在地方社会关系中,而非是单一公平的、科学的价值观一刀切。NGO以参与式的方式、预先设计好一揽子计划,套用模块式的操作流程,投入到地方社会,期望以科学的设计、民主的赋权,达成项目目标。这一干预方式并不比国家具有显著的优越性,政府之所以能用官方话语介入,是因为在中国治理体制下,官僚体制和执政人员、技术人员建立了系统的干预,制度的稳定性和国家的既定权威,是国家理念得以在基层渗入的可靠基础。因此,NGO仅通过输入一种模式、话语就来整合地方行动,在短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由此导致了NGO的保护行动无法真正嵌入地方社会。
4.知识介入与社会系统的优先选择
弗雷克说:“知识的进展有赖于人们对知识介入实际生活的期待,思想更多地与如何介入生活而不是如何呈现生活有关”。转引自[英]玛丽·道格拉斯:《制度如何思考》,张晨曲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年,第64页。有关自然生态的认识、理解、知识发展,都是人类社会的取向,因此,依此知识体系而行的干预措施一样是在这个镜像系统中,人类社会犹如一个过滤层,根据需求来优先选择。如果没有对此进行深刻的反思,只会沿着原有的路径,去做一些技艺性的调整。
原羚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代表着一个特殊的基因库,拥有无穷的价值。那么如何解读人类干预自然系统的纹理呢?青海省动管局的专家说:“原羚的生物价值、繁衍的可行性要比大熊猫更有基因价值,原羚是生物基因中的古化石,而且只要条件适宜,便可繁衍”(2017A-GV-T),大熊猫的稀有价值与国家象征结合在一起,作为成功的外交策略,其价值广为人知,相对于大熊猫,原羚的保护却陷入寂寥。是故,知识的呈现和知识在生活中的介入并不一致。同样,在社会层面因群体不同,对知识介入的期待也不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的紧迫性中,对环境问题的优先建构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即使是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增长型部门和发展型部门间的博弈也未休止。
案例中的生态问题,揭示的是自然生态的复杂形态,以及在人类社会中错综复杂的应对机制。不仅有地方话语与科学话语之间的张力,还有科学话语“筛选”后的序列呈现和优先选择;甚至还有国家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取向的差异,所以王晓毅认为中国草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无论是通过现代化还是因循传统的方式都无以应对草场问题的复杂性,应该回到具体问题上来处理草原问题的多样性。王晓毅:《国家视角下的牧民生计与环境保护》,《绿叶》2012年第2期。
五、结论和讨论
相对于已有研究建构的问题,即生态权威的绝对性和地方经验的优越性、合理性以及二者间的对立,并由此指出多主体治理的理想图景,本文通过研究D村原羚的保护行动,从中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指出多主体治理的困境及可能:
一是从人进羚退的自然格局来看,表面上是围栏之困,实质上理性之困、发展之困。它是生态嵌入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格局中,不仅涉及国家、组织,还有地方社会的个体,一概未能避免增长的引擎和理性的驱动。而且不同主体间因价值指涉、路徑依赖不同,会出现不同主体间的博弈和权衡,甚至是力量的分解。所以中国生态治理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非是国家理性制度和地方经验间简单的对立。正确理解这一问题,才能恰当解读当下生态治理的困境。
二是多元治理可能性的重要一级在于地方社会。从理论上讲,奥斯特罗姆将他们视为自然资源的“利益相关者”,在格尔茨那里,他们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相对于NGO无法嵌入地方社会和国家力量的“简单化”,这些重要的合理性是不能抹煞的。但是单靠牧民传承的经验来保护生态,在现代社会中只会让牧民承受更大的代价;与NGO干预的有限性相比,国家稳定的制度体系仍然是生态治理得以可持续的保障机制。因而社会力量作为重要的生态保护主体之一,需要稳定的制度支撑。将体制内资源与社会力量真正匹配起来,生态治理也才能真正“接地气”。
三是生态治理是人类应对自然的一项浩大的工程,生态治理是人的治理,是人的系统作用于自然的系统。不批判人在自然系统之上建构的知识镜像系统,人类社会对生态的治理只会踯蹰不前。只有反思科学知识的应然性和实然性,谨慎应用政策力量,赋予人与自然共存的价值观,“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习近平:《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http://www.h2o-china.com/news/265006.html,2017年10月18日访问。避免“发展观”继“增长观”一样陷入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才能焕发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