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宪过程中的伟大妥协
2018-02-11徐语彤
徐语彤
摘要:在《历史·选修二》中,我们了解到世界许多国家实践民主的历程。民主的成果大都最终会落实在一部宪法或是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当中。各个国家历史上的立宪过程中,多多少少都经历过各自的曲折与苦难,然而正是在面临困难时妥协的力量,最终促进了宪法的确立和国家的诞生。本文回顾了英美以及中国在立宪过程中的历史和其背后的妥协,并将视野拓宽至教科书之外,从政治宪法学的角度来尝试理解立宪背后妥协的伟大。
关键词:宪法;革命;妥协
1688年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之后的若干年里,英国资产阶级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最终与国王达成妥协,确立了具有英国特色的君主立宪制度;1787年的夏天,来自刚刚独立不久的12个州的55位代表在费城的一间小屋子里进行了四个月艰难的谈判与妥协,最终签署了联邦宪法,确立了民主共和;1912年二月,经过数年的斗争,清帝最终与革命党达成妥协下诏退位,同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通过,中国终于从几千年的封建帝制开始逐步走向共和。
我们看到民主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东西方历史上人们对于民主思想的认知与实践。几乎在所有民族走进民主的背后,都有妥协的影子。在封建专制社会下的权力更替少有妥协,而多是周而复始甚至于变本加厉的冲突与暴力,“兴,百姓苦;亡,百姓苦”;随着民主思想的发展,人们在用或暴力或和平的手段翻过历史新的一页之后想到的不再是“彼可取而代之”,而是在共同的宪法框架下通过彼此的妥协与契约达成一个新的社会秩序,让“革命退场,宪法出场”[1]。阿克顿说,“妥协是政治的灵魂”[2],正是有了这些伟大的妥协,才让我们的民主一步步朝前迈进,直到今天。
光荣革命与君主立宪
不论我们怎么讲历史,只要提到民主与立宪,英国的光荣革命必定是重要话题之一,它为英国带来了《权利法案》,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也为之后其他国家在民主改革的路上提供了一个极佳的范本。
国王一直以来都是英国的权力中心。詹姆士一世鼓吹“君权神授”,查理一世肆意妄为,多次解散议会,强行开征新税,让国王与议会间的矛盾愈演愈烈。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经过前后八年的拉锯战,最终在1648年八月,克伦威尔率领议会军击败国王的军队,获得战争的胜利;查理一世也在1649年被斩首,“英吉利共和国”宣告成立。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克伦威尔的统治名为共和却实为独裁。因此,在1658年他病逝后,英吉利共和国很快走到了终点,国王查理二世也在1660年趁机复辟。
查理二世在复辟之后立刻对之前参加过革命的人展开反攻倒算,尽管遭到了当时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强烈反对,英国君主专制的复辟仍然愈演愈烈。1685年,詹姆士二世即位,在复辟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时间来到了1688年,故事再次发生转折,议会发动宫廷政变,推翻了詹姆士二世,迎来玛丽和威廉共同统治英国,并在之后向威廉提出《权利宣言》,经批准后成为著名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本质上就是妥协的产物,它来自于国王和议会的妥协,是在激进革命主义和保守主义中间所走出来的一条新路[3]。当然达成这样的妥协并不是没有其背景和基础的,英国尝试过。走废除君主的共和制是行不通的,因为那很容易成为了克伦威尔式的又一专制;专制复辟也是行不通的,因为那违背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激起了更深层次的反抗。因此国王和议会双方都作出了妥协:议会接受了君主制,国家的主权象征仍然在国王手上;国王接受了议会对国王权利的限制。
美国宪法的诞生
在英文里人们习惯用伟大(Great)一词来形容发生在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上的那一次妥协。那是一份由康涅狄格州代表谢尔曼提出来的一个妥协提案,因而其又被称为“康涅狄格妥协”。正是这一天,消弭了人们之间的不和,让之后的制宪会议得以顺利进行,并最终诞生了美国宪法。
国家这种形式在北美大陆上是如此新颖。仅在费城会议11年前,北美殖民地的人民才刚发表《独立宣言》,从英国独立出来,尽管有着《邦联条例》,然而所谓的邦联仅仅是将各州用一根“沙土做的绳索”串起。尽管是名义上的共同体,邦联议会的权力小到可怜,很难真正起到保护这个新生国家革命成果的职责,与其说这是一个新国家,不如说只是一个“半国家”[4]。于是在强烈的现实需要面前,各个殖民地的代表坐在了一起,革命的现实需要成了代表们开启会议的动力因[5]。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个会议进行得这么艰难。在会议之初,来自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他的建国蓝图[6]。在这套方案里,麦迪逊提出了一个两院制立法机关的构想以及配套的司法和行政体系的架构,其主要特点就是议员数量按人口比例选出。这一方案尽管获得了大多数州的同意,但是某些人口少的“小州”认为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会大大削弱他们所代表的州之声音。因此新泽西州的代表提出了一套基本是针对弗吉尼亚的方案,该方案在权利分配上延续了在《邦联》条例里的做法,表决权按州分配,即每州一票。当然分歧还远不止是“大小州”的问题,还包括行政机关的选举方法,奴隶制等等问题。
种种的分歧,时常导致各州投票的局面对半开,甚至还有代表在会议中途直接离席。这时,打破僵局的康涅狄格妥协案出现了。在该提案中,立法机关仍由两院组成,上院中各州平等投票,下院中各州按人数比例选出代表;总统有選举人团选出,但是立法机关拥有弹劾的权利;奴隶不论在纳税还是选派代表时,都按照五分之三计入自由人的人数。
最终代表们妥协的结果是不完美的,却是伟大的。在宪法通过后,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这样评价这部宪法:“我承认我目前对这部宪法的几个部分并不赞同,但是我不确定我应该永远都不通过它们”[7]。这恰恰就是制宪代表们妥协精神的典型写照。在要成果,要统一,要谈判的原则下,代表们通过自己的政治智慧和彼此的妥协,最终达成了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并且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始终适用,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因此,从结果角度看过去,最终成文的宪法,就是费城会议的形式因[5],通过宪法的形式最终凝聚了独立以来的政治成果。
从清帝逊位到建立民国
按照我们通常的思维模式,中国作为一个共和制国家的第一部宪法始于1912年清政府结束之后的《临时约法》。这样看来中国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的转折似乎并没有发生什么妥协,而是用革命建国的方式在一个瞬间完成了这个转变。不过当我们把历史的眼光放得稍微宽阔一点,除了革命党人的革命建国这一个路线之外,仍然有着一个平行的,较为缓和的发展路径,即从晚清的一系列政治运动开始的立宪建国的逻辑[1]。
甲午战败后,统治阶级深受触动,朝野上下坚定了改革的决心。在寻求制度变革的路上,最直接的经验模板便是君主立宪;因而康有为在他的上书中提出,应当“立行宪法,大开国会”[8],这是立宪建国逻辑的起点。然而不久之后,受到内外力量的强大冲击下,这最初的逻辑开始分化成为两条具体路径,一条坚持立宪建国,当然另一条更加激进的,便我们更加熟悉的革命建国。
让我们接着看这条立宪建国的逻辑。受到日本取得日俄战争胜利的影响,1906年,清廷以光绪帝的名义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明确提出君主立宪政体。尽管清廷立宪的动机不外乎“迁延”和“排汉”两说[9],但我们也可以隐约看出清廷在大纲中作出的让步:尽管法律为钦定,但仍然需要“经议院议决”;虽总览司法权,也要“遵钦定法律行之”;虽有行政权,却不能“以命令改废法律”。然而革命的力量来得更汹涌。作为最后的自救,清廷在此时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皇帝彻底成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君主,当然此时自救早已为时已晚。在经过多轮的议和与妥协后,清帝颁布《逊位诏书》宣布退位。之后的故事我们都再熟悉不过,孙中山引退并向临时参议院推荐袁世凯,同时南京政府颁布《临时约法》。
这样的脉络看下来,在整个中国立宪的进程中,涉及到了多方的妥协。首先最明显的是清政府对共和的妥协:从最开始态度强硬表面文章的立宪,到《十九信条》的大幅让步,还有最重要的,下诏退位,向共和妥协。清帝在诏书中明确提出,退位后要求组建共和政府——这根本性地断绝了君主制的可能——而所要求最后底线只是保留大清皇帝,以外国君主之礼相待,以及有待清王室和对满蒙回藏平等相待。同时,在清帝退位后还有这第二层的妥协,即南北两个共和政府的妥协[1]。一则南方各省宣布独立,之后成立了南京的临时共和政府;而清帝在《逊位诏书》却又明确指派袁世凯负责组建共和政府事宜,因而北方的临时政府更直接地获得了法理上的正当性。所以,在南方临时共和政府拥有实力而北方临时共和政府拥有法理正当性的时候,两方在共和的基础上进一步达成了妥协:两方合并。最终,新的共和政府既来自清帝的禅让,也来自南方临时政府。
我们的反思
从种种的历史经验中看来,立宪过程中的妥协必不可少。每一次的立宪都是一次由“非常政治”向“日常政治”过度的过程,妥协是过程,立宪是手段,过度是目的。在每一次的妥协背后,留给我们的思考空间也很充分。或许当局者并不觉得自己有多伟大,例如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不过就是一群“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4],大多数的讨论他们都只不过在讨价还价,并没有觉得自己会构建一个多么伟大的国家,然而他们的行为给予了我们实实在在的成果,让今天的人们都能够用“伟大”一词来形容他们的妥协。
妥协的产生既需要外部环境的推动,也需要自发的内部动力。不论是英国的资产阶级兴起,北美殖民地所面临的没有中央政府的困难,还是清末国家面临的内忧外患,都是推动妥协产生的外部因素,没有它们,妥协本身就不再是个必需品。妥协若是并非自发,而只不过是装点门庭做做样子,妥协的结果并不会令人满意。清廷最初达成的立宪妥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其妥协的本质并不是君主权利与人民达成的妥协,而仅仅是清政府为了自保而使出的缓兵之计,结果也显而易见,人民并不买账。
最终的问题落在,我们妥协的目的是什么?妥協的目的是达成契约,而这个契约就叫宪法。在“非常政治”时可能有革命,但是革命的结局不应该埋下下一次革命的种子然后周而复始,革命的结局应该是“宪法出场”,用宪法的形式把革命的成果保存起来,过度到“日常政治”的形态。在宪法诞生的途中,就必不可少地会有妥协,因而妥协的目的就是达成共识,把共识落实成契约,成为规范。
参考文献:
[1]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阿克顿J.自由史论.译林出版社,2001.
[3]高全喜."英国宪制中的妥协原则——以英国宪制史中的“光荣革命”为例."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 04 (2017):55-62.
[4]易中天.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5]高全喜."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北大法律评论 2 (2010):652-678.
[6]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康有为政论集:上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
[7]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8]张晋藩,蒲坚.中国法制通史.Vol.9.法律出版社,1999.
[9]高全喜.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时代的政法及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