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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摘

2018-02-11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配套改革体制司法

积极协调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改革政策,加强分类指导,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评估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改革举措,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针对一些推进较慢的改革任务,如省级财物统管改革、法官业绩评价、内设机构改革等,出台指导意见和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明确、衔接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检察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按司法规律办事与从中国实际出发相结合,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化改革。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肩负起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要善于运用辩证思维和系统思维,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涉及的内容,是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既有状态为基础的。我们已开展了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基础性改革。这些改革遍及司法的各个方面,但都是点状的。我们现在所称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要把这些“点”连成“线”、形成“面”、组成“体”。即将展开的综合配套改革就是“点线面体”的组合、整合、提升,这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方面,是整体性的改革、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整体性、协调性将在这一改革中被特别凸显和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教授卓泽渊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首先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其次,司法改革的方案出台之前,必须反复论证和科学评估,根据所针对问题的特点分层级、分阶段地有序推进,力求行之有效;再次,改革方案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主体框架已经确立之后,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内外部“精装修”,要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上下功夫;它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方式上发生了改变,过去采取渐进纵深和单项推进为主的方式,对于改革的内容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碎片化的倾向,未来则要采取“整体”推进(重在集大成)和“协同”推进(重在形成合力)的方式,通过综合性配套改革破除掣肘改革进展的一些因素,解决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难题;它指出了司法体制改革最终要通过系统集成来提高整体性能,形成科学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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