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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其生态恢复的研究

2018-02-11裴守信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节能与环保 2018年10期
关键词:煤田煤炭企业山西省

文_裴守信 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作为我国的能源和资源大省,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煤矿的无序开采、矿产的随意挖掘,使山西省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在各个矿区及其周围,地表塌陷、地裂缝、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层出不穷。面对山西省如此严峻的矿山生态环境,国家和山西省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政策引导、增加投资的方式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1 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的现状

山西省的矿山开采主要以煤矿开采为主,另外还有部分铁矿、铝土矿以及建筑用的砂、石、土的开采等。不同的地区,矿产的种类不同,开采的方式不同,生态环境破坏的类型和程度也不同。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现状主要有以下特点。

1.1 涉及的地区较多,范围较广

山西省的含煤面积达6.18万平方千米,约占全省土地面积的39%,遍布全省的94个县市,从北向南分布的煤田有:大同煤田、宁武煤田、西山煤田、霍西煤田、沁水煤田和河东煤田。其中,大同煤田位于山西的北部,跨大同、怀仁、山阴、左云和右玉;宁武煤田位于山西省中北部宁武至静乐一带,呈北北东向;西山煤田主要包括古交矿区、清交矿区和西山矿区;霍西煤田主要位于山西的西南部,主要分布在临汾一带;沁水煤田位于山西中南部,主要跨阳泉、晋中、长治、和晋城及其下面的各县市,分布范围最广;河东煤田位于黄河以东、吕梁上以西,主要包括河保偏、离柳、乡宁、石隰。起初,山西省的煤矿开采多以粗放式为主,开采不规范,且开采严重过度。多年的开采造成大面积采空区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极易发生,严重破坏了矿区的生态环境。可以说,山西省从北往南的各个矿区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有地质灾害的发生。

1.2 污染破坏形式多种多样,恢复治理难度较大

由于开采方式不同,开采后弃渣的处理方式不同,不同的矿区所遭受的环境破坏形态也不同,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露天煤矿、露天采石场等人类活动,使山体和植被遭到了严重破坏,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系统,严重者影响了自然界中生物的繁衍和生存,由此引起的自然生态系统的功能的严重退化。

(2) 对大气、水资源的污染

废气、粉尘及废渣的排放引起大气污染和酸雨,以硫化工和煤炭最严重。煤炭在开采和加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这些有害物质一方面会直接对大气造成污染,另一方面会引起酸雨,带来二次危害;煤矿行业产生的废渣和尾矿会导致空气中粉尘含量严重超标,对大气的污染也相当严重;矿坑水、选矿和冶炼废水、尾矿池水等矿业废水中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如果这些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中,会严重污染地表水体和土壤。

(3)引发各种地质灾害

地下采煤形成的采空区极易形成地表塌陷和地裂缝,引发房屋裂缝甚至倒塌,引发公路、铁路路基出现下沉变形等,不能正常使用;露天采矿形成边坡极易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矿渣堆积形成的尾矿库极易引发溃坝事件,引起更大的人员伤亡。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各种地质危害具有长期性、不确定性,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理,随时都会带来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 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原因分析

2.1 煤矿的开采方式落后

山西省的煤矿在2010年以前,开采方式多以“粗放式”为主,这种开采方式导致山西省的煤矿具有 “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煤炭行业整体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总体低下,资源和能源浪费严重,开采过度,导致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

2.2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生产设备落后

煤炭企业的管理者多为“草根”出身,整体文化水平较低,生态环保意识严重淡薄,在企业管理中只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从来不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企业的目标管理范畴,企业内部管理极其混乱。煤炭生产和加工企业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下,产生的废弃物较多。另外,地方政府领导只重经济发展,而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煤炭企业的监管不到位,进一步助长了煤矿开采和加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2.3 未形成长期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山西省的煤炭开采历史由来已久,老矿山和已关闭废弃的矿山数量很多,这些矿山根本就没有进行过任何的生态保护以及恢复治理工作,而新开采的矿山还需要矿区自有资金进行治理,国家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再多,还是有很大的缺口。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面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从业人员水平有限,国家对矿区受灾对象的经济补偿工作没有确切的标准,已开展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些都需要一个长期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去解决。

3 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山西省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国务院在2006年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山西省环保厅在2009年下发了《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大纲》(试行),根据以上内容对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对策。

3.1 坚定不移地对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山西省的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原因就是小煤矿企业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国家在2017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指出了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种的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丰富产品种类,提升企业规模,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经营机制,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推广应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加强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这些措施都是要提升煤炭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生产力,从而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

3.2 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坚持“不欠新账、渐换旧账”的原则,同时现有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老矿井和已关闭的废弃矿井要分清轻、重、缓、急的先后顺序,逐步实现对其综合治理;对于新建矿井,必须提前制定出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方案措施。恢复治理方案既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又要符合当地的技术和资金支撑,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3 建立企业煤炭开采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煤炭开采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必须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提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而且这部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必须明确年度经费的来源和数量,对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同时提出实施方案的组织管理、工期及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以及资金方面的保障措施。工作结束后,政府对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必须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4 结语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体现了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符合了国家的“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发展理念,必须坚决持续的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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